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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制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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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制度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从理论上讲,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也就是说,增值税只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收入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增值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则不再征税,从而使增值税具有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优点。此外,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少,绝大部分货物一般按一个统一的基本税率征税,这就使得绝大部分货物的税负是一样的,因此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我国1994年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改革,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增值税改革并不彻底,现行增值税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首先,这是由于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根据扣除项目中对购进固定资产处理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来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的区别。

例:某一般纳税人1月份购入一台价值6000元的机器从事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20元,该机器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当月该纳税人购入原料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0元;当月生产销售产品60000元(假定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购货、销售情况不变)。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100×12×5=306000(元)。

在“收入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6000÷60×17%)=5083(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083×12×5=304980(元)。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当年1月份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1020)=4080(元),以后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4080+5100×(5×12-1)=304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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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增值税制度管理

摘要: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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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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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制度比较

在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考试,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是一个学习的难点。本文以出口货物退(免)税适用范围、退税率、退(免)税的计算为主线,详细比较了增值税出口货物与消费税出口退税的差异。通过比较以帮助广大考生能更清晰地掌握相关知识考点。

作者简介:南京师范大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财政与税收方向研究。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同时,在注会《税法》考试中,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原因之一,税收属国家行为,增值税、消费税有转嫁性质,若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含流转税,那么外国最终消费者将势必承担出口国政府的税收负担。而外国消费者没有义务承担出口商品国政府的税负。再有,含流转税的商品进入国际市场,也会增加商品成本,降低竞争力,因此我国为了鼓励货物出口,增加国际市场竞争力,也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但并不是说只要企业生产和经营出口货物就一定能够得到出口退税,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按照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现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免税不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形式。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在增值税方面,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有: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特定的出口退税企业,其他企业委托出口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在消费税方面,只有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才适用这个政策。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才能办理退税,而外贸企业受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这一点与增值税有明显区别。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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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征管的现状

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成交额594亿元。仅淘宝网用户数在2007年就有5300万人。网购逐渐成为日常购物方式。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比重最大,电子商务发展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流失。一是传统交易减少,税基受到侵蚀;二是电子商务的特性,现行税制难以监督与稽查,造成税基流失。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数观点不主张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规制。如何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同时解决增值税税收问题是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税制于1993年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无法用现行税制解释和适用,从而对现行增值税税制提出挑战。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交易虚拟化,纳税人身份判定较难

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包括三类,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C模式),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C模式)。交易主体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尽管eBay易趣网、淘宝网等不少交易网站服务条款都注明缴税提醒。但虚拟企业和小卖家的大量出现,使增值税纳税人很容易逃脱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此外,电子商务中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电子交易资料也可以不留痕迹更改,使纳税主体认定和监管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电子商务对税率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率偏高。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相对发达国家偏高。在电子商务中税率显得更高,因为实物成本比重缩小,人力与技术成本比重增大。根据现行税法,只有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才予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予抵扣。而服务更与进项税额无关,这样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致使应纳税额增加。因此有形产品数字化后,若对销售收入征增值税,那么抵扣进项税额几乎为零。税率偏高会使电子商务企业失去竞争力,增加偷逃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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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2013年8月1日起,中国全面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前期的试点过程中,暴露出下列问题亟待解决: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不均,同时,“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划分标准;收入分配

一、选题背景

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是我国地方税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收入所得完全归地方所有,增值税的收入所得按中央与地方75:25的比例分成。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陆续开始在上海等省市进行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增值税的试点活动,2013年8月1日开始已在全国全面实施。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大举措,预计2015年营业税将全面改征增值税。根据统计,开展试点的上海市2012年1月至10月税收减收225亿元,北京市试点后的前两个月税收减收25亿元。

按照目前的政策,造成主要的问题是:

1.如果保持目前税收收入分成制度不变,地方税收收入将会锐减,地方财政将难以维持。

2.部分行业税负不降反升,并没有达到减税的初衷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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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思考

摘要:2009年1月1日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全面推开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改革。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新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既发挥了消费型增值税的优点,鼓励了固定资产投资,又使得企业更加重视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适应新增值税制度的筹划方法。文章有针对性地阐述了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出口退税、兼营、混合销售、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主要筹划方法。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筹划;纳税人身份;计税依据;混合销售;兼营;出口退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等等。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国推出增值税制度以来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预计可减轻企业税负1233亿元。半年过去了,转型效果初现: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2009年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累计完成53520.3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9%;其中新建固定资产25330.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8%。同时,新的增值税制度也使得企业更加注重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将对新的增值税制度下的主要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率和抵扣率来判定。

(一)均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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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增值税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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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增值税制度研讨论文

摘要: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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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制度变迁:动因、路径及效应

摘要:增值税制度变迁的动因在于增值税制度安排的非均衡,包括增值税制度安排内部的非均衡以及增值税制度安排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非均衡。增值税制度变迁的路径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增值税先行先试阶段;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增值税实施阶段;增值税制度有限转型阶段;增值税制度的不断完善阶段。增值税制度变迁所产生的微观效应在于: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变迁更真实反映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更加符合配比原则,使企业资产价值降低、市场竞争力增强。增值税制度变迁所产生的宏观效应在于: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转型将对我国财政收入产生积极影响;增值税改革转型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

关键词:增值税制度 制度变迁动因 制度变迁效应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在生产、流通及服务等环节就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进销抵扣法,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已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规定的税率)―进项税额(为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一、动因:增值税制度安排非均衡

(一)增值税制度安排内部的非均衡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重复征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进口货物、提供的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也包括大部分劳务;增值税纳的税人在外购劳务时,已经缴纳的营业税无法抵扣;而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外购货物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从而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不仅制约着三次产业之间专业化分工与合作,而且也会弱化货物及劳务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还会进一步导致逃、避税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是征管体制失范。我国税务系统分为国税和地税两类,国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地税局负责征收营业税,从理论上讲两类系统本可相安无事,但因企业经营活动复杂多样,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经常发生,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征管范围始终难以准确划分,人为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边界,导致管辖争议持续不断,导致税收征管中高昂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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