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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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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评析:住房申请书

范文评析:住房申请书

住房申请书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我校××系的一名职工,妻子是我校××系的一位打字员。我们结婚已十二年了,现有一女儿,已经10岁。由于学校住房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一直挤在结婚时学校为我们腾出的一间平房里。虽然狭小、潮湿(几乎终年不见阳光),但一直没有开口向学习再要房子。前年学校盖了一批楼房,原有我们一套二居室的房子,但由于家里出了点事,一时凑不起那几万元集资款,就只好让给别人了。 现在听说学校又要新盖楼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女儿已大了,无论从生活和学习上考虑,她都应有一个属于她自己的空间。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次也应该买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们夫妻有些心神不宁。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基本条件应该在分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能审批。此致敬礼申请人:××系贾民泽××系王娜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hou勤处: 我于1994年毕业于××大学文学院,同年分配到××通信集团信息部工作,至今已工作满5年。我今年年满27周岁,女友何岚与我同岁,符合晚婚年龄。今年2月18日我们已申请并领到结婚登记证。特向集团后勤处申请婚房一套。请后勤处领导审批。此致敬礼!申请人王××一九九九年×月×日

评析: 这两则住房申请书都是申请人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阐明自己申请住房的理由。范文一的申请理由在于合乎分房要求,另外需要办婚事。范文二申请住房在于原来居住条件远远低于自己所应享受的住房待遇,孩子已大需要有自己独立的空间。在住房申请中,申请人在陈述自己的具体缘由、条件时保持了自己的强烈的自尊,这样更有利于得到单位和领导的重视,为住房的解决打个良好的基础。范文二不同于范文一的最大之处在于:申请人详而又详地罗列出来自己实际的住房状况及困难,行文自然,态度诚恳真诚。相信他的住房申请肯定会获审批的。当然住房申请书要求语言简炼,篇幅长短要视情况而定。忌用过多的套语赘语,这两则范文在这方面把握得都挺好,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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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申请书的范文评析

【 范 文 一 】

住房申请书

后勤处:

我于1994年毕业于××大学文学院,同年分配到××通信集团信息部工作,至今已工作满5年。我今年年满27周岁,女友何岚与我同岁,符合晚婚年龄。今年2月18日我们已申请并领到结婚登记证。特向集团后勤处申请婚房一套。请后勤处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王××

一九九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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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需带以下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2、单位对个人的证明;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4、借款人户口复印件(原件);

5、(1)购买100%的产权,需带“优惠售房审批表”复印件,同时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

(2)购买33%的产权,需带“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复印件,同时附借款人67%的私房产权证复印件;

(3)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需带安居工程住宅(经济适用书)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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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廉租住房管理意见

为解决*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88号)、《*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89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2号)(以下简称《收入认定办法》)和《关于*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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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廉租房管理规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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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配租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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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发展意见

*、*、*区住房保障部门:

为规范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8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申请规定

(一)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区(以下简称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果房源条件允许,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也可申请租金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应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收入及家庭财产核定按市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1月1日前因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或*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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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分配和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大街(东段)廉租住房的申请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县城廉租房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范围、条件

(一)申请范围:户籍在县城五个居民委员会(城东居民委员会、城南居民委员会、城西居民委员会、城北居民委员会、光彩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县城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工作,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70%,即6657元以下,人均居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低保户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二、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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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3

法律意见书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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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保障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规定

第一条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根据《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省政府204号令)和《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规定》保房[]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建设局负责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登记、轮候、发放、配租及退出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复审工作;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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