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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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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结合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相关理论和学术观点以及国内外一些档案馆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实践,总结出一些在网络环境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在这里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希望能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并为日后档案工作者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档案 开放鉴定 问题 探讨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4-0139-01

当今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也就成了必然趋势。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档案目录数字化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档案的全文数字化,并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后予以开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档案开放,通过突破现有到馆利用的传统方式,扩大档案利用范围,实现网络查询利用档案信息,来提升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有利于转变利用服务观念,拓展利用方式,建立利用服务新模式。虽然档案开放工作在一些档案馆已经开始实施,但大多数档案馆对开展此项工作还处在实践和摸索之中,加之开展此项工作各方面的投入都较大,同时还要面临“公开”和“保密”的双重压力,致使档案开放工作进程缓慢。正确处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档案开放工作就能够顺利进行,将那些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档案及时开放,便能让更多的人了解档案、认识档案、进而利用档案,才能真正发挥档案的作用。

1 正确理解档案开放鉴定的基本概念

档案开放鉴定是档案工作者对档案划控解密的一种称谓。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档案开放的主体。而档案开放鉴定的主体则不然,在我国现行档案法和保密法规框架下,以1991年1月1日为界,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国家档案馆负责。而档案形成单位如认为形成已满30年的档案到期仍应延长保密期限的,也应书面通知国家档案馆。对于1991年前形成的尚未进馆的档案,其解密工作也由档案形成单位负责。由此看来,档案开放鉴定的重点在解密,而解密的主要责任在档案形成单位,国家档案馆从事的开放鉴定工作主要是划控,它不应也不可能承担全部档案解密与划控的责任。这也是近年来把形成单位出具解密函作为档案接收进馆的前提条件的原因。

2 开放档案的鉴定工作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2.1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

许多档案文件都是有密级的,但密级是变化的,总有一个降密乃至解密的过程。档案解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档案文件上原来的秘密等级,使之成为可以向社会开放的非密档案。所谓降密,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与方法,降低档案文件原有的保密等级。档案的解密与保密实际上也是开放与延期开放的问题,处理这方面的关系就要注意了解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如我国《保密法》第16条就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及时解密”。

2.2 “档案解密”和“档案开放”的关系

“档案解密”和“档案开放”虽然都是涉及社会公众对档案中有关事项知情权的行为。但这两个概念却有不完全相同的内涵。“档案解密”是解除档案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赋予社会公众对国家秘密的知情权,但不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秘密[1]。而“档案开放”是指档案馆向全社会有利用需求、具有知情权的公民和组织提供利用档案。 “档案开放”通常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在解密后,无条件向全社会开放,落实公民对国家秘密的知情权。其二,涉及社会组织、个人秘密的文件,仅向利益相关、具有知情权的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利用,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3 卷内开放与控制使用两部分档案文件的处理

传统的立卷保管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案卷。以往按照传统的立卷习惯,我们都是以“卷”为单位进行鉴定的。如果一个案卷内既有开放的文件,又有控制使用的文件,就涉及到拆卷来将这两部分分开。但是,一拆卷就可能拆散卷内文件的历史联系,破坏档案原貌,打乱原有的整理基础,使原有的检索工具失效,而重新整理组卷的工作量将会很大,还会延缓开放档案的进度,也不利于保护档案。在这种情况,一般都以保密为重,不采取拆卷的方法,而将整个案卷定为控制使用。在数字化条件下,档案馆完全可以对已经数字化的档案按“件”进行鉴定。这样,使得档案能够摆脱传统立卷方法的束缚,极大地提高档案的实际开放率和利用率。

3 正确把握划控理由

除“国家秘密”外,“个人隐私”也是一个经常使用的概念。对于一般档案馆而言,其保密的档案中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档案并不会很多,大量的难以把握的内容都涉及“个人隐私”。档案馆在开放鉴定时,为避免可能会遇到的麻烦,一般都会采取比较慎重的操作方法。有些档案形成时间虽已满30年,但其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内容开放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及其后代、当事单位带来不可预计的后果。对此,国外一般采用适当延长开放期限的做法,如对某些档案的开放时限是形成年满50年、70年或者更长。而我国则并没有这种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给出比一般档案形成年满30年开放更长的期限或指导性意见。

4 网络环境下档案开放鉴定标准的拟定

在网络环境下不予进行开放鉴定的档案大致有以下内容:对有密级或者附件有密级的全文、内部材料;全宗内有其他上级单位、平级单位、下级单位的文件;党委记录、会议记录、学习记录、汇报材料、调查材料、讨论稿;没有盖章或签字的正式文件;没有印章或签字的规划、意见、方案等;涉及个人隐私,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如:政审、案件调查与取证、个人检查、内部点名通报批评等方面的档案或涉及个人家属情况和家庭住址等通讯情况的个人相关档案;涉及人事管理工作中,对干部进行考察、奖惩、任免、职称评定等酝酿、讨论、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字迹模糊不清,无法看清的档案;会议通知、会议发言稿或会议简报等文件;本单位年度或季度的工作要点、发展规划、工作简报、总结报告;本单位向外单位征求意见或外单位向本单位征求意见形成的意见稿;不完整的文件或文件后注明有附件而实际上没有附件或附件不全的文件;没有批复的请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在专利权保护期内的专利档案;在著作发表权、使用权保护期内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档案;对于涉及财产纠纷和债务的档案;涉及国防、安全等保密机构和涉及军工生产、战略物资储备、机要工作等方面的机构设置、计划、预算、设计、生产、订货、仓储、运输、总结、统计、决算、保卫等方面的档案;项目的设计思想、工作图纸、关键技术等档案。

网络环境下应当予以积极开放的档案: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关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编制、领导分工、办事程序的文件;有关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登记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规章、办法、标准、制度;有关人事录用、培训、定级、调动、职称、任免、工资、考核、奖惩、辞退、伤残、抚恤、住房、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的文件;单独归档保存的干部任免、奖励、职称通知等档案;基建、产品、设备等档案;项目的宣传结论性档案。

参考文献

[1] 杜长安,李梦军. “档案解密”与“档案开放”辨析. 档案学研究, 2007(5):26-27.

[2] 李艳萍,葛艳梅. 开放档案鉴定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兰台内外, 2008(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