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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制度会计处理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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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涉及的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及附则。为营改增制度与会计账务处理的实务衔接提供了依据。由于规定较具原则性,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会计科目设置

(一) 会计账户设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最常设的科目有“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额”“待认证增值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核算科目,更多地体现在过渡性上,可视企业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二)二级明细账设置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年初未抵扣数”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又新增加“待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在本规定出台之前,有“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现按照规定统一为“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具体如表(1)所示。

借方二级明细科目根据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特别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内容和分类,对进项税额进一步细分。其别要注意待抵扣进项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具体用于核算:

(1)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2)本次营改增,购入不动产分两年抵扣,40%的部分进入本科目核算,在满12个月后转出至进项税科目。

(3)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当期已经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尚未认证的进项税票,笔者认为,不应该在本科目核算。因为会与上述两种情况混淆,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内容不符。应在“应交增值税――待认证增值税额”科目核算此项金额。如表(2)所示。

贷方科目中单独设置“简易计税”细目,既能满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也满足简易计征应交增值税核算要求,两者明细科目不可混用。

如表(3)所示,本科目下单列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简易计税的细目设置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决定。

二、营改增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简单计税方法项目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可能同时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式,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应区别对待。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发票内容,应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期末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这个科目。这样即可分别核算两种计税方式,又能与纳税申报表相匹配。

(二)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1.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才能通过新的税务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的,票面的销项税额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能开具差额征税发票的业务。(1)房地产企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价税合计1 000万元销售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房屋对应的符合扣除条件的土地价款为200万元。

计算过程:销售额=1 000÷(1+11%)=900.9 (万元)销项税额(未扣除项目)=900.9×11%=99.1 (万元)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 000-200)÷(1+11%)×11%=79.28 (万元)

销项税额抵减=99.1-79.28=19.82 (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9.82

贷:主营业务成本 19.82

(2)建筑服务企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