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职业打假论文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精选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诚实信用原则;博弈

“假”是违反“诚信”的一种直观、形象的体现。但是,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却衍生出一批以“打假”牟利、甚至以“打假”为业的“职业打假人”。许多人不禁要问,如果说,厂家造“假”、商家售“假”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那么职业打假人故意“知假买假”是否也有违诚信呢?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年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夜之间,由该条规定引发的“知假买假”是否合法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而“职业打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议?

一、什么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长期以来打假的过程中,一队人马异军突起,他们出没于大小超市商场,以敏锐的目光搜索产品的各种问题,在专业化地保全证据后,随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索赔,有时也伴随着向政府部门要求信息公开、进行举报投诉等其他活动。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但是与普通消费者又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普通消费者也就是为了生活而进行消费的人。但职业打假人则是以索赔获利为主要目的,故意寻找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存在瑕疵的服务。显然,职业打假人有着明显强于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他们以打假为业,精通相关法律法规,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维权活动。更有甚者,还藉以公司、团体等组织化形式出现。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大量“假”商品的曝光,在客观上对制假卖假者起到了警示和惩罚的作用,能够起到市场监督的功能,他们是一部分人心目中的“维权英雄”;但同时我们不能否认,这个团体鱼龙混杂,缺乏规范,以牟利为最终目的的他们身上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

要讨论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不得不提到的就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关系中,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要求任何人应当讲究“诚信”。中国古代典籍《商吾书.靳书》早将诚实信用列为“六虱”之一。

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诚实信用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魏振瀛先生的解释,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与发生民事关系时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民事主体对因不履行义务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司法工作者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应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4)立法上不仅需要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当制定体现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职业打假人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职业打假人在打假的过程中,本身的立足点就是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职业打假人无论是权利来源、权利行使、权利实现等都脱离不了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职业打假人的权利来源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职业打假人在要求索赔时,大多依据《消保法》和《食品安全法》。《消保法》是一部建立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上的法律,其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修改后的新《消保法》第五十四条在继承老《消保法》第四十九条打击不诚信行为的“退一赔一”基础上发展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职业打假人要求赔偿的前提是商家存在欺诈、制假、知假卖假等不诚信行为。商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是职业打假人权利行使的前提。”

其次,职业打假人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提及职业打假人的权利行使就不能回避“知假买假”这个话题。这种以“恶”打“恶”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舆论宣传下,被认定为是对“知假买假”行为,甚至是职业打假行为的支持。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一条款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所有“知假买假”行为都是法律所许可的。诚然,如果商家在货架上售卖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职业打假人发现、购买之后确实可以索赔,无论他在购买时是否知道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如果商家在出售瑕疵品时,明确将瑕疵情况告知了消费者,并且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种无暇品的。消费者在购买后,以该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商家索赔的“知假买假”行为则很难被支持。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商家的利益。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起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除此之外,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了合格商品后将其“调包”为不合格商品,再向商家索赔的行为更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欺诈,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再次,职业打假人的权利实现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职业打假人向商家提出的索赔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与他所受到的损失相一致,不得滥用权利,造成对他方权利的侵害,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又一要求。

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正如上文所言,“职业打假”实际上是借助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为名而实现的,从本质上而言,本不应当同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冲突”。不仅促此,在“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的的确确起到了“净化”社会的作用。

但是,由于职业打假人队伍中人员的参差不齐,再加上“逐利”的心态,很多时候使职业打假走了味,他们不再关心能不能抑制“假”的发生,而是注重能否“牟利”。

比如,在商家已经明确说明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故意大量购买,并“谎称”不清楚商品的瑕疵,以强迫商家给予赔偿;又如,职业打假人会采取向政府部门投诉、提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措施,“绑架”政府部门为其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施加压力,以使商家屈服。甚至现在存在着部分职业打假人在索赔时漫天要价,以将夸大事实诉诸媒体为要挟,或是雇人对商家的正常营业进行骚扰。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2篇

一、目前高职教师职称评定政策与方法的利弊分析

(1)师风师德计分标准不严。在教师的职称评审过程中,师风师德应是衡量一个教师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的教育业绩,具体表现为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先进事迹,在教育教学方面比较突出的事迹,在科研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先进事迹等,但目前高职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这方面的计分标准有点宽松,让大多数人钻了空子,一是人为美化,没有先进事迹的老师也美化虚构了很多先进事迹;二是媒体报道把关不严,没有把握好是否受到表彰奖奖励或在校园甚至社会产生较大反响的关。(2)没有突出技能主体地位。高职院校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但目前我国对高职院校教师技能没有专门的考核制度与考核标准,在高职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虽从双师型教师、指导学生技能竞赛、教师作品或产品参展参赛上有所考虑,但比重过低,没有突出技能主体地位,在计算双师型教师资格量化分时也比较随意。(3)教育教学量化计分偏向理论研究。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教育教学的量化计分本应突出教学成效,但根据实际情况,教学成效不完全掌控在某一个教师身上,因素很多,很难去确定,很难去衡量,然而目前高职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教育教学量化计分偏向理论研究,比如对教研教改课题、教研教改论文看得很重,没有突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装备研制,甚至在实际评审操作过程中忽略了一些教师确实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装备研制而做出的项献与成绩。(4)科研量化没有打假措施。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科研量化是衡量一个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水平,目前社会环境下,如果没有打假措施,无法比较出教师间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水平的高低,这为某些人员留下了投机取巧的空隙,甚至在高职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评审组织及评审专家对某些教师在短时间内发表大量论文或成功申报大量专利的现象也不质疑,这对推动高职院校内涵建设是一个严重的打击。

二、以高职教师职称评定来推动高职院校内涵建设的措施

(1)实行高职教师专业技能标准化考试。高职院校既然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那么在高职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也应突出专业技能的主体地位,只有教师专业技能提高了,才能培养出符合企业要求的技能型人才。在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进级过程中,如果实行专业技能标准化考试,每进一级,先必须通过相应等级的技能标准化考试,这将会在高职校园内形成一种重视专业技能的氛围,也就大大提升了高职院校专业技能教学水平。(2)高职院校科研应侧重于应用技术,制定并实施严力的打假制度与措施。高职院校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教师可以做理论研究,但更应侧重于应用技术研究,在其职称评审过程中也是如些。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校园腐败问题,在职称评审过程中,打假制度不严,措施不得力,这不仅影响高职院校内涵建设,对以科学技术、技术技能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国民经济内涵发展也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参评对象科研成果造假,对评审专家不质疑科研造假的要有相应的处罚制度及具体的实施方案。(3)建立网络公开化评审平台。建立网络公开化评审平台,按专业建立评审群组,每个参评对象按专业群组把相关佐证材料上传到公共评审平台中,一方面可提高评审的透明度,增强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是有利于激励高职教师的发展,促进高职院校内涵建设。(4)提高高职教师基础工资,拉大职称等级之间的工资差距。提高高职教师基础工资,拉大职称等级之间的工资差距,这不仅有利于高职院校引进优秀人才,也会无形中提高高职院校内部反腐与打击学术造假的意识,以便形成良性循环,推动高职院校内涵式发展。

高职院校只有内涵式发展才能服务于企业,才能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高职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突出技能主体地位,制订科学、严力的学术打假制度与具体措施,是引导高职院校内涵式发展的致关重要因素,既需要政府的宏观政策约束和引导,也需提高全民的监督意思,特别是高职院校教职员工的认识意识和自觉尊守意识。

作者:刘理云 单位: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职业性;消费者;知假买假;欺诈

2016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事实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发了热议。在其第二条规定:“消M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此条例一出,知假买假者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再次引发人们的广泛讨论。自1998年王海向法院所购电话台灯不符合王佳强制性规定,要求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后,对于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定性问题的争论就未曾停止过。

一、知假买假的定义

目前,我国理论研究领域对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定性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知假买假”的含义,有不少学者给出了如下定义:“为了依据《消法》的赔偿规定获取赔偿,而在明知经营者所经营的是假货,仍然购买而且还大量购买的行为。”但是这个概念显然不够严谨。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知假买假,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较为合适:其一为疑假买假;其二为职业打假。对于商品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其实普通消费者是缺乏足够证明能力的,在购买过程中也是采取将信将疑的态度进行的,将此类人称呼为“疑假买假者”似乎更为合适。而第二种情形中的职业打假人则更为强调其组织性、长期性的特点。职业打假人通常有能力证明所购商品为不合格商品,即知假买假。而且,职业打假人通常进行的消费维权诉讼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具有以打假为业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够被证明具有营利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法院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实际上对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很难被证明的,对于购买者主观意图的推测是很容易进入“主观入罪”的。证明“营利目的”的途径无非是:第一,购买数量超过自用的合理范畴;第二,多次举报,反复诉讼。但在《浙江办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因提供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数量过多为由免责。”可见,以数量并不足够作为营利目的判断依据,证明“购买者购买目的来否认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的资格”在现实中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

二、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保护”由法条可知,能够被认定为消费者的应当符合以下情形:第一,商品购买者;第二,商品使用者;第三,服务接受者。而这三类主体被认定为消费者都应当还具备“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购买”的生活目的。

三、消费者应否为消费者的各方观点

对于知假买假者应否被认定为消费者,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理论界对其的争论却从未停止过。各方观点大致可分为两派的观点,一派反对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给出的理由大致如下:第一,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不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不是出于生活目的;第二,知假买假过程中没有欺诈;第三,知假买假者并不存在实质上的损失,“无损害,不赔偿”;第四,知假买假有违消法的立法精神。而支持的一方则给出了不同的观点:第一,知假买假有利于打击制假售假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第二,知假买假者也有经济损失;第三,有效保护知假买假者,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在工业化生产的今天,消费者从产品的包装、外观等,知悉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是否为合格商品已经十分困难。相应的,消费者要证明自己所购买的商品为不合格产品的成本也会相应的增加。在现行市场监管尚不完善的今天,一味的禁止知假买假的存在只会是阻碍消费维权,纵容商家的制假售假行为。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应当加强的是市场监管而并非允许知假买假合法化。但事实上,公力执法与私立执法之间的界限并非是绝对的。如果私力执行的成本更低,刺激更大,效率更高,负面影响不大,那么私力途径就应该被考虑。此外,购买的购买意图并非法律规定的判断消费者的实质要件。因此,“只要经营者卖了假货,不管购买者的购买意图为何,只要购买者客观上购买了假冒伪劣生活消费品,经营者即构成了欺诈。”事实上,认定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损失,应当以购买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与伪劣商品实际的差额作为购买者的损失,而不能认为商家将商品的价款退还,购买者就不存在损失。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等成本,如果商家在被发现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时仅需将商品价款退还则将很大程度上损害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是一种社会本位。

四、结语

知假买假作为一种社会现状。知假买假的产生是基于我国市场监管缺失,公权力力量弱小,消费欺诈行为大量存在。知假买假行为也会有其自身的弊端,此时就需要我们做一个价值判断,大量的市场监管投入与购买者自发的维权孰轻孰重?

参考文献:

[1]付娟娟.知假买假案件的法律思考.[J],2011

[2]董文军.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戒性赔偿.[j].当代法学,2006.

[3]米健.知假买假者不该保护[J].法制日报.

[4]王应虎.知假买假者行为适应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思考.[J].中国法学,2003.

[5]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权利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教育已经由原来的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型。全国普通本专科招生数由1999年的92.4万增加到2014年的698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10.5%提高到34.5%(2013年)。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膨胀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同时,高校毕业生面临的就业竞争压力也日趋增大。为了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同时又为了减轻家庭支出,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了兼职。在被调查的本科在校生中,82%以上的学生表示只要条件允许,愿意寒假外出务工。在笔者走访的企业中,90%以上的职工来自农村,其中近95%的明确表示春节回老家,导致企业春节期间出现严重的用工荒。在“经济人”的驱动下,寒假外出打工的本科院校的学生数量越来越多。但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其外出打工时处于弱势群体,常出现工作任务繁重、工资报酬被拖欠、被黑中介欺骗甚至受到人身伤害等问题,本科在校生寒假外出打工关系到高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研究地方本科院校在校生寒假务工问题,对于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大学生兼职环境、提高在校大学生实践水平和就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关于在校大学生外出务工的研究始于王丽丽、王朋,他们在2001年发表了《大学生暑假打工,容易吗?》一文,指出大学生打工市场还很不规范,一些打工大学生的权益还很难得到保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使打工市场早日告别无序。刘正发,徐艳、段克勤以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为例,研究了国外大学生打工问题,研究结果显示,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情况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日本多数学生从高中时就开始打工,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大学生打工的现象还非常稀少。并不是中国大学生不愿意打工,更不是没有打工的必要,而是因为他们缺少寻找打工的途径。不远的将来,在中国大学生打工的现象也将会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个过程需要学校、社会和政府的支持。韩震、于玲,姚敏,郑萍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界定了打工大学生概念,总结了在校大学生打工权利受侵害的现状,剖析了原因,分析如何维护好打工大学生的权益,并提出劳动法应该适用于自发打工的大学生。武永乐、刘艳夸等,周峰,周静等以问卷的形式对大学生打工现状和心理进行了调查,提出要从加强立法、政府监管、高校教育管理入手规范大学生打工市场。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我国大学生打工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却鲜见关于地方本科院校在校生寒假务工问题的研究。寒假时逢春节,而春节是我国的重大传统节日,全家团圆,这个阶段在校学生外出务工比其他时间务工显得更为特殊,应更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基于此,笔者以1421名寒假期间在外务工的地方本科院校在校生为研究对象,对在校本科生寒假兼职的动机、出现的问题和制约在校本科生寒假兼职的因素进行了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对策建议。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的对象

本次调研采取实地调研与网络问卷相结合的方法,于2011年1月初到2014年1月底在珠三角和长三角的企业,寒假在此打工的地方本科院校在校生中进行,此次调查一共发放问卷1800份,回收有效问卷1743份,有效问卷回收率96.8%。样本的具体构成见表1。样本的具体构成中,男生比例略高于女生,来自农村的学生略多于来自城镇的,这与我国现实的社会结构相一致。学科门类中包含的一级学科和设置的专业越多,寒假外出打工的人数也越多。同样,大三和大一学生所占比例少,主要是大三的学生寒假要准备考研,大一的学生刚刚迈入大学的第一个假期大家都急着和家人团圆。

表1 样本构成

项目 人数 比例(%) 项目 人数 比例(%)

性别 男 1007 57.8 年级 大四 641 36.8

女 736 42.2 大三 208 11.93

学科

门类 工学 509 29.22 大二 890 51.06

理学 338 19.41 大一 4 0.2

管理学 298 17.09 户口

类型 农村 920 52.8

人文学科 332 19.05 城镇 823 47.2

社会学科 120 6.89 打工

途径 中介机构 1227 70.4

艺术学 57 3.26 好友介绍 308 17.7

其他 89 5.08 自己寻找 208 11.9

(二)调查内容

调查问卷共设计28道题,其中:选择题23道、填空题5道;多项选择题2道、单项选择题21道。内容主要涉及:大学生寒假外出打工市场的现状(5题)、被调查者寒假外出打工自身的动机(7题)、被调查者寒假外出打工过程面临的困难(6题)、被调查者寒假外出打工过程中处理问题方式(5题)、被调查者寒假外出打工的社会保障机制(5题)。

三、调查数据分析

(一)市场现状

在被调查的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表示现有职工90%以上来自农村,有回家过年的需求,但是随着新年临近用工量不断增加,平时专科实习生较大,因为传统观念本科生都是好学生,企业不敢轻易联系用工,而中介机构也不能及时提供招生的规模,很多时候企业不得不停产或是减少订单。企业需要劳动力却没有方式招生,国家相关部门管理真空,所以导致了现在尴尬的局面。

根据市场规律有需求就有市场,就有发展的动力的原则,只是缺少良好的中间环节,一个良性的市场运作机制。同时,国家相关政策不健全,导致市场混乱。一些中介机构混水摸鱼,资质差,只顾招生赚钱,与用工方联系不够,或是进行虚假宣传等一系列手段,加之大学生自身实践经验少,侵害在校大学生利益事件时有发生。

(二)自身动机

地方本科在校生即将步入社会,寒假务工对于他们来说往往是一个新的开始,他们其中很多人第一次远赴千里之外,在一个陌生的现实社会生存。而他们希望这次经历赚一些钱,同时增加一些社会经验。如何才能合理的满足他们这些诉求,对于他们以后的生活与工作至关重要。调查结果显示,地方本科院校在校生寒假外出打工主要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占被调查人数的48.6%;其次是进行社会实践,占被调查人数的27.4%;“消磨时间”占到14.3%。此三项所占比重高达90.3%,基本反映了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的动机,经济因素成为了主要考虑因素。另外,影响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的因素还有:培养能力;磨练意志;心理素质;知识技术,由于寒假时期的特殊性,这些因素对本科在校生影响较小,见表2。

表2 地方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的最主要原因

主要原因 频数 百分比

经济收入 691 48.6%

社会实践 389 27.4%

消磨时间 203 14.3%

培养能力 65 4.6%

磨练意志 38 2.8%

心理素质 29 2%

知识技术 4 0.3%

其他 2 0.15%

(三)务工期间面临的困难

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地方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恶意克扣工资、被黑中介骗、无故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很好的处理好人际关系、对环境不适应、性别歧视和人身伤害,所占的比例分别是41.8%、28.4%、10.6%、7%、4.9%、3.6%、0.3%。安全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最重要问题,主要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中安全问题也令人担忧,这或许也是大学生外出务工的瓶颈问题。一方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合法的财产应该受到保护,这也是大学生所重视的,所占比重达到80%以上。另一方面大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虽然比重不是很大,但是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这将是不可补救的。特别是近年来大学生外出务工在厂里与工友的斗殴、女大学生案件、工作场所的安全事故等恶性事件的出现,无不为大学生寒假兼职埋下了隐患。见表3。

表3 地方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的最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 频数 百分比

恶意克扣工资 594 41.8%

被黑中介骗 404 28.4%

无故延长工作时间 151 10.6%

不能很好的处理好人际关系 99 7%

对环境不适应 69 4.9%

性别歧视 51 3.6%

人身伤害 19 0.3%

其他 34 2.4%

(四)处理问题方式

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由于缺乏社会经验、用工环境复杂等特点,安全事故或者争议经常发生。面对这些问题,有41.8%的大学生选择与当事人或领导进行交涉采用自助的手段解决问题;有28.4%的大学生选择自认倒霉,得过且过的态度;有10.6%的大学生选择向中介交涉;有7%的大学生向学校投诉;4.9%的大学生选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只有3.6%的大学生向公安机关投诉。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本科在校大学生往往选择自助的形式解决争议或者选择沉默,追求权益的意识淡薄。而经过长期的追踪调研发现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效果不佳,甚至有时助长了恶势力的气焰。我们可以不去评论这种方式或者态度的好坏,但是实践表明这是大学生不成熟的表现。见表4。

(五)社会保障机制

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乏,是当今改革的关键所在。95%以上的调查对象和受访者认为法律制度缺失是导致地方本科在校生寒假外出务工问题频现的主要原因。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大学生兼职不受本法保护,体现在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依不签劳动合同。”至今没有一部法律详细规定大学生兼职问题的处理依据,这就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其次,学校管理真空。为了提高大学生的实践水平和就业能力,很多学校设立有就业指导中心。社会实践已经成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外兼职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就业中心主要重心放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对于校外兼职等于是一片空白。大学生涉世未深,又缺乏学校的科学管理和有效指导,很难不出现问题。第三,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漏洞频发。政府各个部门设置繁杂,多个部门职能重合,但是对于大学生课外兼职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导致大学生兼职管理的边缘化。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对劳务中介市场规范和监管不利,中介机构管理缺乏。导致了现在劳动用工市场混乱,大学生兼职时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

表4 地方本科在校生寒假务工出现问题处理方式

主要处理方式 频数 百分比

与当事人或领导交涉 594 41.8%

自认倒霉 404 28.4%

向中介交涉 151 10.6%

向学校投诉 99 7%

寻求法律途径 69 4.9%

向公安机关投诉 51 3.6%

其他 34 2.4%

四、对策与建议

本科在校生寒假外出务工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是我国特殊国情下所产生的特有现象,国内的学者没有针对此类现象进行专门性、系统性研究。笔者在对国内外相关经验进行借鉴的基础上,针对本科在校生寒假外出务工出现的种种情况,结合管理学和心理学中的相关理论,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加强国家相关法规的制定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大学生的法律地位,不要让大学生兼职存在一个真空的状态,改变原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依不签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单位和大学生两者之间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彻底扼杀一部分企业在兼职大学生身上赚取超额利润,从根本上减少大学生兼职侵权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劳务中介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合理完善用工制度。

(二)学校应该加强学生兼职管理和指导

由于在校本科生就业培养区别于职业教育、区别于农民工再就业等问题,普通本科生在校生寒假外出务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急迫性和艰巨性,国家暂时没有较为有效地相关政策。而高校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手段,严格杜绝外出务工或者学校统一组织全部去,没有考虑具体的情况,这都是不合理的。学校应该首先设立专门的机构,明确责任,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尤其是寒假外出务工的管理,以免大学生发生不必要的安全问题。同时加强指导,对大学生兼职进行鼓励和引导,开设兼职辅导,教会大学生如何兼职和怎么处理兼职中出现的问题。此外学校应该与广大用工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保障学生利益,与用工企业实现共赢,及时解决学生在兼职中的问题。

(三)学生自身应该理性兼职避免上当受骗

大学生寒假外出务工不要只向钱靠齐,通过正规的渠道找兼职,不要相信一些学生不合乎实际的宣传。首先大学生应该理性的处理问题,在寒假,这一个特殊的时期,不仅找工作要冷静,在工作期间也要很冷静,正确评估自己,学会保护自己,不冲动,学习善意的回避。比如不要和工友出现过激的冲突,记住你是大学生,你的经验少。其次要有强烈的维权意识,要学会适当的提出自己的诉求,不要选择沉默,但也不是不计后果的蛮狠,注意保护自己,尽量通过外部力量解决问题,不合理的自助行为慎用。比如在选择中介或企业时,应该选择相对正规的企业,出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不要选择沉默或一个不理智的行为。

(四)社会应该提供一个寒假兼职的市场

大学生既然有寒假外出务工需求,而且社会也有巨大的用工市场,所以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寒假外出务工市场。社会应该针对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给他们合适的岗位。比如在大学生放假前一个月有关部门统计各个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联系各个高校,达成用工合同;学校可以在放假后负责大学生运输安全,并安排专人进厂,负责学生务工期间的安全或者联系资质较好的中介,由他们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的用工情况,合理进行安排培训和上岗事宜,出现安全事故及时沟通处理;作为公众我们应该理解本科在校生寒假外出务工,给予他们必要的鼓励和支持。

参考文献

[1] 邬大光.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理论内涵和概念解析[J].教育研究,2004(9).

[2] 教育部门户网站[EB/OL].http://.

[3] 刘正发.日本大学生打工现象的调查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3,14(6).

[4] 徐艳,段克勤.浅谈世界各国大学生打工情况――以中、美、德、法、英、日为例[J].新财经(理论版),2011(3).

[5] 韩震,于玲.“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研究[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2).

[6] 姚敏.大学生打工现状与法律维权现状的思考[J].企业导报,2009(5).

[7] 郑萍.论劳动法之适用于自发打工大学生[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8] 武永乐,刘艳夸,胡晌云等.新形势下大学生打工现状调查研究[J].管理学家,2012(5).

[9] 周峰.大学生暑期打工心理调查研究[J].锦绣,2013(8).

[10] 周静.规范大学生打工市场的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3).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产品责任纠纷 消费者权益 职业打假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目前,我国规范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产品、食品或者提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根据消法,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向消费者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两倍;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要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三部法律为职能部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保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打击制止了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随之也出现了许多利用上述赔偿条款向商家索赔为生的人,他们被称为职业打假人。目前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尚未对这类人做出具体的定义,人们只是以职业打假人区别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法律设立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初衷是阻止企业将部分私人成本转嫁与社会和消费者,就此改变欺诈企业的成本状况,加大其违法成本。 职业打假人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产生的负面影响要大于正面影响。为此,有必要采取措施规制职业打假人诉讼问题。

二、某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产品责任纠纷基本情况分析

据某法院统计数据看,2007年度该法院受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2件,1件调解结案,1件判决结案。2008年度至2010年度法院受理产品责任纠纷共4件,都以当事人撤诉终结诉讼程序。2011年度,据不完全统计,法院受理同类案件42件,其中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7件,产品责任纠纷15件;其中调解7件、撤诉14件及判决9件。2012年度,截止2012年6月1日受理产品责任纠纷23件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83件此类案件共计106件;其中已结案64件,办理中42件,结案中撤诉55件,判决8件,调解1件。

由上,从2011年度开始此类案件急剧增长。2007年至2010年四年法院受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较少;2011年度的产品责任纠纷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几乎全部都是职业打假案件;2012年只有1件不是职业打假案件,其余都是。

三、该类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一)原告多为职业打假人。

首先原告一般明知产品存在瑕疵、缺陷而购买,并不是为了生活目的而购买,然后以销售者虚假宣传、欺诈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要求二倍或十倍赔偿并要求支付误工费及律师费等12315元或者315元。根据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看,原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符合消费者身份特征;其次是原告的专业化能力逐渐增强,打假手段和知识日益专业,对普通的消费者难以识别的质量问题也能识别;再次,职业打假日趋产业化,职业打假人一般无业,以打假获得利益为生,且职业打假人之间已形成了一个职业打假小团体,常相互担任诉讼人。

(二)被告多为知名商家。

被打假的商家多为辖区内的知名商家,如沃尔玛、和平药房等超市、药品零售商。之所以选择这些企业作为被告,职业打假人就是想通过诉讼给他们造成名誉上的影响,使得被告方妥协达到其谋取利益的目的。且他们一般选择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或者其他有象征性意义的重要节日之前到法院,使被告产生压力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获得赔偿金。

(三)纠纷主因主要是欺诈。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诉争产品一般是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如家电,也有的职业打假人士选择名贵产品,如獭兔毛大衣。一般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是销售者及生产者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也有的职业打假人认为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而,这类案件一般通过司法鉴定解决,若鉴定为产品合格,打假人自愿撤诉。

(四)结案方式以撤诉为主。

首先,此类案件撤诉率较高,2008年至2010年都以撤诉终结诉讼程序;2011年有33.3%的案件撤诉,2012年已结案件64件中有85.9%的撤诉。基于职业打假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知名商家顾及品牌形象和影响,就给付一部分费用,案件大多未进入审判程序。其次,有部分案件院进行判决结案,2007年的案件调解与判决各占50%,2011年判决案件占21.4%,2012年有12.5%的案件判决结案。最后是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2007年度1件; 2011年度,据不完全统计,为16.7%;2012年度,截止2012年6月1日调解结案的只有1件。

四、案件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

(一)利益驱动是首因。

原告作为职业打假者受利益驱动,大量购买存在问题的产品然后通过诉讼手段索赔是此案案件产生的首要原因。惩罚性赔偿对这些职业打假人来说是相当可观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惩罚性赔偿条款是职业打假群体出现的导火索。

(二)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

有时法律规定对某一企业的违法行为有多个职能部门均可以监管,因此实践中,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后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或消极不作为,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

(三)门槛较低。

我国现在只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对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可以选择和解、协商、调解、投诉、诉讼等途径解决,且这些解决途径之间没有顺序限制,因此职业打假人更愿意直接到法院诉讼。此外职业打假人一般选择日常生活用品,标的额较小,相比他们打假成功获得赔偿金来说诉讼费用是低的。

五、此类案件对法院的负面作用

职业打假人因打假在法院诉讼消耗的诉讼成本较高而获得的诉讼效益较低。职业打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消费市场,但他们并非出于公益目的,他们将诉讼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只是副产品。案件被告多在外地,其参加诉讼的成本较大;法院也为此付出较多的司法资源,但获得的收益较少。实践中涉案产品多是产品商标标识问题,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就可以通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如质量监督局、工商行政部门等管理来解决。他们用共有的稀缺司法资源来实现个人不当利益,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的法律意义不大,对职业打假人的利益没有保护价值不大,甚至没有保护的必要。

六、处理对策

(一)限制职业打假人的诉权。

在立案环节,立案人员加大对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立案审查力度,严格控制此类职业打假案件的受理,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如可以限制每年同一个职业打假人在同一个法院因产品责任纠纷的次数。

(二)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联动。

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局等行政职能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保持联动,由政府牵头,由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完善产品责任纠纷诉前解决机制以达到纠纷分流的效果。

(三)由立法进一步划分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的界限。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无法判断当事人是消法真正要保护的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且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不一,如北京法院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认为其提讼可以起到积极作用,认为职业打击人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而上海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较为谨慎,知假买假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四)设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相继建立了消费者争议仲裁机制,如美国、我国香港、澳门等设立有独立的消费者纠纷仲裁机构。我国有一些城市也借鉴国外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构开展了消费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甚至一些省市专门出台消费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则。我国可以在对消费者纠纷解决的仲裁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及理论论证后,设立我国的消费者纠纷解决的仲裁机制。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注释: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6篇

8月19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因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虚假广告涉嫌敲诈勒索,被重庆市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事拘留。9月16日开始,万州区法院、万州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万州区工商局、万州区药监局就陆续接到多起关于万州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的诉讼、举报、投诉。当地办案人员发现,这些举报人来自全国各地,且手机尾号都是315,有几个尾号还是12315。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将近一周之后,打假人离开万州之时,万州电视台上的虚假广告绝迹。万州电视台被十余名职业打假人集体“围观”,让“职业打假”这个特殊职业又一次被推向前台。打假人说,他们是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之钢丝上的舞者。

首次“组团”

2009年3月,刘江第一次向万州区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虚假广告的情况。事隔一个月后,刘江再赴万州进行了第二次举报,万州区有关部门责令电视台停止虚假广告。于是电视台医药品广告承包人王某与刘江取得了联系,对购买药品的刘江作出“赔偿”。今年5月,刘江又在万州电视台上看见了类似广告的播出,于是又给电视台发了《声明函》,指出存在的问题。6月底,广告承包人王某再次出面“赔偿”给刘江几千元。8月19日,万州民警在成都锦江警方的配合下来到刘江的家中,将其带走并刑拘。

刘江一事,外界有这样的说法:刘江是在“割韭菜”。“给了钱,拿了就算了,结果过一阵子又来拿,这么就把自己给‘装进去’了。”也有人说,此次打假人的万州之行,像是职业打假人的一次“聚众闹事”,像是“组团拿钱”。

职业打假人们说,来万州“围观”电视台的,90%的人不认识刘江。 个体和组织的对抗是不可能永远处于优势的。

黄志宏,湖北著名职业打假人,被称为“新王海”领军人物,打假的主要对象是商品虚假广告。此次打假人万州之行,黄志宏起着非常积极的协调和带动作用。然而,圈里的打假人背地里说,虽然只有一面之缘,黄志宏对刘江个人的行事方式不甚认同。

“我们不是为刘江。这么明显的假不打,我们枉被称为打假人。”黄志宏说,刘江的事,法律自有公断。但“如果打假人犯错应该惩罚,那么播放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更应该接受处罚。怎么能搞双重标准?那边把人抓起来,这边就大肆做虚假广告,不能给他们这样的错觉:以为处理一个就能万事大吉”。黄志宏对其他打假人说,开了这样的先例,将为现在本已不受待见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再次埋下危险的种子,这个群体将可能受到更多的打压。“要懂得什么叫做‘唇亡齿寒’。”

职业打假人林枫说,职业打假人就像是走在合法和违法之间一线钢丝上的舞者,歪一歪就坠落到万丈深渊。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多数打假人拿着证据,和商家谈判。称不赔偿就去诉讼、曝光,其实这主张的都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啊。明文写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黄志宏算了算,职业打假圈中,他知道被打的人有百八十个,被判刑认定为敲诈的有两个,被刑拘的有五六个。“有很多事情说不清,被抓的人难道真的有罪吗?”黄志宏对此持怀疑态度。

刘江被刑拘一事发生后,广州职业打假人徐大江致电媒体,发出“万州警方有滥用公权力之嫌”的声音。此次徐大江因在江苏打假没有去万州,在他看来,这是个治标不治本的事。刘江被刑拘,说明万州当地“水太深”,即使虚假广告可以在打假人这次共同努力下暂时停播,一段时间过后定会死灰复燃。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内各地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认定不一,对“私下索赔”是否属敲诈行为也判决迥异。大陆法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上缺少相关司法解释,直接导致职业打假人在“钢丝上行走”的尴尬。

“‘高额索赔’和‘敲诈勒索’,就像压跷跷板,就看谁把谁翘过去!”此次奔赴万州的西安房地产打假人孙安民如此比喻索赔与敲诈的关系。这位65岁老人,2000年因为女儿买房遭遇“一房两卖”踏上艰难的维权之路。维权打出了名气,老孙开始帮助其他人维权,也渐涉商业产品打假领域。数年的打假过程中,老孙从来不和商家企业“私了”,没少挨骂挨打。有一次,开发商两个打手冲进孙安民的家,将其打倒在地,“用电话机砸我的头,电话机都砸碎了。”当天下午,孙安民鼻青脸肿地去参加西安市消协举办的3・15文艺晚会。

焦虑的名分感

职业打假人与商家、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紧绷关系,在打假圈里似乎是一种常态。

在重庆,当地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进行举报的黄志宏说:“你们怎么不找点正经生意去,非要做这一行?”

“打假人没名分,谁都不喜欢我们。”黄志宏这样形容自己的职业,“职能部门和商家就像是一个晓晓板,而我们的存在恰好破坏了这种平衡。”黄志宏有一个另类“鱼水关系”论,他说,一些行政部门存在着“蓄水养鱼”的现象。因为一些涉案商家和政府职能部门之、司存在着利益关系。而打假人却非要用举报、投诉、诉讼的方式,逼着这些部门就范,去破坏两者之间的“平衡”。再往大了说,就是破坏当地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

目前,多数打假人将希望寄托于用诉讼来让相关部门最后的觉醒。

行政诉讼是黄志宏的爱好。前不久他刚拍了一个交警非法在高架桥停车的视频,视频中他的声音不停质问交警为什么将车停在不该停的地方。

“执着,好打抱不平,是我的性格。以前做生意,少不了要忍。从第一次诉讼开始,我一发不可收拾。”在打假过程中,黄志宏遇到不少职能部门不配合,甚至阻挠的情况。他自有一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他比谁都清楚,一直告到相关部门愿意配合为止。“我现在做的案子,打假只占三分之一,其余都是行政诉讼,这方面没有几个律师比得上我。”事实上,在踏上维权路之前,黄志宏是一个只有初中学历的生意人。

近年来,董志宏成立了一个“楚天三一五文化传播湖北有限公司”,为其开设的“楚天3・15”维权网分担风险。“别人开公司要四处求人,我一开公司,就把工商税务全告了。”黄志宏不无得意。

林枫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和打假者的关系是微妙的,他更希望通过诉讼达成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清理市场。去年,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区分局破例邀请林枫为该局的“执法监察员”。林枫认为,他已经和相关部门达成了一定的和谐。但是打假对他来讲,仍是“干一天算一天”的职业。

政府职能部门不支持,职业打假人也常和法院发生分歧。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刁民”身份,常是其诉讼的拦路虎。双方的经常锋,令职业打假人在司法机关也不受礼遇此次打假人在万州向当地法院就万州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进行诉讼,7天之后法院的最终答复是:的案子“没有具体事实和理由”,不予立案

“按理说,我们站在消费者维权这一边,老百姓应该是支持的。但很多人说我们是为了搞钱而敲诈,消费者也不喜欢我们。”黄志宏说,不法商家为了打击职业打假人,常将这一信息放大,影响社会对打假人的判断。

而职业打假人自身也因不限定门槛,存在着各种乱象。比如,为了牟利,不少打假人也存在着“蓄水养鱼”的护假情况。有些打假人私下帮助企业去打压竞争对手,也有人为了牟利进行敲诈。这些都造成了职业打假人的外界名声不佳

一位著名维权人士,由于其屡败屡诉的维权经历,常被媒体列为职业打假人。对此,他不愿接受:“外界对职业打假人‘刁民’、赚钱的印象,对我本已艰难的维权很不利。”

但徐大江说,“我就是刁民。有多少老百姓愿意为一块钱、几毛钱去打官司?我愿意。”《凤凰周刊》记者问他,“有社会正义在心中吗?”徐大江反问回来:“我说有,你信吗?”

利益的算术

在一端是公益另一端是私利的光谱线上,形形的打假人各有自己的生存定位。

“我没那么高尚,打假是看中那不菲的收入。”徐大江谈及入行的初衷坦言:“就是为了挣钱。”“为己、为民、为国”这是徐大江按照顺序给自己的总结。靠打假,徐大江过得不错。由他经手的案子中,七分为己,三分为公益。“首先我要吃饭。有没有社会正义,看我做的事情就知道了。”徐大江说,“别人对我的看法,我只是一笑而过,不会去介意。”

黄志宏也曾在媒体上高调承认:靠打假,他一个月就能有数万元收入。董志宏对此向本刊记者解释,“高调宣称打假可以赚钱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来参与打假。”尽管黄志宏的家人到现在仍认为黄志宏从事的不是一个正常行业,黄志宏依然坚持,“有哪个企业愿意招聘我们这样的人?在别人眼里我们都是惹祸的主。这一行,不求人,风险不大,赚得多,我觉得很好。别人买假货吃亏,我买假货却可以挣钱。”

“当社会利益与打假人个人利益有冲突的时候,打假人往往会选择减少社会利益而增加个人利益。即便如此他也没有违法。而不法商贩才是真正需要打击的。”黄志宏说。

打假人很喜欢用雷锋作比喻。他们说,雷锋可以只做好事不求回报,因为他不担心饿肚子的问题。而打假人做好事的前提是,自己不能饿死。“这就好像是,我开车千里迢迢送一个迷路老奶奶回家,收了一点油钱。”黄志宏打了个比方。

林枫在天津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他声称打假只是“副业”,目前打假所得的收入已经超过企业收入。在天津拥有几处房产的他,开着一辆价值百万的跑车。在林枫的脖子、手腕、手指上,处处金光闪耀:“我就是要告诉他们,我不缺钱。”

多数的职业打假人手上都经办过几个非常著名的一元钱或几毛钱的行政诉讼。这种无甚收益的官司往往耗时、耗力,却从小处改变了大多数人的生活,令打假人声望大增。而这也与媒体作为推手不无关系。多数职业打假人都和媒体长期保持联系。一位资深的媒体人这样形容这个群体:“他们很清楚我们需要的新闻点是什么。”

“要么就是大,要么就是小。只有这样才会被报道出来。”徐大江说,“这就是游戏规则。也是暴露问题的一种方式。”当职业打假人赚得了名声,打假维权的路也会更加通顺。“名利是,有名才有利。”徐大江说话直爽,“在别人眼里,你所做的事情,钱太少就是为名。钱多了,就是为利。但少有人会想到你所做的事为社会带来的正面影响,反而都是对你不利的一些问题。”

王海是最早面对“知假买假”为谋利名声尴尬的人:“公益事业应该成为赢利工具,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公益目标。”王海认为,做好事不得好报只能让做好事的人越来越少,人们需要认识到打假的公益性并不会以打假者的趋利性为转移,之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设立惩罚性赔偿,就是因为国家要利用人们的趋利性来打假,这是逐渐回归常识的过程。

打假未来

“这一行,是好的不干,坏的干不了。”林枫一言总结。

不断有新人向这个行业涌入。不少在圈里业务较为熟稔的“老人”,开始带新人学习。有一些人是纯为提点帮助的,万州一行中的夏楚辉原来是一个为残疾人维权的残疾维权人士。为了一元钱的车票优惠,他和相关公交公司以及广东省数个行政部门打起官司,最终惠及赴广的所有残疾人。如今跟着黄志宏学习相关的知识:“我打了元钱的官司以后,感觉到外界寄予了我很高的期望,而我能力上实在很欠缺。”

还有一些人向徒弟收起了“学费”,比如,带一个月1万元。很多新人为了做一把发财梦,也心甘情愿上交这笔费用,认为很快就能赚回本钱。

黄志宏说,打假行业没有门槛,入门的人多,但能存活下来的人却很少。每年涌进来的新人,坚持下来的不到10%。能不能做好,与个人能力有很大关系。有的人法律学得不扎实,把真货当成假货买,本金全部赔光。有的人谈判技巧欠奉,买了假货也要不到钱。一遇挫折,便打了退堂鼓。“要会买假货,要能够说服商家、工商部门、法院。不要以为在报纸上看一点,在网上学一点,就能打假了,这里不是流水线。”

职业打假人的规模有上千,然而国内真正闯出名堂的也就十几个。这些人已经开始探索以后的出路。“打假第一人”王海很早就开始探索新的路径。“从1995年开始,我就一直在强调个人打假是个体和组织的对抗,是不可能永远处于优势的。”王海说,“经营者本身就是一个组织,而且还有行业协会、商会等利益代言人组织,拥有包括话语权在内的强大资源,而个人的资源肯定有限,行动能力、规避风险的能力都不可能与经营者相提并论,这注定了个人打假的局限性。”王海认为和谐社会需要的是组织对组织的博弈方式,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该透过各自的利益代言人组织(比如商会、消费者组织)在立法层面、市场监督层面进行博弈。

在打假行业里摸索的王海,成立了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业务,让打假成为企业。目前,该公司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运营模式。王海的主要精力放在公司的两个非盈利项目:参与成立了和谐社区发展中心(GOCO),以及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课题组。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7篇

和谐社会背景下职称工作的创新思路

职称工作是落实党和政府知识分子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广大知识分子关注的热点,它的每个环节都关系着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职称工作的质量不仅影响到我们能否培养、选拔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还影响到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影响到社会和谐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1.完善职称人才评价方法,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优秀专业人才的快速成长,是我国人事政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提高评审质量和避免人情干扰,在目前同行专家评议中,可对论文成果进行质量评价的同时,还可采取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客观修正。这

样既可避免同行专家会议评议时可能出现的人为干扰,又可通过多种形式的相互补充,实现综合评价,使职称人才评价更为公平合理,评价结果更加深得民心。

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监督机制,是让职称评审中被淘汰的人员有一个申诉和复议的机会。目前普遍采用的同行专家会议评议还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如评议专家因不同的观点,对同一学术成果的价值可能产生异议;评议专家对本部门的评议对象可能持有较为宽松的处理态度;现行评议标准还缺少规范,难以杜绝评议的随意性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评审的偏差和不公平。建立职称评审监督机制,一方面可以解决未评上人员的不服气和抱怨思想,实现情绪疏导和矛盾缓解,使其更好地努力工作,从而营造社会和谐氛围。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各级职称评委会起到一种监督制约作用,对提高评审质量,严肃评审纪律,端正评审态度都有促进作用。

2. 增加申报职称资格考试专业,扩大初级职称考试人员参考范围。国家在职称工作中,部分专业实行以考代评政策,深受专业技术人员的欢迎。这种形式不仅易于操作,程序简单,可信度高,还避免了评审带来的人为因素干扰。建议继续开拓更多的以考代评公共职称考试系列,实现以社会考试促进青年成才机制的社会化。成才机制社会化,就是要为青年人创造快速成才的社会环境,就是要推动社会快出人才、多出人才。

按现行职称考试政策,除计算机和外语专业不受报考者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可以在社会上自由报考外,其余职称考试专业还不能自由报考,一般要受到专业岗位的限制。为了鼓励青年人学习进取,建议对部分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公共性系列,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人自由申报考试初级职称资格。为这些人创造机会和条件,使他们早日实现自己的工作梦想。

3.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等级要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一项基本技能要求是完全必要的,这对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进取,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过于看重。因为职称评审的是学术水平,而不是外语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外语的提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有相应的环境做支撑,计算机的使用虽较为普遍,但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并非是熟练的操作员,多数中年申报者达不到“盲打”水平,而这个水平也不是短期就能速成的。职称外语考试要求“阅读外语要体会到眼球运动”,不会“盲打”就做不完计算机考题,这就背离了把外语和计算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技能要求的初衷。何况职称越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水平也应越高,但实际上,高职人员随着年龄的增高,脑子反应和操作速度越来越慢,就是其外语和计算机理论水平较高,解决实际外语和计算机问题能力较强,但不一定实际翻译外语和操作计算机速度高,也就是说考试成绩不一定好。因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应取消等级概念,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技能考试。

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必须遏制职称评审中的不良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成份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新的影响心理平衡的因素不断涌现,使得职称工作中也产生了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现象。例如,为了达到职称晋升目的,出现了一些职称考试作弊、学历造假、课题论文挂名等不良行为。这不仅给职称工作带来极大混乱,也对社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败坏了社会风气。

1.打击职称考试作弊行为,营造职称工作和谐环境。在职称工作中,职称考试作弊是每个正直人所憎恶的行为,是引起人们不公平感的重要祸根。所以,在加大全社会道德文明教育的同时,更要加大对职称考试作弊和违纪现象的打击力度。目前,虽然制定了职称考试作弊的处罚条例,但执行力度还很不够,致使在某些部门职称考试作弊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在美国,“替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最多可判两年徒刑。我们应该像打击倒卖黑车一样,对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同时进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职称考试作弊现象发生,积极推进整个社会风气好转,营造和谐生活工作环境。另外,提高考场硬件设施,在考场安装摄像镜头或闭路电视监控,必要时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去核实考生身份,也是遏制考试作弊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大学生;寒暑假工;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高等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大学生在经济生活中的参与意识和体验意识不断增强。而利用寒暑假时间兼职则是大学生经济意识增强的体现。现在大学生寒暑假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本文就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兼职的目的,工作期间遭遇的问题及其原因,如何保障大学生寒暑假工的权益等这些内容进行探究。

一、大学生寒暑假兼职的目的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大学生假期兼职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一部分学生认为,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工作经验都有明确的要求,利用暑期时间打工,积累了一次工作经验。同时打暑期工可以使自己对相关工作有更深的理解,对用人单位的要求能够有更明确的把握。对于没有机会去积累正式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来说,这也是将来求职时重要的竞争砝码。

2、一部分学生认为,利用寒暑假时间打工,可以让自己得到锻炼,提升自己的交际能力,让自己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及时得到社会的检验,也能够对社会生活有更加真切的认识,更加全面的体会,提高自己适应社会环境,适应社会上人的生活模式的能力,为今后正式走向社会打基础、做准备。

3、一部分学生认为,他们离开父母、学校走向社会,在社会中选择理想中的岗位尝试工作,检验自己的理想,可以对自己内心存在的多个选择进行一个比较甄选,对于今后发展方向的确定,工作岗位的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对于少数家境困难的大学生来说,通过打暑期工,赚取一份不低的报酬,以帮助解决自己下学期的生活费。有些学生甚至用暑假赚来的钱贴补家用。还有学生说,暑期到大城市打工,能够赚钱,又能够到大都市观光一下,可以增加自己的阅历。

二、大学生寒暑假兼职期间遭遇的问题及原因

(一) 问题

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

1. 人身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一些小型的招工单位在招收大学生时承诺的工作环境和实际相差过大,且存在着安全隐患。

2. 理论与实践并不匹配。在招收兼职的用人单位中,大学生很难找到与自己所学相对应的工作岗位。调查发现,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仅有15个学生认为自己现在打工与自己的专业挂钩。而且80%的学生的工作都是餐厅服务员,工厂低级工人等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这样的工作既对自己今后的专业没有帮助,恐怕写到工作履历上也不能增加工作经历。

3. 工作条件恶劣。每当寒暑假来临,校园里中介的宣传单无不打上诱人的广告和宣传标语,诸如工作轻松、待遇优厚之类。但是等到工厂实际情况却是工作生活环境恶劣,待遇水平低。

4. 维权难。大学生打工常遇到克扣工资,甚至上当被骗的问题。对于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维权对于他们是一个很大的难题,遇到问题不知道找谁。调查过程中,我们看到,大学生有比较强的维权意识,但维权能力的缺乏却十分突出。出了问题有了困难不知道找谁。有的只能露宿街头,有的采取包围派出所等等不理智的方式。对于大学生,继续这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二) 原因

1. 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未能明确保障大学生兼职群体的利益。由于相关法律,尤其是《劳动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劳动者的含义,未明确规定兼职大学生是劳动者身份。并且,由于大学生兼职时间短,流动性大等等特点,使之也未在《劳动合同法》中体现其保护。因此,我国对于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这一块还存在着盲点。

2. 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在招揽兼职工存在着欺骗现象。由于目前市场存在着混乱的情况,部分单位在招收大学生兼职工时存在着欺骗的情况。例如,变相收费使兼职的大学生预先交纳押金或者一些其它费用,如体检费,建档费等等,然后会以大学生损坏公司物品、影响公司声誉等借口辞退大学生,大学生只得空手而归。

3. 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及能力欠缺。由于大学生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同时,由于大学生自身的经历和经验尚浅,处理突发事件和纠纷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着的这些弱点正是用人单位借以利用和实现利益的渠道。

三、对大学生寒暑假兼职的建议

1. 尽量找一些能提高自己能力的工作,不要在乎报酬有多少,要尽量避免一味地追求薪酬待遇高的岗位而忽视锻炼机会,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合理安排假期的时间,不要因为兼职而耽误学习。现在学习是为了以后更好的工作,现阶段工作只是从属于学习中,不能主次颠倒。

3. 要尝试不同种类的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和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为以后在职场上提供更多竞争优势。

4. 要守得住自己的立场,谨慎行事。在工作中你会遇到形形的人,良莠不齐,所以你们必须提高自己自身的素质,守得住自己的立场,注意观察,防人之心不可无。

5. 不要盲目的去选择工作,要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不要让社会的不良风气所影响现在的学生正处于道德和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我们更应该好好控制自己。

四、大学生寒暑假兼职权益的保障措施

1. 相关部门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完善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条文。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次,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对兼职大学生法律权益先行保护的规定。

2. 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用人。用人单位应本着守法和诚信的原则,在招聘时,主动提醒和配合大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这有利于实现双方的公正;并且在用人过程中,要遵守伦理道德的规则,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做到以人为本,尊重大学生的各项权利,不能利用信息知识的不对称,欺侮大学生的单纯,这样不利于用人单位良好文化的培育和发展,损害用人单位的名誉。

3.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明确职责。工商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的用人规范加大检查力度,如有违反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坚决查处用工单位在招收工人方面的违法行为。

4. 社会媒体要加强监督。一方面媒体要监督政府部门对大学生群体权益遭到侵害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得当、及时,是否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及时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要曝光存在欺骗行为的用工单位,运用舆论和制度的压力使用工单位不敢乱招工。

5. 大学生应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大学生在校期间要重视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在兼职前,需自觉学习相关劳动法、合同法知识,如此,在兼职中才能既锻炼自己,增加劳动技能、减少经济负担而且又能保护自己、愉悦身心,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基本条件。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打假主体 多样化 归位 健全

一、中国打假主体现状

(一)制假售假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我国法定的打假主体即为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竞争执法的职责授权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则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商标管理部门、卫生、贸易等管理部门实施执行。

(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作为中国的非行政性宏观管理者,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规定: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消协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们作为非营利的、公益性的社团,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三)王海式的职业打假者。即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双倍索赔的知假买假者。对于这类主体应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学界和社会舆论一般存在着这样两种观点:一是对消法对消费者所下的定义采取文义解释,认为“买假索赔”超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这一用语可能的文义范围,因此应肯定“买假索赔”案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之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这一定义应作扩大解释,“生活消费的需要”应解释为 “非为生产消费的需要”,所以,知假买假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的打假,有的法院判“王海们”胜诉,有的法院判“王海们”败诉。尽管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但这一新生的打假力量却受到了很多人尤其是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支持。

(四)企业联合打假组织。例如由74家跨国公司组成的QBPC组织,其全称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的前身是中国反假货联盟(CACC),它成立的使命——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就是在中国打假。其旗下的成员均是赫赫有名的世界级品牌,如微软、惠普、宝洁。在成立章程中,QBPC提出,将同中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他组织合作,为中国的打假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上述四个主体是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主要打假力量,认定其存在着多样化趋势主要是源于以下两方面考虑:首先同国外相比较,打假主体三和打假主体四可以说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其次从历史的角度考虑,主体三和主体四是中国社会近年新生的打假力量,也正因为如此,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目前仍是缺失的。它们的存在将会给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对之应持怎样的态度,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打假主体一和打假主体二在现代国家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认识一下它们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能让我们对它们所担负的职责有更好的理解。下文试作论述。

二、对打假主体的理性思考

(一)政府是现代社会的守夜人,现代社会需要政府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受国民的委托来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物品。政府运用公民授予的行政权力通过征税来获取资源,用于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福利。因此,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一个健康、良好、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有保障的社会消费市场,是每个现代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现代民法确认了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此由法律确认保障的私权基础上,公民平等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平等的市场主体间所产生的纠纷要获得权威的令双方都信服的解决,必须要由一个私权之外并高于私权的第三者来出面干预。因此,现代经济法赋予了政府公权以保障政府干预、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及法律的确认为政府行政部门规制市场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政府打假主体的确立是不容置疑的。

(二)但是,政府在从事公共事务方面并非完美无缺,随着当代民主福利国家与自由市场体制这两种选择都出现问题。人们在“第一种政府失灵”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二种政府失灵”的观点。所谓“第二种政府失灵”是指政府不仅在从事竞争性私人物品的生产中存在着失灵,在公共事务方面,政府也有失灵之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政府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完全,政府作为雇员机构具

有官僚组织的弱点,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下,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往往不计成本,易导致浪费。秦晖教授还认为,民主政府的社会政策往往有一种“中间取向”,作为受选民委托者,它往往体现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中那些最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需要,比如妇女、儿童、残疾人、赤贫者的保护等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非政府组织(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或称为非营利性机构(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的社会团体便应运而生了。现代法律亦确认了这些团体的法律地位。实践中,这些团体确实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市场不愿干、政府又不好干的中间事务,弥补了政府与市场两者的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许多问题将越来越需要通过国家和个人以外的一些社会团体来加以解决。同样,在消费者问题愈演愈烈的今天,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巨大,所以,消费者协会的打假主体地位亦是名正言顺的。 (三)王海们打假很功利,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双倍索赔权,打击伪冒伪劣产品只是这一索赔行为的副产品。社会舆论一般认为,基于目前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政府打假体制不完善,消协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的存在,法律应支持这一类主体的行为。而反对一方则认为,打假是政府的事,是要依靠公权来解决的,职业打假者利用私权来干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是不利于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统一规范的。

笔者的观点是,职业打假者应当归位到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角色上,而不应该是市场游戏规则的协调者。原因如下:第一,中国市场上假货问题严重,是我们的社会体制缺失、不健全的结果,是法定的打假主体打假失灵的后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深入全面的改革入手,一步步建立健全现有的市场规则、市场制度,承认职业打假者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有不完善体制的妥协,而非长远、明智之举;第二,用“经济人”假设来分析。“经济人”命题有两点含义,一是经济行为者的利己性;二是经济行为者的理性特征,西方经济学在此前提下演绎分析得出的基本观点就是,经济活动当事人在自由市场制度中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能够使稀缺的经济资源有效率的配置和使用,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王海们” 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其打假行为符合“经济人”命题的第一层含义,却不一定符合第二层含义。现代社会实践发展亦表明,“经济人”假设仅考虑了经济活动与当事人直接相关的收益和成本,而没有考虑在此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因此,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经济人”的追求私利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当然也就不可能百分之百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法律一旦确立职业打假者的法律地位,受利润的趋使,原来从事社会其他财富创造的一部分个人或行业由于对市场信息掌握的不完全,会被盲目吸引到这个牟利行为中来,众多的打假者为了获利,很可能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排挤同行,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而且,职业打假者的打假行为会产生两个矛盾。第一是打假者自身行为与其愿望的矛盾,随着其打假行为的展开,市场上的假货会减少,但出于获利的目的,他却希望市场上假货永远存在,甚至越多越好;第二是打假者利益与政府部门行为的冲突,政府的打假行为会对职业打假者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职业打假者很可能会对政府打假行为进行排斥、抵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与制假者达成某种妥协。这样,政府打假难度将会加大,市场秩序将更趋混乱,广大普通消费者与合法厂商仍是受害者,而且已不仅仅是假货制售厂商的受害者。另一方面,职业打假者打假行为的可行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售假商场作为“经济人”也会对打假活动作出趋利避害的反应。

当某一“消费者”对某一商品(假货)要求大数量的购买时,出于对对方真正身份(打假者还是消费者?)的怀疑,商场可能会以种种理由如货源不足而拒绝出售。所以打假者只能购买少量,而对少量商品的双倍赔偿对财大气粗的商家来说只是“九牛一毛”,丝毫动摇不了其售假的“决心和勇气”。或许,有人会讲,积少成多,只要每个买得假货的人都来行使索赔权,便能使售假商家“从舅舅家赔到姥姥家”。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首先消费者不可能个个都是产品质量的专家,能认识到自己购得的是假货;其次,有的消费者即使知道自己购买了假货,也可能会觉得数额太小或太麻烦而认为不值一诉,所以,既使确立了职业打假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大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会将假货市场横扫一空。第三,从中国假货市场的现状来看,假货不仅在国内横行,在国外也呈燎原之势。统计数据显示:自1996年以来,海关查获的侵权产品的案值在不断增加。1999年1月至8月,全国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共400 多批,价值人民币9400多万元。另外,中国入世后,假冒产品出口可能会更加严重,因为中国会有更多的外贸公司拥有进出口权,假冒产品的出口将更加容易。显然,职业打假者对这一领域的假货是无能为力的。中国已经加入WTO,假货在国外的蔓延,势必影响我国商品的国际信誉,直接制约我国产品的出口,如何规范这部分市场,只能依靠政府行政部门。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职业打假者不应被赋予法律地位。

(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基础经济单元和竞争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最积极的参与者。进入中国市场的任何跨国公司最强烈也是唯一的目的动机便是通过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追求利润最大化,打假显然超出了它们应有的活动范围。但是,中国的假货市场现状却让联合利华——宝洁、阿迪达斯——耐克这样的同行竞争对手携手走进了QBPC.从其主要打假策略来看,QBPC走的是一条政府公关的道路,可见,跨国公司在中国遇到的假货市场难题是一个制度环境的难题。从某种角度来看,其对中国政府提出的某些建议、愿望和呼唤正是WTO和国际社会对中国市场所提出的要求。

这类组织的存在,我们应当这样看待。首先,它不同于职业打假者,职业打假者的行为第一目的是为了获利,而企业联合打假组织成立的直接目的便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这种目的与行为的统一性,目的与身份的纯正性更有利于其在市场活动中作出理性、规范的行为;其次,它走得是配合政府打假的路线,在打假活动中处于辅助配合地位,政府的决策、命令主导着这类组织活动的有序展开,从而不同于职业打假者单打独斗,没有秩序组织的盲目活动;再次,作为大型的跨国公司,它们具有强大的财力、物力、人力来收集市场信息,并能通过自身产品的销售情况,较好地说明市场假冒产品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也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乎市场要求的安排。但是,另一方面,企业为参与打假,必须支付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经费,这种经费对跨国公司而言,虽不算多,但它们很可能将其转嫁到所销售的产品上,这样增加负担的便是国内的广大消费者了。另外,跨国公司参与打假,也影响了中国国内市场在国际上的形象。毕竟,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竞争市场是政府的份内之事,对公司而言,似乎有点勉为其难了,这将对外国在华投资产生较大的影响。

基于此,我们一方面要肯定企业打假组织参与打假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视其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

三、健全打假体制的几点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要健全中国打假体制,必须让真正的市场打假主体最大化的发挥其应有效率,让现阶段参与打假的非正当主体归位到正当市场所赋予它的角色、任务、行为上。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改革我国的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国际上竞争法机构的设置大体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设立准司法机关性质的专门执法机构。美国的专门执法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接向国会负责,不受总统指挥,执法中完全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受其他行政因素的干扰。第二种是设立

行政机关专门实施竞争执法,欧洲多数国家采取了此种模式。第三种是司法机关执行竞争法,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司法支持。相比之下,我国的竞争执法机关则复杂得多,独立性、权威性都弱得多,过多的执法部门易造成两种极端,一是相互推诿,大家都不管,二是一哄而上,大家争着管,无论哪一种都不可能建立起一个高效、良好的市场环境。并且,这些部门,无论是工商、技监,还是公安都要依靠地方财政养活,易受行政因素干扰,导致中国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所以,中国应当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高度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在上述三种模式中,以美国模式为参考比较适应我国现行打假需要。 (二)增强我国竞争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规,对一些国际通行公认的规则制度要吸收、融合进我国的法律中,对入世后中国市场上出现的新事物、新现象,要及时作出相应规定,保证有法可依。其次,竞争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执法过程中,护假保假行为。尤其是海关应加大对出口产品的监管力度,为中国产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起监督保障作用。第三,要加大处罚力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制假售假本身就是犯罪,一般由警方出面解决。但在我国大部分给予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数额也不高,统计显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7年共查处假冒侵权案件1532件,仅有57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共查处14736件,35件被移送司法机关,这样的处罚,对于那些造假者,尤其是实力雄厚者,威慑力显然是不够的。

(三)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要真正发挥起来。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性组织”,而是半官方性质的。其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实践中,有些消费者组织蜕变成营利性机构,为商家企业作代言人,这些都是与消协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的,法律应对其进行进一步规范。另外,我国消协对消费者的支持大多是道义上的,作用十分有限。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地区一些先进的制度规定,例如,台湾地区“消法”规定,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与消协订立权利转让协议,将损害求偿权转让给消协,由消协代表受损的消费者去法院。这种求偿权转让制度,不仅免去了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物力上的耗费,还大大提高了消费者求偿成功的可能性。

(四)建立重奖举报制度,职业打假者的行为应当引导到一个于己于他人于社会都有利的法治轨道上来,重奖举报制度便是一个可行的方法。政府部门应当鼓励消费者举报制假售假行为,对举报者按照罚没的假货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物质金钱奖励,这既调动了广大公民参与打假的积极力,又使得个人利益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的利益相一致。

(五)重视企业打假组织的作用与力量。一方面,它们的呼声反映了国际市场对中国市场的要求,反映了入世后的中国市场经济所应发展的方向和道路,中国政府理应有所回应。中国经济要融入世界,就必须认真审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济活动中所遇到的制度难题,并从参与世界经济的角度,给于较好的解决。另一方面,它们的财力、经验、建议对一个转型社会中的政府来讲是具有较大意义的,利用它们的这些优势,我们可以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另外,中国政府对它们的回应和重视亦能坚定外商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对中央政府坚决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信心。正如宝洁某高级经理所说的,政府极为重视,这点让我们打假很有信心。

参考资料:

1、杨紫 煊: 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沈小波:《“经济人”假设与可持续发展》,《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3、秦晖:《全球化进程与入世后的中国第三部门》,《南方周末》2002年8月29日。

4、《“王海们”是否还受〈消法〉保护》,《南方周末。消费广场。社会版A7》2002年8月29日。

5、梁慧星:《知假买假者不受〈消法〉保护》,《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

6、《宝洁打假:一笔糊涂帐》,《南方周末》2001年9月20日。

7、《跨国公司联合打假》,《南方周末》2001年9月20日。

8、李恒光:《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制约因素分析》,《当代财经》2002年第5期。

职业打假论文范文第10篇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

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壹拾陆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员工守则(B)

第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五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员工守则(C)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中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