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行政检查的性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行政检查应该改变职权主义的立场,适应行政职能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的要求,转变观念,才能更好地服务于行政法的价值追求。行政检查在我国现实中的存在是兼具行政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行为两种性质的,明确行政检查的性质不但具有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完善行政立法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检查;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82-01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检查相关的研究存在相对滞后性。对行政检查的性质认识的不统一被认为是主要的原因,因此行政检查性质的研究对行政检查制度的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事实行为抑或行政法律行为
对行政检查性质的争议集中在行政检查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还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检查本身是一种独立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程序行政行为,它直接产生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引起该行政程序的运行,并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产生间接作用或影响。也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检查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作出的检查行为仅以影响和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只涉及程序权利和义务,而与实体权利和义务无关。如法律日本行政法学者盐野宏教授曾有过其解释,行政调查因非行政主体之决定行为,仅为准备阶段之事实行为,故迟迟未成为行政法学之研究对象。不止我国对行政检查法律性质有争议,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同样是在事实行为和行政行为之间纠缠不清。
要解决这一争议,法律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区别是必须要讨论的。
一般认为,行政法律行为具备以下特征:①主体资格要件,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②职权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法定行政职权的行为;③法律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④程序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
二、争议的解决
(一)现实的视角
所谓现实的视角,指的是根据现实中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必须依赖于法律行为而存在判断行政检查的性质。可以看到,在法律实践中,一些行政检查行为表现为事实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法律上的处分;一些行政检查行为又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加以处分。前者比如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进行鉴定、勘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调查行为,对于这些调查的结果,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后者比如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药品进行的检查,在这个过程中,生产厂家被要求提供药品配方,这涉及到其商业秘密,但这种权利在这个检查过程中被限制,被要求服从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而且检查结果也可能对其产生影响,当检查的结果是不合格的时候,药品将不能进入市场。可见,我国当前存在的行政检查,有的是一种行政法律事实行为,有的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二)法律价值的视角
行政检查性质的界定可以通过法律价值角度的考量作出。对行政检查性质界定的不同,表面上看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其实质却是价值层面选择的问题。行政法的宗旨是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但公共利益应建立在的基础之上,即公共利益相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来说,只是形式,而非目的。行政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应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对行政检查性质的界定应以行政法的终极价值追求为基础,并依此构建行政检查制度。这是一种法律价值视角,这种视角不同于现实的视角,是一种构想。
根据这种构想,行政检查应该改变职权主义的立场,适应行政职能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的要求,转变观念,才能更好地服务于行政法的价值追求。行政检查是检查公民、组织的守法情况,但是以行政强制作为后盾来保障公民和组织遵守法律必将和行政法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同时行政检查是确保法律实施的措施,而真正有效的实施,是在公民积极参与下的贯彻实施,而不是依靠强制保证下的实施。
行政检查在我国现实中的存在是兼具行政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行为两种性质的,而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将行政检查界定为一种法律事实行为是一种可欲的设计。行政检查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而又未引起大家重视的概念,同时也是一种在行政实践中亟待规范的行政行为。明确行政检查的性质不但具有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完善行政立法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值得学界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法治斌.行政检查之研究[M].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