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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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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wto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WTO成员方在国际经济竞争中保证公平平等的地位,能让公民具有充分的个人贸易自由。本文就如何立足于中国国情将WTO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法律法规相结合,从而解决在适用上的冲突,是我们当前应该做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国民待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14-01

一、中国适用国民待遇条款的立法发展

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在对外贸易方面双方都按照对等互惠原则为前提。我国经已与超过百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这其中基本上都有国民待遇条款。

在有形商品贸易方面,中国是基于平等地基础上对进口货物征收相应税费,该费用和本国产品都是相同的;在无形商品贸易方面,我国为了适应国内经济需要,利用较短时间建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内容非常全面,包括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再到计算机软件保护、录像品版权保护等。

从GATS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条规定,各国以成员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作出的承诺为标准给予其他国家其相应的国民待遇。我国全面参加了GATT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参加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文本的制定工作,就服务贸易市场准人作了承诺,还提交了减让开价清单。

二、WTO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实施存在的问题

WTO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与我国的外资立法之间的矛盾。从以前到现在,中国一贯的外交政策采取的措施是将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就形成了一个“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的问题。

所谓“超国民待遇”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优惠。通过了解相关的外资企业税收法律,我国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基本上都低于国内33%的最低标准,甚至可能远远超过这个标准。

2.设立企业有关程序上的优惠和经营自方面的差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之后,国家在签发之后的6个月内,企业必须将注册资本全部缴清。与国内企业不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却可以先设立后付款,这是不公平的。而且本国的《公司法》却明确规定了国内公司只有在先缴了《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注册资本之后,才能申请注册登记,并且必须在经过严格审查之后才能给其颁发营业执照,它不享有外资企业的先设立后出资的优惠政策。①除此之外,在企业经营自的相关方面,外资企业通常要比内资企业拥有更加广泛的空间和自由。

所谓的次国民待遇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投资部门和投资领域的限制。1995年6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和行业禁令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集中表现在新闻业、军用武器生产业、广播影视业和我国具有优势的传统轻工业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领域,并且对外商投资服务业也有一定的限制。

2.当地成分和贸易平衡要求。我国外资立法中对当地成分要求的规定较多。另外,我国审批机构在审批外商企业时,也将当地成分要求作为审批条件。

3.当地股权要求。相关法律对于外资的最低比例要求作出了不得少于25%的规定。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内的企业,使其公平的竞争。

对外资实施次国民待遇,虽然会使国内投资者、企业受到更多保护,但这种保护更容易造成国内企业缺乏危机感、竞争能力低下的局面。而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次国民待遇使其具备的管理经验优势、技术优势等都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对我国处理外资国民待遇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不具备同等条件却享有同等待遇,这本来就是不公平的。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现行经济政治状况,对于外资国民待遇采取缓慢推进的做法。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宏观上外资立法要继续坚持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注重外资引进质量的原则。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严格按照其自身的国家利益和发展目标,制定外交政策应该继续参与外商投资禁令的关键领域。

2.平衡内外资经济政策,确保双方处于一个平等竞争的地位。首先应该采取平等地态度对待内外资企业,其次还应该尽力防止和消除对外资实行的各种歧视,不管是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现今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税收优惠上的巨大差异,有人形象的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称之为“超国民待遇”,这种极大的差异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同样适用于有关鼓励和外国企业的优惠措施,在公正的前提下,让他们进行竞争,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

3.利用《TRIMS协议》《GATS协议》的例外条款有条件地实施国民待遇。②《TRIMS协议》规定:“《GATT1994协议》的所有例外均应适当地适用于本协议。”《GATT1994协议》的例外规定有:幼稚工业的保护例外、国际收支平衡例外、紧急保障例外、安全例外,等等。《GATS协议》第13条规定政府采购例外,第15条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补贴的例外。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TRIMS协议》《GATS协议》的上述例外条款,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

在深入研究WTO法律制度之后,我国应当在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之上对现行的法律制度采取深刻的分析,结合国情,将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或不匹配的内容进行一个全面修订,这样才能保证对外经济交往中处于有利位置。

注释:

①张秀华,陈恒.关于WTO国民待遇原则与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资法的探讨[J].商业研究,2006(8).

②李磊.WTO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实施问题探析[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报,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