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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反腐的尴尬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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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现,给政府管理带来新的机遇,也带来新的挑战。当前民间反腐力量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反映了网络时代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和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不断适应民主、开放、互动的网络生活,积极探索网络时代推进政治民主、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从狭义管理到共同治理

新时期,政府部门不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其他社会主体如普通公民、社会中介组织等均应当成为政府的伙伴和助手,协助政府履行职能,共同推行社会管理。实际上,这也反映了从过去狭义管理观到现在共同治理观的重要转变。

对于当前民间反腐力量蓬勃发展的现象,我们首先应当转变思想,深刻认识到公众是社会管理活动的共同责任承担者,公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是打赢反腐倡廉这场现代战争的重要力量。公众参与到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法制监督过程中,行使参与管理、监督行政、弘扬正气的宪法权利等法定权利,形成参与行政、合作行政、共同治理的新格局,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对于诸如民间反腐网站这样一种网络时代民间反腐的新形式,我们不应以简单的“堵”或“疏”敷衍了事,而应真诚感谢和尊重人民群众积极行使宪法权利和法定权利,参与腐败治理、参与社会管理、督促政府进步的主人翁精神,并以此为契机,重新认识和调整政民关系、政企关系和政社关系,建立一种多元、平等、民主、合作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在这一意义上,正确处理此类问题也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够促进我国的行政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推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治理走向新的阶段。

民间反腐的尴尬境地

在肯定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应认识到,民间反腐与传统反腐方式一样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和不足,如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常常出现的提供虚假信息、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教唆违法、诱惑犯罪等现象,而且这些问题在网络隐匿度高、传播速度快、技术操控性强等特点的“保驾护航”下有可能被迅即放大,从而使得原本致力于腐败治理的公益平台变成某些不理性因素的滋生平台和不理的实施平台。可见,在网络被不当利用的情况下,如同它们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具有的显著优势一样,可能带来的危害也是特殊的、显著的。因此,如主席所强调的,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这也意味着,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政府和民间需要更新观念,调整角色定位,调整职责范围,调整相互关系,民间对于政府无力承担或者承担不力的部分可以积极进入或者努力补强,政府对于民间无力承担或者承担不力的部分也可以介入、接管或者引导、规范。

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网络反腐等民间反腐领域立法建制的滞后,有关机构恰恰未能积极有效地实施监管和服务。可见某些机构负责人发表的民间反腐网站设立与活动不合法的意见,须要再加斟酌。人们一般提及“不合法”,大致有两个含义:一是指某领域、某事项的管理和服务尚无有关法律规范,因而无法可依,二是指某主体的某行为不符合该领域已有的法律规范,属于有法不依。从现实状况看,民间反腐力量目前的尴尬境地,更主要的成因在于前者,是由于立法建制和政策调整工作滞后所致,导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都非常为难,故需各方共同努力加以改进。

如何规范民间反腐力量

首先,民间反腐力量的蓬勃发展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民主潮流的体现,这是我们对于当前这一现象的基本判断。公众参与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在西方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它强调当代民主应当是有利于更多公民直接、充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不仅能够培养公众对公共问题的关注,提高其政治责任感,从而形成一个积极的、富有知识和责任感的、对政府事务具有强烈兴趣的公民群体;在此基础上,随着公众参与的不断成熟和深入,也有助于一个开放的、民主的参与型社会的形成;而且,公众参与还有助于克服法治发展进程中常见痼疾――专门管理机构和公务人员的和专业偏执主义。因此,公众参与不仅仅是一个宏大高远的政治理念,它更有赖于公众微观和具体的行动和实践。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行政和社会深入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稳步发展不断激发出公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在此过程中,公众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将自己作为腐败治理活动的共同责任承担者,这是对公众参与、共同治理、政民合作理念的践行和发扬。

其次,公众应当理性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针对民间反腐力量涌现的现象,这一要求主要涉及两类主体:一是网站的创办(管理)者,二是利用这一平台的网民。对于前者而言,由于网站属于网络言论公共平台,这就相当于在手中掌握了某种公共资源,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公权力和话语权。与国家公权力类似,这种权力如果不加约束同样可能走向腐败。如某媒体曾在报道中披露,国内不少人气旺的论坛和网站的版主都与一些网络公关公司有着默契的利益交换。因此,加强对这种社会公权力的制约不仅重要而且是必要的。简单说来,这一制约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网站自身建设、同行间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引导、规制和服务。对于后者(参与网络反腐的网民)而言,由于其具有分散性、隐匿性、个人诉求多样性和道德素质差异性等诸多特质,因此,在其反映腐败现象、表达个人观点时可能会突破法律底线或道德底线,对其他主体尤其是被举报人造成损害。这就要求公众在参与社会管理活动时必须清晰地认识到,社会管理并非无序和不受约束的治理,有其自身的“游戏规则”,任何肆意触犯规则的行为都会受到来自法律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惩罚。由此可见,在参与腐败治理问题上,网民的参与理性和法律素养的提升是极其必要的。

最后,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内涵。在当前公众参与和公共治理理念渐成共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摒弃“社会家长”的观念,学会与其他社会主体协同合作,共同作为社会管理活动的承担者。因此,对于公众的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应当首先抱以开放和欢迎的态度,“善待参与者”,对其予以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因此,体现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做法应当是加强立法建制和政策引导,为此领域提供更加充分的网络行为规范,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其他媒体和普通公民等社会主体,都应当作为社会管理的共同责任承担者,积极履行职责延续这份反腐热情,这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法治发展和清廉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编/张晓 美编/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