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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判断的刑法学影响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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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实施了道德上之恶行的场合,才能施加法律的惩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点出了同作为规制社会成员的两种行为规范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虽然“刑法之罪”的成立落脚于具有某种程度社会危害性的外在行为,但是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与否,也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性前提。因此,涉及主观罪过的“道德判断”的心理学研究对刑法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道德判断实验简介

该实验起源于著名的伦理学两难问题,其主要目的是研究个体道德判断的心理机制。实验中,使用了两个伦理难题。电车两难问题:特定情境下,有一失控的电车沿轨道急速行进,轨道前方有五人,若不迅速止住其前进,前方五人必然丧生。挽救五人生命的唯一办法是用扳手将该车改换另一轨道,此办法将导致失控电车压死此轨道上另一人。此情境下,实验中被试需要回答,会不会扳下扳手,以一人之命救五人之命?天桥两难问题:特定情境下,失控电车冲向前方轨道上的五个人。你恰巧站在电车轨道上方的天桥上,在你身旁有一陌生人,此陌生人身上负有重物。此时挽救即将丧命的五个人的唯一办法,是将你身旁陌生人推下去(因其负有重物,加起体重,具有足够重量)挡住行进中的电车,但是该办法将致使该陌生人被压死。此情境下,实验中被试需要回答,会不会将身旁陌生人推下天桥?从功利性的利害权衡角度分析,两个实验问题一样:牺牲一人生命,挽救五人生命。但是,实验中被试的回答有差异:电车难题情境下,多数被试回答原意扳下扳手,认为此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天桥难题情境下,多数被试不愿意推下身旁陌生人,认为这样做是不道德的。关于此差异,Greene等研究者提出了心理学角度的解释。“扳下扳手”和“推下陌生人”两种行为可否接受,个体进行道德判断时,后种行为激起了个体自动的更为强烈的负面否定情绪,使得被试拒绝或排斥功利性的行为抉择。也就是说,道德判断的心理过程中,有些道德两难问题(类似于天桥难题)判断中自动的情绪机制起主要作用,另外一些两难问题(类似于电车难题)判断中严密推理性的认知机制起主要作用。

二、刑法学启示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所谓必要限度,即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是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将上述“电车难题”和“天桥难题”的情境置于我国刑法紧急避险的法条视野之中,进行分析。首先,疾速行驶的失控电车即将压死前方轨道上的五个人,此危险应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其次,为避免此危险成为损害现实,唯一办法又只能是“牺牲另一人生命”,可谓“不得已”。至此,两个道德难题的情境,可以说基本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问题。所需要讨论的是,生命权能否成为紧急避险的客体。生命权能否成为避险客体的讨论中,有“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否定说持论,“生命间没有衡量,不允许数量化”;肯定说立论,“生命虽然在质上不能作比较,但在量上是可以比较的,一人的生命和数人的生命在量上还是有差别的”;折中说认为,应该视情况而定,“在为保护多数人生命而牺牲一人生命时应当允许”。可看出,争论焦点在于生命权能否量化。暂时不从哲学玄思和现行刑法寻找各说成立与否的依据,将视野朝向立法规制的对象———社会个体。上述道德判断实验中,“电车难题”的判断中,多数被试认为以“扳下扳手”的不得已行为挽救五个人的生命,是可以接受的。说明,特定状况下,人们是可以接受将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上述实验结论揭示个体对行为道德与否的判断过程,并非纯粹理性的认知推理过程,其间直觉式的情绪反应机制也在起作用。“有意识的认知推理过程和情绪启动的直觉过程共同作用促成了道德判断,认知与情绪是道德判断中难以分离的两个重要过程。”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义务的条件,其内容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论及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势必涉及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道德判断。当前刑法学理论解释“辨认能力”,很大程度上是在理性层面展开的,忽略了自动启动的情绪作用。

三、结语

法律实效性的发挥,除了执法到位,还应考虑处于具体社会情境的个体对某一现象的认识和意愿。从这个角度出发,心理学实验的实证性结论,能够为刑法理论中争议性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从而也能服务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