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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抗辩式教学方法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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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的法学高等教育越来越脱离职业技能培养、越来越缺乏执业实践训练。最终导致现行法学人才培养的不合格,因此法学高等教育改革刻不容缓。抗辩式教学法由于具有“实践性”和“抗辩性”的价值,可以克服传统法学教育的局限,实现对传统法学教育的超越。

关键词:抗辩式教学;案例;法律论证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4-0100-03

法学高等教育扩招以来,法学学科的培养规模转眼间呈现云增长。大量的学生涌入狭小的课堂。庞大的授课对象,使法律辩论、案例讨论等能力培养方法归于消灭,结果造成:现行法学人才培养的不适格。于此,高等教育必然要做出新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必然要面临新的转型。那么具体在法学教育领域,我们应当如何重新建构卓越人才的培养模式呢?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抗辩式教学方法才日益引起法学教育者的关注。

一、抗辩式教学法在传统法学教育中的缺乏

我们的学生背诵起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朗朗上口,可是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不知道如何进行事实调查、如何质证、如何进行有针对性地抗辩。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学生身上,而是出现在我们的法学高等教育上。也就是说,现行的法学高等教育越来越脱离职业技能培养、越来越缺乏执业实践训练。

1.课程设置缺乏执业实践训练。目前,就我国现行课程设置的先后顺序而言,几乎都是理论课在前。比如《法理学》设置在几乎所有的课程之前。这些课程设置的顺序在美国家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所以课程的设置应从经验的认识开始上升为理论,法理学应该设置在很多部门法的开设之后,部门法的讲授应该从更加贴近现实的案例开始,进而引起关于理论的讨论。

2.教材的编写缺乏职业技能的训练。我国现行法学高等教材的编写和课程的讲授只注重形式逻辑的推演。从教材的编写情况来看,几乎每门课程的教材编写遵循的模式都是以下这几个项目:历史发展、概念、特点、作用、构成要件,这样的编写体例直接说明编写的宗旨就是从理论到结论。这种抽去事实的、空洞的法律教材,导致学生只会不假思索地背诵法律条文,而不是充分论证、严密思考后适用于法律。毫无疑问,法律系学生要想真正成为有真才实学的职业家就必须向医生那样经历临床实习培训。

3.我国现行法学课程的讲授,也只是注重形式逻辑的推演,而不注重从经验实践中的论证。例如,关于结婚的讲授,一般的讲授是这样的:①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合法婚姻关系的缔结需要四个条件: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法定禁止性疾病、遵循一夫一妻制。②王某(男)和张某(男),身体健康、自由恋爱,王某29岁,张某26岁,申请婚姻登记缔结婚姻,是否合法?③不合法,因为其不符合男女双方的要件,双方均为男性,因此根据我国法律不能缔结婚姻关系。例子中,我们发现,这种讲授完全是抽离案例争议问题的讲授,因为“为什么两个男人不可以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显然这个重要问题被这种“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公式般地讲授方式给遮蔽了。这种没有论证直接得出抽象结论的讲授,回避和抹杀了学生对于“同性不婚”问题的思考。如果把这个问题放进来,将是非常复杂的社会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的问题。因此这种形式逻辑的讲授,只会导致老师的教条和学生的僵化,对于“法律人”而言,最重要的“思考”和“论证”被忽视和抹杀了。结果必然导致法律变成了教义,一种利用概念和理论去禁锢社会生活的规则;学生变成了信徒,一种不假思索直接适用教义的信徒。

二、抗辩式教学法的价值:对传统法学教育的超越

1.抗辩式教学法具有实践性,对传统法学教育片面强调理论性的超越。抗辩式教学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它是把空洞的理论问题还原为实际的案例,学生具体地模拟案例中的争议双方人,在这个角色扮演过程中,学生要自己去调查事实、搜集证据、充分论证、互相对抗。所以实践性是贯穿整个抗辩式教学法的核心,而这就与传统法学教育过分强调理论性大相径庭,这主要表现为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不同。在传统教学方法中“教师优位”,即整个课堂的设置完全是教师的理论讲授,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所以,对于知识的真正接受者――学生而言,其对于知识的接受是建立在对于理论的理解基础上,而这种实践性教学强调的则是“学生优位”,即整个课堂的设置完全是学生的表演,老师是倾听者和观看者,学生的获得会更多。

2.抗辩式教学法具有对抗性,对传统法学教育缺失创造性的超越。什么是抗辩呢?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对抗并说明理由。对抗性是法庭的基本构成特性。我们经常说,法庭要“两造具备”,因此控、辩双方,原告与被告是法庭必然面对的诉讼结构,所以在我们的抗辩式课程中,最为首要的问题就是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对抗性的角色选择。这样一种面向社会的职业模拟会极大地激发学生的求胜心理。学生的热情、创造力会被最大程度地激发和释放。另一方面,对抗性只是表面形式上的问题,支撑这种对抗性的动力来自于对法律的充分理解和论证。言辞激烈的唇枪舌战来自于对于案件事实和情景的描述、分析和对法律规则、人情道理的充分说明和论证,否则不足以获得认同,只有打开视野,扩大知识面,不拘泥于法律教条的规定在社会宏观背景下理解和看待所要论证的问题,才能取得对抗性的最后胜利。更进一步说明,法学院的学生不是熟背法条的传声筒,而应当是深谙道理是非的感应器。这样的学生才能更具有创造性,才能成为优秀的法律职业家。

三、当下法学抗辩式教学方法的构建

1.案例的引入。案例课程的引入对于抗辩式教学有着重要意义。案例课程的设置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目前,我们传统授课过程中也有大量案例的讲授,但在抗辩式教学方式下案例课程的设置却与其明显不同:①课时分配的不同,以往我们的案例设置没有明确的课时要求,分散地见于每个课时中。新的案例教学中,案例课程应该独立占有课时,比如72课时的设置。②课程设置不同,在有充分课时保障的基础上,新案例课程应当围绕课程主要内容展开。比如传统情况下,我们物权法的讲授主要按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这几方面效力、权能的概念、分类、特征进行讲述。新案例课程的设置则应当是基于这几方面设置中外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课程设置应该先辩理、再论法,先讨论案例情景、再分析法律制度。③案例必须由主讲老师进行精心安排、巧妙设计,尤其是案例课程一定要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否则这种教学方法就会流于形式而走向失败,所以老师的能力、素质和责任心对于这种课程而言是核心问题。

2.案例分组一定要得当。由于高校法学院的扩招,教师必然面对庞大的学生人数,那么恰当地分组就是非常重要的技术性问题。如果人数过多,可能会造成主题的分散,大家各说各话;如果人数过少,就要拉长课时,或者剥夺一部分学生的参与机会,这两种情况都是不现实的。因此,分组要科学,应考虑如下因素:①授课总人数;②课程设置的案例总数;③授课时数;④控方和辩方人数要相等。

3.教师作用的转变。抗辩式教学中教师的作用不是被削弱,而应是被加强了。传统“一言堂”式的法学教育中,教师的作用看似主导,实际上是对教师的一种禁锢。因为教师是按照事先布置的问题去备课,由于没有意料之外的问题发生,长此以往,教师的“质疑精神”和“思考力”都会被禁锢,而抗辩式教学,则让教师将表演的舞台中心退让给学生,但是教师的作用却不是在减弱而是在加强:教师应该巧妙地设计案例,已达到实践练习的成功,如何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提供有的放矢的指导,就对教师的知识储备、应变能力、驾驭能力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如果教师胜任了指导,对于学生而言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抗辩式教学的实践性为老师和学生能力的提高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注释:

①C.G.Langdell:“Harvard Celebration Speech”,Law Quarterly Review,3,1887,from Martin Lyon Levine,Legal Education,Dartmouth,1993:29-30.

②Judge Jerone Frank,“Why Not a Clinical Lawyer-School?”,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81,1933,from Martin Lyon Levine,Legal Education,Dartmouth,1993:186-189.

作者简介:潘丹丹(1978-),女,汉族,吉林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从事法理学和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