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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问题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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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变化趋势分析

总结近几年申论考试命题发展的趋势,我们认为2014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部分将有新的变化,这些变化具体为:

(一)题型越来越丰富化

从2014年到2014年,山东省公务员申论考试虽在命题形式上有一定差别,但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三段论”模式。这种三段式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原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材料的理解、分析、整理、归纳、概括、综合;二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三是对问题、对策进行论证。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三个问题来体现。“三段论”的模式多年采用,考生的应对已经模式化了。并且很难考查出考生的真实能力,改变题型结构势在必行。同时题目要求也会有变化,可能会变为“二段三问”、“二段二问”。或者干脆“一段三问”,但是无论提问形式怎么变,申论考核内容都不会发生本质变化。

第一,从题目的整体结构方面来看,是由“概括主要问题(主要内容)——解决问题——申论论述”的形式向“概括主要问题(主要内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申论论述”的形式转变。就山东省申论考试而言,2014年以前是以四个题目的形式出现,虽然在题目数量上与上述结构形式没有达到一一对应,但是从考查的侧重点上来看,是完全与“概括主要问题(主要内容)——解决问题——申论论述”的模式相符合的。2014年以后,山东省申论考试题目的设置变成了五个题目,其考查的目的更加明显,注重了概括、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2014年,山东省申论考试题目也是五个题,真正完成了向“概括主要问题(主要内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中论论述”形式的转变。2014年山东省申沦考试依然沿袭了2014年的命题精神,注重多种能力的综合考查,使题目难度加大,导致很多考生不适应这种新题型,失分很严重。

第二,从题目的具体类型看,可以说是灵活多变。以概括题目为例,2014年、2014年中论考试要求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14年要求概括给定资料反映的主要问题;2014年要求用简要的文字概述材料的主要内容;2014年要求写一份对争论双方观点的共识和焦点的概括。以论证题目为例,2014年的申论文章属于材料作文,指定标题;2014年变成限定主题式的自拟标题作文;2014年又发生变化,变成评论文;2014年要求写一篇限定副标题,自拟主标题的议论文;2014年是在两个给定题目中任选一个写一篇文章。通过上面的表述,我们看到,山东省申论题型的变化是灵活多样的。这些变化充分说明了山东省申论考试也在紧随着公务员申论考试改革的大趋势,进行不断的改革。

第三,从题目的数量看,前几年的山东申论考试一般为4道题,但从2014年的的山东省申论考试开始共有5道题,可是归纳起来5道题的实质性内容不外三大方面(以2014年山东省申论为例):其一,第一题的“写摘要”与第二题的“找关键词”实际是概括题型;其二,第四题的“找原因”与第三题“提炼两种理念”,实际是提出对策的题型;其三,第五题要求写文章实际是写论说文章。山东省申论的5道题与一般3道题的考察方式没有本质区别,但却因为内容宽泛,增加了答题的难度。

第四,从具体的题目要求看,分析部分成为题型变化的主要阵地。从2014年开始,山东省申论考试增加了分析型题目,从题型的分类来看,是传统的分析原因型,没有像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那样先把解决问题的对策提了出来,让考生在判断考,试大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分析理由。2014年继续沿袭,依然出现了分析型题目,变化是规定了分析的数量,不能少于四个,难度有所增加。由此可见,分析部分成为山东省申论考试题型变化的主要阵地。对于分析问题能力考查的重视,加大了试题的难度。这就要求考生在平时的复习备考时,加强对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强化这方面的训练,扩大阅读面,多读一些涉及社会热点问题的文章,进行有效的知识储备。

例如:2014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供报考省直机关考生使用)申论(一)第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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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2014广东省考申论备考

【摘 要】2014广东省考申论考试将于2014年3月16日上午10:15开考,本次考试招录10637人,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广东省公务员考试中,直接决定考试能否考上公务员的关键性科目之一就是申论,极有必要探讨一下2014广东省考申论备考技巧。本文首先分析了2014年广东省考申论特点,其次,从智慧筛选考试主题,引领平时热点复习;充分把握申论写作要求,提高文章质量;仔细审题,抓住要点等方面就2014广东省考申论备考措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广东省考;申论;备考

0.前言

2014广东省考申论考试将于2014年3月16日上午10:15开考,本次考试招录10637人(珠三角乡镇机关和县级机关6730人,市级机关1852人,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55人),其中,珠三角乡镇机关和县级机公务员考试统一招考,而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公务员考试则另行专项组织。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广东省公务员考试中,直接决定考试能否考上公务员的关键性科目之一就是申论,极有必要探讨一下2014广东省考申论备考技巧。

1.2014年广东省考申论特点

(1)广东省考申论试题结构日趋稳定,通常都是采取三道试题的方式。第3题是对考生解决问题、提出问题的能力进行考察;第2题是对考生综合分析能力进行考察;第1题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进行考查。

(2)难度偏高、作答时间短。广东省考申论只有120分钟,时间较短,但是给定资料字数较多,可以达到近一万字,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全部阅读完毕,同时书写近两千字的答案,这对于考生的综合能力提出了较大的考验,建议考生平时加强训练,选择字数相当的申论材料进行练习,适当提高阅读材料和答题速度,以期在考场上节约,“又快又好”地完成申论考试。

2.智慧筛选考试主题,引领平时热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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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分析

[摘要]2013年广东公务员考试已经于2013年4月14日结束,此次考试不同于2012年广东省分县级以上、乡镇职位两次招考,分开考试,而是同时进行招考,职位仍分为这两个部分。本文结合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就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的特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广东省 公务员考试 申论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3-0105-01

前言

2013年广东公务员考试已经于2013年4月14日结束,此次考试不同于2012年广东省分县级以上、乡镇职位两次招考,分开考试,而是同时进行招考,职位仍分为这两个部分。虽然不同岗位同时进行考试,但是其申论考试内容根据职位分配分为三类试卷,申论一为乡镇农民和异地务工人员,申论二为乡镇大专以上及三支一扶村官,申论三为县级以上(含省直、公检法等)。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特点较为明显,本文就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进行分析。

一、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三套申论题目设计凸显职位差别

通观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不难发现,其申论命题根据职位不同,在题目设计上也有差别化的体现。如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一面对的职位为乡镇农民和异地务工人员,其申论题目设计采取三题模式,作答字数总计900字,题目设计为对策+概况。如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二面对的职位为乡镇、本地大专以上;支一扶村官、选调生、基层项目人员,采取三题模式,作答字数总计1100~1200字。而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三面向的职位是县级以上(含省直、公检法等),其题目设计虽也是三题模式,但作答字数总计1300~1500之间,题目设计为对策+概况+作文,难度差别显而易见,体现出不同职位之间的区别,难度来看,申论三难度最大,申论二居中,申论一难度最小。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论是2013年广东省考申论一,还是申论二,亦或者申论三,都是三题结构,第一题主要考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第二题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第三题主要考查了考生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章论述题以策论型命题作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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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

内容提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较晚出现的企业形态,兼具合伙、无限公司等无限责任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又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其本质特征。由此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的关系较其他企业形态更为复杂,对通过公司自治解决有关矛盾冲突的要求也更高。股东除名制度发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以无限责任为特点的企业形态,通过赋予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剥夺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强化公司自治能力,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文通过对股东除名制度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现实需要的研究,认为有必要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特点的股东除名制度,以解决广泛存在的股东欠缴出资、滥用股东权利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在论述股东除名制度的过程中,本文也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尤其是股东义务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体而言,本文包括前言与结语,正文五章共七个部分:在“前言”中本文就股东除名制度的来源和作用进行了简要介绍,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运行面临的现实问题,初步阐明在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随后,本文对已有学者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情况进行了简单说明,并指出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的研究重点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事由、具体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等方面。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概念”中,本文简要勾勒了期望建立的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股东除名制度的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制度运行的法律后果是股东身份权而非财产权的剥夺等基本问题。着重论述了股东除名权的法律属性和特征,指出除名权的属性不是由其自身,而是除名制度的具体设计决定的观点。第二章“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由和依据”中,本文首先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的现实需要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论述了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由,并特别强调不主张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建立除名制度主要是出于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现实考虑,而非在公司法理论上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其次,本文从我国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中有关除名类似制度的设计、公司法中存在的除名股东的理论空间和比较法上的广泛经验三个方面论证了在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依据。第三章“除名股东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本文核心。文中从价值判断层面提出除名股东正当性的价值判断标准,包括“引发除名的事由是股东的行为”、“股东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无其他更缓和解决方式”三个原则。就前两点而言,本文与以往学者观点有较大分歧,其根本原因是本文不仅关注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更强调其有限责任的资合性本质。同时较以往研究成果,本文在第三点“无其他更缓和解决方式”问题上提出了更切实可行的考察标准,使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发挥实际价值。第四章“法定除名事由与公司章程对股东除名的规定”中,本文明确了包括“股东长期欠缴出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而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内的三种法定股东除名事由。其中,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义务的有限性的理解,本文关于“股东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而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问题的观点相比于以往论述更切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最后,本文讨论了“公司章程对股东除名的规定与法定除名规则的关系”问题,主张给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并设定必要的限制。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设计及其运行中的问题”以股东除名程序实际运行流程为指引,对“除名前置程序”、“除名程序的启动”、“股东除名决议”、“被除名股东股份的处理及公司债权人保护”和“股东除名的司法救济程序”五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并就可能面临的困难提出了解决思路。整个制度设计不仅充分参考各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有益经验,更注重与我国现有公司法及合同法、侵权法相关规范及制度的结合,力求以最小的制度建设成本获得最佳的制度运行效果。这种充分考虑本土已有法律制度的态度和思路在以往的股东除名制度论述中并不多见。最后,本文在“结语”部分特别指出股东除名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除名股东,更在于以有力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督促股东积极履行股东义务、谨慎行使股东权利,并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后主动、全面的弥补其造成的损害以缓和公司和股东的紧张关系。股东除名制度发挥作用得最佳的状态,就犹如一把悬在股东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其威慑力而非破坏力促进股东行为的自我约束。

关键词:股东除名有限责任公司价值判断标准法定除名事由除名决议

前言

股东除名制度,最早出现于商业合伙、无限公司等以无限责任为特点的商业主体中,目的是解决股东个人行为能力或债务承担能力减损,危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或者作为打破公司僵局中解散公司的替代措施,以求尽量维持企业存续。其主要但非完全是一种企业内部冲突解决机制,也包含对无力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的淘汰功能。其特点是针对股东的身份,而非财产权利发生作用,目的是将某一股东从企业投资团队中剔除出去。同时,除名追求一种强制性,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不考虑被除名股东的意见而剥夺其股东身份。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较晚出现的一种公司形态,是法学家为填补合伙与股份有限公司间的空白,同时发挥人合性在企业管理和有限责任在吸引投资方面的优势而设计出的企业形态。相比于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法律对其个人行为能力与债务承担能力的要求并不严格。但是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强调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限责任公司中却普遍存在着股东兼任董事、监事,公司“所有者”亲自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况。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布往往相对集中,大股东和几个股东的联合就可以在公司决策中形成多数票。这些特点都导致一个共同的结果,就是股东的个人行为就可能影响公司的运营,乃至将公司拖入无法维持的境地。因此,为平衡单一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影响力,防止其利用股东权利或管理者身份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随着公司法制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将源于无限责任企业的股东除名制度逐渐引入到有限责任公司中。同时,虽然受到公法的较多关注,有限责任公司仍是股东自愿投资设立的团体法人,无论从社团法还是合同法的角度观察,公司章程都是公司运行、管理和内部冲突解决的重要依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包括其除名的规定的效力,也是许多国家有限公司法的普遍做法。

反观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存在“所有者管理”,股权分布集中等特点,股东借管理者身份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滥用股东权利、大股东压制小股东等问题相比他国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有关公司法制却相对薄弱。例如在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方面,仅规定了侵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保护程度不及一般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公司法允许异议股东通过股权回购方式退出公司,也允许股东在公司僵局情况下请求解散公司,却唯独不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将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个别股东剔除出去。其结果是要么公司和多数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完整的保护,受害的股东最多只能“用脚投票”,要么忍无可忍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让公司、所有股东和雇员为个别股东的行为买单。而引入股东除名制度,不仅可以加强对股东不当行为的追究力度,例如允许公司将长期欠缴出资的股东除名,其威慑力将远比现有的仅要求欠缴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大得多;而且也将在很多情况下成为解散公司的替代手段。可说股东除名制度是极大的缓和了现有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冲突解决体系的落差。

迄今为止,国内已有多篇论述谈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问题。较早的有律师董红海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然人)能否被“除名”》,法官刘炳荣的《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教师吴德成的《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等,在旧公司法的背景下讨论了在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齐爽在其毕业论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研究》中比较完整和系统的论述了股东除名制度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并设计了除名制度的大体框架。2008年,叶林老师在其论文《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中从有效解决股东欠缴出资的立场出发,呼吁引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同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刘德学在其毕业论文《股东除名权法律问题研究——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为基础》中深入、全面地介绍了欧洲德、法、意、比利时等国家包括人合公司(主要指商业合伙和无限、两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并对股东除名的事实前提、除名程序和法律后果作了专门的分析,应属至今为止大陆学者在该领域最全面的比较法研究成果。[1]以上论述都不同程度的指出了我国公司法在股东行为规范上的不足,充分阐明了在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在刘炳荣、齐爽和刘德学的论述中,还特别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分析。

有鉴于此,本文将主要站在过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事由、具体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需要考虑的特殊问题——如“除名决议异议股东的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相反学者讨论较为成熟,大多形成共识的如股东除名的理论基础、引入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本文将仅在有新意的角度——如从我国现有公司法体系内寻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基础及适用空间——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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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学”:概念与方法

(摘要〕中国“东方学”及各个分支学科已经有了丰厚的积累,但至今还没有以“东方学”这一综合性的学科概念将各个分支学科统括起来,而且习惯上有“以中代东”的思维倾向。在东方学的学科理论建构中,“东方学”、“东方主义”及“西方主义”、“东方观”及“东方观念”等重要概念,应该加以清理和辨析。近年来由于把萨义德的“Orientalism”按字面直译为“东方主义”或“东方学”,造成了相关概念的混乱。“Orientalism”应该译为“东方观”或“东方观念”;“东方学”不等于“东方观”或“东方观念”,前者属于学术研究史的范畴,后者属于思想史的范畴。“东方学”研究可以采用三种基本方法,一是翻译学的方法,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三是区域整合和体系建构的方法。

〔关键词〕东方学 东方主义 东方观 东方观念 东方学方法

一、东方/西方;东方学/西方学

中国的学问,按空间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是“国学”,研究中国自身的历史文化,其核心是汉字所承载的传统文化,即汉学;第二是“西学”或“西方学”,是研究欧美(西方)的学问;第三是“东方学”,研究除中国以外的东方各国的学问。当然,在国学与东方学之间,也有交叉重叠的部分,例如关于中国与东方各国历史文化关系的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特别是跨境民族的历史文化研究,其中有一些已经积淀为一个国际性的学科,如蒙古学、藏学、敦煌学、丝绸之路研究等,在一定语境下也可以划归为“东方学”的范畴。

在上述三种学问中,国学(中学)和西学(西方学)是众所公认的,以至于在许多中国学人的意识中,除了国学,就是西学。这种意识集中反映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西文化”、“中西学术”、“中西比较”等等约定俗成的词组、命题与表述中。相比之下,东方学虽然早就有丰厚的历史积累,但“东方学”这一概念却使用不多,缺乏学科自觉,这恐怕也是盛行中国学术文化界为时已久的“中西中心主义”的一种表现。东方学意识的缺席,主要是因为许多学人习惯上以“中国”代“东方”,认为中国的“国学”就代表了东方学,或者覆盖了一大部分的东方学,在某些人看来,或许剩下的部分就不太重要了。另一方面,“印度学”、“日本学”、“朝鲜―韩国学”等学科,大多数情况下各自为政,还未能有效地整合为更高层次的东方学。

在中国传统的学术史上,因为缺乏“东方、西方”的世界观念,而没有产生出类似于欧美的东方学这一概念,也没有东方学的学术自觉,然而中国的东方学却有着悠久的传统。汉魏时代的《汉书》《后汉书》《三国志》等历代文献对中国周边国家,包括西域中亚各民族、印度、波斯、日本、朝鲜、东南亚等亚洲国家与民族的历史文化的记载,六朝至唐代的义净、玄奘等对印度与西域的游历与记述,明代以后的《日本考》等著作,都可以视为中国“东方学”的基础和渊源。清末民初佛学复兴时期康有为、章太炎、苏曼殊、梁启超对印度的评论与研究,黄遵宪、梁启超等对日本的介绍和研究,使中国东方研究进入了实地考察与文献互征的近代学术状态。进入20世纪后,在欧洲学术文化的影响下,“东方”、“东方文化”这样的概念在中国学术文化界被大量使用。1920年代中国学术文化界展开了一场关于东西方文化优劣问题的大论战,也推动了此后的人们对东西方文化分野的重视。1950年代,我国曾翻译出版前苏联学者写的《东方学》、《古代东方史》等书,虽然书中充斥意识形态论辩色彩和阶级决定论,但对中国“东方学”学科意识的推动是有益的。1950~1970年代以东西方冷战为背景,以“第三世界”理论为基础的所谓“亚非拉”问题的评论研究,也有很大部分与“东方学”领域相叠合。到20世纪,我国学术界出现了一批有成就的堪称“东方学家”的学者,如章太炎、梁启超、周作人、陈寅恪、徐梵澄、丰子恺、吴晓铃、饶宗颐等。

但是,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中国“东方研究”,就大陆地区而言,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间成熟和发展起来的。并且在国别研究和分支学科两个方面得以展开。在国别研究方面,埃及学、亚述/巴比伦学,印度学、东南亚学、中东学、中亚学、藏学、蒙古学日本学、朝鲜/韩国学等学科概念都被明确使用,不仅成立了以“××学”为名称的学会及研究机构、教学机构,而且出版了以“××学”为名称的学术杂志、书籍等。中国的印度学研究历史最为悠久,学术底蕴丰厚,日本学则具有较大的关注度,成果也最多,朝鲜/韩国学后来居上,阿拉伯学、伊朗/波斯学及中东学稳步推进,蒙古学、藏学得天独厚,东南亚学不甘示弱。在这些分支学科领域中,出现了一批新的著译等身的东方学家,如古代东方史学家林志纯,东方艺术专家常任侠,印度学家季羡林、金克木、刘安武、黄宝生,阿拉伯学家纳忠、仲跻昆,波斯学家张鸿年,朝鲜学家韦旭升,日本学家周一良、汪向荣、梁容若、叶渭渠、严绍、王晓平等等。在分支学科方面,东方哲学、东方文学、东方美学、东方艺术、东方戏剧等,在各分支学科中,学科意识较为自觉。其中,中国“东方文学”的学科意识最为鲜明和自觉,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形成了源远流长的学术史。中国东方研究会从1983年成立,迄今已经有了近三十年的活动历史。期间,许多大学中文系开设了东方文学课程,以“东方文学”为题名关键词的专著、教材以及相关著作已有上百种,论文数千篇,北京大学东方文学研究中心的《东方文学研究集刊》也在连续不断编辑出版中。延边大学等大学设立了专门的“东方文学”二级学科博士点。这些都表明,东方文学在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可观的东方学分支学科。

但是,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丰厚的东方学的传统积累,但直到现在还没有与欧美的“东方学”、日本的“东洋学”或“东方学”相对应的“东方学”学科建制与普遍的学科自觉。世界许多文化大国都早已成立了的“东方学会”、“亚洲学会”之类的学术团体,我国至今也还没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长期以来,各个分支学科的研究,就相对缺乏东方学的整体感和学科归属感。因此,现在的当务之急,是以东方学这一学科概念,将已经有了丰厚积累的东方各国问题的研究,以及东方研究的各个分支学科统合起来,使各分支学科突破既定学科的视阈限制,以便打造得以与世界东方学接轨的更宽阔的学问空间和学科平台,使中国的“东方学”与“西方学”、“国学”三足鼎立,形成一个完整的、协调的、而不是顾此失彼或厚此薄彼的学科体系。这样一来,国学、东方学、西方学,就可以成为在世界学术背景下确立的三个“集群学科”的名称。这三个“集群学科”是在世界学术文化的大背景下,在空间区域上划分出来的、置于“一级学科”之上的跨学科的学科。在学科划分上,现在我国在学术体制上只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划分,当“一级学科”寻求更高的学科依托、探索跨学科的、区域性、整体性研究的时候,往往就需要归靠在、依托在国学、西学、东方学这样的集群学科上来。就东方学而言,假若没有“东方学”的学科观念以及学术团体、学术体制,那么印度学、日本学、阿拉伯学、东南亚学、朝鲜―韩国学等,就像五指不能握成拳头,甚至连相互间的交流都缺乏应有的平台。只有建立东方学,才能适应21世纪中国与东方各国新型的国际关系与文化关系的需要,才能使我国的东方研究与英、法、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东方学并驾齐驱。为此,就需要在教育与教学体制上逐渐改变“英语至上”的做法,充分尊重多语言、多民族、多国家、多元文化的世界格局,重视东方各国语言文化的学科建设与教学,为中国的东方学的繁荣发展创造必要的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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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远东著名历史学家克鲁沙诺夫院士

中图分类号:K835.125.81文献标志码:E文章编号:1008-0961(2008)01-0091-03

老一辈的专家学者都比较熟悉著名学者А.И.克鲁沙诺夫(1921―1991年),他是俄罗斯科学院院士,主要研究俄罗斯东部地区,特别是远东地区的社会历史。他较早地从客观发展的角度深入地研究了17―20世纪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全面细致地考察和研究了远东地区的文化和民族过程、相邻国家的历史以及这些国家与俄罗斯的关系。

一、А.И.克鲁沙诺夫生平

1921年6月1日А.И.克鲁沙诺夫出生在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的一个农民家庭。一战期间他父亲曾在符拉迪沃斯托克要塞服役。退役后,他回到家乡。在1932年,克鲁沙诺夫全家迁至滨海边疆区,这里成为他成长、学习和成为著名学者的地方。

小学毕业后,А.И.克鲁沙诺夫曾在渔业联合体工作过,在1939年开始就读初中。1940年他以自学考生的身份通过了符拉迪沃斯托克师范中专全部课程的考试,同年10月加入苏联红军。在卫国战争中他在远东地区的通讯部队服役,1945年8月,在中国东北参加过消灭关东军的战斗。

战争结束后,克鲁沙诺夫继续学习,并在滨海边疆区的米哈伊尔学校先后担任教师、教学主任和校长。此间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符拉迪沃斯托克国立教师学院函授部的历史专业,并考取了伊尔库次克国立大学函授研究生院,1954年就《1918―1920年滨海边疆区南部游击队运动史》进行了副博士论文答辩。之后,他曾任乌苏里斯克国立师范学院的科研副校长,在1955―1958年间任滨海边疆区国民教育厅厅长。同时他还在符拉迪沃斯托克师范学院教授远东地区国际关系课程。在拓宽自己研究领域的同时,他继续攻读博士学位,1964年在列宁格勒国立大学就《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卫国战争史》进行了博士论文答辩。

1954年,奥克拉德尼科夫制定了在苏联远东地区大力开展历史研究工作的方案,他倡议在苏联科学院西伯利亚分院的远东分支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历史考古部,但是这项工作进展很慢。

1958年11月,А.И.克鲁沙诺夫应邀担任历史部主任,他在很短的时间里出色地将全体科研人员团结在一起并制定了缜密的科研计划。从此远东地区科学院系统的历史研究发展与А.И.克鲁沙诺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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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姑娘腔”研究回顾与反思

摘 要:山东“姑娘腔”是存在于“戏曲”与“巫傩”两个领域交缘地带的艺术概念。作为一种地方曲调,“姑娘腔”自明末以来曾多次出现在传奇剧本之中。同时,它又是山东巫傩仪式以及与之有渊源关系的其他省份巫傩仪式的重要音乐成分。鉴于山东“姑娘腔”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该论题曾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对目前学界既有研究论著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有关山东“姑娘腔”的研究结论,指出尚存的学术空缺,以及对此课题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姑娘腔;山东姑娘腔;巫娘腔;女儿腔;巫傩仪式

中图分类号:J8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3-9104(2006)07-0029-03

一、研究回顾

在中国戏曲史上,“姑娘腔”曾是占有一席之地的。作为一种地方曲调,“姑娘腔”自明末以来曾多次出现在传奇剧本之中。最早明万历年间抄本《钵中莲》传奇中便有[山东姑娘腔]的记载,其后在昆曲《麒麟阁・反牢》和《虹霓关》等剧目中都有“姑娘腔”的使用。除了作为特定腔调穿插运用于昆曲剧本之外,乾隆年间问世的《梁上眼》剧本中还曾出现了“姑娘戏”的说法:“今乃咱家大喜之日,有酒无戏,觉得冷静些。你儿子在山东每日听得都是些‘姑娘戏’,那腔调排场,稀脑子烂熟,待我随口诌几句,带着关目唱一支儿,发爹妈一笑,也算是个‘斑衣戏Z’如何?”再有,乾隆时期李声振的《百戏竹枝词》中题为《唱姑娘》的一首写道:“绵驹讴已绝高唐,舞态千迥也断肠。锁呐一声无艳笑,春闲肯负唱‘姑娘’?”题下注:“齐剧也,亦名姑娘腔。”说明至清代中叶,“姑娘腔”已经以其鲜明的艺术特色,引起了北京剧坛的关注。

在中国巫傩文化史上,“姑娘腔”同样占有一席之地。它是山东巫傩仪式及与之有渊源关系的其他省份巫傩仪式的重要音乐成分。在民间巫觋活动中,“姑娘腔”表演常常手敲狗皮单鼓,演唱《魏九郎过关》的宗教故事,也演《休丁香》、《长生乐》等娱乐性节目。由于民间宗教场合的需要,“姑娘腔”的演唱“多具有浓厚吟诵的风格”。换言之,“姑娘腔”是存在于“戏曲”与“巫傩”两个领域之交缘地带的概念,对它的考证与研究对于探讨戏曲史与巫傩文化之间的关系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姑娘腔”已经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论著成果也已初具规模。根据笔者掌握的材料,有关该论题的相关成果主要有下述十种之多。为清晰起见,现分“著作类”与“论文类”两种情况,列举、分析如下。

(一)著作类成果,主要有以下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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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南海行为准则” 菲与柬发生对立

东盟地区论坛系列外长会正在柬埔寨金边举行。对于菲律宾和越南叫嚷着要在会议期间讨论南海问题一事,南海问题专家、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教授李金明7月1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东盟地区论坛系列外长会并不适合谈南海问题,菲律宾和越南借东盟会议这个平台炒作南海问题是将南海问题扩大化。

菲越在南海问题上有点有恃无恐

东盟地区论坛系列外长会主要包括东盟与中日韩(10+3)外长会、东盟与中国(10+1)外长会、东亚峰会(EAS)外长会和东盟地区论坛(ARF)外长会。李金明称,作为区域对话与合作的重要平台,东盟地区论坛系列外长会的会议主题应该是发展与合作,与会各国外长通常就区域经济、安全与外交议题展开协商讨论,“这也是此前东盟地区论坛系列外长会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但是,这一次,菲律宾与越南却提出要在东盟地区论坛系列外长会上谈南海问题,李金明对此称,这并不是菲律宾等国第一次提出要在东盟会议上讨论南海问题,“但是,有所不同的是,菲律宾和越南此次的态度格外强硬”。

李金明分析称,菲律宾和越南此次在东盟会议上强势力推南海问题,不仅因为近段时间以来南海问题成为热点问题,同时也因为这两个国家背后有美国在起作用。“在‘重返亚太’政策下,美国对菲律宾及越南越来越重视,因为这两个国家的一些港口对美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比如菲律宾的苏比克湾,所以美国正竭力拉近与这两个国家的关系。由于背后有美国撑腰,菲律宾与越南在南海问题上有点有恃无恐,而另外一些国家也在美国影响下对南海问题的态度有所改变。”李金明说。

主席国柬埔寨与菲律宾发生对立

李金明表示,东盟地区论坛系列外长会并不适合谈南海问题。“因为东盟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根本不涉及南海问题,所以南海问题并不是整个东盟的问题,中方一直坚持南海问题应该由争端的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东盟整体谈南海问题,等于有第三方介入,把南海问题扩大化了,这明显是不合适的,也是中方一直反对的。”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7月10日表示,南海问题不是中国和东盟之间的问题,而只是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的问题。东盟地区论坛系列外长会是有关各国增进互信、加强合作的重要平台,不是讨论南海问题的适合场所。人为炒作南海问题,实际上是无视地区国家谋发展、促合作的共识,试图干扰中国与东盟关系。当前,南海局势总体和平、稳定。中国同有关国家的沟通是畅通和有效的。中方愿与有关当事国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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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和西方的科学》“非指示性”教学设计

【设计特点】

本篇运用“非指示性”教学设计中“基于自主探究”的样式设计。该设计主要用于随笔、杂文等普通的议论文本。自主探究,笔者在此处界定为在教师引导下,学生采用自主提出问题、自主探索推究的方式对随笔、杂文等普通的议论文体展开自主学习,对文本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以及全文的论述特点等依次展开提问和探究,在一步步的提问和探究中走进课文内层,把握作者意旨,获得语言营养和精神营养;并在自主提问和探究的基础上,相互交流,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该教学设计的标志性环节是“四探究”:一探究论点;二探究论据;三探究论证;四探究论述特点。

该教学设计的基本环节和步骤为:教师介绍学习方法;学生初读感知;讨论学习内容;一探究论点;二探究论据;三探究论证;四探究论述特点;探究其余疑难;积累性美读;总结学习收获或启示;教师推荐课外阅读篇目。

【设计展开】

一、教师介绍学习方法

今天我们要学习的课文是美国科学家乔治・萨顿的科学史随笔《东方和西方的科学》,我准备让同学们采用自主探究的学习方法,自己主动提出问题,并主动探究答案;然后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这堂课的学习质量如何,就看各位提出问题的质量和探究问题的质量了。

二、通读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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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奎因的本体论承诺

【摘 要】奎因当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与逻辑学家,他是分析哲学流派中不可忽视的人物。而本体论问题是奎因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奎因认为本体论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事实问题,即实际上有什么东西存在;一个是承诺问题,即说何物存在。奎因指出,前者是科学家研究的范畴,在客观现实中有什么东西存在主要靠科学家来研究,而后者是奎因研究的重点,它主要探讨我们或某个学者所断定了什么东西存在,属于本体论的承诺问题,即"当我探求某个学说或一套理论的本体论承诺时, 我所问的是,按照那个理论有什么东西存在"。因此,本文将围绕本体论的界定及本体论承诺的提出、本体论承诺、本体论承诺的承担者、这三个方面来展开探讨。

【关键词】本体论的界定及本体论承诺的提出 本体论承诺 本体论承诺的承担者

本体论问题是奎因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奎因在在哲学上最为引人瞩目的地方就是他重新恢复了本体论问题在哲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奎因之所以认为哲学应该重视本体论问题,是因为它隐含在一切理论问题之中, 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其它一切理论问题得以解决的基础。但奎因与其他实证主义主义者不同的是,他不像其他实证主义者那样强调对思辨的、超验的形而上学采取一种否定和反驳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一种积极的态度,从语义逻辑与整体论的角度重提被当代哲人日益淡忘的本体论问题,从而重新恢复了本体论的地位。

一、本体论的界定及本体论承诺的提出

所谓本体论,就是指对世界本原、本性的研究,即关于存在及存在物体本身的科学。奎因认为,本体论问题既简单又复杂,之所以说它简单,是因为我们可以用三个英语单词来提出这个问题:”What is there?”(“何物存在?”),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完全可以用一个词来回答,即“一切东西”,并且每个人都会承认这个答案是真的。其实,这只不过是说存在的东西是存在的。而之所以说本体论问题复杂,是因为当谈到具体的事例时,人们总会有意见分歧。因此,这个问题很长一段时间未得到解决。

为了避免引起人们的误解,奎因指出,本体论问题,其实包含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一个是事实问题,它以世界为对象,讨论“何物实际存在”的问题,如:“巴特农神殿”、“桌子”、“椅子”等物理对象的存在;另一个是承诺问题,以语言为对象,讨论“理论或学说断定了何物存在的问题”,即理论或学说许诺了什么东西存在的问题。奎因认为,前者是关于“本体论事实的问题”,即现实世界实际上有什么东西存在;后者是关于语言使用中的“本体论承诺的问题”,他们属于两个根本不同的研究领域,具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奎因在谈论本体论问题时,主张避开前者,即本体论事实的问题,他认为那是科学家需要努力研究的领域。主张研究本体论承诺的问题,集中讨论一个理论或学说许诺了什么东西存在这个问题,这样就避开了传统哲学中关于什么东西存在这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使关于本体论事实的争论变成关于语言的争论,使关于存在的问题从事实走向了许诺。

二、本体论承诺

奎因所强调的本体论承诺,只与某个理论或学说说了什么东 西存在有关,而与现实世界有什么东西存在无关。奎因认为,许诺就是一种理论约定。当某个理论或学说断言某物存在时,其实就许诺了包含这个东西的本体论,即在理论或学说中约定这个东西存在。例如:当有人说“飞马存在”时,此人便许诺了一个包含飞马的本体论;当有人说“有大于一百万的素数”时,此人便许诺了一个包含素数的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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