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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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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知识产权审计

知识产权在今天比以往都重要。根据一项由美国智力资产法律联合会进行的调查,25年前一个典型的公司有大约80%的资产都是有形资产(建筑、设备和其他)而有20%的无形资产。到1997年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相对值根本上反过来了,所以一个典型的公司有接近于四分之三的资产都是无形资产。为此,记录了解公司无形资产的范围、质量和使用变得日益重要了。公司的投资者和债券人也必须有一个值得信赖的机制去确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范围和情况。公司也应该避免发生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知识产权,以减少发生高昂诉讼费的风险。一个能帮助解决这些问题的机制就是“知识产权审计”。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审计。知识产权审计提供了一个公司无形资产的评估。审计帮助量化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那些资产的法律权利。审计检查并评估用来保护无形资产的程序的强度和缺点,及保证专属知识产权的安全。必要的时候,审计提供工具来发展附加的过程,增进现有的过程,采取正确的措施以保证未来知识产权的获得。审计也提供工具和过程来帮助使包括第三方权利在内的问题最小化。

二、什么时候应该采取审计。知识产权审计适用于很多情况。例如,审计适合于一次重要技术或产品获得之前。审计可以在一个技术公司构成的初期施行,用来设立系统的程序为保护和完善知识产权,特别是对于核心技术。审计也可以被用在企业生命周期中的重要关键点以保证这些过程的连续完整及探明其中的缺陷。

知识产权审计也和一项重要新产品的研发一起使用,特别是如果这种产品存在着可证明的违反其他知识产权的风险。例如,一个“克隆”或“兼容”的产品的生产通常会导致额外的违反声明的曝光。审计设立是必要的,或者评论“打扫空间”的程序的足够性,该程序在该产品生产中用来降低第三方权利侵权行为的风险。

作为对法律方面的变化或新发展的回应,狭窄范围的知识产权审计可能是必要的。例如,一项关于扩大或澄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法律决议被给出时,评估现有产品给公司知识产权带来的效果及潜在的其他权利的侵害行为是有必要的。

合适的审计范围通常是因环境而变的。例如,如果一个公司审计公司范围内的程序,为了获得、完善和加强它的知识产权,那么一项宽范围的知识产权审计是适合的。更狭窄范围的审计可能适合于以下情况。例如,一个公司正面临着可能的商标诉讼,以及一项限于手头上商标的调查,可能所有的都是被要求的。狭窄范围的审计也可能被限制于检查程序。例如,用来发展新式软件产品的“打扫空间”程序。

在交易中,如果买方对卖方发生兴趣,正打算一次获得其实际的所有权,那么全范围的审计可能是适合的。例如,买方应该调查卖方是否已经合适地获得了版权、专利、商标和产品的贸易秘密保护,卖方资产中任何的第三方权利的范围,产品是否可能侵害到第三方权利,以及卖方是否已经雇佣了离开自己竞争对手的雇员,在那种情况下可能导致诉讼。

三、应该由谁来执行审计。指定一个审计团队取决于审计的属性和范围。一个公司自己的人事可能足够熟悉需要审计的事实和其中的问题。总的来说,因为审计内在的法律属性,一个公司的内部法律顾问应该涉及审计。在许多情况下,公司人事可能没有时间或专业知识来执行一个全尺度的审计,从而外部法律人员应该被引进来执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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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审计风险论文

一、知识产权特征及审计风险

(一)客体的无形性及审计风险

一般认为,无形资产按其内容可以划分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类无形资产、关系类无形资产以及特殊类无形资产四种。其中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就是本文所述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分为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等)和工业产权(产业产权,主要包含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是智力活动创造的无形的成果,能够无形地增加企业竞争力。例如,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企业凭借商标和其他竞争者区分开来——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识别厂商及产品质量。根据无形资产的定义,即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我们可知,无形性是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一方面造成了其确认的困难,另一方面造成了其初始成本计量的困难。关于知识产权的确认,一方面,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无法进行实物盘点,因而其存在与否成为审计师的风险关注点;另一方面,作为一类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可辨认性,即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划分出来,并能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等。通常管理层对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可辨认性的判断较模糊,因而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的不恰当确认。关于知识产权的计量,自创知识产权在创造的过程中难以找到承担对象,或者其成本归集十分复杂。如果按历史成本对知识产权进行初始计量,成本的归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为一次知识产权创造的成功肯定历经了无数次的失败,而这些失败的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研发支出的规定将被费用化,最后资本化的支出依赖专业判断能力。

(二)法律效力的时间有限性及审计风险

和企业的其他有形资产不同,知识产权并不是随着其客观载体的灭失而消亡,它具有非损耗性的特征。但这并不表示知识产权是永续存在的,法律为知识产权的效力规定了硬性的法定寿命。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间内受法律保护,法定期间届满后,知识产权则失去法律效力。以专利权为例,从申请日开始,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失去法律效力。为知识产权规定法定寿命主要是为了促进知识产品的创造和更新,为知识经济注入新活力。知识产权的年限问题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的摊销,2006年新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能确定的两个类别。知识产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知识产权,要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知识产权,虽然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准则,知识产权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力期限,如果知识产权等到期续约,若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也应计入使用寿命。以商标权为例,根据《商标法》规定,从核准注册日开始,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续展,并且续展期要计入商标权的使用寿命。因此,对知识产权法定寿命的判断和辨别,以及后续知识产权摊销方法的选择为管理层操纵盈余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价值易变性及审计风险

根据资产价值评估的原理,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其载体给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的现值。而处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为了保持核心竞争力,加快新的知识产权研发和更新速度,技术经济含量更高、功效更强大的知识产权会逐步或迅速地取代原有知识产权。因此,由于企业因该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知识产权更新换代的频繁性两方面的原因,随着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极大的易变性,即企业原有知识产权很有可能贬值。而知识产权价值的易变性给管理层操纵盈余提供了很好的“借口”,管理层可能少计减值准备,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高估。

二、知识产权审计风险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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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审计的目标探索

财政知识产权管理支出的审计主体

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的评估方式为,由财政部门、知识产权局设计统一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根据用款单位填写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表,由知识产权局进行评估,没有对现场的勘测、检查环节。这种评价方式存在两方面缺陷:一方面,缺乏现场调查,只凭用款单位的报告进行评估,其数据可能会有失真实性;另一方面,作为最重要的资金使用单位,知识产权局既是评价主体又是评价客体,不具有独立性。本文认为,为保证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对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的绩效审计,宜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如审计署或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绩效审计的目标

由于知识产权管理的项目支出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因此没有统一的审计目标。总体上可将其审计目标归类为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三个方面。经济性主要关注知识产权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过程时的成本管理水平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在专利试点等项目中,财政支出对社会其他投资的带动作用;项目为实现其功能所需投入的成本大小,以及知识产权财政支出的用款单位的行政管理费的使用是否存在浪费。效率性是指产出与其消耗资源的关系,能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产出与投入之比的最大化,才可称之为一项有效率的活动。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的效率性目标,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奖励、培训、宣传的工作的覆盖面是否广,以及专利试点在规模、数量上是否有进步。效果性则是指对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而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笼统地讲是全面加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主要是一些不易量化的社会效益指标,绩效审计目标的确定也围绕这几方面,体现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特点。

财政知识产权管理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框架设计

1、财政知识产权管理支出的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的设计

财政知识产权管理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遵循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统一性、整体优化原则,设计时坚持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相结合,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相结合,长期与短期指标相结合。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管理的动态变化,以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的审计目标,即其经济型、效率性、效果性为筋骨进行设计。(1)反映经济性目标的指标包括财政知识产权管理资金投入乘数、管理费占财政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的比率、单位功能投资。①财政知识产权管理资金投入乘数,(项目总到位资金财政投入资金)/财政投入资金,这一指标主要用于考察在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建设、专利试点工作等重点项目的建设上,政府支出的带动作用。反映了每单位财政到位资金的投入所拉动的各种配套资金的投入情况。②知识产权管理项目单位功能投资指标。知识产权管理的项目功能包括专利的申请量、专利展会的规模及专利交易量等,该指标反映每单位项目功能所需投资的多少。计算方法为:专利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功能,不同专利项目的项目功能通过不同指标反映,比如专利展会活动的功能通过交易量来反映,宣传活动的功能通过参与人数来反映。③管理费占财政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的比率,计算方法为:行政管理费用/财政支出总额,该指标反映资金使用单位的管理费支出是否合理、有效。(2)反映效率性目标的指标包括专利奖励资金覆盖人数及其增长率,知识产权培训资金覆盖的企业数及增长率,专利展会的参与人数、成交额及增长率,专利试点的发展程度。这三方面指标都反映了有关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率。其中专利试点的发展程度指标,是一个包括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的数量、数量增长率、规模、规模增长率的综合指标。(3)反应效果性目标的指标包括专利申请增长量指标,专利市场管理工作进展指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是否加强指标,以及公众对科技、专利认知程度的指标。①专利申请增长量指标能够反映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社会科技创新活动的推动效果。该指标内部包括三方面的具体标准:专利的年申请量,专利申请量的年增长率,每万人口专利申请量。②专利市场管理工作进展指标包括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数量与效率、知识产权信息库建设完善程度两方面指标。后一指标不宜量化,可通过专家意见给出综合评价。③知识产权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指标。体现法规制定是否完善的指标主要有:法规是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变化有配套性的完善,法规对知识产权事务的解决程度。体现执行是否有效的指标是各知识产权管理单位对国家“5•26”专利行政执法推进工程的执行情况。④反映公众对科技、专利认知度的指标,包括每万人发明专利的拥有量、科学技术是否引起年轻人兴趣、公众对知识产权了解程度三方面。每万人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反映在知识产权管理下,公众现有的专利创造能力。而后两个指标反映了公众潜在专利创造能力,主要通过调查法获得信息。

2、知识产权管理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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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知识产权局齐参与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计划

欧洲专利局(EPO)是全球最大的专利局之一。目前它的员工总数超过6700人,其中常驻慕尼黑有3700余人、海牙有2600余人。

拥有如此庞大的员工队伍,欧洲专利局自然会努力尽可能地优化和精简其工作,同时保证不损害其服务质量。

实际上,2012年的一项年度知识产权基准调查让欧洲专利局引以自豪,调查以700位私人执业或行业内的专利律师为样本,68%的私人执业者表示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质量“非常好”或“非常优秀”,92%的行业从业者选择了“好”、“非常好”或“非常优秀”,调查的反馈结果非常正面。

欧洲专利局表示,其专利质量政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高度熟练的审查员、国家级的检索、全面的手续和审查过程,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则是质量控制,以及不断改善质量的承诺。

与此同时,欧洲专利局仍在努力优化和精简其工作流程,例如,避免潜在的、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从其他专利局已经完成的工作中收益等。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全球五大知识产权局(IP5)最近宣布,五大局已同意从2014年1月起共同启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除了欧洲专利局,五大局还包括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特许厅(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

根据欧洲专利局提供的信息,该项目将同时使用PCT和国家专利工作成果。其既定目标是加速处理专利申请。事实上,根据官方公告,这个试点项目被认为是五大局之间已经实施的快速专利审查程序的补充,以便让申请人更快、更有效地获取专利。

众所周知,五大知识产权局之间已经在开展PPH的相关工作。在公告中,欧洲专利局指出,这些PPH安排将被集成在新的整体项目里。然而,根据新的项目计划,若专利申请已被任意其中一个知识产权局通过,申请人可以要求五大局中的其他知识产权局加快对同一专利申请的审查。此外,在可行的限度下,其他知识产权局也可从已有的工作成果中受益。根据新的项目计划,申请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知识产权局提交PPH专利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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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的访谈

外观专利保护与设计的关系

DESIGN:能否简单介绍一下中国外观专利保护的发展历程?

林笑跃:我国的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颁布的。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专利法,是第三次修改版。此前,因为中美贸易谈判的需要,于199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增加了物质保护的条款,把药品纳入了保护范围。第二次修改,是为加入国际审批体系的需要。第三次修改新增了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因为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其中外观设计的内容是占比例最多的。

DESIGN:从外观专利申请中能看到中国设计怎样的变化?

林笑跃:1985年一年,外观设计全年只有六百件申请,而去年一年,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达到了35万件。在前十年,申请量最大的是包装和平面类设计,设计水平也不高。1999年后,申请数量开始大幅增加,家具、通讯产品、电脑产品、家电产品设计专利的申请比例越来越高,这也说明我们的设计水平在逐步提高。作为工业设计最高水平的体现,汽车设计的外观专利也越来越多,今年仅重型卡车的设计在评奖中就有四五款。

DESIGN:外观专利保护对设计发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林笑跃: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智力的劳动,我们保护的就是这种智力创造的成果,外观设计也是这种成果的一种表现,与艺术创作不同,工业产品设计需要考虑到市场、趋势和功能的要求。通过这种保护,让创造者在创新上更有积极性。知识如果不转化成产权,是无法体现出其效益的。

设计师对自己的专业在行,但有时对怎样保护自己的创作,同时不侵犯别人的权益并不是特别清楚。从专利制度来说,一方面,它是一种保护专利人权益的制度,另一方面是促进产业发展的制度,就是你把你的技术创新和设计创新成果公开,给别人提供素材,别人再在这个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有权利和义务,权利是别人不能侵权,义务是把他的设计方案公开给社会。别人对专利的改进有一个度的问题,如果近了,和专利权人的权利;中突,再跨一步,可能就是创新了,那你还有权利。在设计上往往有大的流行趋势,设计者怎样在符合流行趋势的情况下,又和别人不一样,不侵犯他人权益,这里面一定有一种技巧,这也是我们普及专利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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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前瞻:补充实质审查程序高效阻拦无效专利申请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由权利人(包括利害关系人)应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要求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或者主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

专利权评价报告解读:规定和效力

根据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权利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2015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专利权评价报告实际上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

在诉讼中,当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的有效性持肯定意见而被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理由或证据并不充分时,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更倾向于不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在海关备案、展会或电子商务平台维权、专利权许可、质押、转让与入股或者在申请临时禁令或者保全的时候,如果权利人能够应要求或者主动提供说明专利有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更容易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或者达成交易。

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利于相关部门或者公众评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避免权利滥用,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缩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

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争论和批评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也引起了一些争论和批评。

首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是否应当扩展到第三人?有人认为,对请求人资格的限制阻碍了有利害冲突的第三人主动了解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 但是,如果第三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那么在此情形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采取单方程序还是双方程序?如果采取单方程序,则权利人没有任何陈述意见或者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错误的机会,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威性减弱。如果采取双方程序,则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引入了更加复杂的准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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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知识产权现状调查报告

根据最高法院批复和省高院通知,我院自2007年6月1日起受理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自2009年7月1日起受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根据省高院于2007年6月下发的《关于在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我院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项试点工作,目前,我院仍是全省范围内唯一开展该项试点工作的法院。本文试图对我院实施该项试点工作以来的相关情况进行简要回顾,总结成效,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以便为同行或学者提供一个研究参考的改革案例。①

一、试点工作主要做法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我院于2007年5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该庭与其他审判庭同属平行并列的审判机构,统一审理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该庭现配备庭长(由院审委会委员兼任)、副庭长各1名,助理审判员2名,书记员1名,其中,3人具有法学或法律硕士学位,4人具有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正、副庭长先后赴美国和比利时参加知识产权专业和WTO知识培训。

(二)受案范围与审理情况

1、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经营罪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我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0件,审结77件,其中审结假冒注册商标罪25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3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5件,非法经营罪3件,销售伪劣产品罪1件。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也由我院管辖②。2007年6月至2010年3月,我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87件,审结167件,其中审结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78件,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35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47件,不正当竞争纠纷4件,商标权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各1件。

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我院共受理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件,审结4件,其中审结商标行政处罚案件2件,不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定职责和不服强制扣留决定案件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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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及意义

内容摘要: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却成功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本国的科技水平,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成为发展中国家学习的典范。特别是,结合本国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侧重点,使之与国家产业政策、经济体制以及企业的需求相匹配,实现促进本国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和利用的战略目标;通过全面加强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了产业国际竞争力,最终实现了本国技术跨越式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韩国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知识产权形成时期(1976年前)

韩国最早的成文知识产权法出现在1908年,包括《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尽管这些法律名义上是保护韩国的知识产权,但实际上却是日本、美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而设计实施的。1910年日本侵占韩国,该法律随被禁止,日本知识产权法被引入韩国,直到二战结束。1946年,韩国再次颁布了新的《专利法》,这次颁布的专利法效仿了美国专利法,接受了发明优先原则,规定了所谓的植物专利及物质专利。该法律前后使用了17年的时间,实际上是韩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岛内经济受到重创,因此这部法律并没有对韩国的技术和产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效果。1949年实施了《商标法》。当时,韩国贸易、工业和能源部成立专利局负责所有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和商标有关的事务。但实际上,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韩国产业经济刚刚起步,其经济主要依赖于初级产品的出口和国外经济援助,政府对技术发展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发挥很大的作用。

从60年代以后,为了适应国内经济结构的快速变化和技术发展状况,满足国际新形势的要求,1961年以后韩国知识产权法律一共修订了十多次,不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为支持“构筑技术发展基础”的国家技术政策,保护技术成果,1961年韩国实施《外观设计法》和《新专利法》,原有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被分为4部更加专门化、具体化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工业设计法》和《商标法》。至此,韩国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初步形成。

进入70年代,韩国连续三个五年发展计划成果显著,国内经济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韩国开始放松限制陆续建立一些出口自由区和出口加工工业基地吸引国外直接投资。随着经济规模的增大和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韩国需要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鼓励国内产业的技术进步,应对未来国际自由竞争的新形势。由此,韩国1973年再次修改知识产权法。这时期,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国内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护,1976年韩国国内知识产权申请数总量是1960年的8倍,同时韩国的外国国民知识产权申请也开始增多。

(二)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时期(1977~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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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摘要: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立项管理工作是重中之重,立项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直接关系到科技立项的合理性。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人们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引发了一些负面问题。因此,我们应该转变观念,重视立项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科技健康长远的发展。

关键词:立项阶段;知识产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22

一、科技立项阶段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知识产权态势分析报告缺失

目前, 国家科技计划在线申请时已经有了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但对知识产权态势分析的提交还没有硬性的要求 (即分阶段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的数量)。 这样就会使得科技立项报告提交时的新颖性、 创造性、 知识产权化的预期以及研发经费的配置缺乏评价的依据, 就会造成低水平、 重复性研究,成果的原始创新缺失和重复研究。

2. 知识产权的形式审查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科技立项管理部门实施的知识产权形式审查, 尚未作为申报立项的条款之一加以严格把关, 这样就会造成以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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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战略实施中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1我国中小企业专利战略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专利战略意识不强,专利拥有量少

近年来,虽然我国中小企业专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专利申请量也大幅提高,但总体而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还比较弱,对专利的认识仍然不足,专利申请总量不足,有些中小企业企业甚至认为本身规模不大,只要产品销量还不错就可以,专利战略可有可无。而且由于中小企业研发能力的局限,专利申请倾向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满足于对现有技术的修修补补,专利质量不高,专利结构不合理,发明专利的申请比例较低。

1.2专利管理制度不完善,专利人才缺乏

中小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包括专利申请与获取、专利实施以及专利保护等各个方面,而大多数企业这方面的制度没有或不规范,平常的操作只是靠领导的命令,缺少从战略的角度规划和管理专利。同时不少企业内部缺乏专利的激励机制以及科技成果归属的具体规定,导致企业内部员工对职务发明创造产权的认识不清,影响了员工发明创造的热情。

1.3产业化实施率低,对专利利用不足

据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实施率约为40%左右。专利技术还无法有效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创新资源上存在较大的浪费。商业银行顾虑中小企业经济能力,对专利成果产业化惜贷,风险投资由于风险资本严重不足、缺少创新文化和创新机制等原因发展缓慢,中小企业规模化生产资金缺口巨大。

1.4专利保护意识缺乏,维权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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