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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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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就*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1、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2、9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

今年申报、评审,仍执行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178号),以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108号),并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说明:

(一)学历资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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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属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6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就*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材料报送

(一)由我市组建的20个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评审材料直接送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成人高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改送*市广播电视大学人事处。

(二)需送省高级(含教授级高工)评委会评审的材料,请于8月15日至9月10日先送市人事局对外办公中心,经审核后,再送省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国家未开考的卫技专业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材料,请直接送*市卫生局职改办。

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凭年及以后人事部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178号)、*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108号)规定的外语条件倾斜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或*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取得上述两文件规定的外语倾斜分数线以上的成绩,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取消外语成绩当年有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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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相分离,坚持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破除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终身制。逐步建立起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机制,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四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督政策的实施。各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

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具体政策,并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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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档案局: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已对档案系列初级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作了部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事局反馈,以便近一步修改完善。从今年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需到市人事局加盖钢印,否则不予认可。

本条件从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评审条件即行作废。

附:《*市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市人事局二0*年*月*日

抄报:省人事厅

抄送:本局各局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5),存档。

*市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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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六月中旬举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3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笔答方式进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各地提供人机对话考试的试题,该科目考试应在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完成。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全部为多选题,题型有A1、A2、A3、A4、B1和X型题。

二、命题、组卷要求与注意事项

1、命制试题时一定要考虑考试的目的、性质、要求和考试对象。初级、中级职称的要求和难度应有一定的差别。考试的标准要考虑全国的平均水平,特别是基层医院考生的实际水平和要求,不应以某类或每级医院的水平,如教学医院或三级甲等医院的水平,作为卫生技术资格考试的标准。

2、由于国家及格线为每科目均须达到60分,请注意试卷总体难度不能太高。请各专业委员会根据2002年考试结果和试题统计分析资料,认真研究和确定2003年试卷的总体难度。

3、同一专业之间的亚专业,如内科学中的呼吸、循环、血液等的难度要基本相同;四个科目之间的难度也要基本平衡,特别是基础知识不能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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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申报材料时间

全市高、中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需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的材料,请于9月1日前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首层)审核。

全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参照高、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评审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于10月份起开展评审活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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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试的由来

在职称深化改革阶段,2000年人事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同年,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2001年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0〕164号)。

根据114号文件精神,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根据462号文、164号两个文件精神,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462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成立专家委员会和全国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考试实行"五统一":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000年人事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同年,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2001年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0〕164号)。

2001年根据以上三个文件精神,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正式实施,考试专业为91个,考试科目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每科总分为100分,均为选择题。2002年开考中医专业,考试专业达112个。200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护士资格考试并轨,同年,开始实施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制度。2004年合并、去除6个专业,考试专业为106个。2005年新增两个专业,共开考108个专业。2006年开考专业与2005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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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意见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发[20*]5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组建评委会,完善授权评审体制

(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组建2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继续授权市教育局、市经贸委、市建设局等部门(单位)组建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等系列(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撤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技术职务初、中级评审委员会,授权市汇才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组建*市药品技术职务初、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药品技术初、中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授权情况见附件1。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标准、条件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三)从今年起,山东省工程技术高级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的评审,不再负责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省各专业工程技术高级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分别负责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我市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材料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

二、严格标准条件

(一)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公正、公平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基层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二)严格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破格申报高级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人事部门会同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单独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中级职务资格的,业绩不十分突出、无特殊贡献的,一般不予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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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和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2009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办法和时间

(一)报考条件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考试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报名表,并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一寸2张。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

(三)报名时间全省统一定为*月*日至*日(双休日除外)。省直单位和驻杭中央部属单位、部队的统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杭州市统计局办理报考手续。各市、县(市、区)报名地点由各级考办确定并公布。

(四)各级人事、统计部门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要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报名表有关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二、报考人员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

(一)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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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人事局: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82号),现就我市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厅《转发财政部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48号)规定,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注册)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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