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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小额信贷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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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额信贷是一种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旨在通过金融服务的方式,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以获得自我就业和发展的机会的一种自我生存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其中,扶贫性小额信贷作为小额信贷的一种新型的代表金融方式,开辟了通过经济方式以减轻农村贫困的新型渠道,这种新型模式在解决“扶贫”这一难题中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本文通过对当前中国农村中扶贫性小额信贷产生的问题进行了粗略地分析并在文章最后阐述了自己对扶贫性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扶贫性小额信贷 可持续发展 外部成本

引言

扶贫性小额信贷是指为当前中国人口当中一部分低收入人群提供额度较小的并以反贫困为核心宗旨的,旨在改善这部分人群经济状况的信贷服务。扶贫性小额信贷反贫困的基本宗旨表明其存在的最大价值在于解决贫困问题,贫困问题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它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问题。解决贫困问题,也是当前中国政府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

一、中国农村地区扶贫性小额信贷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回顾中国扶贫性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并展望扶贫性小额信贷的未来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扶贫性小额信贷的发展中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的高成本、高风险

最近几年,中国“三农”问题一直倍受社会关注,甚至国家相关会议上反复在强调改善“三农”问题的迫切性。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决定了在中国农村中,开展扶贫性小额信贷这一金融业务的高成本性与高风险性。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呈分散态势居住一批“三低”(低资产、低收入、低文化)贫困农户,他们大多从事小规模的和低效率的手工作业。因为扶贫性小额信贷主要的服务对象是这些贫困农户,从而造成了其难以避免的高成本性和高风险性的存在。

(二)从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有摆脱贫困的倾向

与正规金融机构从事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初衷相背离,有扶贫性小额信贷的很大部分资金并没有真正到达贫困农户手中,而是到了那些并不缺资金的地方。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贷款责任制为例进行分析这一现状,实行的贷款责任制主要是每年规定了清收任务,一旦发放的贷款回收不回来就要追究主管银行的责任。而对于一般贫困农户而言,缺少抵押品以及难以找到有一定地位的担保人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从而这种扶贫性的小额贷款根本发放不到这部分贫困农户身上。再加上银行可能要承受的高成本和高风险的双重压力,农行的扶贫性小额贷款就脱离了其初衷,不以农户为主要贷款对象了,而是以其它变相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中小型企业了。

(三)贷款用户缺乏足够的债务偿还能力

低收入者是中国当前金融机构中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的主要对象,而其中绝大部分是贫困农户。在当今中国中,贫困农户这个社会群体具有经济实力差和缺乏偿债能力双重风险性。农民应急贷款自身在使用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不具有增加收入的能力的,同时,还款需其他途径资金来弥补,而农村地区的劣势在于不但经济相对落后,而且交通通讯条件差,信息传递不便,农民大多数受教育程度低,收入来源单一,还款风险大。2008年,重点贫困县劳动力文盲率高达12.7%;而在连续2年贫困的农户中,劳动力的文盲率竟高达28.1%。455个贫困村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29.6%,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4.5%,共计64.1%。2007年,贫困户和低收入户中接受过各类培训的劳动力分别只占总数的13.5%和10.5%。2008年,中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36.1%,而在重点县农民人均收入中只占32%。重点贫困县70.5%的农村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外出打工的只占16.6%。

(四)扶贫性小额信贷金融业务所处的宏观政策环境发展不完善

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的自身具备的弱质性决定了其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就目前中国发展来看,这种与之相配的积极的宏观环境还没有建立起来。虽然在这一新型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有对一些代表性的扶贫性小额信贷组织进行过试点考察,但是由于这些试点单位通常是由央行和当地政府对其进行重重审批和把关,这种情况下,扶贫性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储蓄资金的吸收会受到阻碍,从而造成资金来源的严重不足,这样下去只会使得扶贫性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的规模扩张和自身的稳定性发展受到严重的损害。

要解决以上这些问题,中国去借鉴国际已经成型的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的模式和经验固然重要,然而,中国不能简单地跟从某一个国家以往的成功经验,而应该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和总结其失败的教训,并根据中国的自身的具体国情提出适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关于扶贫性小额信贷这一新型金融业务的合理化建议。

三、对中国发展扶贫性小额信贷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中国扶贫性小额信贷发展过程的回顾,以及对扶贫性小额信贷国际经验的分析,笔者对于如何在中国发展扶贫性小额信贷有了自己的初步看法。为了解决前文提出的四个主要问题,促进扶贫性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笔者提出了以下几个建议:

(一)简化从属于正规金融机构业务中扶贫性小额贷款的业务流程

相关的经验表明,简化及有效的贷款方式的运用一方面能使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波及到最贫困人口,这样就和其“扶贫”的初衷相吻合,另一方面又使该业务的收入覆盖其运行成本。有关调查显示,大约28%的农户均认为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太复杂,有大概50%的农户都觉得简化不额贷款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二)创建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中最后偿还的保障机制

最后偿还是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原因在于,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贫困农户,这部分人群自身本就存在着较大的创业风险。目前采用的以未来劳动收入作为抵押的这种方式为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中最后偿还提供保障的方式,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现行阶段应是可行的。保障机制不但提高了农户的偿还能力从而降低了扶贫性小额信贷机构业务面临的违约风险,而且增强了扶贫性小额信贷机构向贫困农户发放贷款的信心,从而有助于缓解中国目前扶贫性小额信贷的脱贫现象。

(三)完善扶贫性小额信贷机构所处的政策法规环境

促进扶贫性小额信贷的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政策法规环境的改善必不可少。中国要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积极的政策、法律环境,以保证扶贫性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对扶贫性小额信贷机构实行利率自由化

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运作成本过高,采用一般利率无法弥补其成本。因此,可以借鉴福利主义模式中的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经验,对远离城镇的农村地区实行小额存储和贷款利率自由化,以加速扶贫性小额信贷的商业化进程,进而有效地弥补其运作成本,实现其健康、持续发展。

(五)允许扶贫性小额信贷机构开办乡村储蓄业务

依靠未来劳动收入作为抵押的方式可以使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拥有可靠的还款保障,自然便减少了扶贫性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风险,从而使其可以从市场上吸收存款并参加金融同业拆借市场,以获得充足的信贷资金的来源。一般要遵循“有贷有存、存贷平衡”才能确保小额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地发展。

(六)建立机构多元化并行的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运行体系

建立一种机构多元化并行的扶贫性小额信贷业务的运行体系可以使其各自因地制宜地开展业务,使扶贫性小额信贷全面地覆盖整个中国的各个地区。特批专营扶贫性小额信贷机构与正规商业银行并行办理小额信贷业务,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从而实现双赢。专营扶贫性小额信贷机构具有机构灵活、深入农村、利率自由等优势;正规商业银行具有信誉卓著、技术先进、依托经济发达的城镇和资金规模巨大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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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许茜(1987-),女,湖北荆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金融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货币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