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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专家责任的新视点——兼从医学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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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纠纷是我国近年来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突出表现为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确定医师专家责任是解决医疗

纠纷的关键,但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涉法律知识,而且涉及相关的医学知识。兼从医学角度出发来分析医师的专家责

任,可寻求更准确地认定医师的专家责任,使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与医学技术发展得以平衡。

【关键词】医师;专家;专家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09~06

medical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dicine.zeng yong,wang li.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

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0031

【abstract】medical dispute has been a hot social topic in our country which is expressed as the increasing tens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it is most important to ascertain the medical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of doctor for settlement of medical dis—

pute,however,this is complicated,because it involves not only law but also medical specialty knowledge.therefore,the authors

analyz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of docto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dicine so as to determine it precisely and to balance the legal

interests of patient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ine.

【keywords】doctor;expert;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医疗纠纷是我国近年来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尤

其是20__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的出台,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倒置,

加剧了医疗纠纷案件增长的速度,医患关系更趋紧

张 医疗纠纷可分为与医疗技术无关的纠纷和与医疗

技术相关的纠纷两种。前者比较容易判断,后者由于

我国医事立法的不完善,审判实践结果差异很大。发

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和家属更多是采用到医院打闹的

方式来处理。甚至砍杀医师的暴力事件亦时有发生;

而医师在面对患者和媒体的压力下,逐渐形成一种令

人担忧的消极态度:“不求治病救人,但求不出差错”。

这种形势将影响我国医疗技术的发展,最终损害患者

自身的利益。

如何才能制止这种不良形势的发展,笔者认为关

键在于明确界定医师的专家责任,既让医患双方更加

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又使法院判决更具有说服力,

从而使医疗纠纷得到更理性解决。

、界定医师专家责任的思维方式要求

明确界定医师的专家责任.虽然是法学的一项任

务.但是由于涉及复杂的医学问题,还必须考虑医学

的特殊性。因此.界定医师的专家责任时,不仅要有法

学观念,还必须有一定的医学观念,即要有医学思维

方式。这样,可以消除学科之间的隔阂,全面考虑相关

事项,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时,也能得到医师的尊重

与信任。

英国学者斯诺在《两种文化与科学革命》一书中

提到“两种文化”.说的是由于教育背景、知识背景、历

史传统、哲学倾向和工作方式的诸多不同,两个文化

群体即科学家群体和人文学者群体之问相互不理解、

不交往.久而久之或者大家老死不相往来、相安无事,

或者相互攻击。①这种说法或许有些夸张,但仔细想

来.现实生活中自然科学丁作者与社会科学t作者之

间的对立倾向的确存在。在医学和法学之间就存在这

类“两种文化”现象。比如,对于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法

学强调.作为社会的人,患者是与医师地位平等的社

会主体,而医学则是从人的自然性出发,患者是医师

[作者简介】曾勇(1975一),男,汉族,i~t]ll中江人,法律硕士,两南政法大学20__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医事法。tel:+86—23—65380223

e-mail:zengo5 16@yahoo.tom.cfi

①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伦理》之“代序”,法律出版社20__年lo月第1版 ,第1页。

· lo ·

实施医术的对象,是施救与被救之间的关系;又比如,

“在法的领域,法理上=可以假定对任何

纠纷都可以做

出法律上是正确的判决.能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而

在医的领域。无论医术多么高明,医生多么努力,医学

理论也不能假定对具体患者的诊断都会正确,对具体

疾病的治疗都有效果。”①

但是.医学和法学之问的对立倾向并非不可调

和。医学作为自然科学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强调伦理

道德,凶而兼有社会科学的性质,这与强调最低标准

的法律是有共通之处。法律的显著特征是普适性 这

种普适性来自于对相关事项的全面考虑。埃德蒙·d·

佩莱林诺认为医学在科学与人文学科之间(即通常意

义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构筑了一座独特的桥

梁:“医学是科学家中最人道的科学(the most humane

of sciences),是最经验主义的技艺,是人文学科中最富

有科学性的学科”。②这表明,医学与法学应该能够克

服“两种文化”现象。

二、医师专家责任的性质分析

(一)专家责任的含义

专家,英文为expe~,德文为exprete、spezinlist,日

文称为专门家(《现代日汉大词典》等词典将et文中的

“专门家”翻译为“专家”),其基本涵义是指具有特殊

知识或技术的人。⑧一般包括律师、医师、注册会计

师、建筑师等。杰克逊和鲍威尔在professional negli.

gence一书中列举的专家和专门职业有4个特征:其

, 工作性质属于高度的专门性(skilled and spe.

cialised),其中心不是体力工作而是精神的、判断的工

作(mental rather than manua1);其二,重视高度的职业

道德和与顾客的信赖关系;其三,大多要求一定的资

格,并由专家集团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平;其四。具有较

高的社会地位。④这里的专家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专

家,除了具备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通常必须具备经

过严格准入程序取得的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我国法

律没有专家的专门定义,但是在各专门法律中有对各

具体专家的法律定义。比如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

规定,医师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业医师人员”

专家责任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

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

事责任。这是违反专家义务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专家

义务主要有两类:其一,高度的注意义务。由于工作内

容高度专门化,因此要求专家具有与所要求资格相符

的高度的能力、技能。并且不能以能力、技能的不足为

免责理由,发生一定水准以下的过失行为时,即当然

认定有过失。亦臣ij高度的能力、注意义务被客观化了。

其二,忠实义务。高度的职业道德、信任关系,可以导

}fi专家负有与委托人的信赖相符的为委托人的利益

而行动的忠实义务。因此,孥家责任分为高度注意义

务违反型责任和忠实义务违反型责任。⑤

从各国的法律、判例和学说对于专家责任的法律

构成主张来看,专家责任的法律性质,基本上倾向于

侵权责任构成,其理由是有利于受害者。具体说来,其

, 由于专家债务一般是手段债务.因此债务的内容

无法确定,因过失而失败时,只能认为成立侵权行为,

而不能评价为契约的违反;其二,在诉讼时效和赔偿

范围上,有利于受害人;其三,侵权责任可以排除契约

上的免责特约,较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⑥

(二)医师专家责任的性质

医师专家责任是指医师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给患

者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其性质上.理

论上有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以及侵权责任与违约

责任竞和说3种。

笔者认为在我国采侵权责任说较为合适。当然,

在医患关系存在明显的医疗契约时,会出现违约责任

与侵权责任的竞和,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

允许患者选择有利的诉讼请求。

采侵权责任说的理由,除了前已述及的各国对专

家责任的法律构成的主张原因外,还由于医师专家责

任多涉及侵犯患者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如采

用违约责任说,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便会于法无据。另

外,医患关系的两个 著特征更是主张医0币专家责任

采侵权责任的重要原因

其一,从医患关系的模式来看,医师和患者的信

④ 陈娃,《处理医患纠纷应把握医与法的区男0》,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o04 年第7期.原载《人民法院报))20__年4月30口

②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伦理》之“代序”,法律出版} 20__年1o月第1版,第3页。

③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86页。

④ 【日】能见善久,《论专家的民事责任》。梁彗星泽。载于: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l996年7月版.第504页

⑤ 【日】能见善久,《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粱彗星泽。载于: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j:1996年7月版.第507页

⑥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9o 91贞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息是严重不对称的。医患关系模式大致有3种表现形

态:

1.主动一被动模式:这是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下

的医患关系模式。表现为医师是决定者,处于主动的

支配性地位,患者则完全听从医师的安排与处置,处

于被动服从的地位.这是许多医师对医患关系所持有

的观点。

2.指导一合作模式:此种模式下,患者基本被当作

一个社会的人而不仅是一个生物体,患者能在一定程

度上参与治疗过程.但这种参与是在接受医师指导的

前提下,其特点是“医师告诉患者应该做什么”。

3.参与一协商模式:这是现代社会一心理一生物医

学模式下的医患关系模式。医患之间大致有相等的主

动性和权利,共同参与,相互协商,来决定医疗实施过

程.其特点是“医师与患者讨论最终由患者选择做什

么”。①

从3种模式的发展趋势来分析,虽然患者的权利

地位在逐渐升高,但多数医患关系仍属于第二种模

式。由于医师在技术上和信息上的优势,明显处于强

者地位,两者之间难以建立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采

违约责任说难于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二,从医患关系的内容来看,医患关系不但有

医疗契约关系,而且有非契约医疗关系包括无因管理

和强制医疗问题。

1.医疗契约关系,是由患者和医师或医疗机构之

间的契约关系而成立。患者提 治疗的要约,医师接

受要约即承诺,医疗契约得以成立。通常表现为患者

到医院要求挂号,医院给予挂号。

2.无冈管理关系.是指医师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

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

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所形成的医患关系。

3.强制医疗关系,在医师遇有危急患者的场合,

无论从医学伦理还是法律规定,都负有强制诊疗的义

务,履行这种义务所形成的医患关系。

尽管大多数医患关系可归结于医疗契约关系,具

有明显的契约特征,但是由于存在无因管理和强制医

疗的情形,所以采违约责任说也存在不能适用问题。

三、医师专家义务的考量

医师的专家义务也主要分为两类:高度的注意义

务和忠实义务。先谈忠实义务,这是英美法的信托义

务用于专家责任的一种表 。专家职业的⋯·大特征就

是委托人信赖专家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而授予专

家处理相关事务的裁量权,这种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

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不得同时追求自己或者第

三人的利益。医师违反忠实义务主要表现有两类:其

。现在社会盛行的医药经营者通过“回扣”等 正当

的方式。借助医师的医疗行为达到向病人⋯售产品牟

取暴利的目的;其二,为了增加 院的收入,医师进行

不必要的大量的检查和使川不必要的高档药品等:这

些都损害了患者的财产权益。

更值得关注的是医师的高度注意义务。在日本理

论界和实务界称为“最善的注意义务”,在美闺称为

“最佳判断法则”。⑧医师是经过专门学习和技能培训,

严格的资格认证和职业准入,所从事的事业直接关乎

人的生命健康,必须履行高于一般职业的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来自于患者对医师的信赖,表现 两个

特点:一方面,这是一种客观化的高度注意义务,以

“医疗水准”为判断标准,即【矢帅在履行医疗行为时,

其常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

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j 遵循的标准;

④另一方面,这种注意义务还意味着,如果某位医师的

临床医疗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医师,且较高的医疗水平

成为患者就诊的原凶,那么他在诊疗活动中应负有高

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⑨这义显示其主观性。

高度注意义务又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

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检查、诊断、治疗、手

术、注射等过程中以技术操作为核心的注意义务。由

于有大量细致的医疗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各个医院自

己制定的操作规程可以作为医师注意义务的评判标

准.对医师的行为进行判断相对比较容易。比如,手术

后遗留纱布在病人体内,青霉素注射不作皮试导致严

重过敏反应,不需要专门的医学知识就能作 判断。

特殊注意义务是指近年来if1现的一些特殊的注意义

务。主要包括说明义务、保密义务等。这些注意义务主

要是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为难以进行细致的技

术规定。有赖于医师的医学知识和职业道德来指导,

①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有戈医疗关系的论述,第16-54页。

② 关淑芳,《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__年第5期第53贞。

③ l芰淑芳.《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__年第5期第51页。

④ 肖国忠,《论医生的专家责任》,《法律与医学杂志》2oo4年第11卷,第187页。

⑤ 王敬毅,《医疗过失责任研究》。载于: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9卷,法律 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730~733贝。

· 12 ·

所以判断医师的行为非常复杂。在此,作者重点对说

明义务和保密义务进行考查。

(一)说明义务

医师的说明义务主要来自于患者的知情同意,

英文“informed conset”,是指医师的医疗行为必须得

到患者的同意即承诺。这种承诺必须是建立在患者

的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因此就有了医师的充分说明

义务。

医师的说明义务在目前日本学术界通说分3种:

(1)为得到患者的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即当医师准

备为患者实施带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时,应首先取得

患者的承诺,患者的同意是阻却该项医疗行为违法性

的要件;(2)为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即在医疗行

为过程中,医师已经预见到其应当预见的有相当慨然

性发生的不良结果的危险时,负有对患者或其亲属就

医师的诊断与现在的症状、治疗状况等进行说明,对

具体的疗养方法与遵守事项进行指导,以回避上述已

经预见的不良结果的义务:(3)作为转医指示的说明

义务,是指医师对于患有自己专门领域之外疾病的患

者或依其病情超出自己治疗能力之外的患者负有做

出转医指示的说明义务。①

通常,医师的说明义务主要是指前两种,范围有

专业原则(professional rule)及病人原则(patient rule)

两种判断标准,前者认为说明的内容应由医师作医学

上的判断,后者强调说明的内容应依患者就该医疗行

为作出是否同意的需要加以衡量。②如果单采专业原

则,医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将不利于患者利益的保

护;如果单采病人原则,就会使医师处于被动地位,无

助于其放开手脚实行诊疗,最终也不利于患者。所以

说明义务应兼采专业原则和病人原则双重标准,即说

明义务的履行以诊疗疾病所必须为限.既要让患者得

到足够的信息,又不使这些信息成为正当诊疗行为的

障碍。@其实,这种双重标准对医师来说,是很难执行

的。尤其是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压力下.更是增加了

难度。一方面,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医师尽量提供充分

信息,否者当出现纠纷时就可能败诉:另一方面。从医

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不

同的,患者在患病决断时刻的心理具有高度敏感性,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l期)

大量的信息会造成其不必要的紧张,其结果会明显影

响治疗作用。因为人体有自愈能力,主观自我暗示对

这种能力影响甚至会超过药物的作用。

《健康报》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名癌症患者住

院一个多月,自觉身体严重衰弱,又感家人和医务人

员对其隐瞒了病情,寝食难安,一再要求医师和护士

告知是否得了癌症,并声称自己有知情权,医院不能

拒绝。一位护士经不起其再三请求,承认其的确患有

癌症,同时鼓励说此病有很大康复希望。但是患者从

此精神压力更大,一蹶不振,不久即离开人世。家属因

此医院有过失,而医院认为患者有知情权,护士

是无奈而告知,最终法院认为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医院

承担相应责任。④

这表明医师的说明义务在具体案件中很复杂。在

认定医师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时,需要考虑医疗过程

的特殊性,为更好的维护患者的权益,应该充分保障

医师的自由裁量权。在医疗紧急情况下.可以免去医

师的说明义务;在医师的说明信息会增加患者的恐惧

使治疗更为困难时,医师有不得说明的义务,否则,给

患者造成损害的也应该承担专家责任。

(二)保密义务

专家的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在执业活动中所知

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医疗活动无

关,患者一般不需将其向医师透露,因此医师的保密

义务不包括保守商业秘密;即使患者无意中将与医疗

活动无关的商业秘密透露给医师.而医师将其泄露.

由于客观上与作为专家的身份以及执业活动无关,因

而不宜追究专家责任,而应以一般侵权提讼。@通

常所说的医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师对

于因为治疗的需要而获得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负有保

密的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造成患者权益的损害,

应该承担专家责任。

其实,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

及医师的研究权、医院的教学权。医师为了提高工作

技能有对疾病进行研究的权利,这种研究不可能孤立

地进行,必须结合患者;医院尤其是教学医院为了培

养医学人才。必须安排医师或医学院学生的教学实

习,这都会形成对患者隐私权侵犯的冲突。在某种程

①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7月版,第2页。

( 肖国忠,《论医生的专家责任》,《法律与医学杂志/2oo4年第11卷,第187页。

③ 《健康报120__年3月21日。

( 肖国忠,《论医生的专家责任》,《法律与医学杂~/20__年第11卷,第187页。

⑤ 张赞宁,《世俗的偏她与科学的殿堂》,《法律与医学杂志》2oo2年第9卷(第1期),第19 2l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l期)

度上,医师的保密义务可以说是典型的患者权益保护

与医学技术发展的平衡问题

有一则广为流传的报道,曾经引起法学界、新闻

媒体与医学界激烈的争论。20__年9月15日,22岁

的女青年王某去新疆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妇

科检查,医师在检查时让30多名的医学生作临床见

习.结果最后演变成王某一纸诉状将该医师和医院

告上法庭,指控“以检查为名,诱使原告脱去衣服,把

原告当人体活标本.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

尊严;另外,原告未婚先孕属个人隐私,被告行为亦

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侵权

责任。①

法学界、新闻媒体猛烈抨击该医院侵犯患者隐私

权,医学界对这突如其来的批评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

辩解。法学界以法理、现行法的角度,新闻媒体以社会

常识的角度,对医院行为的抨击虽然似有充分依据,

然而对这起案例的分析还有必要从医学角度考虑才

能到达更深刻、更准确的认识:其一,医学是一门经验

学科,需要反复实践,才能逐步掌握和提高,教学医院

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专门为医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

而每个患者作为平等的主体,都有权拒绝实习护士给

自己注射、实习医师为自己诊疗,问题是,医师的研究

权如何实现,这些将来为社会服务的医学生如何能履

行职责?因而对于患者的自及隐私权必定会有所

限制;其二,作为专业人员的医师及医学生,对于患者

隐密部位的理解和人体四肢一样都是人体组成部分

而已,没有普通人理解的那样复杂,但是医师及医学

生必须换位思考,将患者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对待,必

须考虑患者的个人感受。

所以,对于医师的保密义务的认识要一分为二。

一方面,由于患者的信赖、医师在医疗活动中有许多

机会接触到患者的隐私,就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防止

患者隐私权受到损害;另一方面,由于医学技术发展

的需要.又必须对患者的隐私权保护进行一定的限

制,在医学教学、科研中对医师的保密义务适当修正。

通过与患者达成协议或者控制接触患者隐私的人数,

尽量使医学教学、科研与正常医疗活动相一致,患者

的个人尊严感受得到充分尊重。

四、医师专家责任的认定与限制和免除

· l3 ·

(一)医师专家责任的认定

从世界法理发展方向来看,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加

重医方的举证责任是一个趋势。如日本的“过失大概

推定原则”、德国的“大概证明理论”、美同的“事实本

身说明过失的原则”,我国20__年l2月出台的相关

司法解释等,其共同特点是推定过失,即在医疗案件

中,患者只要证明有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事实与医

师的执业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大多只要求盖然性因

果关系,就推定医师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医师若要

该过失推定,就必须提供相应的反证,否则推定

成立。这种潮流导致医疗案件中医方败诉的风险明显

增高,因而医师专家责任保险费用大幅度提高。其后

果就是7o年代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风波”出现的两

大现象:一是医疗服务费用因成本增加而大幅度提

高,二是保险公司退出医师责任保险市场,医师改行

从事其他行业。②

(二)医师专家责任的限制和免除

由于医疗行为本身是一种侵袭,所以医疗

行为具有高风险性,患者和医师在某种程度上都在冒

险。医师这种职业又是人类不可或缺的,法律必须在

患者权益的保护与医疗技术的发展中做出平衡,在加

重医师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的同时,也必须对免除

和限制医师的专家责任的因素做出相应规定。

1.医疗的紧急性。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在

紧急情况下,由于医疗判断时间紧促,医师对患者

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然

难以要求医生与平常时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

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

的条件”。③

2.“容许的危险”。医疗行为本身是一种侵袭性行

为,再加上病人的体质特异、病情的发展过程多变,使

得某些医疗风险本身难以控制。为了患者的更大利

益,必须容许一定危险的存在。正如汽车给人们带来

方便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一样,医

疗的进步使得以往被认为是绝症的疾病带来治愈的

可能.新药和新技术的发展亦带来了医疗风险的发

生。④

3.患者的知情同意。又译成“患者的承诺”,是指

医师在对患者进行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首先要详细说

① 杨立新、袁需石,《论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评论》(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18贞。

② 邱聪智,《民法研究》(1)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310页。

③ 关淑芳,《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o2年第5期,第53页。

④ 邱聪智,《民法研究》(1)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十,20o2年版,第312页。

· 14 ·

明医疗处置方案的预期效果和相关风险,并说明其他

可以考虑的处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在此基础上得到患

者的承诺.阻却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而使医师得到免

责。

4.医疗水准的差异。虽然我国实行执业医师和执

业助理医师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但是不同的专科、

职称。不同的地区,不同级别的医院,医师的水准是存

在差异的。高度的注意义务是以最低的医疗水准为基

础的,在判断医师是否有过错时,当然应该视具体情

况而定。

结束语

医疗纠纷问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医疗技术无

关的纠纷,另一类是与医疗技术相关的纠纷。对于前

者用社会常识和法律观念比较容易判断,但对于后者

却需要更加谨慎的考查。有人认为医师专家责任保险

·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l期)

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但是美国70年

代的“医疗责任保险风波”给出了令人失望的答案。所

以关键还在于解决医师的专家责任认定问题。在研究

医师的专家责任时,不能单纯用法学思维完全替代医

学思维,必须从兼顾医学角度,这样才能对医师的专

家责任做出准确的认定.从而使得患者的权益保护与

医学技术的发展得到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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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__—06—16:修回:20__—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