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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分配和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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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大街(东段)廉租住房申请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县城廉租房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范围、条件

(一)申请范围:户籍在县城五个居民委员会(城东居民委员会、城南居民委员会、城西居民委员会、城北居民委员会、光彩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县城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工作,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70%,即6657元以下,人均居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低保户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二、申请、受理

(一)申请、调查时间:年6月15日至年7月1日。

(二)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三)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房产部门排查申请家庭成员的房屋权属情况,无房户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房管部门认定的证明。

3、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委会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居委会应在办公场所门口醒目位置和申请家庭租住地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应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镇政府进行复核,复核后无异议的移送县房管局受理。第一次公示时间:年7月2日至年7月17日。

三、审核、公示

(一)核查、审核时间:年7月18日至年8月3日。

(二)由县“两房”办会同房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以及各居委会组成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集体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县“两房”办负责在报纸或县电视台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二次公示时间:年8月4日至年8月19日。

四、登记、摇号

(一)登记时间:年8月22日。

(二)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核实属实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根据申请家庭成员情况,按以下原则分配户型:

1、家庭成员为1—2人,安排一居室(总计6套);

2、家庭成员为3人以上(含3人),安排二居室(总计88套)。

(四)如被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此次廉租住房可分配套数时,先摇号确定此次可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然后再摇号确定其承租的房号;如被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此次廉租住房可分配套数时,则直接摇号确定承租的房号;经摇号未得到此次廉租房安置的申请人,其资格有效,可轮候安置。

(五)确定承租房号按不同户型,分组进行摇号,共分为二个组。即:一居室一组、二居室一组。

(六)摇号时间:年8月25日。

(七)摇号采取公开的方式举行,摇号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完成。

(八)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县房管局向承租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五、办理入住

已确定廉租住房房号的申请家庭,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县房管局办理入住手续。根据实际,廉租房租金为0.6元/m2(其中物业管理费0.4元/m2)。

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县廉租住房审核小组依法追回廉租住房。对参与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