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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精选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1篇

然后另一个朋友提出了一个问题,要求政府保护知识产权,是否等于帮助政府扩张权力?这下我可有点儿为难,然后我说,保护知识产权这事儿没做好,大概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动力,如果动力充足,“扩张”早已发生,谁都阻止不了,根本不需要我们的“帮助”。如果没动力去做而去做,那就叫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我们总得襄助一把。何况说到知识产权,真正起作用的可能不是扩权的政府,而是尽责的法院。

这个社会有很多议题,在一定时间段内看,的确有些问题说了也白说,另一些问题说了可能有结果。我相信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比较容易解决的一种。我国有相关法律,有相关机构与充足授权,因此没有理由不把知识产权工作搞好。

据我所知,我国县级以下图书市场基本由盗版书占据,正版走投无路。一篇花费了很多钱制作的新闻报道,文摘类媒体只需通过国家版权中心的一个部门转付一笔微不足道的稿费,即可拿去刊登。互联网行业就更奇怪了,针对知识产权,他们发明了“避风港原则”,又发明了“红旗原则”来做例外适用,看上去很是知书达理,可事实上,中国互联网公司不仅彼此抄来抄去,习以为常,对传统行业的知识产权的侵犯更是贪婪而不知羞耻。尤其是某些“新媒体”,一方面举步维艰前路茫茫,一方面又出言唱衰传统媒体,一方面又频频盗取传统媒体的产品,如同一个时髦的家伙走在夜路上,唱歌给自己壮胆,同时还偷东西,堪称精神分裂之翘楚。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2篇

自2001年12月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后不到3年的时间里,我国企业在逐步走向世界的同时,比以往任何一个时候都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了经济全球化大潮中知识竞争之凶猛。我国DVD整机生产厂家大规模遭遇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6C联盟以及3C、1C等跨国公司指控侵犯其核心专利纠纷案,美国思科公司诉深圳华为知识产权案等一系列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已达20余起。

频繁发生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已经让一些大企业感觉到了专利战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火药味。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诉案赔偿额已达10多亿美元,其中最具影响力的DVD事件,因专利侵权致使我国的生产厂商每生产1台DVD就须付给“6C联盟”4.5美元专利许可费,目前已赔付30亿元人民币,据称今后还将陆续赔付200多亿元人民币。

今后各国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关系着整个国家的发展之道。虽然今天我国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但一种法律制度的价值并不在于其自身的完美无缺,更重要的是公众的接受和利用程度,因此,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应积极补上知识产权这一课,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维护自身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应成为企业经营战略重点

我国宋代《东都事略》一书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的记载,表明版权保护的观念已有萌芽,但整体上我国私法制度不发达,私权观念也因之淡薄,知识产权的认识及保护意识并不如发达国家强烈。国内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综合运用上更是认识不足,多是在遭遇到侵权诉讼时,才关注知识产权问题,以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屡遭损失。如万燕公司的VCD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的完成,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反观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则反映了充分的保护意识和先进策略。在日、美、德等国,除了国家在制定政策、协调利益等方面进行宏观管理外,企事业单位,尤其是著名大企业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十分重视的。

如日本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就十分成熟。日本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态度是知识产权能保障其技术开发成果不被他人无偿使用,能为自己带来丰厚的利益回报,但若是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会惹火烧身,就好比一把双刃剑。因此,日本企业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以尊重为原则,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开放和重点控制为原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体现在技术上主要是在开发前充分检索相关技术文献,重点是专利文献,尽量避免侵权事实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了可能侵权的情况,在接到权利人警告书时就高度重视,尽可能以和解金的支付或交叉许可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高额赔偿金的支付及企业名誉的损失。对本企业的知识成果,则非常重视其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行使权利方面以行使积极权力为主,通过签发许可证、收取使用费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应有价值,同时以此方式获得技术战略上的利益。而对知识产权中少数重要的核心技术则选择独占方式来控制其流入市场,以行使消极权利为主。

美国国家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是有目共睹的。最近20年间,美国专利申请量从20年前每年10万件,增长为现在的每年35万件。在行使权利方面,美国企业认为专利许可具有众多的优点和长处:风险和成本显著降低;对自己知识产权的财产,可以更好地控制他人使用的性质和程度;可以发展长期伙伴,达成双赢、互利的结果;可以带动未使用的知识产权财产的开发利用;一旦回收了研发成本,只花费很低的管理费用,就可以取得好的收入;在全世界范围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获得收益有巨大潜力。因此,美国企业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采取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之一就是进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不断强化专利的商业化。美国专利的授权量则由20年前每年6万件,增长到现在的每年17万件。另外,美国企业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发现侵权,即挥舞诉讼大棒。使用许可和侵权诉讼成为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两大法宝。

我国企业应认真思考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功能,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在世界竞争即知识产权竞争的大环境下,把企业经营战略的重点放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点上,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权利的行使。

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

在日、美比较大的企业,几乎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AB、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丰田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尽管其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专利部,有的称法律部,有的叫做知识产权部,但其行使的职责却大体相同。在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下属部门大多也设有管理知识产权的职能机构,从而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形成体系。这些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具有地位高、工作人员数量多且素质高的特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以IBM公司为例,是处理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著作权、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具体包括:

1.申请专利。一般情况下,有关专利的申请,由知识产权部的专利律师或者律师提出,专利律师会从专业的角度来调查并判断有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

2.寻找合适的发明。知识产权部与研究开发部门的经理人员、技术人员密切合作,一方面向其灌输知识产权知识,另一方面从中发掘优秀的发明。

3.许可合同的谈判。在调查有关产品的知识产权情况时,注意监视他人的产品有无侵害自己公司的知识产权,以便促成他人与其订立许可合同。

4.审核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IBM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开发合同、买卖合同、委托生产合同等合同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条款,都需要经过知识产权部审核。日本丰田公司的知识产权部属于技术开发部门,负责整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及技术合同、预算管理和许可使用费等。丰田公司认为,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有无将决定企业的生存。基于这样的认识,丰田公司建立了一个工作人员300余人的知识产权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专利教育、发明的奖励补偿、支援国内外事业部的知识产权、专利情报、调查的管理、专利申请、专利相关纠纷诉讼的对应、技术合同、许可证贸易、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管理的自动化等。

与国外企业细致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相比,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则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国内企业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为数不多。据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八省市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六成以上的企业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没有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化。企业既不能主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又不能及时解决与他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冲突。尤其对于外向型企业来说,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和走出去的步伐受到限制。因此,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在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中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应对市场竞争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巧妙运用知识产权战略

根据统计,近20年来,技术进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只占28%。这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极不适应。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务操作不足,也使我国企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DVD专利战中,我国企业向国外交付高额专利费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因此,必须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运用。除了国家应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外,企业也应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重要的生存之道。

国外许多企业都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之中。索尼公司执行副总裁在北大讲授索尼的成功经验时曾经说“没有知识产权战略,就不可能运作一个全球性的企业”。日本特许厅曾将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战略看作企业战略的构成之一。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包括:基本技术战略、技术网络战略、持股战略、知识产权链战略、专利引进战略、利用知识产权输出资本与产品战略、专利与商标相联合的战略等。著名软件巨人微软公司就以风险投资的方式,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机构进行持股,间接拥有持股企业的研发成果,同时随着科研成果的研究程度和市场发展趋势,逐步调整持股比例,甚至采取兼并的方式对持股企业进行兼并,获得全部知识产权。这一战略在计算机软件、通信领域广泛采用,使微软公司获得了巨大的竞争优势。

我国企业发展水平及国内环境与国外不同,在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知识产权战略。例如某企业没有专利,从专利的角度而言属于弱势,但它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发现某国外大企业向中国申请的某件专利非常适合自己的生产条件,而且这类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于是这家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空间,在俄罗斯教科书中发现了相类似的示意图,在英国的古老专利中发现了相类似的构思,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该专利无效,并在宣告无效的同时积极作好投产准备。结果官司打赢的同时,产品也上市。

这个故事说明,企业可以利用专利制度的特性为自己谋求最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看作是企业制胜的法宝。企业主动而充分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就专利而言,利用专利情报来研究分析市场和竞争对手,可以推进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大公司利用专利垄断技术进而垄断市场,而中小企业则可以通过专利战略,突破大公司的垄断,与此同时,通过研究专利公开的技术资料,可以设法绕开对方的专利,以避免侵权;对无法绕开的对方专利可以提出无效请求,想办法清除障碍,或在对方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取得依存专利,反过来限制对方等等。总之,面对中国加入WTO的挑战,国内企业必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拿起知识产权“利器”,充分利用各种知识产权措施和专利情报来发展自己、保护自己。

今天我国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相关制度的联合运用上与西方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政法学院 )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开展、广泛宣传、突出重点、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营造科技、经济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三、宣传要点

1、宣传内容:

(1)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法律法规;

(2)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成果;

(3)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4)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典型人物、案例及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

(5)《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年》

(6)保护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充分利用宣传资源

利用广播、报刊、网络、宣传画廊等宣传工具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3、部门协作、区镇联动开展宣传

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紧密合作,深入基层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各镇(街道、工业区)科协组织好本地区的宣传活动。

4、开展青少年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教育

利用本次宣传周活动契机,结合青少年素质教育,开展好知识产权知识、法律宣传教育,组织好青少年创造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宣传活动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4月2日至4月19日)

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的组织策划,在4月11日(星期三)之前上报活动方案。

(二)实施阶段(年4月20日至4月27日)

1、营造宣传氛围

(1)4月20日至27日,各镇、石化街道、工业区悬挂宣传横幅;

(2)4月20日至27日电视台滚动播放知识产权宣传口号,电台、报刊作专题报道;

(3)4月20日至27日在各镇科普社区(村)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放置展板、通过电子科普屏播放视频资料;

(4)4月20日至27日在科技网上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宣传;

(5)4月2日至4月27日开展区青少年创造发明大奖赛。

2、计划主要活动

(1)4月20日下午举办年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暨专利行政与司法保护报告会;

(2)4月23日举办专利试点企业职工专利知识普及讲座;

(3)4月24日举办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专题讲座;

(4)4月24日下午举办专利试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推广活动;

(5)4月25日举办化工技术创新与保护研讨会;

(6)4月26日工商分局、区文广局、区知识产权局联合设摊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7)4月26日开展市民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调查活动;

(8)4月27日举办区青少年创造发明大奖赛参赛作品集中评比;

(9)宣传周期间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4篇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层层落实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我省的专项行动要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格责任和强化部门间协助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标本兼治与着力治本相结合,以食品、医药产品、电子电器、家居用品等商品为重点产品,以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和各类会展为重点区域,以*、*、*、*、*、*等市为重点地区,以申请量大与保护任务重的各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重点类别,从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展示和商品批发、定牌加工、印刷复制等环节入手,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群体侵权、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使我省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增强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提高我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省整规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办,公安、经贸、信息产业、文化、工商、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海关、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商标案件,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案件,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案件,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案件。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重点打击非法复制、印刷、销售盗版音像制品、软件、教材教辅和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等行为。要根据侵权行为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发生特点,将*、*、*等市作为整顿印刷行业,打击盗版盗印的重点地区;将*、*等市作为规范光盘生产,打击非法复制的重点地区;将*、*等有较大国际影响的中心城市作为整顿市场秩序,打击销售盗版光盘的重点地区。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41号)精神,推动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在食品、医药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中专利侵权行为。对专利违法行为中涉及包装、标识印制的,要会同新闻出版、版权、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综合治理。

海关要重点查处出口环节和行邮渠道的假冒注册商标和盗版光盘案件,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区域间保护知识产权合作,特别是通过与香港和澳门海关之间的执法合作,遏制广东与港澳之间侵权货物的进出境活动。

经贸、外经贸、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公安和贸促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对会展和商品批发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做好*出口商品交易会、*音像博览会、*高交会、*文博会等各类大型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的产品,严厉打击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质监、工商、经贸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名牌保护机制,加大名牌的保护力度,维护名牌形象,不断增强企业创名牌的动力。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保护职能,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选择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跨国(境)案件,严惩首要犯罪分子和幕后组织者、策划者,努力做到经营一起,查处一起,判决一起,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自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鼓励和引导生产和流通企业、会展主办机构、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机制,自觉抵制侵权产品,预防和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养,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理论和专业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逐步形成业务精通、管理到位、依法行政的工作体系,建立上下协调有序、左右配合自如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与外商投资企业商会(协会)、专利权人代表、中介组织及新闻媒体沟通,听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六、分步实施,加强督查。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10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动员,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并于11月10日前上报省整规办。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知识产权制度自建立之时,就具有地域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一般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以及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国家一般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认可并保护依外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更不是单纯地以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协定代替国内法,它是指在遵守国际公约与协定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履行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义务,以本国国内法对于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产生是源自于18世纪英国与法国的版权立法。由于英法两国对国内创作给予了版权的保护,在国内创作被鼓励的同时,国外盗版大量出现。为了遏制这一现象,英法两国纷纷确立相应的国际保护制度:法国采用了“单一国家保护制度”,英国同时也确立了“互惠制度”。

19世纪初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被逐渐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协定大量涌现。这缓解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存在的本国知识产权在外国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外国的知识产权在本国也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普遍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确立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队伍中,大量的知识产权双边协定的签订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开启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的时代。《巴黎公约》在生效后的100多年里经过了八次修订,逐步完善起来,越来越适合各国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现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使用的是第八次修订的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该文本共有30条,按其结构分为实质性条款、行政性条款和最终条款三部分。其中实质性条款规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核心部分。它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原则和强制许可原则;界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对于工业产权做了广义的理解,适用于工业和商业、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者天然品;它还规定了专利包括联盟成员国法律所承认的各种权利,如输入专利、改良专利、增补专利等。

《巴黎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几项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是各成员国制定和修改本国工业产权法的重要依据。《巴黎公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的初步确立和在各成员国的贯彻执行,标志着专利制度国际化和工业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初步确立,对于促进各国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统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版权的国际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是第一个,也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国际保护领域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限度保护原则;详细地规定和说明了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明确了作者应受保护的权利,包括经济上的权利和精神方面的权利;并将版权的保护期限按照普通版权、电影作品、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摄影作品及适用艺术品、共有作品分类为依据分别做出了明确的保护期的规定等。《伯尔尼公约》首次确定了版权领域的国际统一保护标准,为各国合理安排国内的版权保护制度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结和生效,标志着工业产权和版权这两大知识产权主要领域的国际保护体系正式开始形成。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初步确立,此后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1987年贸总协定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订立,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最终得到确立并且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TRIPS协议由序言和七个大部分组成,共73个条款,是WTO所有文件中最长的一个协议。它确立了广泛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当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确定了更高的保护水平,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货物贸易的原则和规则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并且确定了最低保护标准,要求各成员的国内立法不得低于协议的保护水平,对高于协议保护水平的国内立法不做强制性规定;确定了保护的原则和待遇,最主要的有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协议与以往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相比还有一些区别。比如在专利的保护方面,把保护范围拓展到了对未公开的信息,即技术秘密的保护;保护的强度也增强了,规定了对专利侵权的惩罚。在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方面,TRIPS协议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只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将版权的保护范围拓展到计算机程序,要求必须把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所指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在商标的保护方面,把对商标的保护范围拓展到了对驰名商标和原产地的保护,而且对保护措施增加了司法程序等等。

TRIPS协议的通过标志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新的国际标准已经正式确立。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迅速发展。以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日臻完善。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组织,逐渐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世界要求接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上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执法、行政诸多方面取得的成绩也是举世瞩目的。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就,它既注意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又注意到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一致,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基本同步,实施的效果是很明显的。

但是,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国际保护,才刚刚起步,无论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必须结合我国参与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切实提高我国企业参与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 董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考量与应对――以发展中国家为视角[D].吉林大学,2006.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意义;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64-01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但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含: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同时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一、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参与国际大市场,中国有着制定知识产权法制的迫切需要。而我们的现实是,一方面,我们自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制和文化基础,另一方面,来自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是我们的不二选择,因为它已经是国际世界趋同的选择,成为我们要融入全球化市场所必选的规则。中国在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及其落后的背景下,迅速建立了具有国际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必然会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1.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单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由政府推动逐渐向市场驱动的转型的过程,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这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仅采取国际通行的司法途径在许多问题上就无能为力。

2.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晚、发展快,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缺乏了解,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缺乏统一性的问题,加之,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无形资产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所涵盖的内容,这方面立法也稍显滞后。

4.面临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需完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点所在,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中美贸易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日本也以知识产权战略抑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欧盟商会也特别指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于此同时,其他发展中国家不断发展、完善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将导致我国的竞争力逐渐减弱。

因此,我国要建立、完善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功,知识产权保护还任重而道远。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水平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有积极的正相关,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走过了从“选择保护”到“全方位保护”、从“若保护”到“强保护”的过程。传统的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新的智力成果,给知识产权也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1994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1.版权与有关权;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行为的控制。

以上是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在各领域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不断在扩展、延伸和深化。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所谓的“双轨制”,一种是行政执法的途径,另一种是提讼。知识产权保护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立法保护。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没有立法确立法律地位,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地位,就没有知识产权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创造者、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2.行政保护。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这是我国比国外多的行政执法的途径。

3.司法保护。是通过形式、民事、行政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形式、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被处罚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纠正弥补错误、有缺陷的行政执法。

4.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以上五个方面互相配合、渗透,形成一个综合体系,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作为实践性极强的法律,知识产权有深刻的社会实践价值,法律是有限的,可是知识产权的世界是无限的,知识产权基于科技革命而产生,根据科技发展的情况而不断发生变化,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保护,会激励人们永不停息的进取。

参考文献:

[1] 赵晓丽.浅论知识产权保护[DB].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11).

[2]吴汉东.为什么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J].人民论坛,2011,(10)

[3]宋慧献.知识产权战略的路径[J].科学时报,2011,(10).

[4]刘华.知识产权文化的力量[DB].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2011,(10).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7篇

1.制度的保证

大型军工企业集团建立了严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人员管理、机构设置、内部流通、信息交流、权利归属、经费来源、激励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以此来保护与管理国防知识产权。美国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国家经济增长,是最成功的国家之一。而日本是当前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为系统化、具体化和制度化的国家。

2.机构的管理

许多外国的军工企业有专门为知识产权管理成立管理机构,机构承担的职能包括:建立发明管理制度;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处理等。在他们的设置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属总部管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层,部门机构由科研部门专家和知识产权律师组成,机构人员充沛。根据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70%的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

3.经费的保障发达国家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费充足,数额庞大,有集团公司作为保障。有充足的经费支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中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存在的弊端

1.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意识淡薄

在计划经济和科研体制的长期的影响下,许多军工企业和科技人员“重成果、重论文、轻专利”,重视和科技评奖,不重视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保护,在技术创新的初始、实施、应用阶段无完整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措施,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因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而使知识产权流失。企业和科技人员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价值认识不足,更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导致不应有的损失。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许多军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重要制度,都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不能有效地贯穿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部门尚未形成统一合力,使有限的知识产权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整合,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较弱。

3.知识产权管理经费不足,专利管理人才稀缺

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投入量无法保证宣传调研、专利数据库建设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日常工作。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员较少,相关专业培训缺乏,导致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停滞不前。

4.我国对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司法等保护不到位

我国虽说已逐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司法等工作,但由于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导致军工企业在科技成果权益的法律维权上可操作性不强。

三、加强我国军工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条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军工企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完善性、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健全、运作方式的有效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军工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探索与实践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对知识产权实施专利化、规范化、价值化的战略管理,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体系。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是否受到领导的重视是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效的根本保证军工企业必须从内部决策人物开始,加强灌输知识产权理念,深刻领会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决策依据之一的重要性。同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让所有科技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就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依法保护自己创造的成果。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规范化军工企业应建立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对知识产权创造、建档、开发运营、人才管理、激励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比如,职工智力发明登记办法、知识产权考核办法、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健全专利技术管理等专利的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同时要结合军品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加强对专有技术、军用与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管理系统,为开展关键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设计服务,为提高产品研发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建立科学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改变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运用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采取积极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不断地挖掘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最大程度避免人才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应用价值的增大是知识产权管理经费加强的保障军工企业应该对知识产权的经费进行专门的专项工作设立,每年初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资金的投入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推动专利数据库建设、宣传调研、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效运转;重视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把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军工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对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普及和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造就综合业务能力强的高级知识产权人才。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8篇

在科技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知识备受世人瞩目,随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借鉴了各国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中国从80年代开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的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合作的步伐。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对它的解释国际上仍有争议,但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块内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带有很深的外来色彩,因此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世界知识产权建设状况,了解国际最新的发展趋势,才能适应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

在科技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知识备受世人瞩目,随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借鉴了各国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中国从80年代开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的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合作的步伐。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有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仅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特点是有别于有形财产的,它是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要想使某项知识产权在境外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方签订的协定,到请求保护国去提 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否则,它是得不到外国法律保护的。另外,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失效,丝毫不影响该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已取得权利的效力。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法律赋予创造者对精神成果享有专有权,这一方面激发了创造者继续进行创造活动的志趣与信心,但另一方面对精神成果的传播和广泛应用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知识产权它具有时间性特点,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知识成果就会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

凡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有特点,因此法律对每种具体的知识产权都分别规定了期限,各项权利的保护期并不相同。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著作权比较长,在我国规定是作者终生和他死后50年,有些国家是作者终生和死后70年。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

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与有关权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

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属于版权范畴;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权与版权邻近,称邻接权;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地理标志等都属于工业产权范畴。随着科学技术在各技术领域日新月异地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扩展、延伸和深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等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容。

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也可以认为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对工业产权这一种概念中的"工业",要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仅指与工业生产有关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权。工业产权讲的是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财产权,因此它既包括与工业有关的智力成果权,也包括与农业、矿业等领域内有关的智力创造的成果权。所以,与此有关的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都 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以及奥林匹克的会徽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四、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对它的解释国际上仍有争议,但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块内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理解,一般是所谓"双轨制",一种是我国比国外多的行政执法的途径;还有一种是提讼。双轨,就是指行政执法和打官司。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起码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1)立法保护。没有立法确立它的法律地位,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地位,知识产权,更加依赖立法,没有立法就没有知识产权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创造者、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2)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3)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就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的途径。

司法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刑事、民事、行政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被处罚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纠正弥补错误、有缺陷的行政执法。这就是司法保护的完整含义。

(4)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组织管理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色。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自我救济就是说作为权利人要有自我保护的这种意识。

以上这五个方面是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综合系统,进行综合治理,形成一个立体防线,才能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样才能够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

五、知识产权保护三项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专利法、商标法与版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熟悉这三项部门法的关系非常有必要。

(一)三项部门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点不同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学作品、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商标法主要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二)专利法和版权法的关系。

它们一个侧重在保护实用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一个侧重在保护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在实用技术领域,专利法保护着依照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而开发的技术实施方案,但并不保护这些思想或理论本身,版权法则保护着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的表达、表述,也不保护思想或理论本身;可以说,专利法与版权法在这种情况下各自侧重保护着智力创作成果的不同一端。

(三)专利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专利法保护着新产品或新产品的制作方法,或新方法所延及的已有产品;而商标法则保护着产品的来源的信誉,指示着产品的质量。同一厂家本来只能依靠商标专用获得的信誉,有可能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上的加强。同时,产品依靠专利法受到的保护同,也有可能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上的延长。在许多国家,如果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将自己未获专利的产品上标示"已获专利"的字样,将被视为违反商标法。这种规定正是基于上述专利法与商标法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实际关系而制定的。

(四)版权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商标法所保护的专用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必须具有"识别性",以使公众能够把商标权人的产品与来源于其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区分。

商标法与版权法有时也各自保护着同一智力创作成果的不同一端。有些商标标识的美术字或图画中的一部分,也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它们也受商标法保护。但在这种场合,版权人与商标权人往往并不是同一个人。如果商标权人系未经版权人许可而将有关美术作品用作商标并获得注册专用权的,则该版权人应有权以"在先权利人"的身份请求将有关商标作为"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而商标权人如系经版权人许可将有关美术作品用作商标,则注册专用权一旦成立,即有权排斥包括版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将相同或近似的美术作品在商业流动中复制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或商品广告上。但商标权人绝无超出这一范围的任何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该美术作品的权利。

除上述三种关系外,不同知识法对于同一客体,还存在有延长保护关系往往存在交叉保护关系,而交叉一般只存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之间。

六、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

1、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

2、商标权保护的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二)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权利要求应当由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特征组成,这些特征是构成权利要求的基本要素;对于外观设计来说,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显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依据的,在图片或者照片上反映出的一模一样的外观设计属于其保护的范围,即使存在着微小的差别,这种差别,任何人看了都 认为两者是近似的,也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

(三)著作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明文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指作品。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

(2)讲课、演讲、房地产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即口述作品;

(3)戏剧或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曲艺、杂技、哑剧作品;

(4)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与使用电影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

(5)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

(6)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7)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立体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列为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内容;在内容的选取和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许多国家视为编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作品的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获取报酬的权利。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人身权:

(1)作品的发表权。

(2)作者的署名权。

(3)作品的修改权。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七、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更深层的意义是挖掘专利、商标、版权所蕴藏的巨大潜力和财富。

1、我国现阶段仍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占主要地位,如果要向科技密集型产品过渡就必然要关注知识产权产业的建设。

以版权为例,版权保护不但能够激发智力成果创造者创作出大量的精神产品,而且能够促进图书报刊等传播制品的产业的发展。

2、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可防止人才流失。

3、专利、商标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同样越来越加重要。

八、结束语

知识产权法带有很深的外来色彩,因此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世界知识产权建设状况,了解国际最新的发展趋势,才能适应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

九、参考文献

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徐德编《知识产权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9篇

【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IU Yongqing,Liaoning 110163,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stablished and improving in China,People gradually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Now we analyzd its current status and impact factors,and proposed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to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Key words】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tection;Strategy

中医药是我国传统文化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也是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最具民族特色和技术优势的专业[1]。我国被誉为“中药大国”,拥有丰富的中药资源。但我国离“中药强国”还很远,导致这一结果的因素很多。其中,我国给予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2]。

1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医药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并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提出的。加强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在经济上还是传统文化意义上都极具必要性。

1.1 传统医药在世界范围地位的提升 由于西药的局限性和西药不可避免的不良反应,许多发达国家将一些疑难病、慢性病、老年性疾病的治疗手段开始转向传统疗法,特别是中医药。不论是西方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还是东方的泰国、新加坡,都广布中医诊所,针灸、草药疗法已成为不少民众就医的选择。澳大利亚甚至立法《中医注册法》,新加坡成立了中医药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泰国政府正式承认中医药的合法地位[3],这些都标志着中医药地位的提升。

1.2 “洋中药”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近年来人们的医疗健康观念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崇尚“回归自然”,天然药物和自然疗法在全球掀起热潮,一度使中医药市场升温。据统计[4],国际中药市场年销售额达160亿美元,其中,日本产品占80%,韩国占10%,而作为中药老家的中国仅占5%左右。中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的“洋中药”超过1亿美元。不能说这不是中国中医药的尴尬。加入WTO以后中国市场日益开放,如果不积极应对,“土中药”将很难抵御“洋中药”的冲击,中国在中药市场上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中国中医药也很难走向世界。

1.3 刺激企业研发新药的的主动性 中药新药的研制开发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若不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耗费大量成本研制出来的新药,会被他人任意仿制。发明人非但得不到任何回报,而且当成本难以收回时,其研发积极性将会严重受挫。专利制度可以赋予新药研发者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凭借此种合法的垄断地位可获丰厚回报,从而促使其继续投入到新的研发活动之中[5]。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药研发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1.4 文化多样性的维系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西太平洋地区的中国传统医学和东南亚地区的印度草医学是世界传统医学的主要代表。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孕育了博大精深的中医药文化,从神农尝百草,伏羲制九针开始,逐渐形成了包括中医药经络文化、诊疗文化、本草文化、养生文化等在内的完整的中医药理论体系。以“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为核心,以“阴阳五行”为理论模式的中医药学成为世界上惟一拥有5000年连续历史、独立于西医的医学[6]。但由于对西医“现代性”、“科学性”的迷思以及诸多原因,中医药相对于西医药全面萎缩,已经面临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势下,从知识产权方面保护中药更显示了其必要性。

2 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知识产权法律及配套法规,目前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保护等。但是应该看到现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尚不完善[7],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

2.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从研发角度看,我国70%~80%的中药科技人员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他们大多数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大功告成,至于科研成果的保护、转化、商品化却考虑甚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8]。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

从生产角度看,一些中药生产企业对于知识产业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短视现象[9]:有些企业认为市场营销活动比专利和商标重要,宁愿花巨额资金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却不愿投资科研和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个别企业为了吸引外资,竟然不惜将中药处方交给外商,以技术换资本。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必然使我国中药生产在国际上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

2.2 针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不健全 《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规未对中药产业做出详尽细致的规定。中药产品多为复方,而《专利法》目前只能保护中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加减则未能有效保护,这对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是不利的[10]。又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一种行政法规的保护,存在着自身的不足:中药品种保护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专利保护的效力要优越于中药品种保护[7]。

在我国中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还存在着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的问题[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中药品种的保护期与国家法律《专利法》的规定不一致,使得不享有专利权的中药品种享有了甚至超过了专利的权利。

2.3 缺乏精通中医药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人是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最根本因素[12]。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专业人员相对较少,而中药知识产权由于涉及行业领域的特殊性,既精通中医药知识又精通知识产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由于待遇、发展空间等诸多原因,这部分为数不多的复合型人才也面临着流失的危险。

3 中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

3.1 强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中药行业所面临的现代化、国际化的大趋势,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采取得力措施,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中起到积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迫切性的宣传和有关知识的普及,把“知识产权”提高到除人力物力财力外的“第四经营资源”的高度[12]。使中药产业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工作对中药行业继续发展、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性,从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13]。

3.2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市场行为最主要、最有效、最权威的调节器。有效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必须形成完备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中药理论为指导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立法,加强执法和司法,有效规范中药市场,维护中药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尽快制定法律层面中医药专门法,统一中医药主管体制[14],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步入正轨。

3.3 加强对人才的管理 加强人才管理,一方面要加大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人才流动的控制。人才流动是造成中药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15]。要控制人才流动就要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发明人、设计人在知识产权授权或实施后的奖励及报酬,切实兑现。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奖酬纠纷和知识产权的流失。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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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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