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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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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抵扣增值税问题

我公司在2012年3月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北京市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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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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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增值税抵扣与原抵扣的区别

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的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这种增值税政策容易造成扣税不彻底,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也会造成重复征税。为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纳入扣税范围,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即财税[2007]75号阐述: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既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与原条例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享受抵扣政策的区域和行业不同

(一)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包括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隶属于这些老工业基地的属于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包括: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并且这些纳税人从事此行业年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无具体区域和行业规定。

二、抵扣内容不同

(一)暂行办法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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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中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以列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主要规定为:“(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第(1)项中“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较好理解,而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规定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容易混淆,难以理解;对于第(2)、(3)项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规定难以准确把握和运用。

一、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的理解

由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这两项行为往往易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相关行为混淆,并产生疑问:为何这些行为在“视同销售货物”中应当计算销项税额,而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现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增值税的目的,用图示法和举例法进行分析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有五项,具体包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针对以上几种行为征收增值税的目的主要包括:(1)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既有进又有销时,方可“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2)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后期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并计算其销项税额,即购进项目金额与销售产品销售额之间应有配比性。根据配比原则,若纳税人有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售额及其销项税额,对于前期购买材料或者货物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进行抵扣。若纳税人不为销售行为则无需计算销售额及其销项税额,同时对于前期购买材料或者货物而支付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进行抵扣。

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与“视同销售”的几种行为分别用图1、图2和图3表示(分别见下图)。

(1)图1表明: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等五个行为时,均视同销售并计算销项税额,根据完整性和配比原则,对于前期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进行抵扣。

(2)图2表明:若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三个行为时,均视同销售并计算销项税额,根据配比原则,对于前期购买货物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进行抵扣。对于图2中未涉及图1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不视同销售,无需计算销售额及其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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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通知

我局自200年实施验货抵扣制度以来,有力控制了一般纳税人企业利用违法虚开、代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偷逃税款现象,极大地堵塞了税收漏洞。但随着税务行政许可部分审批项目的取消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施,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执法,强化责任意识,经县局研究,决定取消一般纳税人企业验货抵扣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直接进行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扣留、截留进项发票。现就取消验货抵扣制度后的税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有效监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将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或外购应税商品、应税劳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分局、所备案留存。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主营、兼营产品(商品)名称、主要机器设备、生产能力、耗用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比例以及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等。

企业备案材料应于7月10日前报主管税务分局(所),新批准的一般纳税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前15日内将备案材料报主管税务分局(所)。企业产品发生变化,耗用材料、燃料、动力等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新的备案材料报主管税务分局、所。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巡访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所辖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巡查巡访制度。通过巡查巡访,掌握企业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耗用比例和企业生产基本情况,并与企业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测算企业购货业务的真实性。对经对比、分析不正常或企业税负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对企业实施重点评估,对经评估问题严重或发现企业有明显违法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应及时转交稽查局查处。

三、执法责任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所辖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日常管理,增强执法责任意识。对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已抵扣的、有明显问题的进项发票不作为或应进行纳税评估或转交稽查而未实施或转交的,县局将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重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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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

根据最近国内几家主流财经媒体报道,国家下一步将出台的财税政策中可能有以下方面内容:对固定资产增值税进行抵扣,准备退千亿元左右的增值税为企业减负,此项政策将在2009年实施;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货币政策适度放松,提高银行放贷率。这几项政策中对企业最为有利的无疑就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了,如果能够合理筹划,将使企业增值税的税赋大大降低,直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本文现结合三江集团固定资产的核算现状,简要谈谈对固定资产增值税进行抵扣筹划的看法。

一、对目前尚未报账的固定资产业务必须取得合格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

召集全厂所有采购员和计划员开会,明确工厂所有固定资产业务(包括购买和维修)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对尚未报账的固定资产业务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如果原合同规定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也要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换成专用增值税发票。因专用增值税发票抵扣具有时效性,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可适当延迟至2009年,以便赶上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头班车。

二、扩大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

将一些既不属于存货也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的特殊业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如模具、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工厂目前有大量外委任务,外委单位往往要制作专门模具进行生产,工厂在核算此类模具业务时,可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此外,还可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视作固定资产维修业务,租赁固定资产尽量采用融资租入的形式进行租赁等,这样不仅能降低了工厂的增值税税赋,而且还可规范此类资产的

管理。

三、做好技改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

由于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数量多、金额大,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筹划的主要部分,鉴于该类固定资产核算的特殊性,筹划应分情况进行,对于进口的技改固定资产报账大多集中在外贸公司,为了能使该类固定资产增值税正常抵扣,必须征得外贸公司同意将工厂技改固定资产项目转由工厂财务报账,此环节对工厂非常重要,因为进口业务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对于国内采购的技改固定资产核算周期较长,以前对是否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也没有强调,有不少技改固定资产就直接采用了普通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报账,现在必须要求所有的技改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已实施完还未报账的技改固定资产也要用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但可适当延迟至2009年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技改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是整个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筹划的关键,必须纳入重点筹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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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能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

[摘要] 增值税中的不能抵扣的六种情况涉及面广,会计处理较为复杂。文章对增值税不能抵扣的六种情况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以涉及面广(有形、动产),征收管理难度大,计算审核复杂,征收成本高而区别于其他税。增值税中的不能抵扣的六种情况依据不同、处理也不同。本文试就不能抵扣的六种情况业务税务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一、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六种: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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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l0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但从事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纳税人除外。

受灾严重地区和从事特定行业纳税人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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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改革的探讨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对有关事项作了补充规定。该项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破解农产品税收管理困境,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一、农产品税收管理现状剖析

为鼓励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产品免税政策,同时允许下游企业按一定方式抵扣进项税,这一特殊性导致增值税以票控税在农产品行业难以实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作为其中最大群体的农户享受免税政策却不能提供发票,为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国家规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并按所开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抵扣。由于自开自抵,个别企业通过虚开收购发票偷税或是先虚开收购发票再为其他企业代开发票牟利,税务部门要核实这种情况,就必须逐一调查被收购者,工作量十分巨大。企业从个体经营者手中购买农产品时,按税法规定不能开具收购发票,但农户也自产自销这部分产品,税务部门很难鉴别收购发票是否被扩大开具范围。

根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税[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两份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农产品和粮食免税,下游企业可根据其所开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帮助下游企业偷税,或代开发票牟利,扰乱国家税收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这也增加了虚开发票的可能性。

在目前的农产品税收管理体制下,下游企业也深感无奈。如果企业农产品收购量很大时,直接对农户收购并开票,十分不便。委托他人代收,按税法规定又不能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为简化手续,降低损失,企业不得不寻求其他购进渠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成为粮食的供应商,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导致粮食企业的销售价格高于农户自产自销价格。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也是可行之路,但在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规模不大,并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销项税税率为17%,而进项税税率只有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或14.94%(取得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国家出台的农产品免税政策不能完全落实到农产品加工企业,影响其竞争力,不利于农产品行业的发展。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利弊分析

在农产品税收管理上,38号文有两大重要举措:一是改变了生产加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计算办法;二是将进项税的扣除率改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前者着眼于解决征管难的问题,后者着眼于解决税负不合理的问题。该文规定对加工后直接形成产品的进项税有三种计算办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三种办法均是基于生产加工企业的销售数据(销量或销售成本)和核定的扣除标准来计算进项税抵扣金额。由于生产加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销售数据容易核实,税务部门比较容易监管。基于销售数据计算,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与销项税比较均衡,不会出现应交增值税大幅波动的情况。对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在购进农产品的价税合计不变时,进项税占价税合计比率可以增加1.52%(收购发票)或3.0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不小的减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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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依据核电厂建设期建安合同中存在较多工程承包商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装置性材料和设备费的增值税票问题,从增值税抵扣特点以及转移形式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 营业税 抵扣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工程安装过程中涉及的设备、材料,部分生产型业主(包括发电厂)可能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建安企业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产生了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矛盾。

一.现状分析:如满足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建安企业在现有性质和业务模式下,必然要求设备材料与劳务进行分离:

(一)经营业务分离:工程承包模式变为分签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前提是承包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经营模式分离:甲供设备或材料(或签订三方协议,设备材料供应商直接向业主开增值税票),建筑公司仅剩劳务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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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下同)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完成。

第五条协查工作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开展,配合寄送纸质证据材料。除另有规定外,委托方不得发纸质协查函,受托方收到纸质协查函应予退回。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

第六条委托方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应依据案情需要通过协查系统发起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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