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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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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完工验收申请书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 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XX小区3号楼单体及售楼部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

1. 紫柏小区3号楼单体及售楼部装饰装修工程

2. 工程地点:XX市供电大道东段

3. 建设单位: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 施工单位: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5.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72户*120㎡=8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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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与答辩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地址:XXX市XX区XX大街XX号。

负责人:张XX,联系电话150XXXX5123

委托人:李XX,系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市聚福大酒店,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赵XX,联系电话:183XXXX7234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装饰费用170万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XX市XX市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向社会招标装修工程,先后有三家装修公司投标。申请人XX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也参与投标,在投标书报价装饰款中提出“装修款不超过100万元。后申请人XX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中标。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于2011年2月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书》内容约定:装修工程应与2011年8月底完成装修,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的装修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工程的总承包。合同规定:装修款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情况由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提出后经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同意。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向支付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的预付款,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方便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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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包括方法及产品权利要求”专利申请文件审查浅析

在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中,一份申请文件既包括方法权利要求、又包括产品权利要求是比较常见的,审查员对于此类申请应当给出明确的、有利于申请人理解并对此做出修改的审查意见。鉴于目前我国在对这类申请的审查中没有统一的处理方法,本文将就这一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

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份专利申请文件中既包括方法权利要求又包括产品权利要求,同时在撰写次序上既有方法权利要求写在前的,也有产品权利要求写在前的;有的按照引用的格式写成假从属,有的则没有写成引用的形式。同时我国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只规定了包含在一个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具备单一性,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多个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各自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及撰写次序。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对权利要求类型做了如下规定: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特定的技术特征。其定技术特征是指以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具备单一性的多个技术方案可以要求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得到保护,这样既能够使申请人节省专利申请及维持费用,同时也能够有效利用审查资源。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包括多个技术方案的情况有多种,其可以是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任意组合,这里的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一切关于物的权利要求,如物品、装置等。但是写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多个技术方案需要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这是需要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严格把握的。根据以往审查过程中遇到的案例,笔者总结出了这种专利申请容易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单一性问题,二是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包括多个技术方案,不管这多个技术方案是以并列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还是以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体现,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会首先考虑这多个技术方案之间是否满足单一性的规定。然而在实际审查中指出单一性问题是否是最有助于申请人将申请文件修改为可授权文件的方法呢?下面将举例对此进行说明。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包括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成型装置,独立权利要求2限定了一种成型方法,而且在独立权利要求2中并未包含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

如果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两项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申请人对其修改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删除其中一个权利要求然后根据其提交分案申请,另一种是将权利要求2改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如果申请人依第一种方法修改,删除权利要求2并针对其提交另一份分案申请,则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根据保留的权利要求1对该案继续审查,如果经过检索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则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该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依据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分案申请,由于该技术方案的实施是依赖于说明书中的特定装置(也就是原母案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装置),因而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申请人要克服该问题的修改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将装置的特征加入到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然后审查员继续针对包含了装置特征的方法权利要求进行审查(见下图);如果申请人依第二种方式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装置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2或者将权利要求2改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则审查员经过检索然后做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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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

摘 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是气象行政许可中的一个重要审批事项,在防雷减灾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做好防雷设计审批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关键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

随着《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国家气象局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申请程序、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由原来的申请人先进行技术评价,技术评价合格后再申请行政审批,调整为申请人直接申请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后由气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服务,技术评价合格后到窗口领证。此次调整后,使得整个审批流程都在窗口受理,窗口办结,真正实现“一站式”审批,为申请人节省时间成本,省去中间环节,高效便民利民。

1 申请

1.1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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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在实践中几种典型问题的研究

摘 要: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本意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因此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格外需要严谨和客观的判断,因此本文通过技术特征的增加、改变和删除三个方面中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例,探讨专利法三十三条在实际判断中应该注意的几点。

关键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不当得利;影响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审查修改文件是否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是一项十分重要且较为复杂的工作。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说明书图能直接的、毫无意义的确定内容。即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依据。由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本意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因此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格外需要严谨和客观的判断,尽力去避免申请人通过修改申请文件,获得不当得利。本文将立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通过几个小的案例,讨论几个在具体判断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1 技术特征的增加

例1:原权利要求书记载了一种模具中的液压驱动系统,其中的负责开模的液压传动结构所采用的液压油为ISO VG22。为了更加清楚地表征和强调该液压油年度和粘温特性对动力响应的效力,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修改为“液压传动结构所采用的液压油为ISO VG22,40°C运动粘度为19.8~24.2”,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就不能简单的通过文字校对和附图查询来下结论,由于对应于粘度等级N22的液压油,客观上本身就具备40°C运动粘度为19.8~24.2的物理属性,因此上述技术特征的增加,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属于合理合法的修改。

例2:原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一种3D打印装置,其记载了进料结构、熔融结构、伺服结构等,其中对进料口的参数没有任何限定,在随后的补征文件中,申请人增加了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进料口的直径为3mm”,由于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属于不能允许增加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例3:原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分时控制的加热装置,其记载了电源、电能传导结构、加热结构。其目的是克服传动加热装置的非智能,提出对其分时控制。但由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并未对于如何实现智能的分时控制没有进行任何描述,说明书附图也缺乏任何关于此的结构,因此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申请人为了克服此缺陷,增加了自己关于实现智能分时控制的电路控制结构研究的内容。上述情形属于为了使得说明书公开充分而增加的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包括附图)中直接地、毫无意义的得出的内容,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例4:原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变速箱,其中主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申请人在随后的修改文件中增加了内容“与主动轮相啮合的被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由于只有模数和压力角相同的齿轮才能相互啮合,因此“主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逻辑等同于“被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因此上述技术特征的增加,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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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策(下)

1.考虑到日本审查实务特点的撰写对策

(1)宽泛的单一性要件

与各国相同,日本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发明具有单一性需要“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STF)”是指表现出发明对现有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但日本专利法审查指南规定的单一性要件与各国有很大的差异。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审查指南中指出作为STF不要求该技术特征需要具备进步性(创造性)。实务中“特定技术特征”理解成“相对于现有技术文献具备新颖性的技术特征”亦无大碍;第二,审查指南明确规定针对审查员判断过是否具备STF的权利要求,虽然判断结果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STF,该权利要求也可以作为审查的对象。另外根据STF确定审查对象后,对于未被列入审查对象但一并进行审查比较有效率的权利要求,也追加为审查对象。

(2) 针对宽容的单一性对策(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最大化)

日本实务中,只要满足单一性要件,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没有限制,因此不应该满足最初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通常一个类型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在一个申请中尽可能取得多样的权利。如果有被许可的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应该在审查中尽可能地把它修改为独立形式。

比如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书中,独立权利要求1被驳回,但其从属权利要求2被认定为授权可能的情况下,把权利要求2修改为独立形式,对于权利要求1进行以取得权利要求2不能保护的范围为目的的修改,或者追加从权利要求1不同的观点特定发明内容的独立权利要求。

(3) 宽泛的修改要件

日本专利法审查指南在2003年进行修改,将允许补正的范围从“直接且含义唯一地导出的事项”变更为“从当初的说明书显而易见的事项”。一般认为,这是对过于僵硬的标准的修正。而最近“综合说明书或附图的整体而导出的技术事项”标准成为原则。在日本审查实务中,在欧洲或者中国不容易被许可的按照附图的修改容易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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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优先权核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摘 要:核实优先权判断“相同主题”时,涉及在后申请将在先申请的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概括式修改,在确定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在先申请文件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时容易出现分歧。本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从优先权的立法本意出发,并借鉴“上位概括”式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方法,探讨了涉及概括式修改的在后申请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

关键词:优先权;相同主题;概括;修改

引言

优先权“相同主题”的核实中涉及判断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在先申请文件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1],但由于“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这一概念十分抽象,在实践中判断原则和方法容易出现分歧和争议。另外,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形较少出现,其中,在后申请涉及概括式修改的情形更少,关于涉及概括式修改的在后申请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鲜有研究探讨。

优先权“相同主题”的核实和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中均需要确定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笔者以为两者在判断方式上可相互借鉴。在实践中,针对“上位概括”式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审查一度执行严格的标准,但近年来法院审结的涉及“上位概括”的案件中有数件并未得出修改超范围的结论,例如“江苏先声”案、“墨盒”案,可见一定范围内的“上位概括”是可以允许的,并不必然超范围。由此可以推测,在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中,在后申请涉及概括式修改并不必然能得出不属于“相同主题”的结论,对于经过概括式的在后申请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值得商讨。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对于涉及概括式修改的在后申请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

一、案例介绍

专利申请号201110245093.0,发明名称为“用于燃料喷嘴的频率调节的装置和方法”。权利要求1为:1. 一种燃烧衬套帽组件,包括:柱形套筒,悬臂式燃料喷嘴安装在所述柱形套筒内;和多个支承杆,每个支承杆具有由所述柱形套筒支承的第一端和构造成接触所述悬臂式燃料喷嘴的第二端,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所述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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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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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于附图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常常遇到申请文件的修改问题,由于各人对《审查指南》中有关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基准的理解不尽相同,对于同样的问题往往给出不同的结论。对于基于附图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审查员更是经常感到困惑,不好把握。

为了解决上述在审查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不妨考察一下国外的专利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的判例。本文就是对平成15年(公元2003年)10月修订的《日本专利实用新型审查基准》(以下简称日本审查基准)中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判例进行综合研究而撰写的。本文介绍了日本审查基准对修改超范围的判断要点。如何把握基于附图的修改是否超范围,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借鉴。

平成15年10月修订的日本审查基准中有关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原则

1 有关修改超范围的法条

《日本专利法》第17条之2第3项规定:“……在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进行修改时,必须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中记载的事项的范围内。”

2 修改超范围的判断要点

(1)包括超出“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事项”的范围的内容的修改(包括新的内容的修改)是不允许的。

(2)“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事项”不仅包含“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事项”,而且还包括即使没有明确记载“仍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无需任何证明而明白的事项”(原始内容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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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修改、撤销需慎重

海关对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有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详细了解这些规定,将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报关企业来讲,最烦心的问题之一可能就是申报完成后发现申报有误,致使后续环节不能正常进行,解决办法就是“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6条明确规定,“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也就是说,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审核批准,否则报关单一经申报就不能修改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的理由包括: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再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的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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