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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微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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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法律要素的相关学说理论,明确其发展历程,并介绍中国的三要素说,形成的原因,以及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从而得出结论中国的法律三要素说,是法律研究者们智慧的结晶。

【关键词】法律要素 规则 原则 概念

一、法律微观结构的探析

法律结构是指由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法律系统。而法律要素是具体组成法律结构的基本因素,由于认识和研究者所处的时代不同,所选取的理论角度存在差异,历史上也就产生了关于法律要素的诸多理论,主要代表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哈特的规则说,德沃金的原则说,庞德的律令、理想、技术说,以及中国的三要素说。

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责任以及法律制裁。 奥斯丁认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具体讲,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义。奥斯丁去世后其理论对英国法学的影响有百年之久。

直到1961年, 牛津大学教授哈特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哈特分别从内容、起源模式和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展开对奥斯汀的批判。哈特认为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同时哈特提出“法律规则说”即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相结合,主要规则科以义务, 次要规则是寄生在第一种类型的规则之上的规则。此外还有三种补救规则, 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60年代中期由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德沃金发起哈特德沃金之争,从规则的缺陷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两个方面引出了德沃金的法律原则说,德沃金通过引述两个著名的疑难案件,提出了与法律规则全然不同的法律原则的概念,他认为原则的适用则具有一种分量的向度,且原则的属性包括内容上的妥当感和形式上的制度支持,妥当感居于首位,而仅以承认规则的形式并不能完全辨认原则;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同样是法官裁断案件时应当依据的标准,在没有规则遵循时,原则对法官的行为也具有约束力,所以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庞德是社会法学家,所以其对法律结构的观点更多的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的,他认为:“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他所讲的律令、技术、理想说包括了社会的各个方面。

中国的法律结构为三要素说,三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的事件、状态、行为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或者说是法律术语。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已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的特性具有普遍性、确定性、指导性、可预见性、可操作性。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其特征为抽象性、稳定性、涵盖面广、逻辑结构简单等。

中国之所以采取三要素说,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受前苏联及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决定当时处于摸索中的中国以苏联为模仿的对象,从而一些学术型的问题也照搬苏联的,受到原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体系的影响较大,并且当时奥斯丁的理论对世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因此中国的法的三要素中将法律概念作为要素之一,改革开放后我国受西方法理学的影响,自然也受到西方法理学说的影响,因此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也是法的要素。可见我国的法理学发展是建立在借鉴国外法学理论的基础之上的。

二是中国历史传统的影响。虽然法的三要素是借鉴国外的理论,但也受中国历史传统的影响,为什么这三个内容作为中国的法的要素呢,首先是中国古代历来人们的思维就是认识一个问题,先要明白它的最本质的性质,这种性质就是从概念中表现出来的,且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制度虽未明确规定概念,但都对相关法律词汇做了说明。再者,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早就具有法律规则的一般特征了。最后,关于法律原则,古代立法中也有所体现,如“亲亲得相首匿”等,虽然这些都明显带有儒家政治特色,但都是法的组成部分。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马克思关于法的理论对中国有着影响深远。最明显的就是对法律概念的界定上,他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目的而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而中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主人,所以说对法律概念的这个界定明确了法是维护人民的利益的,这也是对我国国体的体现。

因此,可以说,对法的要素的界定是借鉴外国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自身的特点和国情而成立的,可以说法的三要素理论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从而也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认识和适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让人们从同一的共识出发认识法律,同时也从最大限度上缩小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使人民的利益能得到较好的维护。

二、结束语

笔者认为中国的法的三要素说就是适合当今的中国国情的理论,也为普遍的学者所认同,所以是适当的理论,当然随着时代的转变,及人们对法律更深层次的理解,它可能会被重新定义,这是知识发展的必然,相信我国的法学理论会有更深层次的发展的。

参考文献:

[1][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范围[M].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甘怀德.从命令到规则—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05).

[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