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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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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进程务工的人口逐步的增多,这些农民工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产业以及经济的发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仅与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缺乏维权相关知识有关,还与政府关注度低,法律不够健全等原因有关。笔者认为,政府和社会应当充分重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同时我国的法律也应当不断的完善。本文主要以一个案例为出发点,对农民工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进行研究。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农民工的含义;第二部分介绍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为笔者提出的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所谓农民工就是指属于农业户口,有承包的土地,但是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他们属于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劳动者。“农民工”一词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张雨秋教授在1984年首次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对工业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农民工为了生计,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涌入城市安家落户,已经成为了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官方调查,我国农民工的数量为两亿,占全国十三亿人口的15%还多。并且在中国这个人口发展惯性极大的国家里,这个数字还会维持不断上升的状况。虽然农民进城务工是城市化的表现,作为一个惯性推动的效果,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放下自己的土地而到城市中寻求一份可以谋生的工作。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工作大部分为下层低工资,低保障,高劳动这样的工作。但是农民工与城市个体老板、包工头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报酬类经济纠纷、工伤事故类纠纷、伤病赔偿类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农民工本来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更加缺乏,加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维权举步艰难。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

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

主要表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二、如何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个人方面

1.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国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强势企业与弱势员工力量对比悬殊,本来就不平等。面对《劳动合同法》和强势企业的种种招式,农民工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2.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劳动者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

3.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工会是“职工之家”, 加入工会,就如回到温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会组织维权。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各级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致力于解决实际困难。

(二)政府完善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保障。

首先,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所谓相对独立,是指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独立性只相对于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而且这种独立性知识阶段性的。我国的城镇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民工现象将长期存在,城乡社会保障的保障的差距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其次,目前新生代农民工所面临的社会保障需求是多样的。这些社会保障需求不可能放在同一个制度模式内加以解决。因此,必须将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分为不同层次,针对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性质和特点,实施不同的社会保障,分类分层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再次,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依赖廉价劳动力谋求竞争优势,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导致农民工参保率不高。为使企业自觉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应明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定有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障提供切实的法律保证。

(三)法律方面

1.完善相关立法以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国家在立法方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层面上明确农民工的权利义务,确立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为农民工创造最根本的权利保障。司法机关要树立“农民工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对农民工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大,农民工案情又较为复杂,农民工诉讼案件很容易积压,法院应为农民工诉讼设立“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结案、快速执行。在《劳动法》上面加强对农民工的关注,切实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权益,保障其生活福利,以及相关救济途径,以农民工的首要权益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重视农民工的相关立法条款。

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机制,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费时费力,承受不起折腾。因此,应当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如在法院中专门成立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安家安的速裁法庭办案突出一个“快”字,收费做到一个“缓”或“免”字。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在必要时由政府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再由政府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这样就能够保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民事诉讼》中规定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的衔接机制。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无法承担诉讼费用而进不了诉讼程序,或者在诉讼中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先于执行却往往因为提供不了担保而无法实现,建议在《民事诉讼》有关诉讼费用部分增加规定“当事人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先行缓收或减收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在有关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部分增加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供担保。”

3.加强相关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与监督力。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力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农民工本身要懂得运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劳动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力》的实施情况,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要依法从速从快妥善解决。要尽快设立农民工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农民工的诉求,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另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老板,在网上公布并敦足在一定时间内付清,对故意拖欠的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为农民工创造最根本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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