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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传播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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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是当前我国一个比较热门的社会化网络问答社区,是一个自媒体平台,网友在这个平台上对相关问题给出自己的答案。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创作,但创作的内容大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不少“知乎”网友的答案具有较高的传播价值,符合“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自2010年12月“知乎”以邀请制开放注册(特别是2013年3月向公众开放注册)以来,“知乎”网友的作品屡次被未经授权的媒体转发,而且大多没有署名和稿费。“知乎”网友的遭遇只是我国自媒体传播领域的一个缩影,现实中,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避风港”规则,规避法律责任,而自媒体著作权人往往处于弱势,这类现象值得关注。

自媒体传播中作品侵权纠纷不断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很显然,将“知乎”网友的作品原封不动地发表并向特定受众传播并不属于合理使用。此外,通过免费抄袭“知乎”网友的作品获取广告收入,即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属于直接侵权。

在2014年7月到11月间,“知乎”的几名网友接连了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的事实(见下表)。当这些网友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只有华西都市网和百度百家在第一时间删除了侵权内容,腾讯微信经过著作权人多次举报才作出行动,健酷网则在舆论压力下才把侵权内容删除。事后,相关著作权人均未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方面,我国法律借鉴了“避风港”规则中“通知与移除”的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条件,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在知道侵权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①

上述事件中,华西都市网、百度百家和健酷网就性质来说属于内容者,它们对上传内容有完全的控制权,并不适用“避风港”规则,当其的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腾讯微信、新浪微博则属于内容传播者,它们为网友提供平台,适用“避风港”规则。

自媒体传播中“避风港”规则滥用的原因

“知乎”网友的遭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自媒体传播领域存在的乱象,其成因涉及现行法律、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自媒体著作权人三方面。

(一)我国现行法律无法满足实践需求

就法理层面来说,首先,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往往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但法律没有对书面通知中关于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②此外,“避风港”规则源于美国1998年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按照当时的技术发展水平,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对上传的作品逐一审查。随着信息技术与时俱进,网络环境日益复杂,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侵权者在技术层面有机可乘。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顾经济利益,不尊重他人著作权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肆意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在版权问题上打“球”。如以“新闻搬运工”自居的“今日头条”在2014年被推上版权纠纷的风口浪尖。作为新闻搜索网站,“今日头条”对传统媒体的内容进行整合,在自己的平台上以链接形式对外。依照我国法律,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传播行为都涉及侵权。“今日头条”既没有事先与著作权人达成协议,也没有事后向著作权人支付稿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今日头条”不能以内容传播者为由混淆视听,逃避责任。

(三)自媒体著作权人缺乏版权意识

自媒体属于在探索中不断发展的新事物,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自媒体还未形成一套能被大多数用户所熟悉的使用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自媒体著作权人没有认识到网络作品与传统媒体的作品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没有认识到网络媒体著作权人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人享有同样的权利;部分“草根”著作权人更是以自己的作品被转载、获取关注为荣,并不在意被转载的作品是否署名,是否注明出处。此外,当作品遭到侵权时,自媒体著作权人往往还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后续问题多等情况,难免有人打起“退堂鼓”,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自媒体传播中“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建议

“避风港”规则的本意是高效消除版权侵害,促成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的合作共赢,这也符合自媒体时代“分享”的要义。如今,传播速度和传播效率当先,每个人都可能是著作权人,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媒体传播他人的作品。为防止“避风港”规则被滥用,应当有一些新的举措。

(一)在当前网络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完善立法

比如在使用“避风港”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的同时,严格限定其免责的范围,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权利,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对匿名转发等难以找到出处的作品在法律对策上加以规范等。只有立法得到完善,自媒体时代的传播才能更好地有法可依。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建立自己的风险防范及侵权应对机制

以新浪微博、腾讯微信和“知乎”为例,新浪微博使用实名认证制度以应对自媒体平台的匿名性,推出“微博管理员”来对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者进行技术处理。2014年8月,新浪微博推出“打赏”功能,粉丝在阅读过博主的内容后可以选择为其支付一定的“赏钱”,这能让著作权人的作品更便捷地转化为收益。腾讯公司出台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来限制微信用户,其中包含多项与著作权相关的内容。2013年8月,腾讯公司推出微信公众平台数据统计功能,量化阅读内容和用户信息,后来这项功能增加了终端机型统计、阅读渠道统计等指标,为著作权侵权的取证提供了条件。但是,腾讯公司对侵权用户一般采用封号的做法,其合理性有待商榷。“知乎”在《“知乎”协议(草案)》中对知识产权部分做了十项规定,为用户提供“保留所有权利,禁止转载”的选项。同时,“知乎”团队针对原创作者推出系列电子书《盐》,把被动维权转换为主动获取商业价值,也能弥补“知乎”网友作品被侵权的损失。合理的风险防范及侵权应对机制,不仅能够维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双方的权益,还能为彼此带来更高的效益。

(三)自媒体著作权人应创新维权思路

1.在自媒体平台上作品时规范版权声明。“知乎”网友GayScript在自己的专栏提出来一个版权声明的模板,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转载行为作出限制,并依照《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稿酬要求,任何以转载或其他方式复制其原创回答的行为将被视为同意其版权声明的要求,需向原作者支付稿酬。这个版权声明一经推出,便得到了不少网友的响应,此后“知乎”网友在发表原创作品时就能在规范性上有所参考。附带版权声明后,如果有人未经作者允许就刊发其作品便会造成侵权。

2.建立便捷有效的维权途径,做好防范,主动维权。如新浪微博用户运营负责人刘新征提出《微博自媒体作者版权保护计划(草案)》,对创建维权组织和如何维权进行阐述,这可以看作未来自媒体作者维权的一个方向。“知乎”网友苏菲则提出“维权人”的概念。人需要将授权人在“知乎”发表的作品在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搜索、定位,向存在非法转载行为的公众号提出交涉并索取稿费,同时该人也将在网上接受公开监督。在技术层面,“知乎”网友炎燎等自发制作了“微维网”(http://),该网站通过查询、筛选、举报/索要稿费三个步骤为自媒体作者反盗版提供援助。

总之,“避风港”规则在侵害版权的事件中是用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而不是让其免责。在自媒体时代,网络服务平台和自媒体人都应当提高版权意识,不能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而随心所欲地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只有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众携手并进,“避风港”规则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自媒体的良好创作和传播。

注释:

①芦世玲:《被误读的“避风港”――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律分析》[J],《现代出版》,2014年第4期

②马明飞 周华伟:《论避风港规则在网络出版中的适用》,《出版发行研究》[J],2013年第10期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