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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技术图样及技术资料的管理,使图样、资料的收集、登记、分类、保管的分类存档、销毁等符合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技术图样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2相关文件及术语
《文件和资料控制制度》
《质量记录的控制制度》
《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图样:是指放工图样、设计技术图样、国家省部标准图样、设计重复牌号利用图样、专业图样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1、目的
为了让员工有效利用图书和资料,防止资源流失,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修试所现存图书和资料。
3、术语及定义
指修试所内归档的技术资料和各类期刊、杂志、报纸等供多人浏览和使用的信息资源和基础资源。
4、职责
(1)图书管理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的图书资料管理工作,提高图书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的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图书资料指:****机关购置和拥有的各类图书、期刊、照片、图纸资料等。
第三条****机关的图书资料管理工作归口总经理办公室,财会部协助管理,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图书资料的购置及报销程序
第四条****机关各类图书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购置,机关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向总经理办公室推荐图书资料目录。一般情况下,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即可由图书资料专管人员进行购置。
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由各部门自行购置。
第五条如有特殊情况(批量大、价值高),由各部门向总经理办公室报送需求计划,计划中应说明需购置该批图书资料的理由、价格、数量等,由总经理办公室向****主管领导报送签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图书资料专管人员按计划进行购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识假辨假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大力培育农资连锁经营大户。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农资信用体系。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一)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二)连续2次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二条积极推行台帐记录、票证索取制度。指导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加强生产经营人员培训,鼓励采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提高农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第十三条应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资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事故原因并评估损失。第三章投诉举报与受理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窗口、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未经投诉举报人允许,不得泄露其有关信息。第四章案件查处、协办与督办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及时查处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认为需要注销、撤销或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的,应当将调查结果抄告原证照发放机关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需要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助的,可以发送协查函。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协助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法立案查处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二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将案件移交,或以督办、挂牌督办的方式责成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接办案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按要求上报查处进展和结果。第五章案件报告第二十三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逐级上报农业部。(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三)案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四)其他需要上报的。第二十四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地市级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三)案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四)其他需要上报的。第二十五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上报至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三)案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四)其他需要上报的。第二十六条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信息报送与公告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确定信息报送人员,加强农资监管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第二十八条农资打假情况和案件统计实行季报制度,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资监管工作牵头机构统一汇总后,在农业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农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品种审定、产品登记、产品批准文号、质量抽检结果等有关信息。第三十条农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农资产品可能给当地农业生产带来风险的,由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警示通报。第七章绩效考核评价第三十一条农资监管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资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对在农资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二条农资监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措施、制度建设、信息交流、案件报告、工作成效等方面,具体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资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违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稽查选案提供准确依据,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受理纳税人报送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移交、归档、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是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主管部门。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本着“谁受理、谁生成、谁保管”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分历史档案管理和当年档案管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当年受理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和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其他业务部门指除办税服务厅以外的县(市)区国税局内设职能科室。
为加强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结合我局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电子扫描件和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所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综合人员对纸质资料进行收集、梳理,扫描至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后,资料管理岗按程序递给税源管理分局资料管理岗,审批事项形成的资料由最后办结单位的资料管理岗负责整理、扫描工作,并对照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县局档案室。
三、税费服务局、税源管理分局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扫描”的原则统一通过“业务流转”平台进行采集录入,资料录入后统一交本单位资料管理岗进行办结,并对照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县局档案室;
其他各业务科室(局)办理税费业务产生或受理的纸质资料,由各业务类科室局的资料管理岗负责收集、整理、扫描工作,并按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至县局档案室;县局档案室管理人员负责己扫描资料的系统归档和纸质资料定位工作,并负责保管。
四、各科室局资料管理员应对资料扫描质量和录入口径严格把关,通过“业务流转”平台做到资料传递过程留痕、资料审核严格把关。各科室局资料管理员应于季度终结后10日内将已扫描的纸质资料按类别进行清理、制列清单,并向县局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纸质资料实行“分类别序时”整理,按照涉税费事项分资料类别进行归集。资料分十大类别:
1.纳税人基本信息类:包括设立税务登记资料、扣缴税务登记资料、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停复业登记资料、注销税务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资料、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管理资料、自然人信息登记资料、账簿凭证管理资料、建安房地产项目登记资料、非正常户管理资料、社保登记资料、规费登记资料、社保规费费种变更资料、社保缴费状态管理资料、委托代征管理资料。
摘要
作为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全过程真实写照的广播电视节目档案资料管理,在当前的新形势下面临更多的问题亟待解决,阐述了广电节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论述了加强此项档案资料管理的重要性,提出了新形势下广电节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
广电事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可以这样说,人们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几乎无时无刻不受到广播电视的影响,广播电视和网络一样,是人们须臾不可缺少的信息资讯来源渠道,在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和开展舆论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全过程真实写照的广播电视节目档案资料管理,在当前的新形势下面临更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只有我们敢于积极面对新形势对广播电视节目档案资料管理带来的挑战,寻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探索管理制度建设的方法,结合当前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实际做好广播电视节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才能更好且更充分地挖掘广播电视节目档案资料在促进经济、社会、政治发展中的巨大潜能价值,实现新形势下广播电视节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效益最大化。
一、广播电视节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
新形势下的广播电视节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建设,其制度建设的范围应包括广播电视节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流程规范、管理技术的提高两个方面,通过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技术,实现广播电视节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提升档案资料的利用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广播电视采编人员的需求,最终达到促进广播电视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的目的。因此,广播电视节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1.规范档案管理的流程。
[摘要] 建筑工程过程复杂,工序繁多,所以涉及的文件资料也是非常多。要想优化建筑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必须对这些档案文件资料进行有效的整理和管理,做到整理有序,管理到位。对于档案资料的管理必须做到有章可循,实现规范化的操作,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不同于一般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性。本文着重探讨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 建筑工程; 档案资料; 管理制度; 研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9. 044
[中图分类号] G27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9- 0071- 01
1 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归档范围分析
建筑工程的档案资料范围十分清晰,依据本行业的工作特性,主要包括工程和设备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是指各类报批文件(对政府各行政部门的各类报批文件及批复文件、对外收发的文件)、各类合同(所有合作合同、供给合同、工程合同以及各合同的附件、补充合同,供应商的报价资质资料、报价商务资料及报价汇总表说明文件,比价的考察调研报告,考察调研的影像、照片资料)、设计资料及图纸、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资料、监理工作文件、工程的施工记录、工程相关的会议记录,以及各种验收证件、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及说明书、施工图、财产移交手续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等。建筑工程设备档案一般是评定和鉴别工程建设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技术的文件资料,是实现工程现代化的技术保障和后勤服务,它可以确保工程技术的正常应用,使机械设备处于最好的运行状态。包括建筑工程需要的预购设备仪器的申请表、批复表,购买协议与合同等;建筑器材的验收单、出厂证明、合格证与保修卡、出厂精度检验单、随机备件图册;安装调试、试验记录,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设备仪器的保养、维修、改装、报废处理等档案资料。
2 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人员的职责诠释
作为档案管理人员,需要符合工作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要忠于公司,忠于职守,热爱自身的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具备档案资料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良好品行,有乐于奉献的精神品质。作为管理人员要有效做好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及时的服务,并且及时积极主动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自身的工作,提出工作中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能主动为领导分忧,圆满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