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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0月31日经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条例的经过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已成为家用消费品。因汽车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们对汽车维修、配件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一些知名品牌的汽车配件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市汽车维修市场,维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前,我市的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无序竞争、无证经营等现象,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汽车维修市场因配件质量引起的维修质量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同时,由于机动车维修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经营者与托修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发生纠纷。为依法维护机动车托修、维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配件质量,规范机动车配件市场秩序,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有利于促进我市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条例是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2007年9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有交通、工商、公安、环保、道路运输等部门和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刊登。在分别征求社会各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共分六章五十条,分别为总则、经营许可、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机动车维修业管理的范围和管理主体。条例规范的是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除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外,结合我市实际,将机动车配件经销也列为调整范围。在管理体制上,因我市专门设立了“杭州市机动车管理服务局”行使机动车维修业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职能,条例在第三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业的行政管理主体,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市、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二)关于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条例在第二章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配件经销规定了行政许可。其中,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许可上位法已有规定,条例只是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方面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许可的可操作性。同时,条例根据许可法的规定和我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的需要,在第十三条设定了机动车配件经销许可,规定了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许可的实施程序。
(三)关于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维修类别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维护机动车托修、承修双方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此,条例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在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标志牌和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件,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条例在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分别对机动车维修业的从业人员资格、维修费用、维修合同、维修预检交接、维修技术标准、维修质量检验、维修禁止行为等方面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作了规范。为保证维修中配件的质量,条例在第十二条、二十三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五条规定了配件经销实行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配件经销者建立仓储管理制度等对配件经营管理及使用进行规范。
(四)关于机动车维修业的监督检查。对机动车维修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是规范机动车维修业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为此,条例在第四章“监督检查”中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对无经营许可证件的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如何处理,条例也在第四十一条进行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