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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归纳总结了消防给水系统分组设计的主要影响因素和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工程案例探讨了这些原则在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分组设计中的运用问题。
关键词分组设计 消防给水系统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特大规模民用建筑
中图分类号:TB49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特大规模的民用建筑,当建筑总面积超过50万m2时,需要按“按同一时间内2次及以上火灾”的情况设计设置2组及2组以上相对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即使是一些建筑总面积未超过50万m2 的项目,也可能因为项目的建筑规划、建筑条件、分期建设要求、物业管理条件以及室外给水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而不能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
设置多组消防给水系统固然可以改善消防给水条件,提高系统可靠性,但毕竟增加了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泵房等的数量,占用了更多的建筑面积,与共用或区域集中消防给水系统相比,经济性劣势明显。为了在系统可靠性与经济性之间寻求平衡,优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首先必须了解特大规模民用建筑对消防给水系统有哪些特殊的技术要求和限制。本文结合具体工程案例分析共用或区域集中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条件,探讨消防给水系统分组设计的主要影响因素和基本原则,希望对于消防给水系统的优化设计有所帮助。
消防给水系统分组设计的基本原则及其运用
一个项目能否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究竟是否要分组以及要分成几组,要看所要设计的项目,是否在建设规模、建筑条件、建设周期、运行管理等方面超出了一套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适用范围或限制条件。
所谓共用消防给水系统,是指多栋建筑或一个区域内所有建筑共同使用的一套消防给水系统,其特征是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泵房、消防管网等均是共用的。共用消防给水系统可以将城市综合体或建筑群作为一个完整的消防对象考虑,按最不利的供水工况计算设计流量和水压,选择消防设备、管道。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由于其较好的经济性而广受推崇。但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使用不可能是不受限制的。具体来说,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适用范围或限制条件有:
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时,其保护的建筑总面积不应大于50万m2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高位消防水箱”,但没有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的临界规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对于城市和居住区、民用建筑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不能作为高层建筑群确定火灾次数的依据。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出相应规定之前,不妨参照上海市、四川省的规定以及其它一些文献的意见,将50万m2 建筑面积的规模作为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界限,即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时,其保护的建筑总面积不应大于50万m2 ;大于50万m2 建筑面积的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统应按同一时间内2次及以上火灾,将消防给水系统设成2组及2组以上。
单台消防泵的最大额定流量不宜大于320l/s,在运行条件下,消防水泵的最高扬程不应大于2.4MPa;
上海地方规范[6]就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下住宅设置集中消防给水系统的情况作出规定,要求消防泵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400米。有文献[1]参照这一规定,建议共用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泵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米。
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服务范围不应穿越市政道路或街坊;
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服务范围如果穿越市政道路或街坊,消防管道将会突破用地红线进入市政道路,不仅需要申请手续和施工管理都非常麻烦的占道施工,而且管道平时也极易受市政道路、市政管网施工的影响,降低了消防给水管网的可靠性。此外,服务范围穿越市政道路或街坊,往往也意味着消防管网进入其他消防管理或物业管理区域,这样会给消防给水系统管理和运行带来不便,也使系统可靠性降低。
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最高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5];
分期分标段建设的建筑群采用共用消防给水系统时,要保证共用消防给水系统控制中心设备和水源在先期投运标段验收时完成。应保证使各期各投运标段建成的每栋建筑在开始使用时即处于消防设施的保护之中。
大规模建筑群由于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往往需要分成几期,每期常常又要分成几个标段,逐段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因此更应注重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决不能把建筑群消防设施建设视为每栋建筑消防设施建成后的简单接管。消防设施必须按期实施,使建成的每栋建筑在开始使用时即处于消防设施的保护之中。如果先期投运标段的消防系统能独立使用,可分批进行验收。但作为消防来讲,一是要保证控制中心设备和水源要在第一次验收时完成。
下面以深圳宝安西乡某项目为例,探讨一下如何运用上述原则来进行特大规模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组设计。
项目概况:深圳宝安西乡某项目,总建筑面积51.6万m2 ,是集居住、办公、购物及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高端生态综合体。基地为大“长方”形用地,共包含三个地块,合计11.2万m2 。项目包括住宅楼群(含15栋33层住宅)、一座办公商业综合体(含2栋超高层办公塔楼、综合裙房和地下室等)及其他配套公共建筑(幼儿园、会所等)。住宅楼群分三期开发,一期开发的1-1~7#楼、二期开发的2-1~2#楼位于地块一;三期开发的3-1~6#楼位于地块二;住宅楼群的裙房及地下室相互连通。办公商业综合体跨地块一和地块三,位于基地面临城市主干道-宝安大道一侧,与住宅楼群用商业街隔开。分隔地块的共达路和锦达路被设计成地下道路。
该总建筑面积51.6万m2,虽然超出上述50万m2的界限,但考虑到超出数量不多,而且国家及深圳本地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可以按照“同一时间内1次火灾”的情况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换言之,从建设总规模角度来看,本项目所有建筑完全可以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
项目基地为长方形,长边小于500米,短边小于350米,无论消防水泵房设在基地内何处,消防水泵的保护半径均未超过500米;办公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高度为125米,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喷淋用水量为30L/s,单台消防泵的最大额定流量显然不大于320 L/s,也可以估算出消防水泵的最高扬程不可能大于2.4MPa,就此而言,没有设置2组或2组以上消防给水系统的必要。
项目基地虽然被分成三个地块,但分隔地块的共达路和锦达路均被设计成地下道路,住宅楼群的裙房及地下室相互连通,住宅楼群与办公商业综合体之间用商业街隔开,不影响三个地块作为一个小区管理。从总体规划来看,消防管道在三个地块间的穿行不会受到市政道路的影响,消防给水系统可以归属于同一管理小区管理,采用共用消防给水系统是可行的。
深圳宝安西乡某项目计划分三期开发,各期开发的住宅楼还将分成1~3个标段设计施工。例如,一期的1-1#楼就是单独划到一期的第一标段,1-2~7#楼则分别划到一期的第二、三标段;办公商业综合体可能在项目开发的二期或三期建设,时间难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消防给水系统可以有两种设计方案:一是只设一组共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在一期一标段的1-1#楼地下室内设置共用的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最终高位消防水箱设在办公商业综合体的屋顶最高处,但在办公商业综合体建成之前,先要在1-1#楼的最高处设置临时高位消防水箱(待最终高位消防水箱建成后拆除),使参加验收的消防系统均能临时自成一体,以保证各期开发的项目分期分段验收。二是设置两组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分别用于住宅建筑群和办公商业综合体。
深圳宝安西乡某项目最终决定消防给水系统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设计,并设置两组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分别用于住宅楼群和办公商业综合体的消防供水。
办公商业综合体专用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量40L/S,火灾延续时间3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量40 L/S,火灾延续时间1h。其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设于办公商业综合体地下二层,消防水箱设于办公商业综合体屋顶最高处。
住宅楼群专用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量40L/S,火灾延续时间2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量30 L/S,火灾延续时间1h。其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设于一期建筑地下二层,消防水箱设于一期建筑屋顶最高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的规模、消防给水系统自身的技术条件限制(最大保护的建筑总面积、消防水泵的最高扬程、单台消防泵的最大额定流量、消防给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等)、建筑项目的分期分段计划以及建筑物验收和使用要求等等,都是消防给水系统分组设计的影响因素。一个项目究竟是采用共用的还是分组的消防给水系统,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进行经济比较后才能抉择。
参考文献:
1、胡波、杨琦. 建筑群和城市综合体消防给水系统优化设置探讨. 给水排水, 2012,38(7):144~147
2、方汝清、王瑞等. 特大规模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火灾次数和系统设置探讨. 给水排水, 2011,37(11):69~71
3、章霞芳. 天津宝龙城市综合体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探讨. 给水排水, 2012,38(8):86~89
4、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版
6、DGJ08-94-2007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