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谈大学、政府和企业三者间关系的研究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谈大学、政府和企业三者间关系的研究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浅谈大学政府企业三者间关系研究

马永斌、王孙禺在《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7年第5期撰文指出,政府和企业是影响现代大学生存和发展最为重要的两大利益相关组织,大学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着与政府(纵向制衡因素)和企业(横向制衡因素)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以大学为轴心形成的诸多组织网络关系中,大学、政府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尤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特别是在我国构建创新体系的框架下,作为创新主体的大学、政府和企业,开始以共同的发展目标为纽带紧密地凝聚在一起,形成三种力量交叉影响且相互依存的组织间关系,共同推动知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理顺大学与政府、企业等相关核心利益组织之间的关系,从复杂多变的相互作用中寻找出三者间关系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就显得日益迫切和需要。从实践层面看,大学、政府和企业三者间的关系发展具有如下三种典型模式:一、国家干预主义模式。在国家干预主义模式中,国家政府包含了学界和业界,政府是社会的主导机构,在项目开发和创新活动中占领导地位,控制着大学和企业,并通过官僚机制对企业和大学进行自上而上的协调,企业和大学则被看作是相对弱小的机构,基本上是政府的下属部门,接受政府的控制和领导。二、自由放任主义模式。自由放任主义模式是一种大学、政府和企业在各自范围领域内运行,彼此间是一种松散的组织关系形态。在这种模式中,大学、政府和企业三者具有严格、清晰的组织边界,企业=生产,政府=调节,大学=基础研究。大学、政府和企业虽然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是三者不存在互动关系。三、三螺旋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大学、政府和企业打破了原有的组织边界,并在边界切面上搭建起新的桥梁,大学具有了许多企业的功能,企业与大学建立起密切的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关系,而政府也积极协助企业和大学建立技术开发中心,鼓励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这种相互渗透的组织间关系将具有不同价值和功能的大学、政府以及企业融为一体,形成了知识领域、行政领域和产业领域的三力合一,不仅促进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更促进了大学、政府和企业三者间的共生共长。三者间的关系是组织间关系的一种形态,有关组织间关系形成的动因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理论解释,包括交易成本经济学、资源依赖理论、战略选择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组织学习理论、制度理论以及组织生态学理论等。我国学者对大学、政府和企业三者关系的研究还刚刚起步,还未形成一套体现我国特色、适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理论体系。而在当今高新技术时代开展大学、政府和企业间的合作已明显不同于过去,三者之间在经费支撑、专利申请、法律保障、人力配置、资源分配、利益分配、技术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许多新的内容和特点,因而也就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加以深入的研究。

导致高职毕业生就业难的制度缺失剖析

董仁忠、米如群在《教育发展研究》2007年第12(A)期撰文指出,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全局性问题。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制度、行业企业参与、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教育自身等诸多领域紧密相关。当前高职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之所以产生,正是由于以上领域出现了制度偏差才导致的。一、由于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以及产业结构失衡等影响,经济增长率的提高并没有必然带来总就业人数增长率的同步提高,就业岗位总量的增加有限。二、劳动力市场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就业准入制度执行不严和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不健全,存在阻碍高职毕业生就业和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以及户籍障碍等问题。三、高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还没有得到全社会的真正重视,对高技能型人才的评价体系不完善,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形成。四、转型期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混乱以及种种歧视,导致高职毕业生在残酷的劳动力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就业质量不高。五、行业企业以主体角色切实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长效机制未能建立起来,高职教育的特色未能得到彰显,高职毕业生的动手能力不强。六、高职院校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非常薄弱,社会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也不适应高职毕业生就业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协调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机制没有形成。七、由于对就业的狭隘理解,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高职生“专升本”渠道不畅等也是导致高职毕业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作者分别对以上制度缺失进行了深入剖析,以便为最终破解高职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提供重要依据。

基于职业基本素养的高职课程考试改革

刘兰明在《高等教育研究》2007年第11期撰文指出,努力办出鲜明的高职特色,保证和提高高职教育质量,是高职教育未来发展的最终选择,高职教育课程考试改革是目前影响高职教育质量和特色的至关重要的环节。科学合理的课程考试对建立先进的教育理念、设计恰当的教学内容、培养熟练的专业技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等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对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深入挖掘学生的个性潜质、凸显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特色以及铸就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其作用亦不可或缺。调查显示,当前高职教育课程考试还不能很好地评价学生在“职业性”方面的能力与素质,特别是职业素养,因此,高职考试改革势在必行。职业素养是指组织对个人素质方面的要求,是一种较为深层的能力素质要求,它渗透在个体的日常行为中,影响着个体对事物的判断和行动的方式。从构成上看,职业基本素养具体体现在学习能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意志品质、进取心和求知欲、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团队意识等方面。这些正是高职教育所重点关注的,它恰恰体现了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内涵,具有内在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基于职业基本素养的高职考试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改革考试的内容和形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引导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积极培养与提高学生的职业基本素养,努力使学生具有适应不同工作环境与要求的、内在的、稳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最后,作者指出了职业基本素养视角下的高职课程考试改革的关键路径:一、教师自身职业素养及专业水平是基础;二、课程教学形式及内容组织是关键;三、学生充分认识和参与是核心。

高职教育采用普通高等专科学制不是最佳选择

严雪怡在《职教论坛》2007年第9(上)期撰文指出,工程教育采用普通高等专科学制曾发挥重大作用,但高等职业教育采用这种学制存在不少缺点,不是最佳选择。20世纪中叶,世界各国开始举办培养技术型人才的技术教育。多数国家用高中阶段的技术高中培养技术员,并采用与技术高中衔接的专科学制培养高级技术员,而以本科学制培养高级技术型人才。实践证明,技术教育采用普通高等专科学制不是最佳选择。作者认为,技术教育采用普通高等专科学制的主要缺点如下:一、学制层次虽比技术高中提高了,但所培养的仍是中级技术人才;二、用普通高等专科学制培养技术员的劳动力成本太高;三、用普通高等专科学制培养技术型人才的职业技术能力不强;四、教学效益低,达到同样培养目标,采用普通高等专科学制的学习年限最长。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较晚,比发达国家迟了三四十年,比台湾地区也迟了二三十年,参照他们的办学经验,对照我国情况,可以发现三个问题:一、近年来,我国高效益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制出现萎缩、停办,主要有政策不合理和没有制定衔接课程标准两个原因;二、培养高级技术型人才的学制没有落实;三、从高效益滑向低效益,劳动力成本提高。

法国终身教育的发展与特色

王晓辉在《比较教育研究》2007年第12期撰文指出,终身教育的思想凝聚着法国人的贡献,法国还努力将终身教育的理念付诸实践。法国主要是以正规学校教育机构作为终身教育的基础,倡导个人、企业、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终身教育,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特别是独具特色的能力认证机制,有利于真正实现终身教育和构建学习化社会。一、学校负责。在法国,除了传统的职业培训之外,并没有专门的成人教育或终身教育机构,终身教育的责任基本由普通中学、技术高中、职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承担。二、共同参与。终身教育主要关系到个人、企业、国家和地方政府。终身教育对于个人来说,有利于提高个人知识和能力水平,求职者可以更容易谋得职位,在职者可以保持岗位的连续性,或进一步谋求更好的职位;对于企业,继续教育和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基本途径,有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继续教育同初始教育一样,是人力资本的投资,是国家振兴和保持兴旺发达的重要途径。终身教育的不同参与者具有不同的地位,并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三、经费支持。1971年颁布实施的《职业继续教育法》的最重要一点是,强制规定企业必须划拨一定资金用于继续培训,最初为工资总额的0.8%,1974年之后为1%,从1992年1月1日起为1.5%。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培训计划,对内部职工进行培训,也可以将此款支付给专门的培训机构,或划拨给国库。法国政府还要求企业将继续培训费用之中占工资总额0.2%的部分专门用于本企业职工的“个人培训假”。企业不仅要负责本企业职工的培训,也有义务支持企业外青年的就业培训。总体来看,法国企业用于继续培训的费用大大突破了法律规定的比例,平均达到工资总额的3.3%。四、能力认证。经验获得认证被认为是学校教育、学徒培训、继续教育之后的第四条获得职业文凭的途径。经验获得认证的重要意义是赋予个人以新的权利。1992年,法国尝试建立了一种“职业获得认证”(VAP)制度,允许工作5年以上的工薪者或独立劳动者可以通过某种考试获得职业文凭。2002年1月颁布实施的《社会现代化法》进一步确认了“劳动工作可以获得知识”,并可以获得“与职业培训同样的资格”。五、法律保障。法国作为中央集权特点的国家,重点关注那些初始教育水平较低的人员,并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他们也能有机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免受劳动市场的排斥。《职业继续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克服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为在普通教育中的失败者提供真正的“第二次机遇”。2004年5月4日,法国颁布了一项关于继续教育的新法,名曰《终身职业培训和社会对话法》,这项新法的首要一点,是确认了“个人接受培训权”。

终身教育背景下高职教育层次提升的现实基础与理论诉求

肖化移在《职教通讯》2007年第11期撰文指出,当前,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类型已经不存在什么争议,但是,对于高等职业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本科、硕士甚至博士教育层次,却观点不一。作者指出,普通教育有从初等到高等的完整体系,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这两个体系,必须有机地联系与沟通,这是终身教育的必然要求。因此,职业教育也应有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的完整的体系,它既应有各级各类正规的学校教育,也应有职业培训,它既应有初等层次、中等层次,也应有高等层次;在高等层次中,也应有专科、本科、硕士甚至博士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层次的多样化,是20世纪后期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目前,在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中已经存在着本科、硕士或博士教育的层次,而且事实证明,这些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也是办得很成功的,这些是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提升的现实基础。最后作者从技术论、人才论和学位论等方面考察了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提升的理论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