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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改大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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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围绕着地方政府的全面政改,一场博弈在大清国体制内展开。政改的主要推行者戴鸿慈、端方认为,“地方官制”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官署之阶级太多”;二是“辅佐之分职不备”;三是“地方之自治不修”。

最高层十分关注地方官制的改革,甚至高于对中央官制改革的关注,因为,中央官制改革涉及的是“管官之官”,而地方官制改革,涉及的是“管民之官”,直接关系到官民关系、甚至政权的稳定。

光绪皇帝在下发地方官制改革讨论稿的谕旨中,对于地方吏治的败坏,切齿之情溢于言表。最高层眼中,地方官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整顿吏治、疏导民气。相比此前每次运动式的整顿吏治,这次强调的是“增改佐治员缺、审定办事权限”等技术细节,无疑更为理性和现实。

针对地方官制存在的三大问题,作为官制改革主导者的戴鸿慈、端方,提出的建议是:

一、实行扁平化的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率。除盐、粮、关、河等各有专责的道以外,其他“守道及知府、直隶州两级悉行裁去,而以州县直隶于督抚”,形成三级制,取消类似于如今的“地级市”的这个层级,州县直属于省。二、在省县两级增加辅佐官,便于地方行政长官抓大放小,避免胥吏专权,同时,推行司法独立。三、推行民意代表参与立法。立法机构在县、乡两级成立“议事会”,各县议员中再选出省议会议员,“使立法机关草创成立”。这实际上是要通过农村基层民主,自下而上推行。

这些建议,基本被中央所接受,下发给各省讨论。相比戴、端的建议,中央下发讨论的草案中,对司法独立的操作颇有着墨:“别设地方审判厅,置审判官,受理诉讼。并画府州县各分数区,每区设谳局一所,置审判官,受理细故诉讼,不服者,方准上控于地方审判厅。”

对于省级机关的具体改革,中央提供了两种方案:第一种设立“行省衙门”,要求督、抚、藩、臬等合署办公,每天会议,集体决策,以提高行政效率。州县归于省级直管。同时,司法审判与行政剥离,各省设“高等审判厅”,置审判官,受理上诉案件。第二种方案改革的力度要小得多。这个方案基本保持了既有的官制,只是在对于不同岗位的职责更予以明确,“以专责成而清权限”。

这两种方案,表面上的区别,在于省级班子是否“合署办公”,以及是否推行司法独立。第一种方案,“行政司法,各有专职,文牍简一,机关灵通,于立宪国官制,最为相近。” 但是,督抚之权会被大大分解。第二种方案,改动较小,但要求对不同岗位“专责成而清权限”,实际上也会削弱督抚此前几可一手遮天的权力。

自太平天国动乱以来,地方坐大,强枝弱干,正是中央的心腹之患,改革地方官制,“朝廷之意,欲裁抑督抚之权限”。虽然在原则上,各省督抚并不反对改革,但是,一旦改革牵涉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尤其是要压缩地方权力、加强中央集权,他们就变得相当的谨慎,甚至相当的保守。

在戴鸿慈和端方的最初提议中,对于中央与地方权限不分的问题,曾提出解决之道在于综合日本式集权体制与美国式分权体制之长,“明定职权,划分限制,以某项属之各部,虽疆吏亦必奉行;以某项属之疆吏,虽部臣不能搀越。”并不刻意赞同中央集权。这一建议,得到大多数地方大员的认可,赞同应该先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以免中央继续对地方的不当干预与掣肘。也因此,在中央与地方关系解决之前,对于地方官制改革,他们所表现的热情,远不及针对中央官制的改革。

讨论稿下发之后,各省的表态并不一致。

地方诸侯中,最有实力的袁世凯对这个方案没有表态,张之洞则几乎全盘否定了这个方案。对于戴鸿慈、端方方案中的几乎各条,张都予以坚决反对,明确提出“旧制暂勿多改”。他担心,如果督抚无权过问案件,地方议会被劣绅把持,可能导致“乱党布满天下,羽翼已成,大局倾危,无从补救。” 博弈在继续,并贯穿了大清政改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