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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监管范文精选

资本市场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资本市场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资本市场监管范文第3篇

会计信息是有信息内涵的,所以当传达给市场主体的会计信息是经过人为粉饰的,那么市场主体以这种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显然会产生严重的不经济后果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郑百文问题等诸多上市公司已经为我们做了注释。由此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一直是社会各方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试图从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属于外部监督)与会计信息失真的关系来谈一点粗浅的看法。经理层控制的自利型会计信息粉饰,尤其是当然地违反有关会计制度的会计信息粉饰行为(造假与欺诈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本文有所侧重的立论对象,其表现特点是给公司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带来了利益侵害,耗散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一、我们对独立审计赋予了什么作用?

独立审计的基本功能是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独立审计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鉴证审计对资本市场主体进行了过滤,提高了市场主体质量。验资审计和证券市场上市前审计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进行了审查,防止了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有利于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第二,鉴证审计对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了过滤,提高了信息可靠程度,即经济鉴证作用。审计后的信息为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提供了决策依据,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投资者的决策选择会影响资本的流向,从而对资本市场中的资本进行了再配置,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资源的再配置,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CPA的鉴证尤其是财务报告鉴证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这主要表现在CPA的鉴证意见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线索。以我国目前的年报审计为例,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惩罚,就是监管机构参考了CPA审计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从而进一步挖掘出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了相应处罚。这显然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二、我们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期望

资本市场监管者是资本市场里的最高权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对它的一般期望。

1.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市场(本文主要是指证券资本市场)是对资本资源进行再配置的场所,进而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这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有着巨大的经济后果,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资源的再配置引致了其它社会经济资源(主要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再配置,不同的资源配置则意味着不同的经济效率。总之,资本市场与整个国民经济是息息相关,休戚与共,当资本市场有效率时,就会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当资本市场是无效率或低效率时,则反之。问题是,怎样保持资本市场的效率?当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是以假骗市、“假行其道”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当公司做假,而进行经济鉴证的独立审计却又是“见利忘义”、“同流合污”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很显然,进行资本市场合理的监管是减少“假”出现的良好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资本市场应有的秩序,从而为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资本市场监管者维护资本市场效率或曰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重要的一方面是通过“打假”和惩戒违规者来实现的。亲历恭为地查处和以独立审计报告为线索是进行“打假”的两大方面。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还在于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当世和后世,通过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显然这主要地是依赖于资本市场监管者。

2.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其实也可以体现在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之中,本文单独加以讨论,是在于当资本市场出现“假得以行其道”的时候,更容易受到利益侵害的便是中小投资者。在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不乏众多的“执着的”“寻租者”,所以完全地将资本市场运行交诸市场自身时,“阳光交易”的市场里可能会有太多的“黑暗”。譬如,中国之所以一开始没有实行上市“注册制”,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中国的独立审计实际上还不够“独立”(客观、公正),还不足以胜任对资本市场的经济监督责任,而中国的(中小)投资者却又不够成熟,难以保护自己,实行“审查制”和“核准制”的本意便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防止出现公司舞弊而事务所又同流合污以侵害投资者的行为。

三、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与会计信息失真

公司管理当局(经理)是否违规,进行制度违犯和对委托人的违约,即是否进行会计造假,我们可以用一个约束函数模型加以总结:N=F(p,c,e)。N代表经理的制度违犯与违约数量,p代表经理在制度违犯和违约后被发现的可能性,c代表被发现后的惩罚或经理人付出的“成本”(制度违犯成本和违约成本,姑且统称为违规成本),e代表剩余项。很显然,N主要取决于p和c,并且N是p和c的凹函数,即p越大、c越大,则N会越小。p的取值主要由独立审计来实现(当然还可以有其它方式实现,如监管部门的独立查处),c的取值在于资本市场的监管者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违犯和违约惩处力度。总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的恰当配合,为公司管理当局施加了一个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减少了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会计信息粉饰的可能性。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来讨论一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问题。

1.独立审计

当独立审计在鉴证方面,表现得独立(客观、公正)时,那么独立审计便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督经理的“武器”,投资者根据鉴证后的财务报告进行经济决策(如,是否更换经理、是否采用“用脚投票”),并且还考虑是否对经理的欺骗与欺诈行为进行诉讼惩罚,因此经理碍于独立审计的“经济警察”作用,将考虑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进行约束,是“偷懒与欺骗”,还是“努力与诚实”。

对于独立审计而言,它是决定p的主要因素,这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着良好的执业质量。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取决于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的独立性,而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粉饰问题之所以未能发现,并不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太差了,往往是它的独立性太弱了,这表现在事务所的鉴证业务方面不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红光事件、百文黑幕又说明了什么?以郑百文为例,正如有人说:“……它是上市造假,绩优也是造假,‘国企改革的一面旗帜’也是蒙来的……明明是一堆‘垃圾’……”,可还是“过五关,斩六将”,在股市逍遥恁长时间;当危机爆发,黑幕掀开,却也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上市公司以造假居然可以混入资本市场,并可在资本市场混迹多年,不仅是导致资本市场的无效率、低效率,而且更是让人对资本市场的“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又还有多少信心?不合格的公司得以混入和混迹于资本市场,除了公司、地方政府和监管者的原因外,注册会计师是不是关键的原因所在?——为了“利”而放弃了职业道德操守,为了“利”而违背了“经济警察”独立、客观、公正的经济鉴证责任。

资本市场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新资本协议内部模型法

中图分类号: F1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4-031-04

一、 引言

自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以下简称资本协议)以来,对银行持有的资本金实施更为精细化的监管已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一种趋势。看似简单的资本协议实际上在银行资本监管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重新制定了资本充足率标准,将表内外所有资产纳入考虑范围,统一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与之前仅仅考虑表内总资产量的标准相比,资本协议首次尝试将风险引入资本充足率的计量中,从而极大激发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显著提高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在资本协议颁布后,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于2004年6月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继承并强化了资本协议立足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理念,大幅改进了资本监管技术,建立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对银行资本实行多层次的有效监管,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使银行资本精细化管理的趋势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新资本协议得到了许多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界的普遍认可。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近百个国家、地区明确表示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印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新资本协议实施正式提上日程。依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新资本协议银行 将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其他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

近几年来,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得到了监管机构、银行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新资本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影响的文献也比较丰富[1],但针对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方面的内容却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现阶段,尽管信用风险依然是我国商业银行最大的风险来源,但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已不可忽视。其一,中资银行资产规模自2003年股份制改造以来发展迅速。伴随着总资产规模的扩大,中资银行持有的按市价计量的投资(包括交易类证券及可供出售证券)的绝对规模亦快速增长。再者,近年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逐渐从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综合经营模式,成立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投行部门,通过并购、新设等方式相继进入基金业、证券业、信托业等,并大力发展国外分支机构,实现国际化、综合化发展战略。在此过程中,大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将显著提高。另外,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令全球众多的金融机构遭受到巨大损失,而大部分的亏损实际上来自于交易账户。以上种种凸显了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性。

本文在全面梳理巴塞尔委员会的市场风险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考察市场风险内容在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发展轨迹,探索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监管思路,分析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希望通过此研究为我国2010年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供帮助。

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和趋势

1988年推出的资本协议仅考虑了信用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补充,发表了市场风险修正案[2],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协议框架内实行资本监管。市场风险修正案主要表述了以下内容:

(一)将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发银行表内外资产减值或负债增值,从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二)为了更准确地计量市场风险,划分出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界定了要求计量并为之计提资本的市场风险范围,即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所有账户的外汇风险、商品风险。

(三)将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进一步分解为一般市场风险和特定风险分别予以计量。一般市场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或股市变动给银行相关的资产组合整体带来的风险。特定风险指的是单只债券或股票在一般市场风险之外的价值波动造成的风险。

(四)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下简称内模法)两种备选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相应的资本,两种备选方法中可任选其一,也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混合使用进行计量。内部模型指的是风险价值(VaR)模型。

(五)使用内模法的银行必须对内部模型实施返回测试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验证结果的好坏将直接通过乘数因子作用在所需计提的风险资本上。此外,使用内模法的银行必须设有严格全面的压力测试程序用以评估银行资本是否足以覆盖潜在的重大损失。若使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对于压力测试没有提出明确要求。

(六)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资本构成除了资本协议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资本之外,增加了短期次级债为第三类资本。

从资本协议框架下市场风险的角度看,市场风险修正案的推出是最重要的一块里程碑,完成了从无到有的重大转变。市场风险修正案出台至今历经多次修订[3-5],先后形成了1997年修正案和2005年修正案,但上述6项主要内容所构建出来的市场风险计量及资本监管的框架基本未变,原样保留下来。

始于2007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暴露出新资本协议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促使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接连了《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修订》(以下简称2009年框架修订)[6]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7],对新资本协议下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进行了迄今最大幅度的修补和完善。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1.将压力风险价值(stressed VaR)新概念引入到资本计量中。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框架下的监管资本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一项,变为max{VaRt-1;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其中sVaR 表示压力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是指压力情景下的风险价值。具体来说,银行首先需要判别其投资组合处在压力之下的连续一年的历史时间区间,然后采用该时间区间内的相关市场风险因子数据作为输入参数对其投资组合计量压力风险价值。

2.提高了以内模法计量特定风险的准入标准。银行除了需要满足2005年修正案中针对内部模型的6项前提条件之外[5],还要掌握计量没有被模型捕捉到的违约及信用评级迁徙风险(定义为新增风险)的方法论。关于如何计量新增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给出硬性规定,但通过《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一文指定了需要以新增风险资本进行覆盖的头寸和风险范围,同时要求新增风险计量方法要和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同样稳健可靠,并可反映集中度、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若银行开发的内部模型不能全部满足该6项前提条件,或者银行无法提供令监管机构满意的新增风险计量方法,则只能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风险。

3.扩展了特定风险的覆盖范围。除了将新增风险的内涵从违约风险扩展至信用评级迁徙风险之外,还要求银行对其持有的关联交易组合额外计提资本予以覆盖。标准法中对于如何计量关联交易资本进行了补充说明。同时允许关联交易活跃的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使用内部开发的方法计量关联交易产品全面的价格风险。对于无法应用内部方法计量风险的关联交易头寸,必须使用相应的标准法计提风险资本。

以上这三个方面的重大修订,体现出金融危机之后市场风险计量及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是对银行的交易账户头寸实施更加审慎的资本监管;二是强化了市场风险框架下信用风险的计量;三是加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考量。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中国银监会紧跟巴塞尔委员会的步伐,顺应金融危机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发展潮流,于2010年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面反映出了2009年框架修订中的新变化。这对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其一,商业银行为抵御市场风险而持有的监管资本将大幅上升。一方面由于在内模法框架下引入了新增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监管资本所需覆盖的风险范围相应扩大。另一方面,监管资本计算公式中增加了压力风险价值项,更是直接大幅提高了监管资本要求。在此之前,压力测试虽被视为是对风险价值模型的补充,但其结果一般只用于评估在极端的市场环境下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并没有被纳入最低监管资本范畴。在当前的资本监管要求下这一状况已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压力风险价值实质上是将压力测试的概念引入到了风险价值模型中,即以风险价值模型的方式进行压力测试。根据上文中其定义不难看出,压力风险价值与风险价值的计算方法完全相同 ,区别在于对历史情景的选择上。计算风险价值时所选择的历史情景应能良好地反映未来的市场环境,这样才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风险。而计算压力风险价值时规定使用对交易账户头寸产生压力的历史情景,并不考虑该压力情景是否会在未来发生。由此计算得到的压力风险价值在数值上将大于风险价值,从而导致当前的监管资本较之前至少增加了一倍。

其二,商业银行在开发内部模型的过程中将面对新的挑战。《指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模型能够对交易账户信用风险实施更为精细化的计量。交易账户所涉及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债券等信贷类资金业务的信用风险两类。其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源自于交易账户的衍生产品。业界普遍采用当前敞口法,通过估算合约当前及未来的市值对其进行计量。我国商业银行持有的大多为标准衍生产品,结构简单,比较容易实现准确计量。债券的信用风险又可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蕴含在一般市场风险当中,可以通过收益率曲线或信用息差曲线来进行计量。另外一部分就是与每单只债券挂钩的特定风险。因为市场上并不存在为单只债券量身定做的收益率曲线,所以与蕴含在一般市场风险中的信用风险相比,特定风险的计量难度要大得多。在实践中,风险价值模型往往无法捕捉到全部的特定风险,需要辅以其他的方法进行计量。这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其三,商业银行新建或改造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任务更为艰巨。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准确计量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市场风险计量严重依赖于高质量的数据和可靠的信息系统,而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两个环节上相对比较薄弱,亟待加强。实施新资本协议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发展。但是应该看到,信息系统从建成运行到形成有效“战斗力”并非易事,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真正融入到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数据管理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欠账”较多,风险管理所需数据分散在前台多个交易系统中,整合难度很大。《指引》扩大了内部模型需要覆盖的风险范围,也就提高了对于数据管理的要求。

四、关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若干建议

目前,我国银监会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在市场风险方面,银监会先后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等多项有关文件,搭建了针对市场风险的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以巴塞尔委员会最新推出的2009年框架修订为主要依据,但简化了对于特定风险的处理。笔者就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因此达标切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新资本协议是对国际活跃银行多年管理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内容庞大复杂,我国银行业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全盘遵照执行。考虑到以上两点,笔者建议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当深入领悟新资本协议和银监会有关指引的精髓,实施中注重从全局着手,把握实质,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精神的风险管理体系,但并不需要太过注意细枝末节。这是因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巨大,过于追究细节可能会得不偿失,而立足于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往往事半功倍。应用到市场风险方面,建议在充分体现审慎和全面的核心监管原则的前提下,适度放松对具体风险测量技术手段的要求。举例说明,在建立计量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时,应尽可能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更多的因素考虑进来,这是未来市场风险计量与管理发展的大方向。但对于内部模型中所涉及的具体的利率模型、信用模型等,选取原则应越简单越好。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当特别注意加强数据管理工作。这里“数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数字化数据和非数字化信息。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我国银行业普遍感到最头疼是数据质量和数据整合方面的问题。数据是风险计量的基础,数据缺乏足够的粒度、深度、广度或历史积累毫无疑问将会导致风险计量的偏差。当前,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正处在从单一依靠主观判断到量化分析技术与主观判断并重的转型期,建立起完善的数据管理机制是当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磨刀不误砍柴工”,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数据基础建设方面下足功夫。

(三)我国银监会并不要求新资本协议银行之外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实施新资本协议。但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这并非意味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新资本协议代表着当前最先进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非新资本协议银行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灵活性高,可塑性强,应当把握机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信息系统的建设上,笔者建议非新资本协议银行先从实施成本较低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的改良入手,并对数据管理进行前瞻性规划,为日后实施新资本协议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虽然中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量逐年增长,但由于受定价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所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是面向简单产品类,对于复杂衍生产品或结构化产品领域则不敢过多涉足。笔者建议条件成熟的银行当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在风险管理实践中兼顾业务发展需求,通过对定价模型的研究努力提高定价技术能力,积极拓展自营、代客及做市商等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BCBS, “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1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S], 1996

3.BCBS, “MODIFICATIONS TO THE MARKET RISK AMENDMENT, Textual changes to the Amendment to the Basle Capital Accord of January 1996”[S], 1997

4.BCBS, “The Application of Basel II to Trading Activities and the Treatment of Double Default Effects”[S], 2005

5.BCBS, “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S], 2005

6.BCBS, “Revisions to the Basel II market risk framework”[S], 2009

7.BCBS, “Guidelines for computing capital for incremental risk in the trading book”[S], 2009

资本市场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 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 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

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 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 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 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 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 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 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 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 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资本市场监管范文第6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资本市场监管范文第7篇

[关键词] 金融危机 资本市场 监管

一、引 言

自从2007年2月,美国抵押贷款风险开始浮出水面,汇丰控股为在美国次级房贷业务增18亿美元坏账准备、美国最大次级房贷公司减少放贷、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盈利预警到2008年9月15日投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申请保护,金融海啸全面爆发,愈演愈烈,对世界各国的经济都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分析人士认为,此次缘起于美国,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不能单单解释为金融监管不力。但是我们应该了解,监管不力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此次金融危机推动了资本市场开始进入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监管从而保护相关利益者权益的监管体制变革的时期,中国资本市场应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在积极推进资本市场金融创新的同时,也要密切重视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以适应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使得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常、有序运营。

二、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新兴与转轨的阶段,同时资本市场监管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面对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以及2008年以来爆发的缘起于美国,扩展至全球的金融危机,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也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的一些问题。

1.首先,中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偏重政策,法律意识相对

单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应该是法制经济,法律须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政府多以相关政策的出台或者评论等发表意见,对资本市场的上市、交易、退市等运行过程中的临时事件、突发事件、阶段性发展,政府偏重于采用红头文件、社论、评论员文章等形式推出政府的政策,表现政府的看法。这些政策往往是政出多门,有的相互之间会产生矛盾的说法,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造成了麻烦。政府对企业改制、公司治理结构、股改等问题都与政策的影响密切相关。过度地重视政策而忽视法律会影响到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也影响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中国的资本市场需要重新树立法律观念,切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监管资本市场,使得监管有法可循,使监管真正法制化,程序化。

2.其次,缺乏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

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已建立多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譬如,美国已经建立了主板、创业板、OTC BB、粉红单市场、非主流报价市场五个层次的无缝隙的资本市场体系;英国的资本市场由全国性主板、二板、三板和区域性市场组成的条块结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目前,中国没还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但是也可以根据规模、质量、风险程度不同把中国资本市场划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市场。针对不同层次的市场,监管应该多层次化,但是目前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是与以前的单板市场相适应的,在很多方面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造成阻碍。中国需要建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监管跟上发展的步伐,才能有效防范资本市场的失灵,及时导正资本市场的发展路径。

3.行业组织自律性监管不足

广义的监管包括行业自律,中国当前的行业自律组织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和证券业协会等组织。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监管严重受到地方利益的驱动,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当地政府的介入与干预,无法真正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原则。而证券业协会只是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其发挥自律监管只局限于会员自身的自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目前还不能真正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而在发达国家,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很强大,对资本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对会员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有时甚至比政府监管更有效率,中国的资本市场监管应该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监管的成本。

三、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

1.完善证券市场法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健全法制是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的法律上的保证。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还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没有形成系统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基金法》等基本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从整体上框架性地对相关问题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但是在涉及到产权法律等基础性的法律方面,中国立法还有一段距离。中国须在针对性修正基本性法律的同时,注重更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法规和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2.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世界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并维持其正常有序运行,同时要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从整体上,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结合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求,不断完善监管法律,分层次细化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并且在分层次建立监管的同时,要协调现有的法律法规,强化不同层次之间法律法规的对接,避免配合不力带来的反效果,切实提高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效率。其次,要强化各监管机构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等机构之间的金融协作,共同为监管资本市场、维护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设金融安全网,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合力打击,切实维护大众投资者的利益。第三,中国自身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因此,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方面还缺乏实战经验,要借鉴国际发达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经验,借鉴他们怎样建立相关法律法规。

3.加强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相辅相成作用的发挥

自律是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形成而自发形成的,是资本市场自我管理的原生态,源于自身利益的自律是资本市场的生命。行业自律组织相比政府而言可以更加贴近资本市场,自律监管比较灵活且成本也相对较低,能够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对资本市场监管将具有极重大的影响。因为自律的资本市场的规则是市场参与者自己制定的,对规则的执行有主动性,因此也更有效率。针对于此,保证资本市场的高效、有序运行,就必须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政府首先要给予行业自律组织独立的地位,保证政府不会随意地干预自律组织,同时赋予自律性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自律性原则的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行业自律组织如期货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首先要完善自律规则体系和各项监管制度,为自身的运营及对会员单位的日常管理奠定基础。行业自律组织,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等组织可以从日常、微观的角度及时监管上市公司的相关行为。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自律组织的约束力是有限的,资本市场自身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以及投机性的存在以及其他种种弊端需要政府监管的存在,政府监管可以从中观和宏观角度监督管理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充分利用政府资源来弥补行业自律的不足,从而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安全。

四、结语

中国的资本市场在许多方面与其他新兴市场和发达市场相比较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但是,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更迅速,因此,相对应的资本市场监管也要求跟上资本市场发展的脚步,以确保资本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另外,资本市场风险扩散快、波及广、变化多,不当行为要及时矫正,监管层必须采取警示函、监管谈话、限制业务活动等刚性规定与其他更灵活有效适时的措施。从全球角度分析,全球经济将进入结构性调整,资本市场的发展将出现新的表现形式,同时资本市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中国要走向世界,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须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本国的资本市场监管。

参考文献:

[1]纪建悦 张志亮: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6(1):26~31

[2]李国运: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问题[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6):50~53

[3]葛 蕾:资本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4):46-47

资本市场监管范文第8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071-02

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 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 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 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 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 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 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 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 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 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 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资本市场监管范文第9篇

关键词:市场风险:监管框架

一、导言

在次贷危机中,银行交易账户资产大幅缩水,流动性不足,给许多银行带来重大损失甚至造成银行倒闭。银行倒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当时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没有捕捉到重要市场风险。为了改进市场风险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了3个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重要修订,分别是1996年与2005年的《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mcorporate market risks)和2009年的《新巴塞尔协议市场框架修订》(revisions to thebasel ii market risk丘amework)。这些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市场风险监管框架。在次贷危机中,我国商业银行也遭受了损失,2008年

乘数因子由各监管当局根据对银行风险管理系统质量评估情况自行设定,其绝对值最小为3。监管当局根据既往模型的事后检验结果给这个因子一个附加因子,引入内在的正向激励机制以维持预测模型的质量。如果事后检验结果令人满意,附加因子可以为0。要求用模型的银行应使用独立的资本要求涵盖未包括在模型内的债券和股票的特定风险。由于担心模型法低估特定风险,要求使用模型法计算特定风险资本不能低于标准法的一半。

经过对1995年提议再次征求意见,征得10国集团中央银行同意后,1996年1月,委员会正式颁布 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事后检验监管框架》,将市场风险正式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要求10国监管当局应最迟在1997年底执行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

三、第二阶段:关注特定风险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订的修正》,允许满足要求的银行基于模型计提特定风险资本,取消了内部模型计算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不低于标准法50%的条款,但达不到要求的银行仍必须用标准法计提特定风险资本。

委员会认为模型不能捕捉到事件风险和违约风险。计量和验证这些风险的方法有很大不同,并且建模仍在快速演化中,还不能设立统一的指引。在银行解释其使用的方法能捕捉事件和违约风险之前,特定风险模型的乘数因子是4。如果满足委员会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乘数因子为3.然而,如果未来的事后检测证明模型存在严重缺陷,乘数因子仍为4。

风险价值模型不能完全捕捉交易账户风险,如厚尾、相关性和波动率变化、日内交易风险、特定风险等。随着更多信用风险相关的产品(如cds,cdo)和其它结构产品进入交易账户,这些产品风险结构复杂,并且流动性不足,风险价值模型更难捕捉这些风险。监管套利和公允价值计价使交易账户风险暴露进一步增加。最高4×var的要求阻碍银行改进特定风险模型,因为模型改进反而会增加特定风险资本要求。另外,特定风险模型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国监管当局的要求存在很大差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协会组织于2005年6月了《新资本协议在交易业务中的应用和双重违约影响的处理》,以改进交易账户体制,特别是特定风险处理。

修订标准法特定风险计提,提出对于未评级债券、非合格发行者(包括证券化暴露)、信用衍生品对冲头寸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取消模型法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乘数因子为4的要求。提高特定风险模型的标准,要求特定风险模型必须捕捉价格风险的所有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反映市场变化和资产组合组成变化。模型必须解释资产组合历史上价格变化,捕捉集中度风险,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下保持稳健,反映与单个产品相关的基本风险,捕捉事件风险,通过事后检验。应通过压力测试确保特定风险模型考虑var模型没有捕捉到事件风险的影响。银行模型必须保守地估计缺乏流动性的头寸和价格不完全透明的头寸。此外,模型必须达到最低数据标准要求,替代参数仅在现有数据不充分或不能反映头寸或资产组合的真实波动率时使用,并且应审慎使用。要求银行捕获新增违约风险,但是没提出专门的方法,可以是内部模型的一部分,或者是通过单独计算额外要求资本(sur—charge)。当银行通过额外资本捕捉新增风险,应该能证明这种额外资本达到监管要求,但这种额外资本不受乘数因子或监管事后检验约束。要求银行不管使用什么方法计算新增违约风险,须满足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标准,并适当调整以反映流动性、集中度、对冲和期权的影响,内部模型不能捕捉新增违约风险的银行,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额外资本。

2005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将上述两个文件内容汇总,对1996年的市场风险资本协议修改进行了修订,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并编入2006年basel ii综合版中。

四、第三阶段:新增风险和证券化产品的处理

2005年提出新增违约风险资本监管要求后,巴塞尔委员会为了鼓励更多的银行开发内部模型计算新增风险资本要求,2007年1月《交易账户新增违约风险资本计算指引讨论稿》,对银行如何达到新增违约风险模型要求和监管当局如何评估模型进行指导。在次贷危机中,金融机构损失主要来自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下降、信用价差扩大和流动性不足。因此,仅仅捕捉新增违约风险是不够的。200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指引》和《basel ⅱ市场风险框架修订》征求意见,将新增违约风险扩展为新增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迁徙风险。2009年1月再次征求意见,并于2009年7月《basel ⅱ市场风险框架修订》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指引》最终稿。新的市场风险框架主要变化在补充压力var(stressed value-at-risk)、新增风险模型要求和证券化产品的处理上。

次贷危机中,许多银行交易账户损失远高于计提的资本,也就是说计提的资本不能抵补风险。于是,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计算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降低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压力var是根据连续12个月重大金融亏损历史数据10天持有期、99%置信水平单尾风险价值。这一年的压力期应经监管当局批准和定期检查。补充压力var后,银行必须达到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前一日var与前60个营业日日均var均值×乘数因子中的较大值+最新可得的压力var值与前60个营业日压力var均值×乘数因子中的较大值。

新增风险包括非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和信用迁移风险。新增风险主要是为了弥补风险价值(var,99%,10天)模型存在的缺陷。新增风险资本要求代表了对资本计划期为一年、置信区间为99.9%的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和信用迁移风险,并同时考虑个别头寸和组合头寸持有期,最低持有期为三个月。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为前12周平均新增风险和最新新增风险的较大者。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目前的技术不能充分捕捉证券化头寸风险,在技术达到满意之前。证券化头寸(关联交易组合除外)仍用标准法计提资本,不允许将证券化头寸纳入新增风险模型。

证券化产品同传统债券不同,价格同基础债务人违约呈非线性关系,模型难以捕捉到其特定风险。为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除了关联交易组合外,证券化产品即使包括在var模型中,也必须用标准法计提资本。对于评级的证券化头寸,分别规定了实施标准法和模型法银行不同外部信用评级证券化暴露和再证券化暴露的特定风险权重计算资本要求:对未评级证券化头寸,分别规定了实施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银行计提资本的方法:还规定n次违约互换的特定风险资本计提办法。

关联交易组合被定义满足下面条件的证券化暴露和n次违约信用衍生品的组合:一次证券化暴露和按比例分层的证券化暴露的n次违约信用衍生品;单名参考实体。在标准法下,关联交易组合特定风险资本等于是多头和空头特定风险资本计提净值中数额较大者,其一般风险可以抵扣。在模型法下,经监管当局许可,银行可以将关联交易组包含在其模型中,不仅仅要充分捕捉新增风险,而是所有价格风险、即综合风险。综合风险包括双重违约风险、信用价差风险、基差风险、隐含相关性波动、回收率波动和对冲的收益、风险和成本。用模型计算关联交易组合综合风险的银行应每周进行一次压力测试,监管当局可以对综合风险计量有缺陷的银行增加补充资本要求。综合风 险资本要求是前12周综合风险平均值和最近综合风险的较大者。

五、结论

通过分析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其发展的特征:市场风险头寸不断细分,市场风险的认识逐渐清晰,风险计量技术显著提高。

1993年《市场风险监管措施》将市场风险界定为交易账户债券、股权风险和所有外汇风险,1996年将商品风险也纳入在内,并在标准法中把期权头寸单列计算。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把证券化产品与非证券化产品区分开来,在证券化产品中又将关联交易组合作为例外处理。开始仅将利率风险和股权风险分为特定风险和一般风险。2005年,认识到在var外存在新增违约风险。次贷危机显示出信用评级下降也带来巨大市场风险,将新增违约风险扩展为新增风险,包括新增违约风险和迁徙风险。证券化产品风险结构复杂,对于相对简单的关联交易组合,计算综合风险,对于更复杂的其他证券化产品,由于受模型捕捉风险能力限制,则选择标准法计算特定风险。

随着风险认识和计量技术的提高,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1993年《市场风险监管措施》主要是标准法,提出外汇风险模拟法。1996年对内部模型法提出具体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银行才允许使用模型法,但仍对模型法计量特定风险存在顾虑,要求其不低于标准法的50%。随着计量技术的提高,放弃了这种限制,提出特定风险模型的具体要求,并要求捕捉新增违约风险。最新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提出新增风险模型和综合风险计量的要求,引入了压力情况下的var以应对危机情况下的市场风险激增。

资本市场监管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市场风险:监管框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1-0064-04

一、导言

在次贷危机中,银行交易账户资产大幅缩水,流动性不足,给许多银行带来重大损失甚至造成银行倒闭。银行倒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当时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没有捕捉到重要市场风险。为了改进市场风险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了3个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重要修订,分别是1996年与2005年的《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mcorporate market risks)和2009年的《新巴塞尔协议市场框架修订》(Revisions to theBasel II market risk丘amework)。这些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市场风险监管框架。在次贷危机中,我国商业银行也遭受了损失,2008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为境外投资累计提取拨备91.09亿美元。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将越来越多地涉足有价证券、外汇、黄金及其衍生产品交易。因此,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十分紧迫。但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是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学习管理理念和技术。为此,本文将认真梳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框架的演进过程。

二、第一阶段: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仅对信用风险提出资本要求,没有涵盖市场风险。但是,随着利率和资本管制的放松、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银行交易活动(特别是衍生品交易)增加,银行越来越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特别是在欧洲货币危机中,金融市场剧烈波动增加了银行市场交易风险,促使巴塞尔委员会改进银行资本监管框架覆盖市场风险。于是,1993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市场风险监管措施》(the supervisorytreatment of market risks),定义了市场风险和三级资本,提出了债券、股权和外汇风险资本计提标准法。

《市场风险监管措施》将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和股价)波动引起的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把交易账户债券、股权风险和所有外汇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市场风险头寸价值波动大,比信用风险资本灵活的资本来源更适于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监管措施》修订了监管资本定义,提出三级资本的概念,各国监管当局可以允许用次级债在一定限额内作为三级资本,补充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为了避免使用三级资本降低整体监管资本质量,《市场风险监管措施》规定了三级资本的限制条件:只允许三级资本用来抵补交易账户债券和股权头寸的市场风险,外汇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需要1988年协议中定义的资本来满足:三级资本最高限制在分配到交易账户风险一级资本的250%,也就是交易账户风险的28.5%需要一级资本来抵补;在二级资本不超过一级资本,长期次级债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0%的条件下,三级资本才可以替代二级资本:二级资本与三级资本的和不超过一级资本。

债券和股权资本要求采用搭积木法(buildingblock approach)分别计算特定风险(specific risk)和一般市场风险(general market risk)。特定风险是指主要由于证券发行者相关因素引起的证券(或其衍生品)负面波动形成损失的风险。在某种意义上讲,特定风险同信用风险相似。一般市场风险是指与特定证券无关的市场负面波动引起损失的风险。

根据债券发行人和期限规定不同的风险权重计算债券特定风险资本要求,除非债券完全相同,否则不允许抵扣。一般风险资本要求计算式,将债券和衍生工具分为13个期限,确定各个期限的风险权重,允许每个期限内和不同期限之间的抵扣,但考虑到基差风险,用非抵扣因子进行调节,非抵扣风险和抵扣后净额构成一般风险资本要求。

外汇风险用两步法计算。第一步计算每种币别的暴露,第二步计算不同币别多头空头组合风险。各国监管当局可以选择用简单法(the shorthand method)和模拟法计算组合风险。在简单法下,每一货币和贵金属的净敞口头寸名义金额按即期汇率转换成报告货币,净敞口头寸乘以8%得到外汇风险资本要求。净敝口头寸等于外币空头头寸之和或多头头寸之和中二者高的和每种贵金属净头寸绝对值的和。在模拟法下,通过历史模拟计算外汇头寸的损失。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观察期5年,持有期10天,置信水平95%,计算出VaR,加上简单法计算的敞口头寸的3%。

许多银行反映,《市场风险监管措施》不认可更精确的风险计量模型,不能有效鼓励银行改进风险管理系统,并且开发风险管理模型的银行要用两种方法计算,重复工作,增加成本。委员会决定对内部模型进行调研,1994年下半年开始初步测试。通过测试,委员会决定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1995年4月,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计划补充》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对市场风险监管进行修订,进一步征求意见。

《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计划补充》将1993年提议的计算方法称作标准法,增加了商品风险,将期权单列,考虑到久期法计算债券一般风险,比期限法精确,将垂直非抵扣降为期限法的一半。最重要的变化是引入了内部模型法。提出内部模型法的一般标准、定性标准、应考虑的风险因素和定量标准等。要求VaR必须每日计算,使用99%的单尾置信区间,最低持有期限为10个交易日,最短观察期为1年,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数据。银行模型必须准确地捕捉各类风险和与期权相关的特定风险。每日的最低资本要求是下面两者中较大值:(1)前一交易日的VaR值:(2)过去60个交易日计量VaR值的平均值乘以乘数因子。

乘数因子由各监管当局根据对银行风险管理系统质量评估情况自行设定,其绝对值最小为3。监管当局根据既往模型的事后检验结果给这个因子一个附加因子,引入内在的正向激励机制以维持预测模型的质量。如果事后检验结果令人满意,附加因子可以为0。要求用模型的银行应使用独立的资本要求涵盖未包括在模型内的债券和股票的特定风险。由于担心模型法低估特定风险,要求使用模型法计算特定风险资本不能低于标准法的一半。

经过对1995年提议再次征求意见,征得10国集团中央银行同意后,1996年1月,委员会正式颁布

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事后检验监管框架》,将市场风险正式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要求10国监管当局应最迟在1997年底执行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

三、第二阶段:关注特定风险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订的修正》,允许满足要求的银行基于模型计提特定风险资本,取消了内部模型计算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不低于标准法50%的条款,但达不到要求的银行仍必须用标准法计提特定风险资本。

委员会认为模型不能捕捉到事件风险和违约风险。计量和验证这些风险的方法有很大不同,并且建模仍在快速演化中,还不能设立统一的指引。在银行解释其使用的方法能捕捉事件和违约风险之前,特定风险模型的乘数因子是4。如果满足委员会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乘数因子为3.然而,如果未来的事后检测证明模型存在严重缺陷,乘数因子仍为4。

风险价值模型不能完全捕捉交易账户风险,如厚尾、相关性和波动率变化、日内交易风险、特定风险等。随着更多信用风险相关的产品(如CDS,CDO)和其它结构产品进入交易账户,这些产品风险结构复杂,并且流动性不足,风险价值模型更难捕捉这些风险。监管套利和公允价值计价使交易账户风险暴露进一步增加。最高4×VaR的要求阻碍银行改进特定风险模型,因为模型改进反而会增加特定风险资本要求。另外,特定风险模型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国监管当局的要求存在很大差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协会组织于2005年6月了《新资本协议在交易业务中的应用和双重违约影响的处理》,以改进交易账户体制,特别是特定风险处理。

修订标准法特定风险计提,提出对于未评级债券、非合格发行者(包括证券化暴露)、信用衍生品对冲头寸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取消模型法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乘数因子为4的要求。提高特定风险模型的标准,要求特定风险模型必须捕捉价格风险的所有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反映市场变化和资产组合组成变化。模型必须解释资产组合历史上价格变化,捕捉集中度风险,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下保持稳健,反映与单个产品相关的基本风险,捕捉事件风险,通过事后检验。应通过压力测试确保特定风险模型考虑VaR模型没有捕捉到事件风险的影响。银行模型必须保守地估计缺乏流动性的头寸和价格不完全透明的头寸。此外,模型必须达到最低数据标准要求,替代参数仅在现有数据不充分或不能反映头寸或资产组合的真实波动率时使用,并且应审慎使用。要求银行捕获新增违约风险,但是没提出专门的方法,可以是内部模型的一部分,或者是通过单独计算额外要求资本(sur―charge)。当银行通过额外资本捕捉新增风险,应该能证明这种额外资本达到监管要求,但这种额外资本不受乘数因子或监管事后检验约束。要求银行不管使用什么方法计算新增违约风险,须满足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标准,并适当调整以反映流动性、集中度、对冲和期权的影响,内部模型不能捕捉新增违约风险的银行,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额外资本。

2005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将上述两个文件内容汇总,对1996年的市场风险资本协议修改进行了修订,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并编入2006年Basel II综合版中。

四、第三阶段:新增风险和证券化产品的处理

2005年提出新增违约风险资本监管要求后,巴塞尔委员会为了鼓励更多的银行开发内部模型计算新增风险资本要求,2007年1月《交易账户新增违约风险资本计算指引讨论稿》,对银行如何达到新增违约风险模型要求和监管当局如何评估模型进行指导。在次贷危机中,金融机构损失主要来自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下降、信用价差扩大和流动性不足。因此,仅仅捕捉新增违约风险是不够的。200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指引》和《Basel Ⅱ市场风险框架修订》征求意见,将新增违约风险扩展为新增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迁徙风险。2009年1月再次征求意见,并于2009年7月《Basel Ⅱ市场风险框架修订》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指引》最终稿。新的市场风险框架主要变化在补充压力VaR(stressed value-at-risk)、新增风险模型要求和证券化产品的处理上。

次贷危机中,许多银行交易账户损失远高于计提的资本,也就是说计提的资本不能抵补风险。于是,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计算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降低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压力VaR是根据连续12个月重大金融亏损历史数据10天持有期、99%置信水平单尾风险价值。这一年的压力期应经监管当局批准和定期检查。补充压力VaR后,银行必须达到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前一日VaR与前60个营业日日均VaR均值×乘数因子中的较大值+最新可得的压力VaR值与前60个营业日压力VaR均值×乘数因子中的较大值。

新增风险包括非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和信用迁移风险。新增风险主要是为了弥补风险价值(VaR,99%,10天)模型存在的缺陷。新增风险资本要求代表了对资本计划期为一年、置信区间为99.9%的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和信用迁移风险,并同时考虑个别头寸和组合头寸持有期,最低持有期为三个月。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为前12周平均新增风险和最新新增风险的较大者。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目前的技术不能充分捕捉证券化头寸风险,在技术达到满意之前。证券化头寸(关联交易组合除外)仍用标准法计提资本,不允许将证券化头寸纳入新增风险模型。

证券化产品同传统债券不同,价格同基础债务人违约呈非线性关系,模型难以捕捉到其特定风险。为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除了关联交易组合外,证券化产品即使包括在VaR模型中,也必须用标准法计提资本。对于评级的证券化头寸,分别规定了实施标准法和模型法银行不同外部信用评级证券化暴露和再证券化暴露的特定风险权重计算资本要求:对未评级证券化头寸,分别规定了实施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银行计提资本的方法:还规定n次违约互换的特定风险资本计提办法。

关联交易组合被定义满足下面条件的证券化暴露和n次违约信用衍生品的组合:一次证券化暴露和按比例分层的证券化暴露的n次违约信用衍生品;单名参考实体。在标准法下,关联交易组合特定风险资本等于是多头和空头特定风险资本计提净值中数额较大者,其一般风险可以抵扣。在模型法下,经监管当局许可,银行可以将关联交易组包含在其模型中,不仅仅要充分捕捉新增风险,而是所有价格风险、即综合风险。综合风险包括双重违约风险、信用价差风险、基差风险、隐含相关性波动、回收率波动和对冲的收益、风险和成本。用模型计算关联交易组合综合风险的银行应每周进行一次压力测试,监管当局可以对综合风险计量有缺陷的银行增加补充资本要求。综合风

险资本要求是前12周综合风险平均值和最近综合风险的较大者。

五、结论

通过分析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其发展的特征:市场风险头寸不断细分,市场风险的认识逐渐清晰,风险计量技术显著提高。

1993年《市场风险监管措施》将市场风险界定为交易账户债券、股权风险和所有外汇风险,1996年将商品风险也纳入在内,并在标准法中把期权头寸单列计算。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把证券化产品与非证券化产品区分开来,在证券化产品中又将关联交易组合作为例外处理。开始仅将利率风险和股权风险分为特定风险和一般风险。2005年,认识到在VaR外存在新增违约风险。次贷危机显示出信用评级下降也带来巨大市场风险,将新增违约风险扩展为新增风险,包括新增违约风险和迁徙风险。证券化产品风险结构复杂,对于相对简单的关联交易组合,计算综合风险,对于更复杂的其他证券化产品,由于受模型捕捉风险能力限制,则选择标准法计算特定风险。

随着风险认识和计量技术的提高,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1993年《市场风险监管措施》主要是标准法,提出外汇风险模拟法。1996年对内部模型法提出具体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银行才允许使用模型法,但仍对模型法计量特定风险存在顾虑,要求其不低于标准法的50%。随着计量技术的提高,放弃了这种限制,提出特定风险模型的具体要求,并要求捕捉新增违约风险。最新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提出新增风险模型和综合风险计量的要求,引入了压力情况下的VaR以应对危机情况下的市场风险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