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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克《政府论》对自然状态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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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第二章开篇就提出了关于探讨人类本源状态的问题:“为了正确的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的处于什么状态。”洛克给他的自然状态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平等的自由状态。从而确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自然状态说,本文试就其所阐述的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形态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政府自然状态

“为了正确的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的处于什么状态。” 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第二章中,他开篇就提出了关于探讨人类本源状态的问题。这里隐约表达了自然状态的涵义:人类原来自然地所处的状态。而称自然状态为“原来”的状态显然乃是相对于政治社会而言的,为了说明什么是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状态,他指出:“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一、 自然状态的前提

在洛克对自然状态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到,无论那种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多么的自由和平等,但是始终都遵循着一个前提性的条件,那就是自然法。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贤者中不乏对自然法理念尊之为信条者,也有不少人对自然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而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学者们有多大争论,自然法的核心几点内容是不变的,即(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而在《政府论》中,洛克显然也继承了前人关于自然法的一些观念和看法,并且给出了自己关于自然法的定义。他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其功能是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他所认为的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1)人人生而权利平等,每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2)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所想要的生活。(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利去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惩罚。很显然,这种自然法已经剥掉了神学法学的烙印,它承认了“人类理性就是自然法”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条。因此洛克认为,只有在自然法才能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同时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也由此为他自己提出的自然状态理念创造了一个纯粹理性正义的环境。但是,洛克认为人们对侵犯其权利的人的惩罚仅仅依靠自身的理性和良心,因此可以看出自然法也只是一个虚拟的理性法,它没有具体条文来明确规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由权利,也没有一个机构来保证其实施。因此,自然法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实效的法律。这也就是自然法的缺陷。

二、自然状态的具体内容

洛克在阐述其自然状态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洛克并不是始终都在一个意义上来阐述其自然状态的含义的,大致上用在两个层次上:

1.自然法范围内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洛克认为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为了支撑自己的这个观点,洛克引证了胡克尔的话来对自己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生而平等的论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其次,自由在洛克那里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2. 更广范围上的自然状态

通过对《政府论》更认真的理解,我们可以发现,洛克并非一直在自然法这个意义上使用自然状态这一概念的。因为洛克在阐述其自然状态的特点的时候曾提出:“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 就人类整体的原始状态而言,那是一种自然状态。当人类的一部分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后,就该共同体内的人而言,他们已经告别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可是如果放眼全人类,那么该共同体同其余的人类仍处在自然状态中,即“整个社会在与其他一切国家或这个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上,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一个整体”。但是洛克并不因此认为只要人们进行联合就脱离了自然状态的,“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起这一作用,人类可以相互订立其他协议和合约,而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

三、结语

综合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自然状态所架构的是一种在自然法的支配下人们合乎理性的生而平等自由的社会状态,是一种脱离了现实恶而存在的超完美的社会状态,当然,这种架构不免存在着种种理论上的缺陷,而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也必然成为人们讨论政治权力所必不可少的依据,但是鉴于笔者的理解能力有限和知识的匮乏,无法更深入细致的对洛克的自然状态进行详尽的分析,姑且权作个人之阐释,以期能引起更多的思考和探讨。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出版社,1964年第1版.

[2]baike.省略/view/80792.htm 2009-10-27

[3]ilovemarx.省略/blog/ilovemarx/index.aspx?blogid=152282

200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