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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法律方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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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衡量方法

从思维方式上,利益衡量就是在目的合理性的支配下,以结果为取向,遵循向前看而非“遵循既往”。因此,从思维进程看,利益衡量方法具有预决性、倒推性。

1.首先要将纠纷中产生的对立的利害关系进行类型化处理从区分常识的社会关系开始形成各种类型,再对社会利益状态差异进行分类,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考量对类型重新界定。在本案中,涉及到对立的利害关系,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对立。从价值判断上来看,原告和被告都没有过错,严格来讲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也就不需要支付赔偿。但法院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认定“李某、龚某一家是在实施有利于五月花公司获利的就餐行为时使自己的生存权益受损,五月花公司受损的则主要是自己的经营利益。”通过对两个对立利益进行比较,一个利益存在状态是生存利益,另一个是经营利益,一对比便可看出生存利益要大于经营利益,因此需要对原告进行补偿。

2.当对该纷争不知道应该适用哪一个法规的时候,应要先弄清可适用于该问题的法律,该法律效果是什么,再进行价值判断从中选择。最高法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裁判考虑到原告的经济状况,为了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因此由被告给原告补偿一部分经济损失。

3.价值选择的方法———如何实现怎样的价值,如何保护怎样的利益在本案中进行价值选择要考虑法规究竟想保护或实现何种价值与利益。双方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都受害。虽然被告没有过错,并无法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与被告受侵害这一事件还是有一定关系。同时,原告方在本案中的行为是有利于被告获利的,并且损害的是生存权益,损害程度更深。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在本案中要保护更需要法律保护的法益。也就是说,通过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补偿的方法来实现和保护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及原告的生存权益。

二、本案中所体现出的利益衡量的作用

利益衡量在本案中体现为法官判案时的思考和衡量。法官不仅依照法条来判案,同时对法条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进行衡量。以公平正义为指向,保护和实现更需要法律保护的法益。作出更容易为公众接受的判决。当然利益衡量的作用并不限于此,还包括:

(一)化解纠纷,实现社会稳定

审判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理念,为法官利用利益衡量理论提供了理论支撑。在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解决本案的冲突中,法官的判决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会对法律的认可度,提升公众对法院的信服度,这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有着十分有益的作用。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利益衡量在维护社会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体现的是对社会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要求法官在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几方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以做出最佳的裁判。在本案中对于利益衡量的运用,有效的维护了社会利益。

(三)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

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裁判,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等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是通过利益衡量作为其实现的途径的,以公众看得见并且愿意支持的方式实现正义。在本案中,法官即依照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的判决,最终实现的是公平正义的结果。

作者:张艺璐 单位:山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