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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文化功能与“法”之中西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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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制度中的一支强劲力量,自汉代以后,在话语层面一直处于失语状态。儒、法、道分别提供的道德理想主义、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最终共同决定华夏民族的超稳定结构。法家之“法”与西方法治之“法”指称相同,内涵不同:前者的背景是封建专制,通过物质手段在制度上完成对人的支配,而后者的背景是民主政治,主要通过主体间的对话达到对自由精神的追求。

关键词:法家;文化功能;中西对话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8-0014-02

法家作为中华文化史上一支强劲超拔的文化力量,在促进民族发展和加强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对先秦法家思想的解读和研究,需置之于整个中国文化背景和中西对话的语境之中。

一、法家的文化功能定位

中华文化的特征之一在于其结构的超稳定性,而这种超稳定结构的由来需要追溯至百家争鸣的先秦时代。在诸多学派之中,儒、墨、法、道脱颖而出,对中国超稳定结构的形成贡献了不可相互替代的作用(墨家与儒家政治性格和文化功能较为类似,道家和佛家则较为类似)。

其中,儒家奠定了一种宏大的道德理想主义,儒家士子入官之前,必须熟读强记四书五经之类,书经的学说绝大多数涉及伦理学说和宏大话语。“为天地立心,为生民请命,为往圣弃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语),“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孟子・告子下》),这些表达尽管激动人心,但不免空泛形式化。但正是这些响亮的政治话语,完成了儒家对道德理想主义的建构。而道家则主要奠定了自卫的浪漫主义传统。道家则为个体的处世方式提供了一套温和的选择。“大风过兮,悠悠蛰伏”,这是道家的真实写照,没有政局动荡时可以积极进取,一有动荡则退避三舍,以求明哲保身。道家的一个重要追求在文学造诣。受道家思想影响的人,其文章诗作辞藻华丽灼目,想象纵横驰骋,隐喻气象万千,开创了中国古典文学浪漫主义的风格。

法家则从实践操作层面奠定了中国文化中的现实主义源头。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背道而驰,破除宗法,反对儒家的“亲亲”法则[1]。法家推行强权政治、严厉治人、礼下庶人、刑上大夫、刑不避亲。虽然孔子的许多格言和训示对人性有极敏锐的观察,他也提出许多智慧的政治卓见,不过这些东西却很难成为实际行政上的指导[2]。法家弥补了这一缺陷,法家对社会稳健的运作至少提供了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一)选官制度

法家之前,国家选取官员多倾向“尚贤”、“尚德”等,而法家奠定了“任才”的选官制度。虽然“举孝廉”这种类型的任官途径在汉代之前比较风行,从隋唐开始,历代君王主要通过科举考试选拔人才,其背后的基础是法家唯才是举的思想。正如管子所说:“明主之择贤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于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管子・明法解》)。

(二)用人制度

封建社会用人分明,朝堂之中,文官武官各司其职,这正是以法家学说作为根基的。《管子・小问》说:“明分任职,则治而不乱,明而不蔽矣”。韩非子也认为:“明君使事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不同功,故莫争”(《韩非子・用人》)。

(三)止民乱用重兵

和平之时,国家采用怀柔以及和亲政策,其基础是儒家的仁义忠孝学说;有民众起兵谋反时,国家立即出重兵镇压,其理论基础是法家的杀治、刑治学说。法家就是中国文化“图穷匕首见”的那把“匕首”,所以每当民族危亡、国家动荡、时局多变时,人们想到的最后一招就是法家的物质主义的策划和操作,只有当这一套操作奏效,儒家知识分子的理想才有了依附[3]。韩非子说:“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之决谬,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韩非子・显学》)。另外,法家人士一般倾向于锐意改革,如商鞅和王安石等。

法家厌恶空谈、选谈,擅长选人、用人,制定政策后的推行往往雷厉风行。“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韩非子・孤愤》)。因而,法家在物质层面确立了现实主义的根本源头。儒法道开创了道德理想主义、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多元文化风格,三者合流,共同完成“大一统”的国家格局,以至后来的蒙古族和满族入主中原,最后的结局都是“征服者被征服”。

二、中西对话:法家之“法”与法治之“法”

法家在著作中多次提到“以法治国”,而西方自亚里士多德起也多提倡法治,虽然“法治”指称相同,两者内容却相去甚远。

(一)“法”的背景差异:“得天下”之专制与政治之民主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心中无政治这一概念,只有“得天下”这一念头,当起兵“得天下”之后,即刻思量如何“坐天下”,通过削弱重臣和安抚民心来稳固地位。战国以来,不是个体间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国家对个人的政治统治关系,在影响法的形态上有了决定意义。因此对于法家的“法治”来说,国家或君主立法绝不是一个为排除价值考察而预设的前提而已,立法考虑不会仅仅出于使术语、命题合乎逻辑以便“竞技”,立法、司法全服从于“治”[4]。这种思考带来的后果就是专制。近代政治思想家萧公权和沈家本认为帝制中国政治的总体特征是专制和人治。古代中国法治思想,以近代之标准衡之,乃人治思想之一种[5]。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文化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宗教,缺乏反思性,缺乏与现实保持一定距离的超越性。另外,也可以从法家自身的逻辑找寻。基本依据就在于法家思想缺乏足以保障法律实行的“民权”基础,其着眼点在于实践可行性[6]。同时,在君臣异利的情况下,法、术、势结合是必然结局,而用术进行的监督和所谓的“纯粹的法治”最终陷入困境[7]。

西方近代的民主政治不是由来已久的产物,经过数年的流血战争、漫长的中世纪、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作为法治基石的制度基础――三权分立在近代欧洲才开始形成。西方的政治基调肇始于古希腊时代,其政治特征是民主,实现民主的方式之一是对话。对马丁・布伯的对话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和主体间性等概念的理解有需要追溯至古希腊时代。英语词汇中“inter”是很常见的前缀,意思是“相互”、“在…之间”、“从…到…”以“inter-”为前缀的单词有65个,派生之后(不包括副词)一共有112个。以interview为例,view是视角,视域和观点的意思,interview即为视角、视域和观点的相互沟通,相互融合,是一种双向的对话关系,而中文一般翻译为“面试”,则成了主考官对应聘者进行审视和选择的单向关系,发生翻译失误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理解西方的对话精神。因此,人与人之间和城邦与城邦之间的对话最终决定了西方民主政治性格的形成。

(二)“法”的精神气质差异:物质之奴役与精神之自由

法家之“法”的核心在于奴役民众,而西方法治的要旨是通过规则限定获得自由的条件,前者使民众丧失精神的自由,后者使民众奋力挣脱物质的奴役。

对法家“法治”思想的把握不能脱离整个中国文化语境。孔子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学而》)。这说明个体面对的主要是君王、朋友和学生,三者共同的特点是都属于熟人范围,思考问题限定在熟人语境之内。“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损”(《孝经・开宗明义章》)则表明个体需要为了孝道放弃精神追求。超越性必须以放弃个体肉身的追求和个体的人生意义的追求这两个条件才有可能成立,这两个条件在中国文化语境内都不存在。因而,法家只需要通过简单的物质和名利就可以完成对民众的奴役。所谓“人君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商君书・错法》)、“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管子・明法解》)、“故官职者,能士之鼎俎也”(《韩非子・六反》)等就说明了这一点。

西方法治产生于基督教的文化背景下。基督教经由古希腊哲学的洗礼之后,对世俗物质世界持一种否认的态度,宗教改革之后的上帝精神才真正意义上开始支配人间的生活。马克斯・韦伯在著作中论述了新教精神:个体可以孜孜不倦地追逐金钱物质,同时可以不受金钱物质的奴役,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8]。西方世界追求的自由、独立、民主、公平和正义等概念实质上就是彼岸世界的精神质素在此岸世界的运用。神的意旨总是间接地通过其他较不完善的人类制度来发生作用……无论上帝多么遥远,无论人类多么堕落,普遍的法权的发展总是有着严格的界限,也从来没有摆脱上帝的神意之眼[9]。亦即法治虽然不能尽善尽美,但却能最大限度上保障公民的利益。法治不只是制度的设置,更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精神需要。正如德里达所言:“如果我们满足于运用一个正义的规则,而没有一种正义的精神,没有在某种意义上为每一种特殊的场合发明规则和范例,那么,也许我们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的行为也符合客观规律,但我们并不是正义的。”[10]西方的法治后面站立着一个上帝,如果个体的神性发展到一定程度,仅仅凭借内心的良知(康德意义上的)就可以完全约束自己,如果个体神性不能有相当的发展,则需要借助上帝的名义和宗教的力量。

三、结语

总之,基于人性恶论基础之上的法家和法家文化,是中国超稳定社会形成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对中国文化的格调和发展影响深远。在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成为共识。有必要在中西比较的语境下,进一步研究人们对“法”的理解,厘清历史上关于“法”的解释对今天的影响有助于进一步探索如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二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黄光国,胡先缙.中国人的权力游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邓晓芒.徜徉在思想的密林里[M].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05.

[4]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5]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6]宋洪兵.二十世纪中国学界对“专制”的理解与法学思想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4).

[7]张林祥.《商君书》的成书与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9]马克・里拉.维柯:反现代的创生[M].张小勇,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

[10]雅克・德里达.《友爱的政治学》及其他[M].胡继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