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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县设市的行政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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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改市”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在现有制度下,同样作为县一级行政机构,“市”比“县”具有更大的经济自,主要体现在税费收入、审批权限、用地规模和财政人口等方面。

之所以区别对待,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在建设用地规模、行政审批等方面的需求就不一样,如果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采用同样标准,往往会出现“饱饿不均”的现象。

这样的出发点虽然好,但在逻辑上却很难自圆其说:为什么要把这么多审批权限集中在省市一级,而不是由县一级机构自行决定?如果由县一级机构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来决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岂不是比由上级决定其规模更加有效率?

之所以不采取这样的制度,一个更大的原因在于,在计划体制下,资源配置并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取决于更高层级的行政机构。在此逻辑下,一个地区所享有的经济自主性是和其行政层级呈正相关:更高的层级往往有着更大的行政审批权。

以城市规划为例,《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但规划的决定权都是在上一级机构,“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而“县”改“市”的逻辑,就是在不改变由行政决定资源配置的前提下,给予那些经济表现优秀的地区更多经济自,从而更好促进发展。

但“撤县设市”后能否实现其目的?从目前看好像用处不大:县改市所产生的县级市,没有发挥出城市的集聚效应,在经济增长率方面并没有胜过那些没有改成县级市的县。除了财政收入和财政供养人口方面有更快扩张,在创造制造业和服务业就业、教育和卫生等公共服务的指标方面,县级市都没有明显胜过县。

换言之,县改市之后,除了政府支出规模扩大,其他的表现并不明显。为此,我们可以说这个制度运行并不成功。如果说县改市有助于实现城镇化,那么就应将这些“优惠”给予所有的县,而不只是给特定符合条件的县。当然,如果是将这些优惠作为对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奖励,则另当别论。

在我看来,“撤县设市”并没有改变制约中国城市发展的顽疾。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制度层面上改变行政制约权的问题,而不是去改变城市本身的行政级别,否则就是缘木求鱼。

那么,如何改变?在我看来,要让城市快速发展,归根结底就是要破除约束城市发展的种种不合理的行政限制,要让价格(包括土地等要素价格)发挥作用,让市场在城市发展中起到基本的资源配置作用。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