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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鼓励旅游产业发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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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励旅游产业发展,改善和优化旅游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投资旅游产业,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旅游项目与景区

1、对新办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的财政扶持、土地使用、费用优惠,按《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的暂行规定》(通委〔〕28号)文件规定实施。

2、获得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不含县旅游公司建设的景区),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3A级旅游景区奖励5万元,4A级旅游景区奖励10万元,5A级旅游景区奖励20万元。

(二)旅行社与旅游车队

1、对每年组织游客进入通道住宿一晚且游览2个以上景区的旅行社,游客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将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含2000人)5000人以下的按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游客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含5000人)10000人以下的,按每人6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游客人数达10000人以上的,按每人7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游客达3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或者大型旅游团队)到通道过夜且游览2个以上景区,每列(团)奖励3000元,该团人数不再计入年终奖励人数。

2、申请旅游车队,交通、运管等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

(三)星级酒店(宾馆)

1、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优先规划用地。优惠政策按县委、政府《关于加快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的暂行规定》(通委〔〕28号)文件规定实施。

2、星级酒店(宾馆)用水、用电。对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用电、用水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政策。

3、评定为三星级酒店(宾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定为四星级酒店(宾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定为五星级酒店(宾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旅游商品开发营销

1、开发具有我县特色的旅游商品,注册自己的商标并通过ISO900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旅游商品称号(必须为国家认定的机构评定)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2、经旅游部门规划确认的,在景区、景点或者旅游线路沿途依法新建的旅游商品专卖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不含停车场)以上,停车位10个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旅游招商

对引进县外资金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或实体的引资服务人,按照《通道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通委〔〕29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重大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另行研究奖励办法。

二、审批程序

企业凭营业执照、项目批准与获奖文件和旅游部门审查核准的报表等资料到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批准。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