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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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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值税会计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第一大税,但人们对增值税会计的研究并没有引起重视,认为增值税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小部分,没有将其看成一套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尽管我国的增值税会计一直在完善,但其核算方法与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所以有必要对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法加以改进。

关键词:增值税 差异 会计

一、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研究现状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实行税款抵扣计税方式的一种税收。增值额是指企业于一定时期内,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后的余额。它贯通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供应阶段,企业材料进口、材料采购需要缴纳进项税额,投入生产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环节也需要缴纳进项税额;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用于非应税产品的应交增值税的货物,在移送时需缴纳增值税;接受委托加工,在委托方提货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在销售过程中,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同时,就形成了销项税额,且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大。

二、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

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包括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原则、特有概念、核算方法和科目设置等。

(一)增值税会计的目标

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应该是提供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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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会计

一、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国内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大华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3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400

贷:银行存款371000

2.进口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口固定资产,按照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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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外费用的规定增加了两项,分别是滞纳金和赔偿金。

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因此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例1]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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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管理

2004年我国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转型将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及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本文仅讨论转型对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298600(280000+200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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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在增值税转型状况

一、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而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转型前后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来看,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在宏观经济繁荣时,企业受益幅度较低;而在经济下滑时,如果企业机器设备投资额较大,则增益较明显。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

(二)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一样。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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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刍议

【摘要】自2009年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制度以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也做了相应调整,但仍然存在诸如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等账务处理缺陷。本文简要阐述了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改进的建议,同时提出简化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设计方案。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但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

1.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不足

1.1 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依据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购入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从而使企业的存货成本由于进货渠道的不同导致了其存货成本的构成项目不一致,而使企业的存货成本不具有可比性。

1.2 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销项税额确认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进项税额确认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由于确认原则的不一致使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具有配比性。这样就导致了企业无法判断增值税税负是否合理,进而使应缴增值税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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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论文

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新的增值税制后,财政部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作了相应规定,并且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和增值税会计核算具体要求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陆续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如在“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下增设了“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增设了“减免税款”、“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使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基本满足了增值税政策变化的要求。但是,从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情况、特别是从历次大检查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现象还较为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企业财务人员财务知识、会计核算水平不高和企业有意偷逃税款这两个常见因素外,更主要的、也是我们有所忽视的一个因素,则是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不完善、不规范。因此,从方便和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减少偷逃增值税现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制定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具有内容多、数量大、相对比较复杂的特点,再加上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而数次调整,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有关明细会计科目及专栏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与原规定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已显繁琐复杂。因此,从会计核算的简便性原则出发,有必要尽快对现有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制定一个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从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科目设置、核算内容、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到账簿设置、会计报表的填报等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重新表述、简并、细化等处理。

二、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经过几次调整后,已由过去的“应交增值税”一个明细会计科目增加为现在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3个明细会计科目。从目的上看,细化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以及当月查补税款等具体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应交、当月查补抵顶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运用情况看,由于明细会计科目设置过多,各科目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加上科目属性不清等原因,实际运用效果很差。因此,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将“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归并到“未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中。这样简并调整既能满足对增值税实施检查的有关核算要求,又能符合“未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

三、重新表述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鉴于财政部对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几次进行调整,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均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对保留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应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各专栏的核算内容应重新表述,以方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相关内容的全面正确理解和掌握,减少因此而造成的偷逃税现象。

四、应进一步细化有关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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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会计研究

作者简介:沈丹玮(1983.10-),女,安徽利辛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本科,中级会计师。

摘要:我国财政税收当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为增值税项目,其是税收系统当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税收项目。因此,针对这项税收工作的会计核算正确性、合理性关系着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的利益。增值税会计是向税务机关和企业相关利益者提供增值税信息的专门会计。本文对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所反映出来资产计价问题、价外税的核算问题和无法反应增值税费用负担等问题进行了剖析。通过对我国建立与财务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增值税会计的思考,提出了增设递延进项税额、增设增设增值税费用等会计科目、调整报表项目的完善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制度的措施,从而为加强我国增值税征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增值税递延进项税额增值税费用

一、我国增值税的类型及计税原理

(一)消费型增值税

当前我国增值税主要类型表现为消费型特征,在进行消费型增智慧计算的过程中需要对商品以及劳务销售额采取一次性扣除的办法完成进项税额计算。这一类型的增值税的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不包括投资品的价值,所以称消费型增值税。最适宜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也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所以被认为是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增值税。大多数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采用这种增值税。

(二)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其计税原理如下:增值税从理论上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值或附加值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又叫发票扣税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对于购货企业而言,购进的货物已纳的税额能否得到抵扣,主要取决于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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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

2004年我国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转型将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及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本文仅讨论转型对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298600(280000+200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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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模式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会计模式设计的问题、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环境不一致、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设置会计科目、违背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各个会计主体之间信息缺乏可比性、对赊购和赊销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未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等,具体资料请见: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993年12月,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即财政部又颁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的,这种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现仅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模式设计的问题

由于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强调的是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它按照税法的要求制定会计处理方法,使某些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

1.违背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亦称历史成本原则,它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这个原则是会计的基本原则或基础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税款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实质上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

2.各个会计主体之间信息缺乏可比性。①从单个一般纳税企业来看,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中还应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即有的按价税分离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核算,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②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看,一般纳税企业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小规模纳税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③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额都是100元,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5.47元,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4.34元。可见,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3.对赊购和赊销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赊购时,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赊销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种帐务处理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公平:①在税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赊购时不必付出货币,其进项税额即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转嫁出去;赊销时未收到货币,就须实际缴纳税款。②在财务风险的处理上不公平。赊销的应收帐款出现坏帐时,其货款损失和已交税款损失均作为企业的坏帐损失;而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时,货款收益和已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收益均作为企业的收益,这样会形成双重收益,即抵扣销项税额的收益和货款营业外收益。如果企业的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当,这种不公平可以抵销,如果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差较多,这种不公平就暴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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