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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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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实施监督法管理计划

年是我州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第一年。常委会将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紧扣发展这一主题,在巩固和提高过去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果的同时,为全面实施监督法开好头、起好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必须依法规范和加强对州“一府两院”的监督,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生态作出积极的贡献。

根据监督法对经常性监督工作的要求,州人大常委会年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州委第六次党代会和州委六届二次全会、州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十一五”规划,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安排听取和审议州“一府两院”10个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州本级财政决算的报告。对该项报告,要按照监督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二)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州本级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对该项报告,要按照监督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法制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三)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四)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年上半年地方财政收支预算情况的报告。该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有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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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各级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纪实

某市各级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纪实

文章标题:某市各级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纪实

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民所用

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监督,不仅监督层次高,监督的内容重大,而且是依靠组织力量而进行。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协组织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广泛开展民主监督,切实贴近群众,为民排忧解难,在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关注国事,在政治协商过程中体现民主监督。在政协召开全委会议期间,政协委员及各派人士就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鞍山社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等问题,通过大会发言、专题协商、分组讨论等形式,对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讨论,或提出问题,或坦诚直言,或献计献策。在政治协商过程中,体现了政协委员对关乎国计民生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高层次的民主监督,促进了高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求真务实,在参政议政活动中体现民主监督。注重选择重点题目深入调研,在调研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今年春市政协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题常委会议调研中,深入了解制约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种种问题,对一些典型事例进行了披露,引起市纪委、监察局等单位的重视。市纪委专程到市政协对问题处理结果进行了通报。政协提案作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去年市政协共收到提案373件,立案353件,确定重点提案28件。由于采取了提案人、承办单位“两见面”和提案委、提案人、承办单位“三结合”等方式并对重点提案坚持呈送市领导批示督办等办法,并加强了在鞍山日报《提案与回声》栏目的宣传力度,有效推动了提案办理工作,提高了民主监督的实效。各县(市)区政协通过各种参政议政活动促进民主监督成果的转化。铁东区政协以“三书”(政治协商意见书、参政议政报告书、民主监督建议书)的形式,将政协的民主监督建议、意见报送党委、政府,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并得到实施。立山区政协以政策咨询见面会的形式分别邀请区直各部门,通过对具有行政执法权力部门的透明性政策咨询、监督与服务,拓宽了民主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第三,发扬民主,在开展行风评议中实施民主监督。市政协今年4月份出台了《关于选派政协委员担任国家机关民主监督员工作的实施办法》,向国家机关选派了186名政协委员分别在34个部门担任民主监督员。各县(市)区政协也都普遍开展了选派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海城市政协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坚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集中反映群众的意愿,以事实说话、用道理服人,不虚夸、不妄议,采用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等方式,近几年对执法执纪、窗口行业、司法机关等有选择地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取得较好的效果,受到省政协的充分肯定。岫岩满族自治县由县委、县政协联合选派委员组成民主监督组,加强了个案监督工作,针对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出现的百姓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个案监督,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协委员经政协组织派驻各单位后,能够掌握第一手资料,使民主评议政府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更具有说服力和发言权,在政府与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信息的桥梁,有利于政府部门广泛及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畅通渠道,在反映社情民意中实施民主监督。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组织的重要工作,被形象地誉为下情上达的“直通车”。市政协采取公开电话和征集信函等方式,并注重在调研、视察、走访、接待活动中反映社情民意。每年以《政协信息》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社情民意二三十条,表达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批评。坚持把民主监督工作融入到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之中,通过反映社情民意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进行民主监督,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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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工委强化监督调查汇报

一、县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现状

县按照市委、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撤销了县直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40个,维持乡镇纪委9个,保留公检法纪委、纪检组3个和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8个。秉着“职能相近、业务相关”和“毗邻相近、方便工作”的原则,组建了3个面向乡镇(场)、4个面向县直单位的纪工委监察分局,于2010年11月12日正式挂牌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在县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7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由县纪委两位副书记分管。县纪委监察局与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科室与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面向单位既是指导与被指导,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设行政编5个,工勤编1个,目前全县7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均设有书记1名,副书记兼监察分局长1名。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两报告一巡查”制度开展工作,“两报告”指乡镇(场)、部门单位要每月定期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每月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一巡查”指纪工委监察分局要不定期地对所面向的乡镇(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巡查。

二、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纪工委监察分局主要履行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等工作职责,各项工作都处在“边摸索、边推进”阶段,没有更多的经验可借鉴,加之新的工作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和完善。

(一)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一是没有理顺与纪委监察局各科室的关系。纪工委是正科级机构,而各科室却是副科级机构,要“副科级”向“正科级”进行指导并安排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机关科室众多,比如各地的纪委监察局都普遍设有10余个科室,而每个纪工委只有2-3名干部,如果同时有几个科室向纪工委安排工作,纪工委根本无法应付。二是没有理顺与所面向单位的关系。每个纪工委所面向的单位比较多,一般都辖20余个单位,很难熟悉各单位的情况,做不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实施监管。大多数纪工委的主要领导都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提拔的干部,担任领导岗位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威信不够,不敢主动监督。加上纪工委与所面向单位同属于正科级机构,在还没有形成具体监管制度的前提下,难以起到约束作用,有些单位在研究和实施“三重一大”问题上不会通知纪工委参加。

(二)监督检查实效不高。纪工委监察分局没有适合自身高效运转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只能以参加会议、走访座谈和上门督查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不够,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也不强,难以真正融入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工作中。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知情权、参与权小,而且大多采取“派而不驻”的方式开展工作,没有真正的进驻单位,存在着裁判员远离比赛场地的窘境,监督的实效性不高。

(三)查办案件能力不强。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职能。由于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时间短,人员少、业务不精、经验不足,很难独立查办案件。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大都是从其它单位调入的,有的没有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既缺少党纪、政纪和法规等知识,又缺乏谈话技巧和突破案件的能力。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缺乏查办大案要案的经验、技巧和敏感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只停留在表面上,不善于发现一些深层次、实质性问题,造成件成案率不高,导致大要案案源流失。但是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性、法规性、原则性都很强,要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在较短时间内精通业务不太现实,必须通过大量的党纪法规学习、办案理论培训、跟班学习和实践锻炼等方式才能真正提升办案能力。

三、县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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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联系制度意见

为切实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疏通干部监督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党政领导选拔工作暂行条例》和恩施州组监[2001]10号文件规定,现就组织部门同有关监督机关、执法执纪部门建立干部监督联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联系会议成员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人口与计生局、市审计局、市局。

二、干部监督联系通报的主要对象

㈠市委协助管理的干部。

㈡市委直接管理的干部。

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管理任免的干部。

三、联系通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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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联系制度意见

为切实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疏通干部监督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党政领导选拔工作暂行条例》和恩施州组监[2001]10号文件规定,现就组织部门同有关监督机关、执法执纪部门建立干部监督联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联系会议成员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人口与计生局、市审计局、市局。

二、干部监督联系通报的主要对象

㈠市委协助管理的干部。

㈡市委直接管理的干部。

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管理任免的干部。

三、联系通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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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员服务环境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对本市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督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督察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条督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关心时政,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开展监督,敢于大胆发表见解,乐于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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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工委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一年来,各地的纪工委监察分局都陆续成立并投入运转,这种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别离的垂直监督形式,有力地处理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获得了很好的成效。然则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如何开展工作还没有统一、细化的规范和规范,也没有固定形式可以套用,只要少量文件作为指导。大多县(市、区)都是依据实践,将纪工委监察分局定位为纪委监察局的部属机构,详细落实纪委各科室下达的工作方案和任务,成为了纪委监察局的“灭火器”和“减压阀”,并没有最大限制发扬出派出机构的本能机能优势。

一、县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近况

县依照市委、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撤销了县直部分单位纪委、纪检组40个,维持乡镇纪委9个,保存公检纲纪委、纪检组3个和垂直治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8个。秉着“本能机能邻近、营业相关”和“毗连邻近、便利工作”的准则,组建了3个面向乡镇(场)、4个面向县直单位的纪工委监察分局,于年11月12日正式挂牌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纪检和监察两项本能机能,在县纪委监察局授予的权柄范围内开展工作,7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辨别由县纪委两位副书记分担。县纪委监察局与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科室与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面向单位既是指导与被指导,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设行政编5个,工勤编1个,当前全县7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均设有书记1名,副书记兼监察分局长1名。各纪工委监察分局依照“两申报一巡查”准则开展工作,“两申报”指乡镇(场)、部分单位要每月按期向纪工委监察分局申报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每月按期向县纪委监察局申报工作;“一巡查”指纪工委监察分局要不按期地对所面向的乡镇(场)、部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巡查。

二、亟需处理的一些问题

纪工委监察分局首要实行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组织协谐和督促指导等工作职责,各项工作都处在“边探索、边推进”阶段,没有更多的经历可借鉴,加之新的工作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处理和完善。

(一)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一是没有理顺与纪委监察局各科室的关系。纪工委是正科级机构,而各科室倒是副科级机构,要“副科级”向“正科级”进行指导并安排工作,存在必然难度。特别是机关科室很多,比方各地的纪委监察局都遍及设有10余个科室,而每个纪工委只要2-3名干部,假如还有几个科室向纪工委安排工作,纪工委基本无法应付。二是没有理顺与所面向单位的关系。每个纪工委所面向的单位比较多,普通都辖20余个单位,很难熟习各单位的状况,做不到有的放矢、有的放矢地施行监管。大多数纪工委的首要指导都是在此次机构改革中新选拔的干部,负责指导岗位时间不长,经历不足,威信不够,不敢自动监督。加上纪工委与所面向单位同属于正科级机构,在还没有构成详细监控制度的前提下,难以起到约束效果,有些单位在研讨和施行“三重一大”问题上不会通知纪工委参与。

(二)监督检查实效不高。纪工委监察分局没有合适本身高效运转的体制机制和工作办法,只能以参与大会、走访座谈和上门督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事前参加、事中监督不够,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也不强,难以真正融入部分和单位的实践工作中。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知情权、参加权小,并且大多采取“派而不驻”的方法开展工作,没有真正的进驻单位,存在着评判员远离竞赛场地的困境,监督的实效性不高。

(三)查办案件才能不强。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组织的首要本能机能。因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营业不精、经历不足,很难自力查办案件。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多数是从其它单位调入的,有的没有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既短少党纪、政纪和律例等常识,又不足说话技巧和打破案件的才能。在实践办案进程中,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不足查办大案要案的经历、技巧和敏理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询只逗留在外表上,不擅长发现一些深条理、本质性问题,形成件成案率不高,招致概略案案源流掉。然则纪检监察工作营业性、律例性、准则性都很强,要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在较短时间内通晓营业不太实际,必需经过很多的党纪律例学习、办案实践培训、仆从学习和实践磨炼等方法才干真正提高办案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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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整治效能监察方案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市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责任单位在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根本上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以严肃的组织纪律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确保各类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效能监察对象

区、区、区、区、高区、县、工业园区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是否分解,责任制是否建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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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今年工作安排

一、常委会工作要点

1、第一季度召开区政协六届四次全会,完成会议各项任务;协商决定区政协2011年常委会、专委会、委员活动组的工作安排。(1月)

2、第二季度组织常委视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5月)

3、第三季度组织常委视察**新区功能园区建设情况。(9月)

4、第四季度召开常委会,听取区政府关于政协提案办理情况通报;讨论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的筹备情况;审议通过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的有关事宜。(12月)

5、召开区经济形势通报会,组织常委、委员听取管委会领导通报我区上半年经济形势。(7月)

二、专委会(办公室)工作要点:

提案委员会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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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制度

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对本市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督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督察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条督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关心时政,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开展监督,敢于大胆发表见解,乐于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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