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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为父隐”的道德悖论及其解决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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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子为父隐”是一个传统的道德话题,文章从其原初意义入手,逐步分析了其中蕴含的道德悖论,并简略的从道德和价值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对这样一个传统的道德悖论的解决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尝试

关键词:子为父隐;悖论

中图分类号:K8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3-0133-02

本文从“子为父隐”的典型案例入手,对于其中的道德悖论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下面首先看看这个典型案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第18章)

引文中就父亲偷羊一事,叶公认为儿子出来指证是正直的,孔子认为儿子为父亲隐瞒是正直的。单纯就以上引文来看,叶公和孔子对待“其父攘羊”其子是“证之”还是“隐之”的问题做出的一个道德判断,其中所蕴含的是对公德和私德的侧重点不同。孔子在这件事上把对父亲的孝这样一个家庭领域的私德作为侧重点,而叶公则是把对社会的义这样一个社会领域的公德作为侧重点,而同时他们又都不得不舍弃对另一面的道德要求。那么就有这样一个悖论:如果父亲犯了错(做出了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法律的事),儿子出来指证,那么就是不孝;儿子替父亲隐瞒,就是不义。这个悖论在现在现代社会依然是存在的,现代社会法制更加健全,公德在一定程度上被法律代替,使公共领域道德问题的问题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性,普遍化的倾向更重,在这样的社会里,“子为父隐”往往就成为另一个犯罪。这样一个问题必须从理论上说明和解决。

首先我们需要对孔子“子为父隐”的原初意义加以解释和说明。在引文中孔子的表述实际上应该这样理解:对于其父亲偷羊一事,我们这里的人认为父子相互隐瞒才是正直的。孔子在表述父子相隐的道德判断的时候是针对“其父攘羊”这样一件事,从这里显然是不能得出孔子把“父为子隐”的道德要求作为普遍的道德原则,既然不是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那么孔子在作出这个结论的时候就是根据自己已有的道德体系结合经权相济的处事方法而得出的,那么孔子为什么会得出这个结论呢?我认为重点在于对偷羊这一特殊道德行为的分析,偷羊在当时并不是严重犯罪,只是一个比较轻微的违反道德的行为,对于这个行为者的处罚也不严重,那么孔子作出这样的结论,就是合理的,因为儿子告发父亲这样的行为是对当时人伦关系的一个更加严重挑战,这样造成的危害反而更大比一个小偷的逃跑更严重。那么当这个特殊的道德行为变成一个严重犯罪,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的行为,孔子还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吗?我认为孔子在处理公德和私德之间的冲突时用的是最大道德价值原则,孔子那的最大价值是道德层面的,在孝和义之间权衡时就偷羊事件本身的特殊性,就其在道德层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选择更加符合道德标准的那个结论,孔子的最高道德标准是仁,就是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关怀,从这个角度看,孔子在这里表面上是保全了儿子对父亲的孝而舍弃了对社会的义,事实上,孔子在更高的层面了保全了对社会的义。如果这样理解,那么这个悖论就在另一个更高原则的介入通过对悖论的一方面进行舍弃而消解了。

上面所做的分析是对一个特殊事件的典型案例分析,选择了事件对社会危害小的一面进行分析的。当“子为父隐”的事件不是偷羊这样的对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而是对社会的危害大的行为,比如杀人,那么按照最大道德价值原则,问题就转换成了如何选择一个更加符合最高道德标准――仁的道德判断,“子为父隐”保全了对父亲的孝,却无法保全对天下人的义,但如果“子不为父隐”则保全了义,丢了孝,现在的问题又变成了孝与义在社会中哪一个更符合仁的道德标准,这里实际上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同的社会体制得出的答案是不同的:一、在儒家思想统治下的家国同构的封建社会下,孝不仅是家庭伦理道德的范畴,而且也是国家统治阶级必须重视的对百姓进行教化的一个范畴,因为对于统治阶级家与国是一体的。而且儒家仁的思想基础就是孝,从血亲之间的关怀推及对社会的关怀,所以在“子为父隐”的问题上,无论社会危害有多大,只要不危及孝本身,“子为父隐”在家国同构社会体制下都是这个悖论中的首选。二、在法制相对完善的法治社会里,法是体现了义的,这时候道德层面的要求只是辅助的作用,法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因此“子为父隐”在这样的社会里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选择的问题,更是一种道德上的服从或者不服从,而一个完善的法律本身就必须要多父子亲情之间的问题作出说明,因为父子亲情之间的问题是人的基本人伦问题之一,如果在这方面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那么法律本身就是不完善的。不同的法律体制又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在西方国家对于“子为父隐”就有一定的理解,即在法律上规定对于子女亲朋的自己有不予指控的权力,那么“子为父隐”就是道德的;而在一个法律体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就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公共道德对于社会的作用,把每个人都看做是平等的主体,消解了一些人伦关系,父与子之间基本的人伦人性甚至都用法律的普遍性和强制性代替,这样的体制下,“子为父隐”就是一个违法的行为,自然也是不道德的。三、在法制不完善的国家里,法不能体现义,道德与法律是不符合的,那么“子为父隐”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道德上是否符合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因为法律已经从一个极端强势的地位取代了道德。

以上的分析从道德本体的层面入手,以最大道德原则为标准,对“子为父隐”的道德悖论作出了说明和解决尝试。下面我从价值选择的层面进行分析和解决。

道德与价值是分不开的,任何一种道德标准都包含了一种价值判断,上面从道德本体出发作出的解释实质上是以利于社会发展的价值选择为基础的。这里我从其对立面――从个体的人的价值选择出发对“子为父隐”做进一步的解释。从这个层面解决这个悖论要选择合理利己的价值原则。个体的利益始终是在一个社会环境中的,我从从两方面论述:一、当自己所处社会环境是良性的时候,即时说社会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并且人们都把这个制度和所提倡的相应的社会公德当做自己的行为规范,把自己定位为社会人,而不是定位在家庭人这样一个局限性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为父隐”损坏了这个制度的完备性,那么就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个时候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正常运作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局限在家庭的血亲关系上,家庭的血亲关系在这要的社会体制下处于从属地位,这与人性也是分不开的,人向往自由,一个良性的社会能够为个人的自由提供更大的空间。当自己父亲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做儿子的告发父亲在这个社会体制下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这里的人首先要对社会这个大家庭负责才能合理维护自己的利益。二、当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是良性的时候,即使说一个社会没有相对完善的体制,或者有一个相对完善的体制,但人们都不遵守,按照人性中恶的一面去行为,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本身就无法给个人提供一个自由的空间,社会总体上就是一个对自己不利的环境,那么个人只有把自己定位在家庭这个小环境里,以维护家庭的利益为主要标准,显然这个时候“子为父隐”就是给自己带来合理利益的。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子为父隐”就是应当被选择的做法。

以上从价值层面的分析,从人性中的自利为基本立足点,结合社会环境之于个人的发展而对“子为父隐”的悖论作出解决尝试。

不论是从人性的角度分析还是从社会最大正义的角度分析,“子为父隐”都必须从事件的特殊性上进行说明,而不能单纯的把它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原则来理解,本文所论述的对于悖论的解决尝试都是以这个观点为基础分别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