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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惑还是绿色帝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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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谈判中,高收入国家大力支持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这些措施是与发达国家消费者喜好相匹配的奢侈品。一些发展中国家把这种标准看作是“绿色帝国主义”或“生态帝国主义”,他们声称,如果贸易体制继续以这种方式发展,他们长期的增长和发展就会受到威胁。

以环境标准为由的贸易限制与近年来鼓励发展中国家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的改革相违背。执行发达国家强加的环境标准将会增加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依赖性,因为它有可能要求清洁生产技术和环境质量认证。这些都是有价格的。而且这种技术有可能只能从少数几个公司获得,使得这些公司可以征收许可使用的垄断租金。

发达国家的政府和消费者愈加支持使用生态标签,表明一些产品,如鱼、木材、农产品等是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生产出来的。大部分这种制度是自愿性的,但要求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许多重要的部门贴生态标签的政治和商业方面的压力愈来愈大。这种制度要求评估产品在生命周期,即从生产到消费再到处理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不仅要支付生态标签的费用,而且如果其产品要出口到不同的市场,有时还被迫就同一产品支付多种生态标签的费用。而且许多国家在及时获得关于生态标签以及进口规则的适当信息方面是有困难的。

由于这些原因,许多发展中国家对贸易与环境的争论持消极甚至敌对的态度。他们抗拒了在协调贸易与环境目标方面提出他们自己的原则的机会,而这些原则将会帮助他们将合理的环境政策与变相的保护主义区分开。但在WTO之外,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了几个适用于贸易、环境和发展关系的一般性原则。

协调贸易与环境之间关系的里约原则

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00多位国家首脑和178个国家的代表团通过了《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该宣言制定的原则反映了在协调贸易与环境目标之间关系方面达成的国际共识,并指导了环境条约和贸易争端的谈判。

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宣言提出的一般性原则可以提炼为与贸易相关的环境措施三种主要的观点:

* 每个国家应根据其人民发展的轻重缓急自主解决其国内环境问题。保护本国消费者和环境免受有害产品侵害的贸易措施是该国人民发展策略的合理的组成部分。

* 针对全球和跨境环境问题的贸易措施如果是在单边且没有与有关的贸易伙伴进行磋商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就有可能在更正市场失误方面是无效和不公正的手段。

* 贸易措施无论如何在获得参与和遵守国际标准,如多边环境协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贸易制裁的威胁足以改变潜在的不遵守规则的人的行为。

总而言之,为环境目的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如果其目的是为了争取参与和服从于解决普遍公认的全球环境问题就更加合乎情理。

这些普遍原则只有适用到具体的协调问题时才能体现出来。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合法性必须以个案的方式逐一检验。

如何协调环境和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

协调环境和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除了制定一套普遍原则外,已证明很难达成国际一致意见。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已错过了一次重要的机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没有寻求将环境与贸易作为同等合法的政策目标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而是探讨了如何使环境关注适合于目前的贸易体制框架。

WTO在多哈部长级会议上达成的工作计划其时间表是从2002年至2005年1月,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被重新赋予了更为集中的授权。多哈议程反映了在激烈的讨价还价之后达成的交易奇怪而又混杂。议题基本上可以划分为需要进行谈判的和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辩论的两类。就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中的具体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及降低和减少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问题开始谈判。在这两个问题中,界定授权的范围至关重要。应认为哪些多边环境协定含有具体贸易义务?谈判以采取某些多边环境协定下的而非其他协定下的优惠措施而结束吗?

多哈关于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工作计划给发展中国家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风险。环境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能够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对环境友好的技术和技能,而且为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对环境友好的产品打开了发达国家的市场,其中包括有机农产品和持久的林木产品。但发展中国家的谈判者务必小心,要确保对某些环境产品市场准入的优惠措施不会导致以加工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贸易壁垒。他们也需要在环境服务自由化的谈判中小心谨慎。已经有人提出这样的关注,这些谈判可以用来为外国投资者撬开林业、渔业和水运服务等环境和发展敏感的部门。

根据多哈议程,还将开始渔业补贴的谈判。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环境学家发现在呼吁降低扭曲国际市场和致使一些鱼种濒临灭绝的补贴方面有共同点。全球每年要花掉140-21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渔业收入的20-25%)来维持渔业方面效率低下的经营管理。补贴为受益的捕捞者创造了过大的生产能力,鼓励他们过度捕捞,致使一些鱼种濒临灭绝。

与环境和人类发展有关的其他领域的实质性谈判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之外的其他机构的多哈议程下进行。这些谈判包括以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为背景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用于保护农村环境和促进农村生活可持续性的农业补贴的改革。

其次,在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下还有几个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对此有着深切的关注。多哈议程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继续就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影响开展分析性的工作。工作重点为环境标签要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条款以及取消和降低贸易限制和扭曲有益于贸易、环境和发展的情形(三赢局面);还将继续就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如环境成本的内在化,经常与WTO规则产生冲突的、与全球产品生命周期有关的生产和加工方法,逐步取消扭曲贸易和破坏环境的国内能源、化学和水补贴进行探讨。

发展中国家与其谈判伙伴如果不付出新的巨大努力,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将有可能是不尽如人意的。本来有明确的权力且能以更好的方式反映人类发展问题的机构,如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一致未能或不愿干预其中;其筹划的于2002年9月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也未能做出太多的贡献。

贸易与环境的争论前景何在?

贸易与环境的争论仍很激烈且表现为两极分化的态势,而发展中国家在其中主要处于防御的地位。许多发展中国家害怕发达国家的保护主义和环境说客所倡导政策的‘绿惑’,而且他们感觉似乎常常被多边政策的讨论所忽视。由于这些原因,多哈后工作计划指出,需要确保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标准的制定,更多的获得法律、科学和经济方面的建议。

发展中国家如果既具备参与谈判的能力又掌握足够的信息,便能够在新一轮贸易与环境的谈判中推动一个积极的,以人类发展为基础的议程。该议程应寻求确保:

* 贸易政策允许各国追求适合本国特点的方法解决其国内环境问题,而不必担心会遭到有着不同环境关注重点的国家的贸易制裁。这种灵活性应包括为避免特定产品带来的健康和环境风险强制实行贸易限制的能力。

* 全球贸易规则和多边环境协定之间关系的逐步发展尊重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以实现全球环境目标为目的的国内环境标准须考虑到国家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技术能力方面的差异。

* 为环境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所做出的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识别出带来新机遇的产品和部门,而不是对市场准入设定新的条件。

* 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和民间组织充分和有效参与评估谈判新的贸易规则对环境和发展的影响。

* 与环境有关的问题,即农业改革和知识产权改革的谈判考虑到人类发展的方面。在此领域的倡议应允许发展中国家保留支持食品安全和农村生活的政策和确保尊重传统知识。

所有这些问题必须在人类发展的前提下而非纯粹从市场自由化或环境保护的角度加以解决。最终的目标应当是协调贸易与环境措施的关系,使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人类自身的能力和扩大人类选择的范围。所有的国家,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应当朝着这个目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