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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了做好年个体双定工作,现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定期定额管理户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个体双定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定税面的要求。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其他纳税户(包括未达起征点户)都应按规定进行“双定”。
1、符合下列规定的纳税户应当设置复式账,设置复式账的纳税户不纳入“双定工作”的范围,但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申报表。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待省局下达文件后明确)。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对于年7月31日后清理的漏管户已核定税额的可以不重新核定,定额可延续到年12月31日止。
(二)定税方式:应继续采用电脑系数定税方式。电脑系数定税软件已升级,通过电脑系数定税确定个体工商户经营额,未达起征点的,方可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三)定税工作完成时间:要求在年3月31日前结束。特殊情况的,报市局批准可延长到年4月30日结束。
(四)定税调整幅度:定期定额户在**年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而主管税务机关又未重新核定其定额的,年核定定额时要进行调整,其他的定期定额户各区、县(市)局可自行确定调整比例或不作调整。
(五)定税文书:全市暂不统一。由各区、县(市)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参考表格样本附后)。文书内容、表格式样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规定,并要求涵盖信息采集、电脑系数定税相关内容。
(六)其他要求:
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各单位按照规定根据所管区域的经济情况,按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及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行业、分规模、分级距设置含0附征率在内的六档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的附征率在每一个单位内必须统一,并报市局征管科与税政三科备案。
2、发票管理:在核定自管户应纳税经营额时,各单位要严格核定消费者索要发票和不索要发票的比率,并按此比率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具体比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将确定比率的办法报市局征管科。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核定:为加强小税种管理,各单位应抓好对纳税人“两税”的核定。对纳税人核定了“两税”的单位,根据完成情况在征管质量考核中可作为奖分的依据。
4、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原则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确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对于确实无法建账建制的,由纳税人自行提出申请,报区、县(市)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5、定额审批权限:为简化工作程序,各区、县(市)局可只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进行审批,但基层税务机关应对分户定额核定严格把关,并将分户核定定额表作为汇总审批表的附件报区、县(市)局作为抽查的依据。
6、我市已根据需要,对综合软件进行了升级。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调整为“基本申报户”,纳税期限为“年本期”,原则上在本期期末申报一次。定税时必须通过电脑定税,保存后再启用,可以生成“0”定税单,未达起征点户的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于季节性经营户应作为基本申报户进行管理,并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相关认定管理手续。对于生意淡、旺季比较明显的纳税户,对于达到起征点的月份和未达到起征点的月份可以通过电脑系数分段定税,分别办理相关税收事宜。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典型调查测算。各单位按行业、区域选择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作为核定应纳税定额的依据,并填制《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如在上年度电脑系数定税工作中,已按行业、区域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相关系数确定准确、真实、合理的可不进行此项工作。
(二)办理结算。对年经营额180万元以上或经营额不足180万元、但合并其他所得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款结算,并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双定税两张表填写),并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办理年终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
(三)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将该表与定额信息采集表、电脑系数定税采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四种表格合为一张表)。内容应包括经营地址、行业、范围、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四)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电脑系数、参数定税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五)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六)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表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分别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七)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八)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九)对公布定额或定额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纳税人申请重新核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对于不予调整的,应对纳税人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三、对电脑录入口径:
1、对于新补充、完善的相关文书由计算机中心向省局反映后加以升级,在未升级前,电脑中有的文书使用电脑中的文书,没有的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自行打印,并按资料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待升级后补录。
2、对于电脑系数定税中“定税类别”统一为个体共管、个体自管两种大的类型,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其再细分。
四、定税期间
一般不允许超过一个年度。考虑省局即将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行办法》要求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的定税工作,因此,2007年的定税期只能截止在12月底。1至3月新的定额未核定前按原定额执行,原定税额与新核定税额不一致的,已征收的月份可以不作调整。
附件:
1、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3、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5、核定定额通知书
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