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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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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管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3)取得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4)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只能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6%或4%,因此只能按6%或4%来抵扣进项税。如果一般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有误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A企业于2004年4月外购钢材一批,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金34000元,款项已付,钢材已验收入库。则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例2:B企业用原材料对A企业投资,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50万元,双方以该批材料的成本加税金184万元作为投资价值,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批材料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为200万元。两企业原材料均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则A企业正确账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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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管理

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部分税金,没有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降低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对投资起到直接而强烈的限制作用,进而阻碍经济的增长或防止经济过热。特别是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这种作用更加突出。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分期扣除,但从技术上说,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因此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将付出额外的社会成本,即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的提高,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是低效率的,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全部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相当于仅对全部消费品征税,从而将产生刺激投资的作用,资本的形成将刺激经济的增长。3.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不同,现代国家在对外贸易中,都希望扩大出口,限制进口。因此,对本国产品的出口,为避免重复征税,要实行出口退税:在进口时,为保护本国生产商的利益,要征收进口增值税。二、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研究(一)从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来分析:特定的经济政策必须与特定的经济运行状况相适应,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经济政策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毫无疑问的。实践证明,生产型增值税发挥了预期的作用,在抑制非理性投资,治理经济过热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二)从加入WTO与对外贸易方面来分析:加入WTO使我国关税壁垒严重弱化,加上非关税壁垒的严格限制,使得这些传统措施对外贸的保护作用日益减弱。面对加入WTO的经济挑战,国内增值税政策必须进行改革,消除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保护作用。1.在出口环节:我国自1994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以来,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现今,只有除机电产品等少数产品能享受全额退税外,其余均不能得到完全退税,这使得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如果转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对出口商品实现全额退税,有利于出口商品不含税出口,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值税转型对外贸有强烈的促进作用,由此扩大外需将大大降低对扩大内需政策的压力,配合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2.在进口环节: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众多发达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造成国内产品的税负高于进口产品,从而使国内企业失去竞争力。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扩大扣除范围,提高税率。对于国内产品而言,增值税转型不会增加税负:而对于进口产品来说,无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还是消费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都是进口总值,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变,税率提高,税负会增加。这就大大缓解因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对国内产品的压力。并且,这种改革完全属于一国国内税制的变动,是一种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又是多数征收增值税国家通行的做法,完全可以被国际社会接受。(三)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发展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方面来分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基础产业是支撑一国经济运行的基础部门,它决定着直接生产活动的发展水平。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承受较高的税负。从实际情况看,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投入的比重较大,按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使得这些企业所承受的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这样的税负结构不利于高科技行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其结果将会加剧我国产业结构失衡。三、增值税转型的可能性研究任何改革举措的出台,既要分析其必要性,又要分析其可能性,即这项措施实施的条件在现实中是否具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项改革是否能够顺利实施,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否可以接受?或者说增值税转型会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的冲击?1994年我国推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这是与当时我国的财政状况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CDP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中央财力有限,导致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为此,1994年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与其他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相比,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能够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正是满足该目标的手段之一。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财政状况逐年好转,“两个比重”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CDP的比重由1995年的10.7%上升至1999年的14.0%,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已达55.7%,并稳定在50%左右。2001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加快,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税收收入在连续几年较高增长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较快增长,2001年全年完成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5万亿元,达到15172亿元,比上年增长19.8%,增收2511亿元。此外,2001年中国每个月的税收收入均超过1000亿元,国税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财政状况的改善为增值税的转型提供了可能。(二)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能否达到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1994年我国推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这也是与当时我国效率低下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的。当时的征管情况令人担心:征管手段以手工征收为主,全国只有3.7%的基层分局应用计算机,应用领域主要是内部会计系统,基本未涉及征管信息监控;现代化的征管模式未形成,实行专管员分户管理;税务人员不足的矛盾异常突出。同时税务机关也不具备对企业经济信息充分监控的基本条件,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刚刚出台:多数企业经济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对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监控。面对如此效率低下的税收征管水平,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了对税收征管水平要求相对较低的生产型增值税,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选择。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的加强、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特别是“金税工程”以及“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逐步到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来说,税款抵扣业务更加复杂,征管难度更大,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济信息具有充分的监控能力,要求税务系统征管力量对商品流转全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四、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具备了实施的条件,已经势在必行。在转型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增值税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为了避免转型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应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作为一种产业政策,先在一些行业中试行,如在高科技行业中试行,这既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导向,又可以缓解财政的压力且征管困难较小。(二)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提高征管水平。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核。税务部门应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早日实现税务信息化管理。(三)改进仅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增值税实行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征收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了唯一合法的扣税凭据,这也是现行增值税问题倍出的原因。笔者认为,应将现行的抵扣制度改为凭“账簿法”计算税款,将专用发票只作为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的依据,不再作为唯一的抵扣依据,淡化专用发票在抵扣税款中的作用,限制利用专用发票偷税犯罪。(四)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应该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现在征收营业税的经济活动。但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所以这种扩大应分阶段逐步实行。建议第一阶段应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及娱乐等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对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应作好测算,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五)综合配套,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国际经验表明,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是实施增值税最有效的保障。应加强宣传舆论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征纳双方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同解决地区性的税收竞争和打击跨地区的偷骗税活动。【参考文献】李万甫.商品课税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卜祥来.经济发展中的税收政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杨君昌.财税体制改革研究文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陆炜,张震.中国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00,(9).从加入世贸组织看我国增值税的改革[N].中国税务报,2000-03-09.中国生产型增值税的现状研究[N].中国税务报2000-07-27.[7]论增值税的转型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N].中国税务报,2000-03-07.[8]增值税类型实证研究[N].中国税务报,200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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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类型管理

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新税制运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达到了改革目标。但是对新税制的改进与完善建议也从未间断,其中,新税制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更是颇受非议。一些人主张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制,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本文仅就现阶段我国为什么要选用生产型而不能采用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谈些看法。

一增值税的类型及其根本区别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二生产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为什么我国对其如此器重,虽倍受指责仍不改初衷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90年代的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模式是分不开的,同时,在短时间内我国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部分用于课税的基础价值大体上相当于按产品流量法计算的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流量的货物总价值,或者大体上能相当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计算的生产要素所得的总和。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中央财力非常有限,相伴而来的是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国债规模不断扩大,1996年国债发行额达到1967.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财政支出额的55.61%,致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非常有限,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正是为达到该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显然难以达到上述目的。据测算,如果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1995年因提高固定资产所含税额2825.4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45.6%,即使允许抵扣1/3,也足以使当年国债发行额翻一番,这是我国现有经济形势所不能承受的。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我国通货膨胀的先导,即构成所谓的“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针对这种经济过热,过去我国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经济膨胀在短时期内迅速实现“硬着陆”,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近年来我国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行了诸如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但是,说根本改变了投资软约束的状况还为时过早。因而与软约束投资机制相伴而生的“投资饥渴症”及非理性投资还将长期存在。90年代中期,我国新一轮经济过热兴起,抑制投资膨胀成为经济生活的重点。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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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增值税管理

摘要:本文通过我国和国外增值税征收状况的比较分析,针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在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范围、增值税类型的选择、税款抵扣与发票管理四个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先进办法,进一步对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加以改进和完善: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设定的税率偏高,税率应在3%—4%为宜;为了使我国的增值税形成完整的课征体系,应把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的服务业纳入征税,并最终将农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发票的管理可采用“以票管税、帐票结合”的方法,强化责任制,建立省级发票稽核中心,地、市建立分中心,实现本地区范围内的稽核工作。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征税范围;税收类型;发票管理

基于价值的增值额而征税的税制设想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当时德国的卡尔·弗·冯西门子曾建议实行这样一种税以代替多阶段征税的营业税,西门子称他的建议是要推荐一个“精巧的销售税”;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S·亚当斯则将他的建议看成是经过改造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很早就有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征增值税的设想,但增值税的具体实践运用,却是近几十年的事,其发展极为迅速。自从1954年法国成功地把旧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其影响非常广泛。由于增值税是一个高效、中性的税种,因而倍受各国青睐,短短的40多年就风靡全球。截至1998年,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我国从70年代末开始引进增值税,进行了两个阶段的改革。第一个阶段是1983年的增值税改革,它是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是“变性”的增值税。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它是我国增值税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既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使我国增值税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在财政收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行增值税仍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可行办法,进一步对现行税制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使增值税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基本会计核算能力,流转税额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下的纳税人。我国是按照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和会计核算两个标准来划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为了方便小规模经营者纳税,简化税收征管,国际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如下四种特殊办法予以处理:

1对流转额低于某一数量的潜在纳税人实行免税。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希腊、葡萄牙、卢森堡、丹麦等。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全部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2对免税小公司的供应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一处理方法主要为比利时、西班牙等国采用。以比利时为例,该国对小型零售商采用的办法之一就是对其商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为了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该国对小型零售商的供应厂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种平衡税对小型零售商进口商品时同样课征。

3估定输出税。估定输出税是对小业主的销售额实行估算征收的一种简化征收税制。采用这一办法的国家主要有爱尔兰、比利时等,这种办法也是我国惯常使用的征收方法之一。在我国对销售额的估算,一般是以前一年的销售实绩为基础,结合普遍影响经营活动的因素以及该业主的特殊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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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制度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从理论上讲,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也就是说,增值税只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收入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增值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则不再征税,从而使增值税具有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优点。此外,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少,绝大部分货物一般按一个统一的基本税率征税,这就使得绝大部分货物的税负是一样的,因此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我国1994年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改革,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增值税改革并不彻底,现行增值税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首先,这是由于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根据扣除项目中对购进固定资产处理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来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的区别。

例:某一般纳税人1月份购入一台价值6000元的机器从事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20元,该机器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当月该纳税人购入原料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0元;当月生产销售产品60000元(假定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购货、销售情况不变)。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100×12×5=306000(元)。

在“收入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6000÷60×17%)=5083(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083×12×5=304980(元)。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当年1月份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1020)=4080(元),以后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4080+5100×(5×12-1)=304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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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选择管理

关键字:增值税选择我国型的

一、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与我国的产业政策相矛盾由于多数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其货物成本中的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较大,而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投入费用所占比重较小。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外购的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因而这部分产业的税负必然较重(这从矿产品类、电力、热力类产品增值税的负担率中可以明显看出),这就使增值税的税负在不同产业间出现了不平衡,客观上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失衡。从区域经济结构来看,由于内陆地区是资源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地,这些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一般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而沿海一些省份主要发展的是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二者的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税负的不平衡使中西部内陆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从技术角度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在现代经济增长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开发和引进是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和效率的重要因素,但发展科技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按照我国现行税制的规定,企业销售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而购买无形资产又不属于增值税可扣除项目范围之列,从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影响我国企业发展的后劲,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不利于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二)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做到彻底退税,使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但“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部分不允许扣除其外购部分已缴纳的税额,使我国出口产品虽然实行了零税率,但仍不能做到彻底退税。因为出口企业在产品出口后得到的退税中还没有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资本品部分已经缴纳的税额,产品出口成本中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额得不到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未被抵退的“投资税”与人竞争,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同样,对进口产品而言,同类产品在生产国已经得到了彻底的退税,而我国的产品中还包含外购资本品部分已经缴纳的税额,这样,我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同样处于不利地位。这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三)对外购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由于纳税人外购资本品部分已缴纳的税额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是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转次数越多,对已征税款的重复征税也就越严重。因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与现代化大生产专业化、协作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对企业组织结构的选择和投资方向的选择具有非中性的影响,即越是专业化、协作化生产的产品,其流转的环节越多,商品价值中外购的生产资料部分(包括资本品)的价值就越大,相应地重复征税也越严重,税负也就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组织结构,对经济的高效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四)对价格形成产生了扭曲,引发产品成本的不真实,是导致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是每个环节新增价值的总和,同种产品只要售价相同,其最终税负是一致的。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产品生产组织形式的不同,同种产品即使售价相同,其总税负也不一定相等。这样,在产品均衡市场上,供需双方在决定价格形成的过程中对成本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产品价格形成的正常机制受到破坏,从而对价格形成产生扭曲。其直接表现是增值税税金的一部分成为产品成本的组成因素之一,它不体现在价外,而直接体现在成本内,直接成为成本增加的一个因素,影响到商品零售价格及物价总体水平。(五)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给规范增值税的征管带来了困难增值税采用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对外购项目可以一次全部扣除,有利于对发票的统一处理,加强了整个抵扣链条中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但“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部分已缴纳的税额不允许扣除,使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必须分清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并要对相应的发票进行专门的区分,客观上使统一的抵扣链条显得不完整;对税务机关来说,由于对外购项目扣除的不同待遇,为监督纳税人的守法情况,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源不流失,必须分出专门力量对扣除的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加大了工作量和征管工作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征收增值税的税务行政成本。从上面对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转换增值税类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应当提上议事日程。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的最终选择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如果要选择新的增值税类型,还有两种,即“收入型”增值

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从理论上看可以解决重复课税问题,但是从技术操作上看则是不可取的。因为“收入型”增值税虽然允许外购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额分期抵扣(按折旧进度抵扣),但是,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十分复杂。这不仅由于企业间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各不相同,使用年限长短不一,折旧率有高有低,使折旧额计算复杂;加速折旧与非加速折旧以及加速折旧的幅度不同,也给折旧额的计算带来困难;何况还有生产性固定资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区分,也给抵扣带来区分上的困难。可见,“收入型”增值税与现代税收要求的简便原则、效率原则相悖。从长期看,我国增值税的类型选择应该是“消费型”增值税,理论依据是:(一)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符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税收应对经济保持中性效应。“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地解决对外购项目的重复征税问题,对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真正做到了公平税负。市场经济中投资决策由企业根据市场自行作出,其投资规模也由市场调节。在企业真正成为经济主体时,“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规模的扩张推动力所产生的投资需求过热的情况完全可以由市场调节,而不会产生过度刺激投资的情况。它只对资本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激励,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二)选择“消费型”增值税与国际增值税实践相一致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使我国的增值税制跟上国际步伐,使我国经济进一步国际化;有利于引进外资,使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三)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更符合增值税的抵扣原理“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几乎所有的外购项目都实行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均可凭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额得到抵扣,而不必区分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也不必将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劳务在产成品和自制固定资产之间进行划分,从而区分哪些属于可以抵扣的部分,哪些是不允许抵扣的部分,使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完整和统一,有利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简便高效。(四)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方向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方向是在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通过税制改革实现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行税制结构的战略性转换,即不断开辟新的税源,逐步扩大其它新税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是一个方向。如随着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不断提高,财政依赖增值税的程度将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这也为实行增值税类型的转换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三、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几点建议增值税转型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财政收入缺口的弥补。在我国增值税转型中,消化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方法不外乎3种,一是提高税率,由传统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负担;二是降低税负,由财政消化;三是寻找“替代”,由其他税种消化。也可综合运用上述3种方法。如何运用这些方法,取决于政府政策取向。政府的政策取向是侧重于扩大内需、刺激投资、振兴经济,还是侧重于保证财政收入。当然,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振兴经济才能保证财政,保证财政才能振兴经济,但二者的作用有“时间差”,所以当前还是要有个侧重点。虽然当前政府的政策取向是扩大内需、刺激投资、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且转换增值税类型,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比较彻底,收效快,但此举对财政和经济的震动会很大,有些影响难以预料,在近期全面推开有困难,而政府宏观政策取向同时考虑稳定的需要,则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按照这一思路,我们设想,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阶段大约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在2010年前后完成增值税的转型。建议从1999~2010年这12年采取渐进方式进行:(一)1999年起做准备工作,调查测算,制定方案,在2000年前后或2000年以后的2——3年间,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小范围内先试行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若干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特别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税额给予实际扣除,还可考虑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进一步改革相配套,先从交通运输业入手,进行增值税类型转换的试点,这样做既没有旧的包袱,又不涉及分税制体制,可以避免增值税转型对财政体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通过上述试点积累对资本品扣税的经验,可以抵扣的资本物限定为技术设备,而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旨在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资本投入,改善投资结构。1.在行业上,商业可以推后,技术密集型的工业或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其购进相应的设备)可选择几个行业先试行,进项税额少、设备消耗大的采掘业可予考虑。2.在固定资产的类别上,可限于

设备或生产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所需购进的相应设备,房屋则不予扣除。房屋不予扣除的理由是,对促进技术进步意义不大,且情况复杂,难以划分和计算:(1)有生产经营用房,有非生产经营用房,难划清。(2)房屋有购进的,有自建的,难以一视同仁合理处理。(3)购进的房屋,对方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而且价格中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便扣税。(4)自建的房屋,其材料,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之分;其所占土地,有原来自有的,有现征用的;房屋价值中,有的含征用费,有的不含。情况复杂,难以划分和处理。(5)房屋,尤其是商业用房,经常不断装修翻新,价值高,增值大,计算难。3.在扣除程度上,只能规定从某年起对新增部分扣除,对存量不予扣除。因为存量大,含税多,财政无法承受。这一步所实行的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向资本有机构成高、抵扣比重大的基础产业倾斜,消除了税负在产业结构、地区之间的过高累退性,有利于推动基础产业以及基础产业密集的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体现税收政策与政府产业政策、加快中西部发展的区域政策的协调。资本品的抵扣限定规则,与政府搞活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经济政策相一致,有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及经营机制的转换。上述规则的配合,还能有效抑制投资扩张,改善投资结构。由于这一步是在现行税率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财政的承受能力取决于上述试行的行业、企业的范围大小。(二)从2005年前后起,将“消费型”增值税全面推开,按一定抵扣比例,对当年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内所含税额,本着“存量不扣,增量慢慢扣”的原则进行抵扣,不提高增值税税率,使财政逐步适应“消费型”增值税的运行固定资产的存量不予抵扣,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基数,这一条要事先宣传,并予坚持。增量慢慢扣,是指对实施当年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按一定比例(如20%)抵扣,以后逐年提高抵扣的比例(如30%、40%……),数年后达到全额抵扣,完成转型。按此匡算,如果一年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所含税额为800亿,则第一年国家财政承担160亿(800亿×20%),以后每年增加80亿(每年比上年的增加量未计)。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理应带来新的生产能力,一般来说,国家财政还是有可能承受的。在不调整税率的条件下,可以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看作扭转当前增值税比例超重,更好地优化税制结构的一项政策措施。我国目前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过高,整体税收的走势过度依赖增值税,只要增值税一个税种有所波动,中央财政就会大受影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改善增值税比重过高的状况。而且,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投资,鼓励新技术的使用,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从而带动国民收入总体水平的提高,促进财力的稳定增长。此外,税种结构的优化途径,也可以达到弥补收入缺口的目的。在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时,若对涉税投资限定比例抵扣而财政收入缺口仍过大,还可采取一些辅助措施:1.适当提高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例如提高1%,即可增加税收约200多亿元。转型后税率相应提高是有理由的,但不宜提得太多,宁可选择其他手段解决。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固定资产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吸取德国的经验,开征临时性的特别投资税来抵消抵扣的税款。(三)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从加强征管中增收,为增值税转型创造条件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17%的基本税率,从名义上看税收负担不轻。但是,据笔者曾经调查过一个中等城市的增值税负担看,情况并非如此。该市(含所辖3县)1996年度增值税负担率(即增值税税额占销售收入额的比重)工商企业平均为2.69%,其中工业负担率为3.83%,商业(包括批发和零售)负担率仅为1.46%.市区工商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85%,其中工业负担率为4.05%,商业仅为1.37%.可见,增值税的实际负担并不重,尤其是商业的负担率过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因为疏于征管,包括一般纳税人申报不实、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定额过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上和征管上空子较多、费挤税、进项抵扣管理不严以及税务人员素质低等因素。所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通过加强征管增加收入,是一种有效手段。(四)深化税制改革,推进税收立法,完善税收制度如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研究开征遗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都能增加财政收入,从而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五)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依据当前应选择重要行业或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典型调查,并进行有关数据的普查工作,对企业资本品的存量和未来预期的投资进行清查和预测,更全面地掌握增值税转型对收入影响的具体规模和结构,为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提供依据,并对宏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特别是企业资本品投入状况进行更具体的剖析,进一步找出与增值税税基相关的数据,从而对转型中的财政收入缺口等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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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

摘要:目前我国重点实施的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系统基本上依靠“金税工程”和“CTAIS系统”,采用人机结合方式,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非遵从风险计算机系统的识别机制。与OECD国家实施经验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应尽快丰富对纳税人税收非遵从行为的理论研究成果;引入判别分析选案模式提高选案准确率;使比对标准多元化、提高更新频率;完善学习与反馈机制及绩效评估程序;在不同税种之间有效共享纳税评估所需数据信息。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管理纳税评估选案税收遵从

一、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的理论基础

纳税评估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的综合性管理工作[1]。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了类似的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有的国家称为评税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工作也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税务局的核心工作。从理论上说,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不遵从行为或纳税人诚信水平的评判、测量,从而成为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经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避免稽查环节的随意性与盲目性,提高征管效率和税收管理水平。

有关纳税主体税收遵从的研究1979年起源于美国,此后英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先后开始纳税遵从理论的研究。其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两方面:

第一,针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类型的研究。西方学者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述,通过“税收遵从”来体现,其理想状态是: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报告相关的涉税信息;及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税款。而偏离理想状态的行为均可称为税收不遵从。在税收实践中,税收不遵从是更为普遍的状态,也是税务管理产生的原因。根据对纳税人行为方式的研究,税收不遵从分为无知性不遵从(愿意自觉纳税,但不能准确理解税法和法规)、故意性不遵从(不愿意自觉纳税,主观存在减少自身税负动机)[2]。一般而言,税收遵从的研究对象为故意性不遵从,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设计也基于此。但在实践中,特别是计算机自动化的选案系统,由于错报或漏报事实已经发生,因此很难在动机上严格区分两种性质的不遵从行为。一些国家采取合并无知性不遵从与故意性不遵从的原则作为税收审计选案的理论基础。

第二,针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国外对税收遵从成本的实证研究表明[3][4],税收遵从成本不仅数额巨大,而且负担分布不均衡:一方面,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收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小型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高税收遵从成本易引发纳税人的不满情绪,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较高的遵从成本使他们感受到在税收上不公正的待遇,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这种行为具有较强的积累性,对形成自觉申报、诚信纳税的税收氛围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5]。因此,中小型企业[①]在很多国家代表着税收不遵从的高风险群体,成为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进行风险评估的主要对象。

二、OECD国家几种代表性的纳税评估选案系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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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增值税转型管理

一、现行增值税存在的弊端

(一)重复征税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分期进入产品成本中,成为其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再增值、再征税,形成重复征税。而且产品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就越多。

(二)不利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的产品将广泛走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鼓励产品出口,我国还采取“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但由于是执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已征税款进入成本后,不仅导致出口产品的价格提升,而且出口退税也不彻底。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对那些知识产权含量高的产品,其产品中所含的营业税不在出口退税范围之内,这样也加大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不利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三)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这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如能源、化工等基础工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抵扣的税款比重小,企业税收负担重;而一些加工、零售业,由于固定资产比重小,能抵扣税款的原材料比重大,因而企业税负相对轻。这样不仅对加工业的扩张起了诱导作用,而且抑制了我国本应鼓励优先发展的基础行业,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的进程,不符合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二、增值税需要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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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增值税制度管理

摘要: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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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增值税的管理

摘要: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模式是:购进扣税,进销相抵,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为中心,保障增值税税基的完整性。即所谓的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通过二十年的摸索和实践,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不断被完善,并已逐渐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征管部门熟悉和掌握。

关键词:增值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56-02

1994年,伴随着税制改革诞生了增值税,涉及增值税犯罪的案件也随之发生。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是增值税涉税犯罪频发时期。短短五六年间,就发生“浙江金华”、“河北南宫”、“深圳四案”“807”等震惊全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增值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利用增值税发票滋生的犯罪愈加呈现涉税金额大,涉票份数多的特点,给国家、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助长了造假、偷税漏税的不良之风,这对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期的中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动已经刻不容缓。

从发展上看“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行的管理模式,是目前一条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从目前管理现状来看,增值税在征管中还存在许多漏洞。

(一)税收管理员“管不过来,如何管”的问题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纳税人群体越来越庞大,税收管理员“管不过来,如何管”的问题日益突出,首先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重。职责太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囊括了户籍管理、发票管理、调查审核、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辅导及文书送达、资料归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加之平时要做的各种调查报告、报表数字、纸质资料等,税收管理员工作量明显过大,加上管理的纳税人之多,涉及行业之广、布局分散,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往往被迫陷入简单地为纳税人办理日常事务中,甚至只是被动应付其他部门转来的工作任务,工作缺乏连贯性、完整性,难以对税源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与企业缺乏必要的沟通,这种模式对申报不实难以核查,同时对一些零散税源、隐蔽税源的管理有力不从心和鞭长莫及之感,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欠缺,“体外循环”严重。我国增值税是建立在“以票控税、层层开票、环环抵扣”的“链条式”管理的基础上的,其前提是纳税人所有进货都应取得进项发票,所有销售都必须计入销售收入中,但在现实中,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有大量商品的最终环节未开具发票,从而使一些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额的方式进行偷逃税款。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了增值税制中存在着大量的“体外循环”现象,从“以票管税”这个角度看,“体外循环”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产品的最终消费环节无需开具或提供发票。由于“体外循环”长期作用和经营者天然的“趋利”导向,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在税收申报上形成“以销定进”(开出多少销售发票,则从上游取得多少进项发票),实现税收申报的“自我调控”,在税款缴纳上,缴多少、何时缴都成了随心所欲的事,增值税异常申报(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大量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三)片面地强调了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管理主要集中在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采取“以票管税”模式忽视了其他核查手段,导致管理表面化,难于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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