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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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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主办方(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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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甲方(买家):

乙方(卖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关于任务的规定

1、甲方在**任务征集新闻稿2篇

任务,任务金额为:100 元,任务号为:1038606 ,任务时间从XX-09-07 至XX-09-10 。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任务期间,确定乙方稿件为中标稿件,乙方有义务将稿件的源文件及生成效果图及时转交给猪八戒网,猪八戒网收到源文件后交给甲方,甲方收到源文件后,通知猪八戒网将悬赏任务赏金的80%,即40.00 元支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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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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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保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邮箱: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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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与合同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合同

提要:本文提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列举了知识产权许可的载体,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一、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一般理论分析

(一)知识产权许可的概念。知识产权被视为传统民法物权、债权二元化财产权体系外出现的新型权利类型,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无形性。“这一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许可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也是其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许可是一个在理论上存在的描述性的、总括的概念,是专利实施许可、商标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等的总称。通常根据情况知识产权许可由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任意组合以及他们的子权利的任意组合而构成。

知识产权许可能促使知识产权应用、加快新技术传播,有利于鼓励创新、刺激知识产权人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更多投入。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之后,对许可人而言,由于自身不具备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因而通过许可既可以使自身基于知识产权的利益最大化,也可以全面利用经济资源,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对于被许可人而言,也许在资金、市场、人才等其他经济资源都满足的情况下,独缺其发展所需的知识产权,因而获取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许是企业发展的捷径。因此,知识产权许可属于权利变动领域,知识产权许可既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利决定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这是所有权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时,权利人对拥有的知识产权既不能自身使用,也不能对外许可,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就成为了知识产权人的一种义务,法律可以介入。

(二)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作为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的一种专有权利,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抑制自由的特权,它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这在知识产权的一系列制度上都有所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构建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公众利益平衡的历史。”知识产权许可制度适度而合理的保护,既保障了激励知识创造的需要,又使得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至于阻碍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使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不能超越知识产权法需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标。

第一,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体现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人从知识产权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将知识产权许可出去。只要许可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他人如果想使用该权利就只能从许可人手中花钱购买,所以,在实施许可过程中就形成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利益的博弈。许可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利决定是自己保留知识产权还是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出去,如果许可出去,是许可给一人还是多人,在这方面许可人掌握着主动权。但是,为了寻求利益的最大化,被许可人也不是完全被动的,他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许可人规定的条件、要求以及许可期满之后是否与被许可人继续合作。知识产权许可制度保障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利益,任何一方利益受损均可寻求法律制度的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

第二,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体现了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的关系。知识产权许可利用许可合同的外在形式实现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以保障许可方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为逻辑起点。创造者作为知识产权的主体,对知识产权拥有专有权,而知识产权应用于社会就离不开传播者,知识产权经过传播者这一中间媒介才能最终进入市场流通渠道,为使用者所利用,进而创造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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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防范知识产权合同陷阱

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的世界知识产权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专利申请数以65.28万件连续第二年居全球首位。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显示,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一些企业甚至靠仿造和假冒生存。

在中国向创新大国的迈进过程中,中国企业该如何看待知识产权问题?为此,《中关村》杂志采访了北京惠诚志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合伙人、专利人曾迪。

《中关村》:《2013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指出,2012年全球专利申请总数达235万件,中国知识产权申请量快速增长。中国企业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有哪些特点?

曾迪:作为一名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者,我感觉近几年专利申请量明显增长,就我接触的企业情况,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企业越来越重视专利。在2010年之前,先要给企业讲什么是专利,专利包括哪些类型,保护期限是多长等这些基础知识,然后再进行技术挖掘和专利申请。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专利知识的大力宣传和普及,企业大多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IPR),并已经申请或授权了少量的专利,企业自身对于专利法律、专利流程都有一定的认识,新产品、新技术公开前企业都会进行专利挖掘和申请的流程。因此,对于我国企业,专利不再是个神秘的东西,而是一种好用的工具。

其次,企业对专利申请有的重质有的重量。我在北京和江苏走访过很多企业,企业负责人或技术总工对于申请专利有着明确的需求,同时出现两个极端化的现象,一部分企业认为有专利并且专利越多越好,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并不看重,容易导致专利授权众多但可用性差,一有维权行为专利就可能被无效掉;另一部分企业认为,专利有就可以,没必要分层保护,所有技术塞到一个专利里面,拥有一个大而全的发明专利,容易被规避,也无法维权使用。从专利维权的角度看,专利获得授权并保持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性是非常重要的,在保证专利获取数量的同时,也应注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高质量。

《中关村》: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西班牙企业对中国企业多年经营的披肩产品进行抢注专利、商标权,然后对中国企业进行打压,使得华商糊里糊涂地成为侵权者,如何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曾迪: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分国别保护的,比如在中国有商标、但美国法律不承认,在美国有专利、在中国也不能维权,因此,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均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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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合理性研究

摘要: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表明,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各国为激励创新而设计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内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TRIPS协议全球化,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垄断”特点并获得更高层次的产业利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日趋明显,令许多学者产生垄断的隐忧。论证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协同,不仅有利于为技术创新提供强大的动力源泉,而且可以从产业层面正向刺激技术创新的扩散,两者的协同存在合理性,应当持续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战略,鼓励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趋势。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协同趋势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9-0156-02

1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的垄断性分析

传统的法学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私有属性和技术标准公有属性的结合将导致垄断,从而减少市场竞争,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后所可能产生的垄断是建立在创新基础上的,即创新垄断,与基于规模经济形成的传统垄断不同,创新垄断不但不会消减市场中的竞争力量,反而会使竞争更加激烈。创新垄断的基础是技术创新,本质上是知识产品的过程,知识产品生产出来以后,所有人可以对劳动成果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实现经营垄断,阻止他人生产与销售。但是,任何人也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生产材料——知识垄断,因此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仅仅拥有的是对自己开发的知识产品的垄断经营权利,无法控制、阻止他人对知识产品的改进与再次创造,因此,在位的垄断企业不仅受到同行业企业的竞争威胁,同时也受到外部的不计其数的潜在竞争者的威胁。创新垄断是技术创新的结果,同时也是新一轮更为激烈的技术创新竞争的开始。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赋予了技术创新更大的竞争刺激,并产生改变市场格局的力量。创新者借助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获得高额创新收益的同时,还利用标准的公共性控制了市场准入。协同背景下,随着创新力量的不同,市场的竞争力量此消彼长。对竞争者而言,“创新”能够提升竞争力量,改变原有市场格局,比如说手机市场,诺基亚公司曾经占据了手机市场支配地位,打破市场格局的是因创新而崛起苹果公司,富有创新精神的苹果公司开启了智能手机的新时代,创新不足的诺基亚则逐渐没落。对于垄断者而言,创新是保持市场优势地位的重要路径,除非能够不断保持技术领先的优势,否则市场优势地位就有随时被取代的风险,如英特尔公司必须不断研发出性价比更好、运转速度更快的计算机芯片;微软公司必须不断推出新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从windows2003到windowsXP到windows2007等。维系现有竞争格局,保持竞争优势,巩固市场优势地位途径唯有“创新”。

因此,传统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的垄断效应的担忧并无必要,传统经济下,小企业往往因难以达到大企业所拥有的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规模而无法撼动大企业的市场地位;到了知识经济时代,规模对于垄断的保护程度不断下降,技术创新的地位被大大提高,创新能力强的小企业,可能一夜之间异军突起,规模性的大企业一旦失去了创新能力,很有可能“轰然倒下”,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巨头的市场失败验证了知识经济条件下垄断的非长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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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政策的合同法分析(上)

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不是创设的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则,从法律角度讲,就是一份合同,一个规范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标准使用者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标准化组织的一些知识产权政策或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当属于合同法的范畴,由于合同的相对性,这些知识产权政策或规定应该只能限定标准化组织的成员或使用标准的一方,并不能说这些知识产权政策或规定就是法规或公约,对公众具有强制力。合同是有相对性的,这是合同不同于物权法律关系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

在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合同的一方是标准化组织,另一方是标准化组织的成员或使用标准者。可以说这涉及到两个合同关系,首先是标准化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合同,另一个是接受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约束的合同。换句话说,即使是标准化组织的成员,也并不意味着必须遵守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的规定,除非在获得成员资格的合同上约定,成员必须遵守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规定,这样也就是将两个合同进行融合。

合同自由与格式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的合意,合同本质上就是各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为使当事人的意思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应依法享有自由决定缔约、缔约伙伴和合同内容、自由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问题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这种自由都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为了尽可能扩大标准化组织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力,尤其是尽可能地扩大政策的适用对象,标准化组织就必须尽可能地将更多人列为合同的另一方。于是合同另一方的范围就从标准化组织的成员扩大到使用标准的人,美国有学者将这种扩大形象地比喻成“标准‘病毒性’扩张”。实现此目的的途径有两个,其一是将接受合同的行为规定为使用标准的“使用”这一行为,即对要约的承诺是使用标准这一行为,这就是“标准的病毒性扩张”形象描述的地方,只要使用标准,就意味着接受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这一契约,就像软件销售的“拆封许可”(Shrink-wrap License)、网站申请邮箱的“点击许可”(Click-wrap License)和自由软件的开放源代码许可协议一样,以使用或点击这一行为作为对契约成立的接受。其二就是将标准方案全部按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在版权许可协议中附加条件:进行版权许可的前提是被许可人接受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这些契约的规定。这可能会给确认合同的适用范围带来方便,但同时也引入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格式合同或合同的格式条款问题。

在合同中,经常会遇见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订的,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变更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总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重复地使用。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法国法称其为附和合同。

格式条款一般是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对该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表示同意即可使合同成立,这种订立合同的方式称为附和缔约。格式合同可能由于格式合同提供方告知不详、接受格式合同一方不能更改或对合同条款认知能力不强等等原因而使合同的公平问题、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挑战。因此,合同的格式条款必须要受到一定的规制。从各国的法律实践来讲,一般通过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等等来实现规则,总体看来,格式条款是否能被认定为是生效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要看是否经历了有效的要约与承诺,而认定的标准,可以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来评判。就积极方面而言,一般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必须合理地提请对方对该格式条款加以注意。具体到方式而言,就是文件的形式是可以阅读的,文本内容必须是清楚的,提请注意的方法也必须是明确和清楚的;提请注意所要达到的程度足以让对方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存在。就消极方面而言,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消极条件是指格式条款不能被认为是不寻常条款或者异常条款。如果格式条款过分异常,以至于无法预期格式条款提供方所指的合同所运用的交易种类时,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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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范本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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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知识产权行业标准劳动合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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