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新解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新解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屡遭侵害,是因为我国传统文化对中小股东权益不够重视,《公司法》在制定时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不够紧密,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强度不足。应立足我国实际,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构建民主平等的公司治理文化,降低中小股东的行权成本,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 法律保护 公司治理

在公司治理这一议题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始终是一个重要而又棘手的问题,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影响到公司能否健康发展。从更深层面来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程度也关系着资本市场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产生、表现以及解决进行深入的探讨。

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

从表面上看,在公司中所有股东的利益都是一致的。因为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都不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只能通过公司的业绩增长、价值提高而获得投资收益。但实际情况却并不是这样。由于所持股份的不同,导致不同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存在差异,由股东会选举决定的公司董事会也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失去独立性。这样,中小股东的权益时时处于被大股东侵害的可能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利用关联交易侵吞公司资产。在股份比例悬殊的公司中,大股东往往控制董事会,从而进一步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利用其控制地位,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占有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方法不胜枚举,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类:大股东低价甚至是无偿占用股份公司的资金,造成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比较著名的例子是三九集团利用其控股地位挪用上市公司三九医药的资金;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以不正常高价向股份公司出售原材料或转让资产;大股东从其所控制的公司中低价赊购产品转售获利;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操纵公司为其提供大额长期的贷款担保等。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在资合公司中,为了体现资本平等,绝大多数公司在公司的章程中都选择了资本多数决这一公认的原则。可是,在公平的外表下这一原则却存在不公平的诱因。诚然,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股东是平等的,但不同股东的权力却是不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所持股份多,拥有的表决权也就大,大到一定程度就呈现出拥有半数以上股份股东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当资本多数决原则被大股东滥用后,中小股东的权益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公司权力制衡缺失。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完善,大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择上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样一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大多由大股东的代言人充任,公司的各项决策都以维护大股东利益为目的,公正性便无从谈起。虽然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独立董事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的累积投票制,但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维护缺乏保证,同时累积投票制的范围也很窄且容易被规避。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由来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由来已久,世界各国概莫能外,但是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却尤为突出,其中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资本多数决体制的负面效应。由于体现了股东平等思想并保证了决策效率,资本多数决原则被各国《公司法》奉为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任何事物都存在其两面性,资本多数决原则也不例外。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推行资本多数决不但保证不了股东平等,反而严重阻碍了股东平等思想的实现。而大小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如果不加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负面效应必然使得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变得严重。

文化背景不利于中小股东主张自身权益。除却制度因素之外,文化背景也是造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较晚,在企业制度建设和我国《公司法》的制定上,我国都借鉴了先进国家的优秀成果,有时甚至是照搬了先进国家的现成条文和做法,可是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却更为突出,这不能不引起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文化思考。在西方国家,自由、民主、平等的文化氛围浓厚,对中小股东权利的尊重是一种自觉行为。而我国,由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威权统治,这种政治文化氛围影响深远。在此影响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小股东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文化背景的不同,使得从西方借鉴过来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中国必然表现出水土不服,尤其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上,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不完备。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给予了很多的关注,但是还远远称不上完备,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还很欠缺。中小股东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制止大股东的侵害行为。但是中小股东并没有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根据我国《公司法》,此项权利归属于董事会,而实际中董事会又大多被大股东所操控,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时,董事会又怎么会去召集股东大会呢?中小股东保护自己权益的另一种手段就提出提案,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的提案权保持了沉默。最后,我国《公司法》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的最低限度没有规定,这就留下了一个漏洞,那就是不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数多少,只要召集人履行了召集程序,股东大会的决议就是有效的。而中小股东由于股份所限,行权成本过高,往往选择不参加股东大会。在此情况下,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很难表达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

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考

从前文分析可见,公司权力表面上属于全体股东,实际上公司权力却被大股东通过董事会牢牢控制,并据此来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我国的公司,从形式上看治理结构是相当完善的,有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监察机关监事会。可是从实质和操作层面上看,所有的机关大都操控在大股东手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显得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要从增强上述公司治理机构的独立性入手。首先,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法定最低人数,这样,大股东就不可能在少数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乘机通过有损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其次,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强制适用累积投票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可见,这一规定并不具备强制力,很容易成为一纸空文。最后,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引入利益相关者。由出资者来参与公司治理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公司治理的结果所影响的绝不仅是出资者,公司的员工、所在地政府甚至是供应商的利益都和公司息息相关。他们也应该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这一方面扩大了公司治理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大小股东的权力更加均衡。

构建民主平等的公司治理文化。在公司治理中,容易出现大股东包揽一切的家长制作风,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在企业中建立民主平等的公司治理文化。笔者认为,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只能达到形式的民主和平等,保证不了实质的民主和平等。现行《公司法》所遵循的资本多数决等原则,极易造成大股东通吃的现象。为此,笔者认为,在公司治理中应该作出一些向中小股东利益倾斜的规定,来实现实质上的民主和平等,并培养在公司治理中尊重、重视中小股东权益的文化氛围。例如,《公司法》中完全可以强制规定在董事选举时适用累积投票制等。

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的《公司法》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欧美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并不明确且无强制性。由于文化背景等方面的不同,这种做法对欧美公司并无不妥。但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还很不完善,这种做法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显然是不全面的,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应在《公司法》中做出规定,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适度加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对大股东的表决权作出限制,这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我国是十分必要的。主要方法有累积投票制、特定股票(如公司自持股)表决权的排除等;其次,应适用表决回避制,也就是使与表决事项有利益关系的股东所持股份失去对此事项的表决权;最后,应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在《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得到的赔偿方式和数额。

降低中小股东的行权成本。在公司治理中,很多时候中小股东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其原因是行使权利的成本过于高昂。为保证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效表达自己的主张,可以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来降低中小股东的行权成本。通过网络召开虚拟股东大会,利用身份密码进行网络投票无疑是降低中小股东行权成本的好方法。在一些国家,一些机构投资者已经通过互联网征集投票权和进行投票,股东只需按动鼠标,就可以免费实现通过网上阅读建议并进行相应的投票。此外,即使没有投票,电子投票系统的建立也有利于广大中小股东发挥作用。因为如果个人投票人数增多,个人投资者就可以极大地影响公司决策,从而保证中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这一平台维护自身权益。(作者单位: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