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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立体产品视图清楚表达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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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外观设计产品为立体产品的情况下,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本文从立体产品视图提交方式的实际案例出发,分析绘制视图、照片视图及计算机渲染视图三种视图提交方式在视图提交不充分情况下为何会造成“申请人已提交的视图尚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原因。详细阐述三种视图提交方式在立体产品清楚表达、明确保护范围方面的影响,探索立体产品如何提交视图更有利于清楚表达的关键之处,期望对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有所帮助。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立体产品;视图提交方式;清楚表达

[中图分类号] D923.2 [文献标识码] A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4.2对专利申请产品要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做了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审查实践中,立体产品仅提交一个主视图和一个立体图以及简要说明写“设计要点在主视图”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立体产品视图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基本视图数量要求,审查员仅以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础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未提交图片或照片显示的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其他特征不进行审查,审查员亦给予认可。而实际上,这类申请并没有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对后续程序的确权、维权造成不利影响。

1 立体产品提交视图的基本原则

1.1 清楚表达。所提交的视图是立体产品的视图,应将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基本要素,即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表达清楚。立体产品在提交视图时,申请人应充分地分析、确定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并且首先应当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

1.2 明确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而其保护的关键就是申请人提交的视图,只有提交正确、清楚、完整的视图,才能使一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创新之处与产品进行有机结合、共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1.3 权利稳定。如果申请人只是将注意力放在立体产品视图的提交是否满足了形式和格式要求,只关心其主要表达的设计要点的视图,而忽略了产品整体形状的清楚表达,则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会导致在无效和侵权程序中将处于相当被动局面。

1.4 满足出版公报和信息传播。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视图除了清楚表达和正确表达保护范围外,还要考虑充分发挥专利文献中信息传播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报的出版质量,申请文件提交的视图要满足相关的规定,例如,当图形缩小至2/3时,产品的各个细节仍然应当清晰可辨、转为黑白视图后产品的轮廓线仍然清晰等。

立体产品提交的视图“清楚显示”与“清楚表达”是“量”与“质”的关系,前者是视图在表现形式、视图数量、视图质量等在“量”上直观的体现,例如,视图的大小、分辨率是否满足出版公报打印要求;视图提交的图幅数是否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基本视图数量要求;绘制视图线条是否规范、投影关系是否对应;照片视图拍摄是否清楚、比例是否一致;计算机渲染视图立体图与正投影视图之间表达是否一致等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在形式审查中的体现。后者,进一步说,申请人所提交的视图在满足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形式审查合格,但获得的权利是否充分地、清楚地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视图是否表达出产品所要体现的设计要点特征,其实质内容是否清楚表达才是反应其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在“质”上充分的表现。

2 结合实际案例理解“清楚表达”

下面列举的立体产品将分别从绘制视图、照片视图及计算机渲染视图三种视图提交方式分析是否清楚地表达了产品的保护范围。

案例1 产品名称:立柱

案情:简要说明省略视图原因为“左视图、右视图以及后视图均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左视图、右视图和后视图;仰视图与俯视图相同,省略仰视图。”申请日视图,如图1。

点评:结合简要说明中省略视图原因,该案六面正投影视图齐全,但主视图中间柱体形状有回转体和非回转体两种可能,仍需提交立体图或者剖面图/剖视图,以使产品设计表达得更清楚。产品中间部分横截面剖视图存在两种可能性,产品形状不唯一,导致保护范围不确定,如图2所示。A-A剖视图与B-B剖视图及A-A剖视图′与B-B剖视图′。

案例2 产品名称:弹簧片

案情:简要说明中省略视图情况: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右视图和左视图对称;仰视图和俯视图对称;故省略后视图、右视图和仰视图。申请日视图,如图3。

点评:申请日仅提交了三幅正投影视图,其中主视图中的结构仅通过左视图和俯视图并无法得到进一步的表达,就已提交的视图看,存在外观设计未清楚表达的问题。仍需提交立体图或者剖面图/剖视图,使产品设计的外部形状表达得更清楚。例如提交A-A剖面图,如图4则能清楚表达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稳定。

案例3 产品名称:泵体

案情:拍摄的照片视图虽然满足视图数量要求,但图片质量不能满足清楚表达。

点评:照片视图细节拍摄不清晰,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补正清晰的视图将导致修改超出申请日图片所表示的范围。最终导致不能授予专利权。

案例4 产品名称:书柜

案情:简要说明省略视图原因为“本外观设计中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故省略右视图。本外观设计产品顶面、底面及后面不常见,故省略俯视图、仰视图及后视图。”

点评:申请日仅提交了产品设计要点所涉及的主视图和左视图,此种情况下还应当至少提交一幅立体图才能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所规定的立体产品的视图提交要求。该类案件提交视图时,首先应满足审查指南中关于视图数量的要求。

案例5 产品名称:双人沙发

俯视图

案情:简要说明省略视图原因为“本外观设计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故省略右视图,产品仰视图为不常见面,故省略仰视图。”如图7所示立体图的拍摄角度与主视图一致,应当补正提交一张立体图替换申请日立体图,如图8所示。

点评:产品拍摄时应注意立体图应至少表达三个面,表达的内容与正投影视图表达相同。

案例6 产品名称:消毒柜

案情:简要说明省略视图原因为“后视图因无设计要点,故省略。”如图9中主视图面板渲染不清楚与立体图关于该产品竖条纹部位表达的设计内容不一致。

点评:通过建模软件渲染的视图应注意“环境光源”的角度,务必使产品的形状、图案清晰,以清楚显示产品的细节。需要专业计算机绘图人员综合全面处理产品各个细节,以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如图10主视图。

1.3 立体产品视图提交常见的共同缺陷

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基本视图,结合审查实践申请人提交的立体产品视图常见的缺陷如下:

1.3.1 申请人提交的视图无法确定立体产品三维形状,不能完整、准确地表示其产品,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若视图存在此实质缺陷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如案例1立柱。

1.3.2 各视图之间投影关系不对应,不符合正投影规则,不能清楚、准确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的绘制/拍摄应遵循正投影规则,计算机渲染视图也应遵循正投影规则。

1.3.3 视图名称错误,常见例如“前视图”应为“主视图”;“顶视图”应为“俯视图”;“侧视图”应为“右视图”或者“左视图”;“立视图”或者“轴测图”应为“立体图”。

1.3.4 各正投影视图之间比例不一致或者投影关系不对应。俯仰视图横向比例、横向结构应与主后视图横向比例一致、横向结构对应;主后视图纵向比例、纵向结构应与左右视图纵向比例一致、纵向结构对应;左右视图横向比例、横向结构应与俯仰视图纵向比例一致、纵向结构对应。

在机械制图中,主视图反映长度和高度,俯视图反映长度和宽度,左视图反映宽度和高度。上述三视图之间的度量对应关系总结为“长对正、高平齐、宽相等”。目前对立体产品绘制视图及计算机渲染视图各正投影视图之间对应投影关系的审查遵循此标准。

1.3.5 绘制视图线条过粗、过细、不连续、不均匀、为锯齿形,影响该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绘制视图时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绘制。

1.3.6 照片视图不清晰,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该缺陷常见于色彩较深的立体产品拍摄时,由于光线原因造成产品的细节拍摄不清楚。如,案例3泵体。

2 立体产品视图提交建议

对于大多数立体产品来说,以绘制视图、照片视图、电脑渲染图三种视图提交方式的任何一种方式提交视图均可,但就表达效果和易于理解来说,照片视图和电脑渲染图要优于线条绘制视图。涉及图案、色彩要素的外观专利申请,宜采用照片或者计算机渲染视图的表达形式,对于难以用线条绘制的产品,如大型机器设备,由于其涉及的零部件较多,也宜采用照片视图的形式提交,对于以形状特征为主要设计要素的产品,则宜用线条绘制视图的形式表达。

2.1 立体产品线条绘制视图提交方式建议

2.1.1 图片数量满足:形状结构简单的产品,设计要点视图+立体图;大于等于2幅。形状结构复杂或者难以确定形状的产品为六面正投影视图+立体图。另外,如果视图因为对称、相同等原因省略时需要在简要说明中注明。

2.1.2 图片质量满足:六面正投影视图;多角度立体图;多状态图;合理采用剖视图、剖面图;局部放大图;线条标准,投影对应。

2.2 立体产品照片视图提交方式建议

2.2.1 拍摄角度:正对着产品的中心拍摄。

2.2.2 拍摄距离:根据产品的大小,合理选取拍摄距离,不宜太远也不宜太近。

2.2.3 拍摄光线:尽量采用自然光,光线不要太刺眼,也不能太暗,尽量不打闪光灯。

2.2.4 背景选择:背景单一,产品与背景具有明显的明度对比。

2.2.5 局部放大图:如果需展现产品细节,可以拍摄局部放大图,并正确标注。

2.3 立体产品计算机渲染视图提交方式建议

2.3.1 正投影视图+多角度立体图。

2.3.2 如果需请求保护色彩,色彩最好选准,接近产品本色。

2.3.3 背景与产品明度对比明显。

2.3.4 色彩对比鲜明,形状及轮廓细节清晰。

2.3.5 专业人员进行绘制建模。

2.3.6 角度和灯光设置适当,避免反光或者太暗。

2.3.7 图片是否清晰,分辨率是否在72dpi-300dpi之间。

现行标准下,对于外观设计立体产品视图提交的三种方式,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外观设计产品的特点慎重选择,同时注意提交的视图数量和视图质量并重,满足清楚表达、保护范围确定。例如,时效性强更新较快的产品,可以选择照片视图提交;对于很难生产出样品无法拍照的产品,可以选择绘制视图或者渲染图片的提交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视图提交方式,均需满足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的基本要求外,同时需注意满足清楚表达,保证产品保护范围确定,从而有益于后续的确权及维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审查指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视图提交规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