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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书屋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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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土地登记指导方案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集体用地上房屋登记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2009年6月以来,我县在省、市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先行选择江湾镇江湾村、汪口村和秋口镇李坑口村作为试点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县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了农房登记试点工作,在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房资产向资本转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现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扩大至全县各乡(镇、街道),确保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实惠。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农房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办法进行。对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城乡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登记后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2、自愿申请。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办理农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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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出租屋租赁登记意见

为加强我市出租屋租赁管理,维护出租屋市场秩序,保障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维稳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6号)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府〔*〕47号)、《*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中府〔*〕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实施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出租屋的租赁登记管理。本规程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集体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下同)及其所属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及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内出租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出租屋租赁登记的日常工作由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和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一)镇区国土资源分局的职责:

1、对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出租屋,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发《房屋租赁证》;

2、负责对管理服务中心的出租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指派专人定期到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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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初始登记规制及创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因合法建造后,对业已存在的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首次登记,对其之后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等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房屋初始登记的本来价值在于物权公示,然而,在房地产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房产成为重要社会财富的当下,房产登记负有日益繁重的行政管理功能。房屋初始登记之前,开发者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房屋登记机构成为这些税收的强制纳税协助义务机构。开发者为了规避上述税种,在进行商品房预售之后,不予申请初始登记,造成大量房屋买受人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致使房屋租赁、抵押、转让存在诸多障碍,甚至一些地方因为“办证”问题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立法者试图为房屋登记机构制定更为详尽的登记规则,然而,过细的规定使登记机构陷入了“条条框框”和形式法治状态,缺乏能动执法的机制,特别是检察机关加大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登记机构对于不具备常规条件的初始登记更是不敢越雷池一步。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宁愿不作为,不能滥作为”的思想日益严重,房屋初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越攒越多。为妥善解决我国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登记机构能动地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提供了依据。本文针对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条件与房屋登记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供实务部门参考。

一、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屋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即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有以下几项。

1 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是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申请书是申请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申请书或者申请表用来说明权利人情况和房屋状况,可以由申请人填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不管是否亲笔填写,申请人都要在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监督之下,在登记表上签名,以确保真实。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核实委托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对于委托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当面委托、公证委托和鉴证委托。登记表由受委托人签字。《物权法》要求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为便于登记机构在日后可能产生的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可以就登记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通过询问笔录进行核实。

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并不是仅以询问情况来决定是否核准登记,而是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原因的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真实来确定。对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情况,询问的内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在登记申请表上设置询问栏,预设少量的常见问题,由申请人在答案中选择是或否,如有需要询问其他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必要时也可以记入询问栏,然后由申请人签名。二是不设询问栏,也不固定询问的问题,只在登记表上统一注明“已就登记有关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登记机构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后,由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这样既进行核实情况又提高了效率。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通常包括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民政府划拨土地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确认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等能够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初始登记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规范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此之前,许多土地是当事人通过购买、继承、互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实行土地国有后,权利人以沿用传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要通过前述方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予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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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登记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保质保量完成农村房屋登记任务,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及《*市集体土地登记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农村房屋登记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率要达到50%以上,并力争在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9月25日-10月20日)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通过领导讲话、发放通告、派发宣传资料、召开动员会、设立咨询台等形式进行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其中10月14日-10月20日登记受理人员进行上岗前的统一培训。

(二)集中办理阶段(*10月21日—今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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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房屋登记程序

摘要:根据《物权法》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明确规定了房屋登记的程序。如何正确履行房屋登记程序,怎样规避程序违法,这是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面对和高度重视的一个课题。结合自己多年从事房屋登记的实际工作经验,本文着重阐述了准确履行房屋登记程序的重要性,对于我们更好地完成房屋登记职责具有现实意义。

Abstract: "Housing reg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operty law" further refined of the re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system,clearly defined housing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How to correctly perform housing registration procedures,and how to circumvent the program illegal is a high priority issue faced with housing register and the agency staff. Combined with many years of practical work in the housing registration,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mportance of accurate performance of housing registration process,which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us to better complete the housing registration functions.

关键词:房屋登记;登记程序;程序合法

Key words: housing registration;registration procedures;legal procedures

中图分类号:DF4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3-0107-02

0引言

一提起房屋登记,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登记质量和登记风险,而往往忽略房屋登记程序。其实,程序违法是最大地违法。通过对房屋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探讨,旨在进一步提高我们对房屋登记程序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牢固树立“登记为民”的服务意识。

1对房屋登记程序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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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部门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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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登记工作策划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二零零八〕21号),按照省政府《关于将**等18个县(市)列为第二批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的通知》(皖政〔二零零八〕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2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二零零八〕2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集体用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是引导村镇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的必要前提。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县情的农房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努力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

2、申请登记。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县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

3、试点先行。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慎城镇作为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探索构建房屋处置机制的试点。鼓励试点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房屋处置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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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房登记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发〔**〕21号),按照省政府《关于将**等18个县(市)列为第二批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的通知》(**政〔**〕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政办〔**〕2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集体用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是引导村镇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的必要前提。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县情的农房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努力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

2、申请登记。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县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

3、试点先行。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慎城镇作为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探索构建房屋处置机制的试点。鼓励试点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房屋处置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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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廉租住房管理意见

为解决*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88号)、《*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89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2号)(以下简称《收入认定办法》)和《关于*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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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书屋管理员评比通知

各县区新闻出版局、文化局:

20****年,通过各县区新闻出版、文化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农家书屋”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在全市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和农民群众的喜爱。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农家书屋”建设,充分调动大家建设、管理、使用好“农家书屋”的积极性,使我市的“农家书屋”又好又快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十佳“农家书屋”和管理员评比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比范围:

全市已建成的所有“农家书屋”和“农家书屋”专兼职图书管理员。

二、评比标准:

(一)十佳“农家书屋”评比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2、书屋设施完备,借阅条件好。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图书不少于1000册,新书达60%以上,且品种全,复本少,期刊、报纸不少于6种,书柜不少于4节,阅读桌椅齐全;“农家书屋”标识牌制作规范,悬挂醒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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