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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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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2月21日,商务部颁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较大程度上减少了备案环节,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更加适应新的形势并易于指导实施。本文从上述两项文件的主要区别出发,对1号令做出简要解读。

关键词:招标 投标 法规 解读

1.出台背景

自《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以下简称“13号令”)于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国际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节约采购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发展,其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之后,13号令中有部分内容与《条例》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基于上述原因,应当严格依据上位法对13号令予以修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号令”)即在此背景下孕育出台。

2.编写思路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13号令中涉及招标机构资格审批的相关内容,在1号令中都进行了修订或删除。随着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1号令中减少了备案环节,特别是取消了招标文件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报主管机构备案、评标结果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发中标通知书等环节。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主要承担招投标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责。

遵循上述编写思路,按照《条例》的内容布局,在对13号令进行修订的基础上,1号令最终得以颁布实施。

3.与13号令的主要区别

3.1章节结构

1号令除对13号令的章节结构重新整合划分之外,还取消了“评审专家”一章,而该章内容拟另文规定。

删除了涉及招标机构资格审批的内容。具体删除了13号令第三条“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第七条第二款“取得国际招标资格”、第六十条“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等相关描述。

3.2取消了以下13项需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第一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第十一条:“……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家进入专家库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推荐。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以及招标机构的意见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十五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两日内通过招标网备案。”第四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见附件四)送至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3.3在1号令中仍保留的需要依法审批、核准、认定、告知的事项

2项需要依法审批核准的事项:依法在招标准备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所招标项目确立、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并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开展国际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先获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法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第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邀请招标方式的文件……”

1项需要主管部门认定的事项:其他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的认定:第十条第二款:“……其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招标人申请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1项需要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事项:自行招标的备案:第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4项需要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事项:

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其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报相应主管部门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依法更换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于评标当日报相应主管部门后按照所缺专家的人数重新随机抽取,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况的报告(见附件3)提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中标通知书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计划变更的重新招标

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国际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4.总结

基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基调,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方面,对13号令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随着1号令的颁布实施,既转变了政府职能,又深入推进了简政放权,从最大限度减少了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在加强行政监督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前提下,维护了招标人的私权利,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