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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养老保险金收缴和发放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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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这一系列变迁中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1992年我国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各地的养老保险办法都是在此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1998年国务院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归劳动保障部门,随后的几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于职能划转和整顿规范状态。这样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不稳定性给农民参保带来了不便。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并不很了解且心存疑虑,农村养老保险办法的多变性使得农民不愿意投保,2009年我国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同时开始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中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不断的发展中。

2农民养老保险金收缴方式

笔者按照农民的流动性和工作的稳定性,将农民划分为:“纯农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以下将按照这种分类来探讨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问题。

2.1“纯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方式

“纯农民”是指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民。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交费标准,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地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因此参加养老保险农民的缴费水平低,一直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执行中多数农民选择了保费最低的每月2元,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费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这根本就不能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曹信邦(2003)曾提出:对于一部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纯粹的农民”,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原则上所有的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实行“自助”和“补助”相结合,即养老保险基金由参加保险者交纳的投保费和政府补助金共同构成,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纯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本论文将进一步说明该独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为了改变现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低的现状,可以制定新的养老保险金缴费办法。新的缴费办法依据各个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状况(参见表1),全国农村收入水平可以划分为4个不同的等级:年收入在2000—4000属于第一个等级(包括低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4000—6000属于第二个等级(包括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6000以上属于第三个等级(包括高收入户),年收入在2000以下的属于第四个等级(国家特殊照顾群体,例如:特困户)。

根据以上的划分,笔者建议个人帐户的缴费比例可以划分为4个不同的档次:年收入在第一等级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5%左右,年收入在第二等级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3%左右;年收入在第三等级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控制在10%左右。而对于年收入属于第四的等级的特困户,根据实际的收入状况少量缴费养老保险金,或者对其个人帐户的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免政策。

但是鉴于“纯农民”收入水平普遍比较低和缺乏投保热情的实际情况,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该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对个人账户进行补贴,对于年收入在第一等级的地区,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1%;年收入在第二等级的地区,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2%,年收入在第三等级的地区。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3%。而对于特困户,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10%左右。农民可以随时对其个人账户进行监督,查看其缴纳数额,这样一来有利于提高全体农民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可以兼顾到各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2.2农民工养老保险经的收缴方式

笔者定义的农民工是指来自于农村,属于农业户口,但他们的主要时间是在从事非农生产活动,并且他们的工作不仅限于工业领域,还包括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活动,属于已经城市化了的农民工,这一群体已经完全脱离了与土地的关系,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等等,与城市普通居民在生活方式上没有多大差别。据有关统计,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接近1.3亿,因此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不可忽视的群体,截至2006年7月底,农民工参保人数已达到1871万人,有关调查表明,83.2%的农民工不愿意购买目前推行的养老保险,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接受调查的农民工90%以上没有购买养老保险。根据1992年《基本方案》对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规定,“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户口”,“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显然,现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仍处于城乡分割的旧的制度框架。

因此对于城市化了的农民工,笔者建议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帐户、企业缴费、国家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该体系加重了国家补贴的比重。个人帐户的缴费比例可以确定为年收入的6%,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浮动但最低不能低于4%,这样就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企业缴费比例可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企业缴纳部分一样,确定为20%,实行社会统筹,专门用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根据农民工工资相对较低的情况,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个人帐户进行补贴,政府补贴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之所以要强调全国统筹,是因为这样就可以打破地区之间的差异,农民工即使更换工作地点,也可以随时缴纳养老保险金。

2.3灵活就业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方式

灵活就业农民是指大量流动的、没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将来有可能转化为城镇居民,也有可能继续当农民。对于这一类人可以实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转化,实行个人帐户和国家补贴相结合的道路。其个人帐户和国家补贴比例可以与农民工的比例相同,但是应该适当的调高国家补贴的比例(例如,政府补贴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若在企业工作则可以增加企业缴纳部分,而缴纳比例可以确定为10%。之所以确定为10%是因为这样可以增强企业为灵活就业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当农民工又回去务农,或者说在农村务农的时间占有更大的比例时,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就可以转移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新的个人帐户中,而这就将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转移。

但是农民究竟加入那种养老保险体系,可以由农民自己决定,若农民加入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则企业缴纳10%的比例应统归社会统筹。若农民自愿加入“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则企业缴纳的10%可以划归个人账户,提高个人账户的资金数量,由于灵活就业农民的流动性比较大,因而针对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就更复杂,因此国家可以增加社会保障人才的培养,动用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保证灵活就业农民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

总之,以上分别就“纯农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的养老保险对策进行了定性分析,而未对具体数据进行更为深入地定量分析,只是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收缴建议。(具体数据见下表2)

3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式

在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面,可以将农民分为不同的人群:即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根据王清生的观点:对于低收入的农民可以以全国(或省、地区等)为单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多则捐献给基金、少则基金补缺”的原则进行发放,即个人账户月养老金的发放,应根据各自对应的选择生命表和退休时个人账户累积额以终身生存年金的方式进行。如果实际寿命比较短,则个人账户的余额为正,这一余额捐献给基金;反之,基金补缺,当然这种方式不仅适用于低收入人群,还适用于无子女的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当然应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个人帐户基金的方式,因为这样将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

对于高收入的人群则可以以单个个人为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的发放原则,即个人账户月养老金的发放应根据各自对应的选择生命表和退休时个人账户累积额进行。并且叮以设其个人账户月养老保险金是从退休时发放至余命的95%的分位点(或94岁时)。如果实际寿命比较短,则个人账户的余额为正,这一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反之,须由其另外的积蓄补缺或法定继承人资助,因此高收人人群的选择方式就比较的灵活,既可以选择个人帐户基金方式也可以选择“自负盈亏”方式。对于中等收入人群而言,其选择范围可处于上述两种方式之间,同时这两种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应该允许不同的群体根据其退休后的经济情况和偏好不同而自由选择,而不能只用国家法定的惟一方式来发放个人账户累积额。

4结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传统的家庭式养老保险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中国广大农村的需要。文章从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出发,按照农民的流动性和工作的稳定性,将农民划分为:“纯农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根据这种分类分别研究了不同的养老保险金收缴和发放的方式,事实上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一个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但是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未对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做出更为细致的阐述,因此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农村的稳定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保障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低、覆盖率范围窄等诸多问题,按照农民的流动性和工作的稳定性,将农民划分为:“纯农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基于这一分类,提出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完善措施,并针对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与发放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关键词:农民;养老保险;收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