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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反倾销上诉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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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上诉美国商务部过程及取得的阶段性胜利

过程描述

福耀集团是中国汽车玻璃的龙头,也是亚洲最大的汽车玻璃制造企业。拥有5个制造工厂,具有年产230万片,729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的生产能力。尽管只有40%的产品供应国内市场,但在国内零售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并在长春、重庆、上海等地都建立了规模庞大的生产基地,仅长春基地投资就超过2亿元人民币,几乎渗透到了每一个中国汽车工业重点城市。福耀玻璃出口业务占集团总业务的60%。2002年福耀出口额达到5000多万美元,在中国出口美国的所有挡风玻璃制品中占有70%的份额,并占有全北美12%的市场份额。

2001年对福耀来说是不平常的一年,它必须在反倾销的两条战线上作战,一边是美国,一边是加拿大。两个案子虽有一定的关联,但不太一样,面对的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诉讼程序和不同的话语背景。福耀应诉加拿大的反倾销案,是我国入世后发达国家对我国提起的第一宗反倾销案,曾引起广泛关注。福耀最终打了一次漂亮的胜仗,但也不是一帆风顺。从2001年12月18日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开始立案调查,至2002年7月31日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以极不公正的方式作出终裁,裁定福耀需承担24.09%的反倾销税,福耀付出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在困难面前,福耀决心抗争到底,专门派出工作小组赴加拿大,参加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的公开聆讯,向法庭展示了大量事实,批驳了PPG公司假反倾销之名,控制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之实,获得裁决法官的一致认同。2002年8月30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宣布来自中国的汽车玻璃在该国的销售,没有对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至此,福耀在加拿大反倾销应诉取得完全胜利,不仅为福耀,更为全国的汽车玻璃行业争回公道。

而福耀应诉美国反倾销案,经过三年的“拉锯战”,至今才取得阶段性胜利,此后还有美国商务部重审和国际贸易法院终裁两道程序,可谓“漫长的等待”。2001年2月,福耀出口到美国的维修装配市场汽车夹层前挡风玻璃(简称ARG)遭到美国部分制造厂家的反倾销。福耀玻璃在接到关于美国政府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后,就立即成立专门的反倾销应诉小组,其成员涵盖熟悉公司运作和外语的专业人员,并就如何应诉、聘请律师等作出安排。2002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商务部)对出口自中国的维修用汽车前挡风玻璃反倾销案终裁,裁定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耀)在美国市场倾销,倾销率为9.67%;2002年3月15日,商务部给出修改后终裁,福耀的倾销率被调高到11.8%。商务部的裁决完全是出于贸易保护的需要而做出的枉法裁决。

福耀及其子公司美国绿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0日向位于美国纽约州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是美国政府专门成立的、用以受理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裁决申诉案的联邦地方法院)正式提讼,美国商务部,通过九个方面说明商务部裁定福耀11.8%的反倾销税的做法违背了法律。PPG公司为了混淆视听,同时加重福耀上诉案的调查、取证、裁决的难度,于2002年5月6日,也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美国商务部。由于这两起上诉案的被告同为美国商务部,原告同时又是被告利益关联方,因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这两起上诉案并案调查。

2002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伊顿法官被任命为该案主审法官,同时确定了整个案件日程安排:原告(福耀及美国绿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提交事实抗辩书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11月20日;被告及被告利益关联方(商务部及PPG公司)必须在2003年2月18日,针对原告事实抗辩书中所列明的疑义点提交疑义答辩书;在此基础上,原告最终在2003年3月31日,提交复抗辩书。

福耀根据伊顿法官发出的日程安排命令,通过分析商务部以往相似反倾销案件裁决方法,于2002年11月20日向法院递交了事实抗辩书,列明了商务部在裁决福耀反倾销案中的六个违法疑义点:一、商务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拒绝采用福耀从市场经济国家采购的浮法玻璃价格的做法是违法的;二、商务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水的消耗当作直接材料消耗的做法是违法的;三、商务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拒绝使用根据福耀市场经济采购得出的加权平均海运费,而采用不具备普遍性的替代国海运费价格,这一做法是违法的;四、商务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在替代利润率的选择上,选用印度汽车玻璃制造商中最高的,而不是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得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五、商务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既在直接材料中计算了备品备件的成本,又在制造费用中重复计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六、商务部在计算销管费率时,没有将代售代购成本包含到分母中,却将所有与代售代购活动相关的费用都纳入分子,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收到福耀递交的事实抗辩书后,即转交给美国商务部和PPG公司,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疑义答辩书,但是,商务部连续两次提出延期提交答辩书的申请,最后,在2003年4月7日,法院收到了美国商务部的答辩书,对福耀提出的六个疑义点进行抗驳。同时,PPG作为原告,也提出商务部在裁决过程中的三个违法疑义点:一、商务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电的替代价格选用方法错误;二、商务部分摊制造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利润率的方法是错误的;三、商务部海运费替代价值的选用方法是错误的。

2003年6月6日,福耀根据商务部递交的疑义答辩书,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递交了复抗辩书。美国当地时间2003年12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伊顿法官对福耀上诉美国商务部案做出裁决,对福耀在上诉书中的九点主张,伊顿法官支持其中的八项,同时将美国商务部对福耀反倾销案的原裁决驳回,要求参照法院的裁决说明重新计算福耀的倾销税率。

福耀已经取得了上诉案的初步胜利,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命令书,商务部必须马上启动重审程序,在90天内出具重审报告,我们可以在这个退回重审程序期间,向商务部提交更多的主张。通常,商务部在应对退回重审程序时,有几种惯例做法:一、商务部可能会努力解释他们的原裁决与法官的命令书观点是一致的,无须修改最终的反倾销税率;二、商务部也可能同意法院的观点,根据部分或者全部主张,重新计算倾销税率;或者他们可以将这两种做法结合一起运用。在商务部提交重审报告后,原被告双方还将对该报告的内容进行抗辩,该案的终裁将在此后的180天内给出。

九点主张的提出及其分析

美国商务部不采用从中国采购的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因为中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当中国公司从别的国家进口材料时,美国商务部通常会承认这些实际成本,因为它们没有受到中国经济的影响。然而在此案中,美国商务部声称这些进口材料“可能”受到了政府补贴,而实际上没有任何证据来证实这种猜测。针对美国商务部拒绝采用中国公司进口材料真实成本的裁定,福耀集团的诉状从9个方面说明美国商务部的裁定缺乏根据,并且违背了美国的相关法律。

九点主张及裁决结果如下:

1. 商务部拒绝在计算正常价值时采用福耀真实的市场经济采购价格,理由是“商务部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这些价格由于补贴而被扭曲”。

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同意福耀的主张,商务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福耀集团从市场经济国家采购的原材料获得过补贴,福耀胜。

2. 商务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水纳入直接材料投入,而事实上印度玻璃生产商的制造费用已经包含了水的成本。

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同意福耀的主张,商务部这种正常价值计算方法使水的成本被重复计算,福耀胜。

3. 商务部重复计算挡风玻璃附件成本(天线、底座等),因为印度玻璃生产商在其财务报表中的制造费用科目下的备品备件科目中已经记录了该项成本。

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同意福耀的主张,商务部必须从印度玻璃生产商的制造费用中剥离出该项成本,否则,必须把福耀直接材料成本构建表中有关附件成本项更改为零,福耀胜。

4. 商务部在使用替代利润率时,不考虑印度圣哥班的零利润率,而只采用印度旭硝子公司的高利润率作为替代利润率。

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同意福耀的主张,商务部只将旭硝子公司的利润率作为替代利润率的做法是违法的,要求商务部重新考量旭硝子的高利润率在印度是否具有代表性(商务部提交的记录中旭硝子的利润率是最高的),福耀胜。

5. 商务部在计算销管费率时,没有将代售代购成本包含到分母中,却将所有与代售代购活动相关的费用都纳入分子。

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同意福耀的主张,要求商务部将代售代购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标识出来,或者给出一种不会扭曲该类成本的计算方法,福耀胜。

6. 商务部拒绝采用福耀集团提出的,将福耀实际发生的相邻目的地市场经济海运费平均成本,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海运费替代价格。

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不同意福耀的主张,支持商务部的惯例,海运成本是与距离相关联的,福耀在这一点上失利。

7. PPG提出商务部采用的电力价格太低了,PPG认为商务部应该使用印度玻璃生产商实际的电力成本,而不是采用印度全国性的平均电力成本。

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赞同福耀的观点,驳回PPG的主张。福耀胜。

8. PPG提出商务部应该按片分摊工厂制造费用、销管费用、利润率。福耀抗辩,商务部基于直接材料、劳动力、能源成本来分摊制造费用、销管费用、利润率是对的,采用PPG提出方法,最终结果也是一样的。

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赞同福耀的观点,驳回PPG的主张。福耀胜。

9. PPG提出,商务部在替代国价格的选择上存在错误,例如福耀在同一个货物目的地没有市场经济海运成本(这是用来抗辩前面提到的第六个主张)。福耀反驳PPG的这个主张。

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赞同福耀的观点,驳回PPG的主张。福耀胜。

诉讼中的策略技巧

福耀经历了美国和加拿大两个反倾销案,两个案子虽然有所不同,但加拿大案所经历过的完整程序和最终的胜利值得借鉴,比如问卷调查、财务分析、损害抗辩都存在技巧。美国的案子在商务部终裁前进展一直都非常好。调查问卷回答很顺利;初裁结果虽然有计算错误,倾销率为3.04%,但还算不错;核查很顺利,福耀在1994年就开始上MRPⅡ,又是上市公司,1995年开始聘请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核查肯定是100%符合,一个不符点都没有,完全有理由相信福耀一定会赢。美国商务部终裁前与方连续召开了七次会议,突然改变计算方法,福耀就输了。福耀决定美国商务部,告它的判罚没有依据,不合法。在此只对已经进行完成的阶段中的一些策略技巧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给那些不幸碰到这种诉讼的其他行业、企业作为参考。

1.抓住抗辩的关键。本案中正常价值的计算与加拿大案是不一样的。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他们认为价格受到了政府的控制,不能作为评价的依据,因此采用要素分析法计算正常价值,具体的做法是这样的:

正常价值=制造成本+制造费用+销管费用+利润+包装成本

=制造成本×1.5537+包装成本

=(直接材料-废料回收+能源+人工)×1.5537+包装成本

直接材料=∑(玻璃价格×单耗+PVB价格×单耗+油墨价格×单耗+……)

美国商务部一惯的做法是,如果直接材料有相当比例是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并且用硬通货支付,那么就可以采用被调查方的实际采购成本,否则就要采用替代国的价格。在美国案中,如果美国商务部沿用这种惯例,倾销率就是零,但商务部认为我们进口浮法玻璃的印尼、泰国、韩国存在非限定性补贴,因此从这些国家的进口价格不能用,要用印度的替代价格。福耀美国商务部主要也是这点。

2.重视律师的作用。律师对于反倾销案结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请律师不能图省钱,律师是按小时收费,你付的钱少,他花的功夫也少,到头来吃亏的还是我们自己。各律师事务所也各有所长,有的律师擅长做无损害辩护,像福耀加拿大案子的律师Peter Magnus 和Dean Peroff, Dean Peroff律师平时寡言少语,很不起眼,在听证会上却是判若两人,思维缜密,咄咄逼人,在交叉询问时问得PPG的证人冷汗直冒,哑口无言。特别在法庭裁决阶段,律师好坏差别很大。因此福耀聘请的律师除了很专业和很有经验外,他们在本案上只能代表福耀一家,这样的安排是基于:(1)律师如果代表几家企业应诉,加上他们其他现有的业务,使他们无法相对地将精力集中在我方的案子上。(2)不同的应诉企业,各自的运作方式不一样,如果聘用同一律师,可能不恰当地被要求用同一种方式提交报告。

3.选择合适的人员。对于应对核查的安排,应该尽可能地安排少的人参加核查,最好是一位,其他人协助,换言之,回答问题或解释问题的人,应是完全掌握公司运作和业务过程的人,特别是熟悉财务知识,并熟悉外语。太多的人参与回答,每个人对问题理解的切入点不一样,虽然所答问题内容为事实,但并非对应问题,引发核查人员将核查延伸,增加核查的难度,使得整个进程难以控制。应诉方须尽一切努力在企业中找到这样的人,他对顺利完成核查是关键。同样在其他程序中,应诉人员做到口径一致、目标明确非常重要,这也就是诉讼中的团队精神。

4.过好语言关。语言的问题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这里以加拿大案核查程序中的翻译为例子来说明:

核查人员:很熟悉核查程序,但对应诉方业务不完全熟悉,对财务知识不熟悉,对中文不熟。

核查人员的自带翻译:除英语熟悉(或许,但一般而言只是日常用语,不熟悉专业如财务等等),其他都不熟悉。

应诉方代表:熟悉业务,熟悉英语(但不熟悉财务专业术语翻译)。

应诉方财务人员:熟悉财务,但不熟英语。

上述情形之下,当核查人员问一个问题,翻译译成中文给应诉方财务人员,(此时发生偏差),财务人员回答问题(偏差),翻译再译成英文给核查人员(再次偏差),应诉方代表想提出纠正翻译错误,核查人员以及该代表想纠正财务人员的“错误答案”,使核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或产生一些不应有的误会。这样核查的工作会陷入一种泥塘而无法理清,我方很快就重新调整了做法,由财务人员培训应诉代表,由该代表作答,将中间环节的问题予以排除。在诉讼的其他程序中,翻译同样至关重要。

本案对其他企业的可借鉴之处

遵循贸易规则,强化自我约束

企业加强自律,这是应对反倾销的治本之策。我国企业常常以“薄利多销”为指导原则,以价格竞争为手段抢占市场,往往造成内部互相杀价,不顾市场行情低价出口,于是引起国外反倾销借口。虽然企业积极应诉可以减少反倾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或者维护本属企业应有的权益,但倾销已经发生并被别人法律制裁毕竟是事实,企业乃至国家的形象受到了破坏,经济上损失也在所难免。因此,在控制总量和统一协调出口的条件下,遵守贸易规则,加强企业自律是有效减少倾销或被反倾销的治本大计。同时要改变原先以价格竞争为核心的营销观念,注重新产品的开发,“以质取胜”才是出口企业今后必须努力的方向。

企业应当积极应诉,敢于打国际官司

面对国外的“倾销”指控,以前我国不少企业往往不愿或不敢应诉。怕成本太高、怕打不赢。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如果企业不应诉,则国外将根据最佳可得信息来确定倾销幅度,一般是依据控诉方所提供的信息,因而这样的税率一般是非常之高,企业无法承受,辛辛苦苦打下的市场必然拱手让出。而选择应诉,则有可能获胜或获得单独关税待遇,而其他不应诉的企业,则被拒之门外或被裁以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基本被挡在了市场之外。因此,只要积极应诉,就有机会取得胜利。

企业要重视反倾销前期工作

针对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投诉,国外的反倾销裁决机构有一个对国内企业实施调查的程序,需要国内企业填写大量的调查表格,提供大量的原始数据,特别是财务、成本核算依据。正如一位公司负责人所说的那样:“填不完的表格,查不完的账。可怕的是,不仅要查本公司的账,还要查你祖宗三代,凡是有过业务往来的公司,相关账目都要查个底儿掉。”但提供准确的、有利于我方的数据将是国外裁决机构做出有利于我方判决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保持健全的财务资料非常重要。而国内企业要维护自身权益,开展针对国外进口商品的反倾销投诉,需要事先收集和掌握国外产品的大量信息,如进口数量、价格以及商品在出口国本国的市场价格等。本案正是由于事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掌握了确切的证据,并且做了很详尽的数据统计工作,才使得这一反倾销案进行非常顺利,保证了最终裁定的有理有节。因此,我国企业要开展反倾销工作,平常就需要注意收集国外竞争对手相关资料和市场情况,做到有备无患。

随机应变,及时补救

由于我们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15年内都可以当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变成阻止中国产品出口最有效的手段。在反倾销发生前,往往都有征兆,比如出口量的大幅上升,市场价格的下降,进口国生产商处境艰难甚至纷纷倒闭等等,这时就要做好应诉反倾销的准备。虽然亏损和倾销不是一回事,但是亏损的产品一定会倾销。通常做业务时,一个订单,有的赚,有的赔,一般认为整体赚钱就可以了,但是在计算倾销率时,只单单挑出有倾销的产品计算倾销率,因此此时要迅速调整出口产品的价格,确保每个出口产品都有相当的利润。在初裁后,根据初裁的计算方法计算每个产品的出口价格,停止有倾销的产品的销售。如果最终被裁定为倾销,从初裁之日起征收反倾销税,复审期限也是从初裁之日开始,因此初裁以后迅速调整价格是一个补救的机会。

学会利用国际贸易规则,争取胜诉机会

尽管国外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仍有不少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定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广泛采用不公平的“替代国”等办法,但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同时为我们提供了不少应诉的“突破口”。例如,即使我国某一产品被裁定“倾销”,但如果我们能证明这一产品没有给对方国家的同类生产商带来“损害”,就可以免于被征收反倾销税,福耀集团在加拿大的胜诉就是这种情况。本案中,我们主要针对美国商务部在计算正常价值、附件成本、替代利润率、销管费率、海运费、替代国价格等方面的不当之处,据理力争,取得初步的的胜利。还有比如在平时贸易中,选择有利的海运条款也很重要。我们知道,计算倾销率就是将这个销售净价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正常价值可以理解为这个销售净价所对应的合理的成本,如果销售净价高于正常价值,倾销率就为零,销售净价低于正常价值,就是倾销,低10%,倾销率就是10%。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出厂价的计算有两种方法:

1. 以FOB方式直接销售给无关联的美国进口商:

EP=FOB价-内陆运费

2. 以CIF 方式销售给美国关联进口商(GGI),然后再销售给非关联的客户:

CEP=GGI销售价-利息-运费-保险费-美国进口关税-美国进口报关费-GGI销管费用-GGI 利润

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第二种方法有的扣减项目要使用替代国价格,比如海运费,我们有一部分使用COSCO,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一个货柜的运费两千多美元,门到门,替代价格是五千多,还只是海运费,还要加上中国国内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美国内陆运费、美国内陆保险费。加起来比实际支付的价格高三倍还多。因此对于出口企业来说,从反倾销的角度,对美国出口最后使用FOB条款(最好是出厂价)销售给美国非关联客户,避免在计算销售净价时使用替代价格。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在目前国外对我们采取不公正的反倾销调查方法的情况下,仍会有大量的案子胜诉,或者是取得较低的税率。

最后要指出的是,从我们应诉美国和加拿大反倾销案的过程来看,反倾销不仅是企业层面经济竞争,而且也是国家层面的政治经济实力的较量。美国根本不进行市场经济地位的问卷调查,在损害调查时也没有举行听证会,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调查中显示出明显的不公正性。他们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美国的综合国力处于明显的优势。加拿大反倾销案,在中国政府的关注和积极参与下,我们就胜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