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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驾”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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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5-0163-01

摘要:近年来,由“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与“酒驾”入刑相比较,关于“毒驾”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打击措施等诸多方面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对“毒驾”采取零容忍的打击,不仅利于我国禁毒事业的发展,还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关键词:“毒驾”;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

近年来,一些恶通事故频繁发生,其中因为“酒驾”、“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不乏少数。酒后驾驶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深入人心,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基于“酒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期,“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毒驾”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毒驾”(drug—driving)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但是,在我国至今对“毒驾”尚无明确、具体的定义。目前,我国对于“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相关的媒体报道中不能发现,“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呈现上升失态。2003—2005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读10起;2006—2008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持续上升,达到每年10—20起;2009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报道上升至40起以上;2010年1—6月,全国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就已经接近40起。可见“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并且事故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

吸毒对于健康的危害不需赘述,而当吸毒和驾驶这两个名词结合之后,肇事就呼之欲出。毒驾事故呈现急剧增加的态势,分析其原因在于:一是近十年来,虽然有关部门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各种的制造、贩运、交易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导致了新型在中国大陆地区急速蔓延,吸食呈现出低龄化、娱乐化、无罪化、大众化的趋势,使得向社会的各个层面渗透、蔓延,当然公共交通安全领域也不能幸免,而且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二是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会开车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掌握的技能,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3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1.9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约2.05亿。当两者结合后就会出现吸食,并且会开车的人群数目壮大,导致毒驾事故发生概率的增大。

二、关于“毒驾”入刑的问题

都说“酒驾猛于虎”,“毒驾”的危害更不容小觑。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不难发现,“毒驾”和“醉驾”一样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汽车一旦失控便会成为疯狂夺命的杀人机器。但是,对于酒后驾驶,不光交管部门采取打击遏制,媒体舆论也不给其任何可乘之机;而对于“毒驾”,媒体更多的是从交通事故方面进行关注。相对于“酒驾”,公众对“毒驾”略显陌生,不了解其相关常识,因此若非特大交通事故的出现,很难对“毒驾”有跟多的专注。

实际上,与“酒驾入刑”的惩罚相比,对“毒驾”的惩罚在法律上还处于空白阶段。尽管《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我国现有对“毒驾”的法律法规大多是总则法,指导性的内容,并且较为抽象模糊,诸多问题没有得以细化。而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事发之后的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然而,对于为造成伤亡的“毒驾”交通事故,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就对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失去了控制,滋生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毒驾”的违法成本也在无形当中降低了”。

三、关于打击“毒驾”的问题

对于“酒驾”的查处,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套完整的酒后驾车检查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并且,针对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问题,国家重新修订并实施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但对于界定驾驶人员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或品驾车的检测机制尚缺乏实施细则。并且除了病毒、、等外,新型合成不断涌现,对于吸食、、品、致幻剂的行为,能否以一种有效的检测方法得出准确的结果也不得而知。

另外,现场筛选取法可操作性。当前公安民警路面执勤时主要还是查处“酒驾”“醉驾”,查明嫌疑人是否吸食还需要尿检或血检,路面执勤时没有条件快速检测“毒驾”。如果交警将机动车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那么,交警的工作就非常繁琐,耗费其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且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的时间过长,从而到底交警办案效率低下。再者,如果期间交警监视失控,极易造成尿样掺假、造假的问题。由于筛选的繁琐,现实中,交警只对重大交通事故或驾驶人出现明显异常时,才会将其控制进行检测。

四、相关对策思考

(一)对“毒驾”施以严厉的打击

采取严格打击“毒驾”的政策,将对公安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禁毒部门及交管部门应互相配合,通力合作。明确对“毒驾”采取“零容忍”政策也是我国的禁毒战略的一部分,有利于推动禁毒策略和措施与禁毒法治保障体系向更加严厉惩治涉毒违法犯罪的方向发展。

(二)健全我国有关“毒驾”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法关于“毒驾”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大多是抽象模糊的,诸多问题没有细化,欠缺可操作性。“毒驾”并不是个案,已经上升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师哥社会问题,在现实中存在立法的必要性,也有利于填补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立法空白。对此,我们应该参照惩治“酒驾”的成功经验,将“毒驾”纳入《刑法》,以“危险驾驶罪”严厉惩处,进一步遏制“毒驾”行为的发生与蔓延,依法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三)完善“毒驾”检测机制

现行的吸毒检测程序和手段已经滞后,难以满足当前的形势需要。面对城市交通快速发展,“毒驾”现象频发的事实,应当尽早设置相关的检测及处置的适用程序,开发现场快速筛选检查“毒驾”的技术和方法,提高交警对“毒驾”问题的敏感度以及查处毒驾的相关业务水平。

(四)严格驾驶证的申领程序,防患于未然

公安交管部门跟禁毒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共享信息互动共享机制。将吸毒人员数据和驾驶人员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涉嫌吸毒的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核查。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驾照的,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

参考文献:

[1]李文君,续磊. 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中的吸毒驾驶行为[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10,(4):143-151.

[2]邹伟,周英峰.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近1.92亿辆 驾驶人约2.05亿[EB/OL].,2010-4-10.

[3]李云鹏.“毒驾”与道路交通安全研究[J],政法学刊,2011年10月.

[4]刘武俊.毒驾猛于虎[J],人民法院报,2012-4-29,第0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