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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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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的制度创新

1.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

第一,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的立、改、废工作具有重要借鉴价值。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具有从属与自主两重性。一方面,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比,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一般要以中央无线电管理法规为依据,或不能与其相抵触。另一方面,在立法功能上,无线电地方立法一般都负有贯彻和实施中央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责任,同时也有补充中央无线电管理法规以及先行一步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的任务。研究当前我国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刘利华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四个体系,其中第一个体系就是建立完善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中的制度创新,对于完善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对进一步推动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一方面是在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在结合当地无线电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进一步巩固了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同时又对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真空地带、法律模糊地带和亟须在地方立法中确立的制度进行规定,旨在解决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突出的难点问题。如《贵州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对全国地方性立法产生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2.我国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中的制度创新

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及2014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创新”,创新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样,由于立法是一个立、改、废不断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动态过程,因此立法工作也需要创新,地方立法工作更需要创新。中央立法只是完成了某种“初级制度化”的使命,这就在客观上为地方立法预留了空间。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完成对中央立法的“再制度化”。再制度化对于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而言,就是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在中央层面出现的法律真空地带,根据各省(区、市)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谓地方立法的制度创新,是指在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中,一项条款首先是在地方立法中创立,并且该条款的内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影响较大,能够构成一项制度。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中所涉及的制度创新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多元分配方式、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及基站共享四个方面,以下分别论述。(1)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多元分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无线电频率的分配方式为指配,即行政审批的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无线电频率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单一依靠行政审批的频率分配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资源价值和有偿使用原则的多元分配方式势在必行。在已出台的14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法规中,规定了频率资源可以招标、拍卖的法规有9部,分别是福建、云南、江苏、山东、广东、海南、黑龙江、天津和广东深圳。最早在地方立法中规定频率资源多元配置方式的是《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8年颁布,第15条规定:“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无线电频率可采取划拨、招标或拍卖的形式指配。指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2009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将频率资源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即“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指配;对无线电频率用于经营性业务的,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此后出台的一些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也明确规定频率资源可以招标、拍卖,并将频率资源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由于无线电管理工作核心任务是对频率资源的管理,其他管理对象都是基于对频率资源的管理而衍生的。在无线电频率日趋紧张的状况下,福建省开创性地规定了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多元分配方式,属于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为今后国家立法中对频率资源的多元分配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奠定了基础。(2)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对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属于源头管理,加强无线电管理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对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时,在总则部分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在无线电管理实践中,由于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缺乏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检验的专业执法人员和相关技术设备,因而难以有效地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造成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无序状态。另外,国家已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监管职权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管又“无法可依”。近年来,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工作实践中,也认识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鱼龙混杂,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源头管理的无序,不仅使后期无线电管理行政成本大大提高,且管理效果欠佳。在这种背景下,迫切需要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积极探索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的新方式,并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确立下来。目前,我国多数无线电管理地方法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都进行了规定,但内容有所不同。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销售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生产、销售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建立登记制度;《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4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生产、销售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登记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事先备案;《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6条对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都作了规定,并要求使用者进行核准登记。在无线电管理地方规章中,《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16条、《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22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25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23条、《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32条,均规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实行备案制度。(3)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在无线电管理领域,专门规范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3月28日颁布。这是一部创新性的法规,它不仅使云南省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对国家和各省(区、市)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中的主要创新性制度包括:编制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划定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并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要求涉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相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和治理电磁环境,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我国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中规定电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情况是:云南、山东、湖北、深圳、黑龙江、天津、7个地方法规规定了涉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重大建设项目论证制度。此外,湖北规定了加强电磁辐射监测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护制度;上海规定了无线电电磁环境临时保护区制度。(4)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及基站共享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已经成为继水、电、气、道路之后的第五城市发展要素。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希望在任何情况下自己的手机信号能满足需求,但又担心基站的辐射对自己的身体产生不良影响,对无线电基站辐射的投诉也逐年增加。近年来,随着移动通信的加速普及,基站的站址资源日益匮乏,续约基站的难度加大,新建基站的周期越来越长,面临的阻力越来越大。同时,受市场竞争因素的影响,电信运营企业在基站建设方面往往不能共建共享,造成基站的重复建设和资源的浪费,且日益增多的基站对城市建设和城市景观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将基站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并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确认基站在城市建设中的法律地位,引导和鼓励电信运营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这已成为大势所趋。《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6条到第30条对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及基站共享进行了规定,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市规划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将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并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在目前无线电管理地方法规和规章中,除《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对无线电站址(基站)资源规划、基站共享进行规定外,《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政府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资源共建共享;《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基站站址的共建共享;《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6条、第28条规定,政府部门鼓励和支持无线电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了基站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从出台时间上看,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都是在2009年及之后颁布的。

3.结束语

在我国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中,一些省(区、市)根据地方立法的权限,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一些事项进行了规定,在无线电管理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已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地方立法中的一些创新性的制度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得到借鉴和吸收。将地方立法中的制度创新上升到国家层面,能够实现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王文娟 祁锋 单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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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汇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市府办《关于做好*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工作的通知》(惠府传〔2009〕6号)要求,特向社会公布*县*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共八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县政府信息网*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年,我县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力量加强《*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不断完善公开载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建立工作机制

我县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专门成立了*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察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也都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定工作制度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我县制定了《*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县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县政府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县政府信息协调机制》等工作制度,确保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编制《指南》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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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互联网安全法律体系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与不足,对完善我国互联网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安全;法律体系;法律;法规

今天的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体和交易活动的平台。与此同时,随着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向网络空间的不断拓展,互联网的安全问题日益严峻起来。这些问题主要出现在互联网侵权与网络犯罪之中,具体来说有:恶性病毒的危害、黑客攻击的日益猖獗、垃圾邮件的不断侵扰以及不良信息内容的肆意传播。因此,重视互联网安全问题,全面、系统地构建我国互联网安全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大批与保护网络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其中属于法律的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属于行政法规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属于部门规章的主要包括:《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等;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据此可见,我国保护互联网安全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相关立法已涉及到:网络监管、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域名注册、网络著作权等各个方面。但这些法律法规仍不足以高效地保护互联网的安全,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从前文所列的互联网安全的相关立法可以看出,除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属于法律之外,其余全部是法规和规章,立法主体多、层次低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还存在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就是在政府立法中行政法规的数量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更多的是由各类行政权力主体制定的五花八门的规范性文件,此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便实属必然。

第二,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参与。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大多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就被签署公布,更没有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目前,我国互联网立法大多属于部门机关立法,此类立法程序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种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立法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现象明显不符现代行政法的控权精神,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容易使行政机关制造不当的程序恶意妨碍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权益的有效实现,不利于互联网的稳定发展。

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互联网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就必须在今后的网络立法中有着更全面的考虑。首先,考虑利用宪法、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保护公民通信秘密、言论自由、隐私权。其次,考虑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再次,考虑利用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国家安全法》,与保密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与金融安全相关的《银行法》保护国家安全、金融安全。最后,从互联网应用的角度来看,与互联网安全相邻或交叉的领域包括:电信、无线电、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与系统集成、网络及网络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公开、利用等。在这些领域我们应当考虑利用《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对互联网安全进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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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方案

按照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无线电管理宣传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无线电管理宣传月工作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实效,深入开展宣传月活动,不断增强人们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观念和依法设置使用台站意识,维护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

二、宣传主题

以“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为主题,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20周年,提高全社会公众自觉遵守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觉悟。

三、宣传对象

全县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业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各级党政军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及相关领导;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单位,设置无线电台站用户,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及个人;社会公众等。

四、宣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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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公开场所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设目的

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建设内容

(一)查询场所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县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县档案馆、县图书馆应分别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政府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来源及交接

1.信息来源。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将本单位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除在本乡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公开外,每月底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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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发展信息管理汇报

区政府办公室: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区信息中心的指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内容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公开形式不断规范,公开制度得到较好执行,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根据余政办〔2009〕45号《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对照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局对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现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年,我局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财税政策宣传、服务企业发展、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紧紧围绕《*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全面、真实、有序地公开了本局应公开的信息6610条,为广大群众知晓财税政策等相关信息提供了方便,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我局对信息公开工作非常重视,为做好该项工作,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局长姚文华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并明确了责任人,具体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宜。二是召开了专门会议,传达了《关于印发*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通知》精神,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规文件,明确了信息公开工作职责,部署了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三是建立了工作制度,明确了具体工作责任人,并实行AB岗制度,避免了工作的空档期,确保了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规范了信息上网公开的工作程序,要求上网的信息公开前需经相关科室负责人核实,重要信息需经分管领导确认,确保了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同时对法规、政策、文件等内容、数据有废止或修改的,要求及时更新,方便群众查询。

(二)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本局指定局办公室为信息公开查询场所,配备了专用电脑和兼职工作人员2名,公布了查询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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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就*年全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必然要求,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任务

*年是施行《条例》的第一年。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保障人民群众民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增强行政行为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为基本要求,全面清理政府信息,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和《目录》),强化载体建设,加强制度保障,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一)按时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5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5号)要求及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清理政府信息,编制《指南》和《目录》,抓好宣传教育和培训,为《条例》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二)继续做好政府信息的全面清理工作。《条例》正式实施后,对上届政府之前未清理的信息继续进行清理(上溯到无效信息为止),做到边清理边编制目录边公开;对新产生的信息,要及时进行编制、增补;对失效的信息及时清除。

(三)加快以政府网站为重点的公开载体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开载体建设,不断创新公开形式,提高公开质量。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召开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积极探索方便快捷的公开载体。各级政府要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建立完善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搞好与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河北”的链接,形成以省政府网站为龙头、市、县(市、区)政府网站为区域中心、联合部门网站、层级之间资源共享的政府网站群体系。要积极探索建立网上办事、咨询、受理、投诉办法,努力实现网上公开、网上办公、网上监督、网上政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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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贯彻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的意见

__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__年11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__〕36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 建立政府信息协调机制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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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思考

[摘要] 目前,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已初具规模,其法律体系也初步形成。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以医药电子商务活动过程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法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真正意义上进入全速发展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将会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并持谨慎态度。2000年,国家信息产业部选择了医药卫生电子商务网作为全国行业类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批准在部分城市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在试点中研究适合医药电子商务开展的模式,并在实践中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的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法律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组成;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等;三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相关通知、补充通知,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规、管理办法或通知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开展有法可依。

2 对医药电子商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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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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