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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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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部门:

为切实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报建程序。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汕*府办〔*〕84、85、86号文件精神,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学校、办公、医院、厂房、市场、幼儿园、养老院、酒店、宿舍、商品楼等)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履行报建手续:

(一)向区发展改革局办理计划立项或核准,取得立项批文(社会投资项目办理备案,取得备案表);

(二)向区规划国土局办理规划报建,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向区公安消防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

(四)向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图纸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五)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取得《中标通知书》;

(六)向区建设城管局办理施工报建,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先经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合格,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由区建设工程质监站监督竣工验收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区建设城管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完成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建设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建设、房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如发现擅自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均应终止其申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互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凡违法违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有关停建通知或处罚通知后,仍继续建设的,由实施处罚的职能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