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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消费融资需求,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完善拓展,促使住房信贷、汽车信贷、助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等业务迅速发展。
1、个人住房贷款。2002年初开始修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02年6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引导个人住房贷款健康发展。2009年以来,我国在贷款的发放及相关方面一直给予支持和优惠,同时对房地产的开发及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也非常重视。2010年初,针对第二套住房贷款购买的家庭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汽车消费贷款。目前,中国汽车金融业发展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汽车消费信贷需求不足。其次,汽车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较低。此外,汽车登记系统缺乏全国联网,也是银行信贷后无法跟踪监控的薄弱环节之一。据业内人士透露,消费者持观望态度的原因是贷款利率高、手续繁琐。建议利用多种融资渠道的开发来发展汽车金融公司,且在车辆抵押和登记、违约处置等诸多非金融环节方面有法规保障。3、助学贷款。自1999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以来,经办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很不高,其根本在于过高的成本和防范措施的风险。然而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参与助学贷款模式的不断拓展和完善,为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带来了希望,也给他们插上了理想的翅膀。
二、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消费信贷业务为个人的工作、生活及学习带来了便捷,因此得到了飞速发展,但由于我国本身的国情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政策弊端,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仍存在着很多问题:1、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缺失。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体系的东西,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等多个方面。现今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涉及范围比较狭隘,只有极少数的信用内容,却不能全面有效反映出个人资信状。当前,我国信用制度存在缺少法规制度监管、居民本身的信用意识不强以及征信机构发展缓慢等问题。2、消费信贷业务地区差异明显。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地域差异都导致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内陆的东中西地区、沿海与内陆城市以及城市和乡村之间的经济发展都极不平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地区差异明显。沿海发达城市如江浙沪以及经济开发特区城市的消费信贷额达到全国的一半以上,而西部十二省(区)市的占有率却不到20%,其在农村的占有率更低,发展极其缓慢,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少,农民借贷极其不便;其次,由于地方落后,很多流通渠道不通畅,很多银行对农民的信贷消费需求没有充分认识,没有给予重视;其三,受传统消费观念影响,农民的消费信贷观念薄弱。3、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我国银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才发放消费贷款,从而降低银行的损失程度,然而现实中抵押品变现的费用相当高,抵押型消费贷款形同虚设。另外,我国缺乏可靠及信用高的担保机构,对于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从而导致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难以形成系统的体系,一旦借款人无力还款,在无风险转移机制的情况下,一切损失和后果都将由银行自行承担,对消费信贷业务的继续开展十分不利。
三、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策略研究消费信贷业务为民众带来的不仅是便利,对于扩大内需,推动国家经济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大致可以从政府和金融机构两方面着手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业务:
1、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支持。(1)消费的基础是收入,民众要增加信贷消费仍要以合理的收入为基础,因此政府要切实增加中低收入水平居民的实际收入。政府可以在提高社会基础工作者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更新收入分配制度,尽量缩小贫富差距和收入差异,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2)稳定利率水平。信贷利率是影响居民信贷消费的直接因素,稳定的和较低的利率的环境有利于消费信贷的形成。我国的利率调整是紧跟经济发展节奏的。进入2010年,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和房价的飚升,政府又频繁加息。从信贷消费的角度出发,频繁变动的利率和高贷款利率都会影响信贷消费。(3)构建新型居民信用评估体系。消费信贷的基础是居民信用评估体系,银行发放信贷业务额是以居民的信用度为基础的,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第一,以单位为整体对居民进行信用评级,单位可以通过人事和财政部门利用员工档案对个人进行信用评级;第二,成立民间信用评估机构以及商业银行系统联合成立银行信用评估机构;第三,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当然这就需要政府完整的法律规章以及制度的支持,以明确保障体系中的具体处罚和偿还程序;第四,对以工作单位为团体的信贷消费尽量简化手续,为居民信贷消费提供方便之门。
2、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应对策略。(1)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立一个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资信状况且覆盖全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征信系统。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国外比较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在确保个人隐私的合理保护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体系。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经为近6亿公民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这些都为征信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法律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撑。(2)大力发展农村等落后地区的消费信贷。为了使广大农村地区健康快速发展消费信贷业务,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导,加强其他信用共同体的合作,发展并扩大金融网点。在金融网点数量提升的同时,金融机构还要注意金融产品的创新,充分了解农民实际需求,积极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消费信贷产品。(3)完善风险防范和转移机制,建立完备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首先,完善《担保法》中增加消费信贷担保的相关条款。其次,完善被抵押商品交易法规和变现程序,尽量降低变现成本,这样若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可以将抵押物以较少的成本快速变现以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